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规定合同第二部分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临沂市房管局等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公摊建筑面积构成如下:门廊、走廊、门厅、楼梯、电梯井、前室、管道井、风道井、配电小间、外半墙、电梯机房及相关规定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的具体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 / 元,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 / (币种) / 元,总价款为(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主房(地上建筑物)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6570.38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 339623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339623元(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

配房(地下室、储藏间)单位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 /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种) / 元(大写 / 元整)。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

的中小学校,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属于政府所有;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

儿园属【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所有。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

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3.其他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

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

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二至六层商业用房

1、外墙:外墙为石材干挂幕墙和铝合金玻璃幕墙;

2、室内:

(1)内墙:混合砂浆基层,面层腻子批白;

(2)顶棚:白色腻子批平;

(3)地面: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3、卫生间:

(1)地面: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2)墙面:水泥砂浆面层;

(3)顶棚:面层腻子批白;

4、阳台:玻璃幕墙封闭阳台;

5、电梯:无机房通力电梯;

6、进户门:步阳进户门;

一层商业用房

1、外墙:外墙为石材干挂幕墙和铝合金玻璃幕墙;

2、室内:

(1)内墙:混合砂浆基层,面层腻子批白;

(2)顶棚:白色腻子批平;

(3)地面:细石砼面层随捣随抹;

3、电梯:无机房通力电梯;

4、进户门:铝合金玻璃门;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50年(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5年(不得低于5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2年(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2年(不得低于2年);

×。

6.×。

7.×。

8.×。

(二)其他约定。

×。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一、按照临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买受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与买受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世纪新筑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业主)对其中的各项条款均表示认可。开发商及买受人(业主)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对下列事项实施管理与服务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含公共建、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含附属配套)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三)公共绿地、花木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环境秩序(清洁卫生、道路交通车辆停放和公共秩序)维护和管理;

(五)房屋装修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三年。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在 2016年 6月 26日签订的 YS55036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就合同未尽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含主合同、附件及本补充协议,下同)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条款内容,与出卖人就合同具体条款及用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买受人确认,本合同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买受人同意不以本合同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卖人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或要求免除所约定的买受人之义务。为避免争议,出卖人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其中各项条款,并按买受人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买受人经审慎考虑后确认并签署本合同。

2、买受人承诺其作为该房屋买受人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要

求,能够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信息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暂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直至能够办理备案时再行办理。出卖人据此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出卖人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信息公示及确认

1、在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周边不利因素等文件;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对可能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及内容作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

2、买受人确认,其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3、双方确认,主合同第二章第一条中关于项目建设依据的约定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为准,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该约定不构成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重要因素,也不是确定该房屋价款的依据,买受人不因其发生变化或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及相关证照的实际记载内容不一致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4、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采取各种手续逐步审批、项目分期开发的方式进行,故除本期销售房屋外,项目其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态、规

划指标、景观环境、公建配套等)有可能发生变化或取消。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对此无异议,如本期销售房屋外的本项目其他部分发生变化或取消,买受人不因此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5、双方确认,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或该房屋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后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关于广告效力

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要约,不代表出卖人对该房屋及所在项目进行承诺,仅为出卖人对该房屋及该房屋所在项目所做的暂时设想,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影响,不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体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本合同约定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出卖人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就此对买受人承担责任。买受人承诺不以出卖人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等资料所示内容为依据,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第四条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所填写的本方姓名/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准确有效,并作为本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亦作为买受人有效送达地址)。如一方的信息发生变更,该方应及时将变更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变更通知有效送达后,变更方为有效。

2、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应视为合法有效送达对方,如未能实际送达的,其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对方自行承担。

3、若买受人为多人(含两人)时,其中任何一人向出卖人发出的通知对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房屋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

第五条关于付款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约定的该房屋价款不包括:(1)印花税;(2)契税;(3)公共维修资金、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4)估价费、保险费、抵押手续费等办理按揭贷款所需费用;(5)水、电、煤气、有

