集中采购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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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集中采购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中采购管理制度1为更有效的制止铺张、浪费现象,切实管理好办公经费,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一、要由民主推荐,成立采购管理小组,至少三人以上。

二、对常规性及较大宗的单位办公用品的采购,年初要有具体详细的计划,并报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

三、对单笔购置5000元,批量购置10000元的固定资产,要上报局机关审批。

四、采购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和日常办公用品,以及在5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决定;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大宗款物品或5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负责人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办公室对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应进行入库清点、造册登记,对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大宗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应建立相应台账,对其领用人、保管人、使用人都一一登记。

领取时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通过,履行必要的领借手续,一旦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采购小组在外出采购时,不得一人独自行动,须3人以上集体行动。

七、采购小组在外出采购时,对所购物品需经市场调查,做到心中有数。

严把质量关,力争使所购物品物美价廉。

八、采购小组在采购后,对采购发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把关,发票内容要实事求是,所购物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价款、经办人等内容应齐全。

九、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管理制度2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

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二、办公用品的分类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

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

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

医药产品集中采购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医药产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医药产品质量和供应,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1. 集中采购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地市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的安排参与实施。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应当包括采购品种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标准、价格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支付结算、投诉处理等内容。

三、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1. 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包括:临床必需、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的药品目录,自愿参与集中采购。

四、集中采购的方式和程序1.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谈判采购等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品种的特点,制定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

3. 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文件制定的评审标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 集中采购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药品供应和质量保障1. 集中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供应和质量监测体系,对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价格管理1. 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由中标企业报价、采购机构评审确定。

2.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应情况、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药品价格。

集体采购物品规章制度

集体采购物品规章制度

集体采购物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集体采购物品,保障单位利益,提高采购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集体采购物品的相关事宜。

第三条集体采购物品是指单位内部集体参与的物品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文具用品等。

第四条集体采购物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证采购品质。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集体采购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落实采购责任。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集体采购物品应当经过立项、招投标、评审等程序,确保采购合理合法。

第七条采购立项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采购招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方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采购评审应当对招标结果进行评估确认,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合同应当签署双方约定的事项,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一条采购申请应当严格核实物品数量、品质、规格等信息,防止虚假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审核应当确保申请人身份真实,采购必要合理,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采购监督应当由内部控制部门实施监督,定期审查采购情况。

第十四条采购验收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查确认,确保物品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采购记录应当详细记录采购过程,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采购报销应当经过审批程序,确保合规合法。

第四章采购绩效第十七条采购绩效评估应当对采购过程进行绩效评定,对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采购效率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采购成本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单位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采购质量应当把控在优质范围内,确保物品满足需求。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采购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辞退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优秀采购绩效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其发挥榜样作用。

第二十三条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调整,另行发布。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商业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行集中采购管理,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分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分行营业管理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行及辖内各级支行(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按上级行授权项目和限额标准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根据营管部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须报经营业管理部和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的条件下,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分行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分管会计财务的行领导任主任,分管后勤服务中心的行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办公室、会计财务部、内审部、部技部、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批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二)确定集中采购范围;(三)确定对下级行的集中采购授权范围;(四)审批或授权管委会办公室审批集中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五)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六)建立评审人员激励机制;(七)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采购事项。

管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管委会成员出席。

第十条分行成立定标委员会,由分管后勤服务中心行领导任主任、成员由2名采购机构人员、1名需求部门人员和1名项目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评标(谈判、询价)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涉及基建类集中采购的定标参照基建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和规范操作,实现规模效应,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确保物资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促进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财务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

2.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需求申报责任,确保需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采购过程中的资金流转,并对采购成本进行审核。

三、采购计划与预算1. 各部门需提前制定年度或半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提交给采购部门。

2. 采购部门根据需求计划编制采购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四、供应商管理1. 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价格、服务等进行全面评价。

2. 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合作策略。

五、采购流程1. 需求确认:各部门提交物资需求单,由采购部门审核确认。

2. 询价比较:采购部门向至少三家供应商询价,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3. 订单下达:选择最优供应商后,下达采购订单,并跟踪订单执行情况。

4. 收货验收:物资到货后,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数量核对。

5. 结算支付: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款结算。

六、合同管理1. 所有采购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质量保证等条款。

七、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1. 建立物资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质量问题可追踪到具体批次和供应商。

2. 对于关键物资,应建立备选供应商名单,以应对潜在的供应风险。

八、监督与评价1. 建立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 定期对采购效果进行评价,包括成本节约、供应及时性、质量合格率等指标。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采购流程,须经过相关管理层批准。

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关于经济合同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保障国家、集体和企业的利益。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五条公司设立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采购政策、监督采购活动,并对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第六条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七条公司采购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需求确定、采购计划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评审、中标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履约监督等环节。

