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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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的方向进行探讨。

首先,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1.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目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处置和转让方面。

2.社会资本参与度低。

由于破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不够高。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对于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

3.破产管理机构不够专业化。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机构主要由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等组成,但是缺乏专业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运作不顺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和转让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2.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破产过程。

通过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机构和规范的破产程序,提高社会资本对于参与破产过程的积极性,增加社会资本的参与度。

3.建立专业化的破产管理机构。

加强破产管理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破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操作能力,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4.审慎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

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处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理问题,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企业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但是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将逐步完善,提高破产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企业破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经济稳定发展。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是指破产企业在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个人破产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的制度。

此制度实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财富转移,保障债权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下文将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完善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一个基础环节。

破产清算是指依法将破产企业的资产加以评估、变现、清偿债权、结清员工工资等手续,最终以清算破产企业为目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债权人和权利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在近年得到了较大的改革,然而仍有一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首先,需要提高清算责任人的工作能力。

清算责任人是负责管理整个清算程序的人员,他们要评估并决定清算计划、对资产进行评估、收回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等工作。

但是在现实中,仍有一些清算责任人的工作质量不够高,导致清算程序拖延、套取费用等问题的出现。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清算责任人的培训和评估机制,确保其工作能力得到更好的提高,从而提高破产清算的效率和立案的成功率。

其次,也需要缩短破产清算的时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更加高效地解决破产问题,以避免对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和个人等各方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进破产清算程序,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破产清算方式。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加强破产重整是破产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通过重新组织破产企业的资产、业务和财务,协调破产企业、债权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破产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破产重整具有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破产重整法律制度,以加强其实施效果。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目前,有些企业对于破产重整的认知度不够,可能并不知道其对于企业的价值和作用。

因此,要加强对破产重整的宣传和教育,向企业和公众传递破产重整的价值、作用和重要性。

破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破产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概述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因外部经济环境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理、变现,以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要求在破产程序中,对所有债权人公平对待,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效率原则:破产法要求破产程序高效、迅速地进行,以减少破产企业的损失,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3.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破产法强调在破产程序中,首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4. 保护和恢复债务人生产能力原则:破产法鼓励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产能力,实现债务人的重生。

三、破产的种类1. 企业破产:指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 个人破产:指自然人因债务原因,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四、破产程序1. 破产申请: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

3.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确定破产财产。

4.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5. 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 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2. 清理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

3. 变现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负责将债务人财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4.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负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

六、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1.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理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不得自行处理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行为。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

2024年我国破产立法探析论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常态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破产立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探讨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与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时期,但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现在的《企业破产法》,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破产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破产立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企业破产法》为核心,包括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多层次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复杂、破产效率不高、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

三、我国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一)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破产法制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为破产企业的跨国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破产立法的市场化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

因此,破产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化改革,通过简化破产程序、提高破产效率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强化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我国破产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完善债权申报制度、优化债权清偿顺序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破产程序复杂,效率不高当前,我国破产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导致破产效率低下。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内容提要)破产法是我国1986年颁布,1988年生效的法律,破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整个社会影响是巨大的,破产制度对于旧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传统观念、文化、心理等都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其局限性和缺陷已显现出来,为贯彻江总书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行破产法必须完善。

本人拟从四个方面阐述对“企业破产法”的肤浅认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企业破产的制约因素。

主要有:一是银行损失过大的问题;二是破产对企业职工安置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说明建立和完善以破产法为主体的企业破产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

第四部分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对现行破产法的修订趋势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修订的重点应在八个方面。

总之,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充分说明了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资产实施重组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浅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认识所谓破产,从法律意义上看,就是债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以其全部财产依法抵偿其所欠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的事件。

由于我国破产法以商人主义原则为基础,使得破产与企业重组关系更加密切。

当社会主义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之后,作为市场经济的“宠儿”——破产法几经风雨几经拷打,终于被世人所承认。