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公共设施的初装费和开户费用;(6)该房屋交付时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等的相关费用;(7)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上述税收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上述税收和费用应由出卖人代收的,则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或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

2、本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价格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调控、政策变动、贷款政策及税率调整等原因)导致的涨跌波动,均为正常的市场风险。双方不得因此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主张。

3、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签署《借款合同》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按揭银行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缴清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出卖人提供必要协助,但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因协助买受人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的,如买受人不符合按揭银行的贷款要求,或未能按按揭银行要求提供完整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期限签署《借款合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获得按揭银行贷款、或获得按揭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不足,或公积金放款后未按约付款,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否则,买受人即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5、就出卖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事宜。买受人承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确保不因逾期还款等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且该义务为本合同项下买受人主要义务。双方就此明确如下:(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或被通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直接向按揭银行或出卖人偿付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下同),并赔偿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赔偿金等损失,下同),同时,自出卖人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前述代偿银行的全部款项及损失赔偿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累计达二次以上(含二次)或者按

揭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该房屋交付前,如买受人存在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在买受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且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前,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交房,出卖人不因此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第六条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交房通知在房屋交付前发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买受人方便收房而做出的分期分批交房的时间安排,该时间变动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时,应一并订立《入伙通知书》并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手续。

2、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签署商品房交接单并履行收房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该房屋不符合主合同第九条约定交付条件的除外)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出卖人就此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买受人应亲自或经公证委托代理人在出卖人《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到房屋所在地或出卖人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商品房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房款(如有)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工本费等)。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前述各项费用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代理人需在办理房产交接时,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交予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4、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因买受人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出卖人在《入伙通知书》载明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已经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合同所称的交付包括交付和视为交付。

该房屋一经交付或者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买受人要求整修的,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出卖人除按照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出卖人有权顺延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房期限,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顺延时间相当于该等事由影响持续的期间,而无须另行证明该等延误对工期的实际影响,也无须为该延误承担任何责任。

因从2016年3月1日起,临沂实行新版预售合同,其交付要求由老版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变更成新版的“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交付条件变更,符合不可抗力条件,因此本合同将交付时间由老版的2016年6月30日顺延至2016年9月30日,买受人已充分知晓该原因并予以接受。

6、该房屋在交付时水、电达到使用条件(含临时水、电),因政府配套的市政管线施工延迟或项目周边市政配套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该房屋水、电无法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承诺不因此拒绝接收该房屋。二次供水不视为使用自建设施供水。

7、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则买受人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前往出卖人售楼处或出卖人指定的其他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关于规划及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主合同第六章第十四条中的“规划变更”仅指与该房屋直接相关且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变更,不包括本项目其他部分的变更。

2、对于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事项,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买受人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

3、房屋交付前存在规划及设计变更的,无论该等规划及设计变更是否曾通知买受人,该房屋交付后即视为买受人已经确认并接受该房屋的的规划、设计变更等现状,买受人不得再就规划及设计变更向出卖人提出任何要求及主张。

4、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构成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同意不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

5、为优化原因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出卖人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买受人同意。

6、如因地方法规、政府规定等原因调整分摊面积的项目或部位,买受人同意按调整后的数据据实结算购房款,且不因此提出索赔或解除主合同。

7、买受人根据主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解除合同的,除主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外,买受人同意不再向出卖人要求支付其已付购房有关费用、已供银行按揭利息、其他费用及补偿、赔偿金。

8、若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为现房的,不适用主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条的规定。

第八条关于房屋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

本项目中的燃气设施(如有)、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供暖设施(如有)和消防设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具体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买受人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该房屋内或附近,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出卖人索赔或要求退房。

2、如该房屋所在项目规划有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的,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所有规划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该房屋所在项目中规划的所有的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等全部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

(2)如买受人需使用归出卖人所有的车位(库),储藏室则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协商一致,购买车位、储藏室所有权,或者以有偿方式取得相应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3)买受人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库)、储藏室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出卖人限制买受人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同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将本小区车位(库)出售/出租给小区其他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方使用。买受人不得以车位未满足小区业主需要为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责任。

