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诊疗器械、器具灭菌失败召回标准操作规程

监测是否合格 是 诊疗器械、器具灭菌失败召回标准操作规程持有部门: 文件编号: 制订者: 审核者: 版次: 制订日期: 审核日期: 执行日期:定义:灭菌物品的召回是指当灭菌物品在发放后出现疑似或确定灭菌失败的情况时,将发放的灭菌物品回收至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
灭菌物品召回后应进行灭菌失败原因调查并针对调查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灭 菌 物 品 召 回 处 置 流 程是否有 感染迹象 是监测是否合格化学、生物指示物质量问题:更换指示物包装材料质量问题:更换包装材料灭菌器故障:对灭菌器进行检修,并按照灭菌器大修后监测规定进行物理、化学和生物监测物理、化学、生物监测 调查原因否调查原因否灭菌器启用对该事件的处理进行总结,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通知使用科室停止使用前次生物监测合格以来尚未使用的所有灭菌物品并将其召回,或召回疑似灭菌不合格批次中所有未使用的灭菌物品书面报告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医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aCSSD 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联合调查灭菌失败的可能原因,必要时通知设备供应商、指示物供应商或最终包装材料等相关耗材供应商b相关管理部门应通知使用科室,对已经使用生物监测不合格或疑似灭菌不合格无菌物品的患者进行密切观察、跟踪否患者安全,观察结束查找可能的病原体,积极治疗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确认或疑似出现灭菌失败1.生物监测不合格。
2.同批次灭菌物品使用中出现多个包内化学指示卡变色不合格。
3.临床出现医院感染聚集性病例,疑似与同批次灭菌物品有关。
是停止使用可疑灭菌器对召回的所有物品重新进行清洗、。
医疗耗材废弃管理规程

医疗耗材废弃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医疗耗材的废弃管理,保障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废弃管理责任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废弃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耗材的废弃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耗材废弃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个人。
第三章废弃管理流程
第四条
医疗耗材废弃管理流程应包括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最终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
废弃物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标识。
第四章废弃物处理方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合法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单位进行废弃物的最终处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废弃物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罚则
第九条
对违反医疗耗材废弃管理规程的医疗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符,以本规程为准。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集中清洗消
毒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及物品的清洗、包装、消毒、灭菌管理工作,提高器械清洗质量,降低处理成本,保障消毒、灭菌质量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可复用的医疗用品、器械(器具)及各种管道、面罩、湿化瓶、压脉带等使用后,统一由消毒供应中心回收、清洗、包装、消毒、灭菌、发放。
二、使用者(科室)将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分类放置,专科小手术器械、锐器及贵重器械分类直接置于封闭的容器中,由消毒供应中心集中回收处理。
器械类要在包内放置清单,在包外注明品名、责任者。
三、使用后的物品、器械(器具)表面有明显血迹、血块的,使用者应及时给予擦拭或冲洗,减少血液在物体表面停留造成金属腐蚀。
四、明确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者(科室)应双层密闭包装并标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消毒供应中心单独回收处理。
五、消毒供应中心每天定时到各科进行回收,不得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减少重新接触污染器械的机会,采用密闭方式运回,避免反复装卸。
在消毒供应中心回收台及时清点,1 小时内丢失的物品由科室负责,1 小时后丢失的物品由供应室负责。
六、消毒供应中心应严格按照《可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回收标准操作规程》;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清洗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及《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进行处理。
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一、引言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回收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患者安全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回收工作,提高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标准操作规程。
二、适合范围本标准操作规程适合于医疗机构内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回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注射器、输液器、血压计等。
三、术语定义1. 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指经过消毒、清洗等处理后,具备再次使用条件的诊疗器械和物品。
2. 回收:指将使用过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采集起来,进行后续的消毒、清洗等处理的过程。
3. 消毒: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杀灭或者去除诊疗器械和物品表面和内部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4. 清洗:指将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表面和内部的污物清除干净的过程。
四、回收前准备1. 设立回收区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回收区域,用于存放患者使用过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
2. 回收容器:提供合适的回收容器,以便患者将使用过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放入。
3. 标识:在回收容器上标明“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并配备明显的标识牌,以便患者识别。
五、回收操作流程1. 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进行回收操作的相关教育,包括回收的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2. 回收采集:患者使用完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后,将其放入回收容器中。
3. 回收容器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回收容器,保持其干燥、清洁,并定期更换。