根据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破产工作运作还需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缺陷:现行《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12月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它的颁布对于冲破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能破产的旧观念,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法时,我国还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原理的认识过于直观化,再加上破产法又是当时中国经济改革抓紧挺进,未能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以后,这部《破产法》的局限性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现行破产法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过窄。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引言:破产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护市场正常运作、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主题,本文将从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现行破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破产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社会。

早在清代,中国就颁布了《破产律例》,对商人的破产进行了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开放以来,我国的破产制度逐步完善。

2024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

二、现行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特点和问题然而,我国破产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破产程序不够高效。

当前,破产程序需要经历过长的诉讼期和执行期,导致破产程序的效率较低,无法及时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

现行破产法律主要适用于企业和个人,对其他主体如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破产缺乏明确规定。

此外,补偿机制不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制约了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

三、破产制度的方向为解决目前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一系列的。

首先,应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化。

可以采取简化破产程序、引入预包办监管等措施,提高程序的效率。

其次,应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角度对其他主体的破产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

此外,还应完善补偿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的破产风险管理机制。

此外,应加强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专责化建设,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通过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破产审判机构和人员选拔、培养机制,提高破产审判的专门性和专业性。

四、结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破产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健运行至关重要。

我国的破产制度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的过程中需要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通过加快推进破产程序的高效化、完善破产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我国的破产制度将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我国的破产制度

我国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指当一家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并且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时,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资产清算,以偿还债务并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破产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破产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演变1. 早期的破产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由于经济制度的原因,我国没有完善的破产制度。

企业经营失败时,一般由国家出面协商解决,或者由债权人通过逼债手段直接追讨债务。

这种方式导致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常常发生纠纷,治理效果不佳。

2. 建国初期的破产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渐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框架。

根据《公司法》和《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清算程序得到了明确,并设立国家破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改革开放时期的破产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破产的情况。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不断调整和完善破产制度。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人保护和资产清算等相关规定。

二、我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1. 程序规范化我国的破产制度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包括破产申请、法院立案、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债务核查和资产分配等环节。

这种规范化的程序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处理。

2. 债权人保护我国的破产制度强调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基金,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 管理机构专业化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我国设立了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债务核查和资产分配等工作。

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可以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企业重整优先我国的破产制度鼓励企业在破产前尽可能进行重整,以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

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

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

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

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

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

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多样化,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对个人和社会的经济稳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亟需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期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二、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在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缺乏系统、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针对个人破产的专门规定。

2. 保护机制不完善。

在个人破产过程中,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如债务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个人破产与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我国在信用信息共享、失信惩戒等方面尚需加强。

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具有以下必要性:1. 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通过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为债务人提供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鼓励创新和创业。

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为构建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明确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程序、债务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建立信用体系。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个人破产提供信用支持。

3. 设立专门机构。

成立专门的个人破产管理机构,负责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4. 完善保护机制。

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确保其在破产过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结论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信用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和完善保护机制等措施,可以逐步构建起系统、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它主要用于调节企业破产和债务人破产的情况。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至今已经历经了若干次修改和完善。

虽然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已经朝着更加规范和完善的方向不断发展。

本文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006年,我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里程碑。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条例》两部法律。

其中,《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情况、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

《个人破产条例》则是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次立法尝试,它规定了个人破产的情况、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尽管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破产程序的效率不高,审判标准不统一,破产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和规范破产法律制度,以确保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

二、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分为清算和重整两种程序,个人破产只有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将破产企业全部或部分清算,而重整程序则是指在保留破产企业经营资产前提下进行债务的重整。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破产重整的机会。

2.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财产中提供清偿债权的部分,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和其他资产。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的人员,他需要在破产程序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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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破产人主体范围狭窄、破产原因不统一等问题,给审理破产案件带来许多困难。

本文就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裨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人主体范围破产原因破产案件受理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所谓破产法律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由于法定原因而由司法机关依法宣告其丧失法律人格的制度,其包括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宣告三个基本内容及其他相关制度。

我国的破产立法起步较晚,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制定实行的,该法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1991年4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又确立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法律制度。