(4)本项目车位的买受人不得进行围隔或封闭,否则应当恢复原状,因此

影响到管理、维修的实施及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等,相关责任及纠纷概由封闭人自行承担和解决。

3、买受人同意,除已分摊入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设置及收益权由出卖人保留并享有。该房屋所在楼宇、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均归属出卖人。

4、未列入公摊的建设项目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利,买受人不得异议。

5、该商品房一层买受人对与其所购商品房阳台相连通的室外围栏范围内地面(诸如设计为花园等)享有专用权(独占使用权),各买受人在购买前知晓一层产品的上述设计形式,并且对此专用权的约定均予同意并无异议,但该买受人使用时须符合小区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其用途。该专用部分面积不具备办证条件亦未计入商品房销售面积及价格。

第九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买受人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购房涉及税费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出卖人无义务代办缴纳手续,也不因代办而承担任何责任。

2、因房屋面积差异产生购房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该房屋总房价款、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但此前已缴纳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相关税费未能进行退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买受人(含本项目其他房产的买受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提出异议及进行相关处理导致该房屋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将办理本项目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送当地权属登记机构并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收件单后,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所有义务。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该房屋交付后90日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

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4、因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程序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或产权纠纷等,或者测绘单位提供测绘结果滞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审核滞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含垄断行业)行政审核等原因],造成产权登记机关不能如期接收出卖人所报送的资料、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出售该房屋,因此造成出卖人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

6、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则:

(1)买受人给予出卖人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应自宽展期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关于房屋质量及保修的补充约定

1、主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述的“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仅指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除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明显影响屋内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2、买受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以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买受人使用不当(含装修原因)、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如装修后造成的墙体开裂、空鼓等及更换设施、设备或第三方责任造成房屋质量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3、对于在保修期内确属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按主合同约定自行维修的,出卖人仅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

4、因以下情况产生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保修项目已超过保修期限;

(2)因买受人未遵守《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产品说明书等规定,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3)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及损失。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主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暂时选定的机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更换其他有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该房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存入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包括但限于行政处罚、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买受人除按约定继续履行缴纳义务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全部经济损失。

1、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累计应付款3%的违约金,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下同)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

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买受人还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确需出卖人协助的,出卖人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有权自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解约费用、违约金及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并有权将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优先支付给贷款银行以清偿买受人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

(2)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出卖人。买受人实际交还该房屋时起,该房屋内遗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需为此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如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出卖人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有权通过公证、见证等形式,自行进入该房屋,腾空该房屋内买受人物品,强行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注销/撤销、户口迁移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1款、第4款约定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备案、登记注销/撤销手续。买受人逾期或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买受人应按该房屋购房款总额的3%向出卖人支付赔偿金,该费用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在上述手续完成及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出卖人前,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退还剩余已付购房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购买该房屋使买受人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办理完毕户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户口指标。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本项目(包括该房屋)内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买受人及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道路。否则,买受人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2、买受人不得在本项目(包括该房屋)内私自向地下开挖私建和其他违建行为。否则,买受人应予纠正并赔偿损失。

3、主合同约定的该房屋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可能变更,最终均以产权登记部门核定为准。如有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4、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但应由出卖人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审批手续。出卖人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5、该房屋的水、电等费用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按公用事业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6、在该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前,如买受人拟将该房屋购买人更名、加名或减名(无论是否涉及直系亲属),或将该房屋转售、赠与他人或与他人置

换,买受人应依法自行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出卖人没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购房手续更名。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7、主合同约定的该房屋层高非净高,该房屋具体层高以实际交付时为准。根据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如因房屋功能、管道设置等因素而导致该房屋局部层高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责任。如实际层高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只要实际层高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买受人同意按照实际层高收房,不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退房要求。

8、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命名权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均归出卖

人。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8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可能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解决方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形:

(1)因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3)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该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房屋延期交付。

(4)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

(5)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等)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的房屋延期交付。

