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经济法
经济法第十一章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1)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股本总额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包括: 包括: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 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 具。
(二)证券市场 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 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二级市场 无形市场: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无形市场 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公司有前条第(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之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 破产的, 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交易。
经济法(2016) 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法律责任所适用对象的不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指的是()。
A.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B.因妨碍反垄断执法活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C.因反垄断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当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实施垄断行为,情节轻微构成犯罪的,承担的刑事责任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中的“境内”,包含我国港、澳、台地区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知识产权的行使,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D.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3.下列关于反垄断调查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B.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C.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应为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D.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4.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基本路径是:假设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看其能否持久而小幅提高其商品的价格,并仍然有利可图。
下列选项中对上述“看其能否持久”的时间和“小幅”的幅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一般为2年;一般为5%~10%B.一般为1年;一般为5%~10%C.一般为1年;一般为10%~15%D.一般为2年;一般为10%~15%5.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不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不以执法机构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C.原告和被告都有权申请专家出庭D.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6.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事后甲公司认识到错误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乙公司是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丙公司、丁公司是最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11章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本章内容今年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简易程序”、“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限制性条件的分类、确定”和“业务剥离的实施”。
2.本章今年的重点为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
3.本章考题侧重于基本概念,题目比较直白,建议学习中做到抓大放小,小细节做到理解和有印象即可。
【考点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三星)【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连续出题,并且每年考查的方向各不相同,今年的重点为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属地原则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效果原则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经营者(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行政 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民事 责任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 (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 (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刑事 责任 (1)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经济法

用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也是
一种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低价销售的行为
本来价格高低应当由市场决定,法律不宜 干预企业的定价权。但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销售商品对于经营者来说,实际上实行的是一 种亏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以排挤竞 争对手为目的,以牺牲自身的暂时经济利益为 代价,最终损害竞争对手的经济利益,因此, 同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类型及其内涵力 能应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在经济生活
中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能处理实例中存在的依法不正当行为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3.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由1890年以来通过、制 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规及其修正案组成,统称为反托 拉斯法。构成反托拉斯法核心的基本法规有三个,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 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反托拉斯法还包括:《1918年维伯——波密伦出 口贸易法》、《1993年惠勒——利法》、《1950年赛 东——克富维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其他 各种贸易法规。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七类,如表10-1 所示。 表10-1 行政责任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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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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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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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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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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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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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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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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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经济法第十一章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一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等关系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分为订立合同、编写合同、履行合同三个阶段。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将各自的意思表示互相一致的意思表示,以表明彼此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愿。
编写合同是指当事人将订立合同的意愿具体表达出来,通过书面形式体现在合同书中。
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取得合同的效果。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一些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地位,不能存在明显的强者弱者关系。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不能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合同法律制度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存在。
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条件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真实、清楚、完整的特点,能够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2.条件二:当事人应当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为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承担法律责任;3.条件三: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4.条件四:合同应当以合法的财产合法目的为基础,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只有在上述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够成立并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本科经济法教案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一、教学目标1.掌握特许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特许经营主体的特征;3.了解特许人备案制度;4.掌握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5. 了解特许经营的内部和外部责任。
二、课时分配共四节,每节安排1个课时三、教学重点难点L特许经营权2.特许人3.特许经营合同四、教学大纲第一节特许经营概述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和特征(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二)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1.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是特许经营合同2.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权利授受3.特许经营具有外在形象统一与内部法律责任相分离的特征4.特许经营的有偿性特征二、特许经营的类型1.商品商号型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2.直接特许经营、分区特许经营、复合特许经营以及开发式特许经营3.制造商与批发商特许经营、制造商与零售商特许经营、批发商与零售商特许经营、零售商与零售商特许经营等4.国内特许经营和国际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权1.特许经营权的概念2.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四、特许经营立法1.特许经营立法模式选择2.我国特许经营立法概况第二节特许经营主体一、特许经营主体概述1.特许经营主体的概念2.特许经营主体的特征二、特许人1.特许人的条件2.特许人的备案三、特许人的法定义务L信息披露义务3.代负责任4.报告义务四、被特许人1.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2.被特许人的保密义务3.被特许人维持统一经营模式的义务4.被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义务第三节特许经营合同一、特许经营合同概述(一)特许经营合同(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1.特许经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特许经营合同是无名合同3.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具有复杂性4.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持续性二、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1.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2.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三、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1.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