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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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结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审计部及下属二级、三级审计机构。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管理期限应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10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1、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2、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3、审计通知书。

4、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5、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及讨论该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纪要。

7、被审计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8、审计案件移送书。

9、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10、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

第七条为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对立卷的归档文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挑选,重点是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要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所列的问题为中心整理材料。

第八条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第十条卷内文件应按正件在前,原文在后;复印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修改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档案按国家审计署有关的立卷归档程序,采取逆向归档方法:

1、卷内目录。

2、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

3、取证材料。

4、审计通知书。

5、立卷的所有文件材料应逐页在右上角编写阿拉伯数码。

第十二条未避免档案资料损毁灭失后无法查询,所有审计资料均应扫描为电子档案并按照审计项目分类刻盘保存。

第十三条案卷立好后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以便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审计部

2020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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