(6)气象原因[24小时累计降雨量超过30毫米、或者发生6级或6级以上

大风、8级以上(含8级)热带风暴(台风)]。

(8)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

(9)出卖人已将申请验收的所有文件递交给各有关部门办理验收,因有关部门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手续延误。

(10)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补充协议的效力

1、本补充协议项下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

2、本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受人明确且清楚知道各方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及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3、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4、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于签于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活是否届丁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活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丁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氏箱机械厂(以下简称)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 ‘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 与―■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它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 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丁___________ 与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 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商品房认购书电子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商品房认购书电子版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这篇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商品房认购书,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请大家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范文:商品房认购书 以下内容从原文随机摘录,并转为纯文本,不代表完整内容,仅供参考。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

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_____。(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第十条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版

商品房预售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卖方):_____住所:_____邮编: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买方):_____国籍: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日:____住所(址):_____邮编: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

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土地用途为 "_____。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1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号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于年月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元,其中银行贷款元,贷款期限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现有银行贷款元尚未偿还。 3.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包括乙方替甲方偿还的剩余银行贷款)。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剩余银行贷款还款事项 因该标的房屋在___银行存在房屋按揭贷款的事实,甲方尚欠银行贷款数额___元,该笔款项由乙方按照甲方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承担。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银行贷款偿还完毕并赎回房屋产权证之日起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5.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七、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F--2000--0171)

编号:FS-HT-05018 商品房买卖合同(GF-- 2000--0171)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GF 2000 017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

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编号:_____________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举证期限。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

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样本

编号:YB-HT-7589 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Sample of standard commercial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参考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区(县)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年,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币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年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 银行帐号: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年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式二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 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式二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贵州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索引 说明 基本术语释义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制订。各地可以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4、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经备案的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5、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照和证明文件。 6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7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8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9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标准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标准版第1篇正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二条甲方经 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市 地段,占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 至 止,共计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结构,定名为,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座(幢)楼单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占地(分摊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由甲方于年月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以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付款办法: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 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利则盈利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以当时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方付款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答辩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x,男,出生1963年5月30日,汉族,住xxxx。 为唐xx诉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的起诉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方有必要论述全部事实真相,并提供更为规范的法律依据供法庭参考。 2010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位于xxx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416800元,所有税费及中介费由买方承担; 并约定同月11日双方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等。而后2010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416800元,原告应于2010年3月12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装饰一并交付,在交房时被告预付房款366800元给原告,余款50000元于房屋过户时结清。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唐xx已于2018年3月12日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房屋以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被告也如约将房款366800元给唐并于同月21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房屋尾款5万元的欠条一张。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一、原告违反合同义务在先,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并不存在消极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必须在2010年7月19日来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费,保证房屋过户不存在其他问题,否则视为违约,必须付给乙方双倍房款。“唐xx明知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手续的日期为2010年7月19日,却一直拖延至2010年11月24才去办理,并于同日委托张xx办理房屋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pdf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

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商品房的概念:目前调整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商品房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商品房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为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获取利润而开发建设的房屋;2、开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取得法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商品房是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出售的房屋。这里,我们把公民个人的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等排除在商品房以外。 从形态上看,商品房应当包括期房和现房两种。期房指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现房指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合同法》第130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1、出卖人的特定性。出卖人应当是具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的特殊性。交易的标的物是房屋,而且,房屋可能是现实存在的,也可能是现实并不存在,将来建造的房屋;3、出售行为的社会化、公开化。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并不是明确指向某个购买人,而是向社会公开销售,面向的群体的不特定的。 在了解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后,我们主要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来分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在履行过程中,如何来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多样化、普遍化特征。任何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完全没有纠纷是不可能的。如何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于提高开发商的收益率、维护良好信誉,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至观重要。下面,我们从一些实际案例来分析如何控制和防范风险。 一、如何控制广告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中,都是选择以售“楼花”的方式进行销售,也就是销售期房。期房,也就是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商品房。期房,由于其价格低于现房,往往是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578540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填写范本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范本说明,按照说明要求的格式、图例填写; 二、合同内容填写指导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该当事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 ①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和资质; ②是项目的所有人,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④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情况真实、可靠; ⑤一定要填写全称,不得使用间写内容,商品房买卖合