两部法律尽管对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陷也是明显的,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几次司法解释修补仍显不足。

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破产人主体范围相对狭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在我国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人主体资格,而自然人、非法人企业不能适用破产制度,即使其已具备破产条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非企业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为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同样存在市场风险,同样会具备破产条件。

如不将其列入破产人法律主体,则不能消亡因此类民事主体具备破产条件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使其长期悬空无法得到解决。

现今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其中一部分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事实上已经破产根本无偿还能力,而积存在法院不能执结,造成执行难。

如果赋予这些当事人破产人主体资格,使权利人根据破产制度公平受偿,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秩序的正常、有效运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应扩大破产人主体范围,将自然人、非企业法人纳入,使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完备。

二、破产法律规范不统一、不明确易产生分歧我国破产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组成,两部法律将企业法人破产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双轨制,造成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不平等。

且有些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破产原因不相同。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之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只须同时具备上述2、3两个条件即可,而不必问什么原因造成的。

对国有企业法人破产着重强调经营管理不善,当时的立法目的可能是基于有政策性亏损的情况,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该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社会,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不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享受不同的待遇。

作为调整市场经济重要法律之一的破产法,绝不能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拘泥于所有制性质,人为地造成市场主体不平等的现象,这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

再者,过分强调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经营管理不善也是不科学的。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作为参与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国有企业法人,其破产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之一,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使许多正常经营的大公司、大企业破产。

若一味只强调经营管理不善,就会使许多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破产清理,权利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国有资产也不能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并且也违背了市场发展的规律。

所以现行破产法要求国有企业法人破产须经营管理不善是值得商榷的,应予修正。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宣告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争议。

尤其是受理和宣告能否同时进行的问题,争议最大。

一种观点认为:受理破产案件只是表明法院开始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开始,经过进一步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还可以驳回破产申请。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存在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的可能的情况下,就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妥当的。

因此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确信被破产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同时宣告破产并无程序上的障碍。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必要的前置程序方能作出破产宣告,一般是受理后三个月时间。

作者比较赞成后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通知已知、未知债权人。

未知债权人只有在三个月公告期满后才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全部通知到。

而宣告企业破产必须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这里的债权人应包括已知、未知债权人,人民法院如果不在三个月公告期满后宣告破产,则未知债权人如何通知到庭?2002年7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精神作了进一步的肯定,其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该规定赋予债权人、债务人对宣告企业破产裁定的申诉权,如果受理与宣告同时进行或受理后三个月以前宣告破产,则未知债权人在十日内如何行使申诉权?故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在发布立案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后裁定宣告破产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前一种观点还认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驳回申请的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不合适的。

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审理过程,其牵涉多个利益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审查应当非常谨慎、严格,不仅从债务人提供的帐目上去分析、判断,还要确认其真实性,通过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审理,法院可初步确定哪些债权是成立的,哪些是无效的。

从而进一步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法定原因,而且通过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可有效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

所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

因此我国的破产法应进一步明确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宣告程序问题,使之更加合理、完善、统一。

三、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规定过于原则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担保物权可优先受偿,但未具体规定如何实现该权利。

因此造成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尽相同。

许多法院将确定有效的担保物权交由清算组管理,并由其委托有关机构拍卖;另一种做法是将该标的物直接交权利人,由其自己行使权利。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均为不妥,担保物权在破产案件中属别除权,其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清算组的职责是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进行管理、委托拍卖超出了清算组的法定职责,所以前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后一种做法将标的物直接交给权利人处分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标的物上尽管设立了担保物权,但权利人却并不享有其所有权,所以权利人无权处分该标的物。

正确的做法应由权利人申请法院扣押该标的物,并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权利人优先受偿,其价值超出部分纳入破产分配,受偿不足部分由权利人申报债权,并且该债权申报不应受法定申报期限三个月的限制。

综上所述,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给实践中的破产案件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我们应当加快破产法学理论的研究,尽快制定出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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