第八条需求确定环节应当明确项目需求,包括工程项目的具体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九条采购计划编制环节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具体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时间节点、采购方式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招标公告发布环节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评审环节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透明、公正客观的评审,确保选出符合要求的中标供应商。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确定环节应当由采购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确定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环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履约监督环节应当加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五条公司的采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中大型工程项目或者对竞争力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适用于小型工程项目或者对供应商信誉度要求较高的采购项目,由委托的采购管理部门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明确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及实行预算管理的总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活动。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在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领导下,根据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完成集中采购任务。

(一)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关系全系统或全辖区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的有较大影响和有一定资金规模的采购事项;批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财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能,是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总行会计财务司根据年度系统采购总体意向编制采购预算,并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根据总行管委会授权,审批总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管辖行)的会计财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总行批复的预算,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和下达采购任务;协调采购相关部门的关系;管理评审人员库;受理采购投诉;收集、统计采购信息等。

(三)采购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采购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心)、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以及管辖行承担集中采购职责的采购实施部门。

集中采购中心承担除总行机关外的人民银行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实施相应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管辖行的采购实施部门负责总行授权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钢材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钢材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钢材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钢材的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采购效率和控制采购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钢材集中采购时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企业采购等。

第三条对于涉及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的钢材采购,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条钢材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钢材市场行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钢材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执行,确保采购的质量、数量、价格等符合合同要求。

第六条钢材采购管理应坚持“合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七条钢材采购需经过需求确定、招标、评标、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一、需求确定。

采购单位应对钢材的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确定所需钢材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二、招标公告。

采购单位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有资质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评标。

采购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业绩、信誉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议,签订采购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执行合同。

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要求的钢材,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采购信息,保留相关资料,以备审计、审核等需要。

第九条采购单位应定期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符合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信誉、绩效等进行评估,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约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对重要的钢材采购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是钢材采购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对采购流程、采购资金、采购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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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加强公司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总部和办事处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具体包括:2.1一次性购置办公类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2.2一次性购置计算机类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2.3一次性购置办公用车超过100万元的;2.4一次性租赁办公用车超过100万元的;2.5一次性装修费超过100万元的;2.6一次性采购计算机应用系统超过100万元的;2.7财政部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3术语和定义3.1集中采购,指总部及办事处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2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3.3邀请招标采购,也称选择性招标采购,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4竞争性谈判采购,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5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并对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3.6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4机构设置及职责4.1公司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总部及办事处的集中采购活动。

每次集中采购前,评审委员会从评审委员成员库中随机选定(不少于7人的奇数),组成本次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4.1.1确定本次总公司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授权分支机构自行组织集中采购的项目;4.1.2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以及采购程序;4.1.3评价和选定实施本次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4.1.4评价和选定本次投标商;4.1.5研究和落实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4.2成员库成员由财务、技术、法律和审计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成员库人员由资金财务部提名,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后确定。

成员库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更新程序与确定程序同。

4.3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采购活动、落实采购资金和相关财务指标,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4.4设备、工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可行性报告、参与评标和商务谈判、对采购商品的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

5集中采购方式5.1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所有物品、工程和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5.2竞争性谈判采购。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5.2.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5.2.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5.2.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5.2.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5.2.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5.2.6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3询价采购。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5.4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4.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5.4.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5.4.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5.4.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5.4.5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5.4.6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6集中采购程序6.1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并编制可行性报告,重点对采购金额、方式及该项采购的投入产出等进行分析,统一报集中采购办公室。

6.2集中采购办公室对采购申请和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初步确定采购方式、时间和采购程序。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采购申请和可靠性报告,并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6.3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通过)研究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的方式、时间及采购程序。

6.4经评审委员会批准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由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编制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应由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提出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及其详细资料的书面报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6.5对不采用招投标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半数以上通过),确定供应商、采购价格、金额等主要采购事项。

6.6集中采购办公室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须经法律部门审查。

6.7设备、工程和服务管理部门应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签署意见并提交同级集中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办公室审核符合合同条款的,通知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7招投标程序7.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7.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7.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7.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7.7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7.8评标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集中采购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10如果流标,要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招标,或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8监督与处罚8.1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8.1.1国家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8.1.2集中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8.1.3集中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8.1.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8.2评审委员会发现正在进行的集中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有权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8.3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审核。

8.4集中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8.5集中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8.6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总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8.6.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8.6.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8.6.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8.6.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8.6.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8.6.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8.6.7拒绝总公司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8.6.8其他违反集中采购的情形。

8.7对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工作人员,将依照党纪和政纪予以惩处,触犯国家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相关记录《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号:0000-07001-41)10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编号:0000-07001-81)11附加说明:本规程编写人:李玉萍本规程审核人:何义元本规程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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