同范本填写。 在填写该出卖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开发商和投资商或者发展商:在投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契约关系可以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法人企业区别为开发商、投资商、代理商或者联建方,但是只有符合出卖人条件的当事人才能在本条出卖人一览中署名; 2、代理商即使具备包销资格,也不能作为出卖人在本览中署名,只能在代理机构一栏中署名;关于包销问题涉及开发商和包销商之间的,对于商品房买受人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3、代理商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和资质;曾经有代理商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有办理异地执业手续和备案,郑州市房管局为此停止了该代理机构的所有代理业务,还连累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因此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姑且不问郑州市房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这样做客观上影响了开发企业的形象和销售。 买受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按照法人单位的称谓填写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联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答辩状

商品房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喀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做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必须依法驳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7月X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是上诉人严重违约,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 1.本案的真相是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的资金将房屋建成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受到利益熏陶,想要单方违约终止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其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哪都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必须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以至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律的尊严不被亵渎。 20XX年7月XX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将位于巴楚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XX元/平方米出售给被上诉人用作宾馆经营使用,并约定于20XX年XX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全部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完成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并

保证交付时房屋的水、暖、电能够正常使用,消防合格。而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交付了的购房款,至今已经过去4年时间,上诉人依然未能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按合同约定上诉人必须在20XX年XX月31日以前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否则必须双倍赔偿被上诉人所交的全部款项,并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没想到合同签订一年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就起了歪心,想尽各种办法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想高价另售他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现在还想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合同掩盖其非法目的,获取更大利益,被上诉人认为法院也不可能保护上诉人的这种非法目的。上诉人如此得逞,当事人的权益从何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从何得以体现? 2、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只向其交付30万元定金再也没有交纳其他款项为由称被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而违约,所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情况下,实在找不出理由,就以此不存在的事实,自己捏造的事实,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于法无据。 本案被上诉人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就向上诉人支付定金30万元,截止到20XX年XX月被上诉人陆续共支付款项XX笔金额为286万元。这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为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上诉人就连摆在眼前的事实都要否认,不承认,其居心何在。上诉人就以此想解除合同天理难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编号:ZS-202193969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版 Any amendment to this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ly by a written agreement by Patry A and Party B.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 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 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

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整版)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合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经纪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合法代理人: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的单位 (以下简称该物业), 房产证号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国 土证证号为,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以 房产证为准) 二、该物业交易价格(人民币大写):元整。(小 写¥:) 三、付款时间与方式: 1、本合同签定时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 (小写¥:)作为购物业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时须将该物业的房 地产证或合法有效证件寄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之用。2、乙方即日须交付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给 经纪方作测绘费,多退少补。

3、甲、乙双方由经纪方约定一同至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交易登记,并签定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市房地产交易所收件登记后,乙方即 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共(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定金冲抵。 4、市国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产权证(契证)之日,A、乙方在收到房地 产权证(契证)后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B、剩余未付房款由经纪方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所产生的按揭手续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等费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两种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况下只可选择其一。在办理银行按揭过程中,甲、乙双方须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积极配合经纪方工作,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上述之义务,导致延期或终止交易的,则需负 相应责任。 四、甲方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的规定时间为: 五、费用分担: 1、该物业过户所需要交纳的交易税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下: 2、经纪方促成甲、乙双方交易成功,甲、乙双方合计须支付交易总额3% 的费用给经纪方作为中介服务佣金,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其中甲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乙方承担1.5%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以上佣金于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由甲、乙双方支付给经纪方。 3、甲、乙双方签署《中山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国土局收件后领取的国土局收文回执须寄放于经纪方托管。 六、权利保证约定:

最新标准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 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河东区,路、 道、街 津滨大道与泰兴南路交口 设计用途居住型公寓,建筑结构剪力墙,建筑层数为层。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 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1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x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

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xxx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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