4. 回收区域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回收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5. 回收物品分类:医疗机构应对回收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分类,便于后续处理。
6. 回收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回收记录,包括回收日期、数量、分类等信息,以备查阅。
六、回收后处理1. 清洗:医疗机构应将回收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清洗,去除表面的污物。
2. 检查:医疗机构应对清洗后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3. 消毒:医疗机构应对清洗后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消毒,杀灭病原微生物。
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一、分类及预处理1.使用后及时去除器械、器具上的明显血块、污迹。
2.精密器械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损坏。
3.使用后器械如不能及时运送至消毒供应中心(CSSD)进行处置,可采用喷洒保湿液或使用湿毛巾覆盖的方法进行保湿暂存。
4.被特殊病原体污染的器械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密封,并标明感染性病原体名称、器械和器具数量等,由CSSD单独回收处理。
5.污染器械处理时间不宜超过6小时。
二、注意事项:1.通常情况下,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具和物品不需要在临床科室进行清洗去污处理。
2.特殊病原体是指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
三、回收转运1.不应在诊疗场所对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点。
2.在临床科室回收器械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回收完毕,应摘掉手套进行手卫生后方可离开临床科室。
避免污染的手再次污染环境。
3.器械应置于密闭容器及密闭回收车内转运。
4.按照指定路线回收转运。
5.避免器械反复装卸。
注:回收中实施标准预防措施,防止职业暴露发生。
四、回收工具处理1.回收工具每次使用后应清洗、消毒、干燥备用。
2.使用喷洒设施清洗回收工具时,应避免水滴污染周围环境。
3.清洗、消毒回收工具时,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手套、穿防水罩袍、防水鞋等。
五、注意事项:1.首选热力清洗消毒设施。
2.如无热力清洗消毒设施,可选择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如含氯消毒剂。
六、其他管理要求1.回收转运中,工作人员污染的手及未摘除手套时严禁接触清洁物品及公共设施。
2.回收车上应配置速干手消。
医院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一、准备
(一)操作者:穿外出工作服,戴圆帽、口罩。
(二)用物:回收车、回收箱、快速手消毒剂、手套、笔及记录单。
二、回收操作
(一)按指定路线推回收车到各临床科室,严禁用污染的手按电梯开关。
(二)在科室回收污染器械,应戴手套,将科室污染物品回收箱放在回收车内,然后脱手套,进行手消毒后,离开科室。
回收时,应洁、污概念明确,注意轻拿轻放,避免发生器械物品的损坏及增加噪声。
(三)回到物资供应室的污染物品接收处,应戴手套后,将污染物品与清洗人员交接。
清洗人员按科室清点器械数量并记录,回收人员复核。
回收人员操作完毕,脱手套、洗手。
(四)操作过程中要避免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或自身的职业暴露,保持回收箱及车的密闭性。
如使用开放式的手推车,要保持推车扶手的清洁。
三、回收箱及回收车的处理
(一)每天工作完毕,应彻底清洗回收容器,可用自来水及清洁剂清洗回收箱及回收车的各表面,干燥存放,专用于回收污染物品。
有热力清洗消毒设施,则使用热力清洗消毒设施对回收箱及回收车进行清洗消毒后,干燥存放;没有热力清洗消毒设施可选择含有效氯500 mg/L的消毒剂进行擦拭消毒和浸泡。
刷洗干净后,干燥备用。
(二)操作时,工作人员需做好个人防护,穿高帮橡胶鞋,穿抗湿罩袍,戴防护面罩,戴手套,使用洗车设备时要避免水滴飞溅,以免产生气溶胶和造成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保持污车清洗间整洁、干燥,回收箱摆放在储物架上备用,回收车归位。
1。
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处理流程sop
• (4)灭菌包掉地或误放不洁处应视为污染。
六、 储存:
• 1、无菌物品的储存条件:
3、已灭菌与未灭菌物品要严格分开放置。
(1)清洁、干燥、温度在20~25℃、相对湿度 5、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和医疗废物不得回收到消毒供应中心(室)再转运处
岗位职责
负责集成项目软、硬件产品与网络设备的安 装、调试及使用培训、售前技术支持。
(四)、检查与包装:
• 1、 清洗质量的检查:目测或放大镜检查, 有无残留物质、血渍、水垢、锈斑,不合 格应重洗。 2、 器械功能的检查:检查器械的完好性、 灵活性、咬合性等,刀刃器械、穿刺针的 锋利度等
• 3、清洗质量不合格的,应重新处理;有锈 迹,应除锈;器械功能损毁或锈蚀严重, 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4、 带电源器械应进行绝缘性能等安全性检 查。 5、应使用润滑剂进行器械保养。不应使用 石蜡油等非水溶性的产品作为润滑剂。
二、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 物品处理流程;
• 七个环节:回收---- 分类---- 清洗---检查与包装---- 灭菌---- 储存---- 发放
(一)、 回收:
• 1、器械、物品使用后,科室及时用常水冲洗明显 的污物,避免干燥,封闭暂存。 2、供应中心(室)工作人员定时、按照规定的路 线、使用专用封闭式回收车(或箱)回收至科内。 3、回科后,与清洗人员交接物品数量,避免在科 室清点、核对污染器械、物品,减少交叉感染。 4、每次回收后,清洁消毒回收车(或箱),干燥 存放。 5、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和医疗废物不得回收到消 毒供应中心(室)再转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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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处理流程 SOPppt课件
二、可重复使用器械、器具、物品处理流程
• 七个环节:回收→分类→清洗→检查与包装→灭菌→储存→发放
(一)、回收:
1.器械、物品使用后,科室及时用常水冲洗明显的 污物,避免干燥,封闭暂存。 2.供应中心(室)工作人员定时、按照规定的路线、使 用专用封闭式回收车(或箱)回收至科内。 3.回科后,与清洗人员交接物品数量,避免在科室 清点、核对污染器械、物品,减少交叉感染。 4.每次回收后,清洁消毒回收车(或箱),干燥存放。 5.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和医疗废物不得回收到消毒 供应中心(室)再转运处
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 物品处理流程 SOP
一、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物品处理 原则
• 1.通常情况下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处理程序。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 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浸泡 1mol/L氢氧化钠溶液中作用60分钟再按处理流程 进行处理。 • 2.应根据《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的规定, 选择清洗、消毒或灭菌处理方法。 • 3.清洗、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应符合《医院消 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规 定。
6、包装
• (1)器械与敷料应分室包装。 • (2) 包装前依据器械装配的技术规程或示图, 核对器械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拆卸的器 械应进行组装。 • (3)手术器械应摆在篮框或有孔的盘中进行 配套包装。
• (4)
(4)消毒:首选机械热力消毒或75%乙醇、含氯 消毒液进行消毒。 (5)润滑(30-60s):使用水溶性润滑油,不能使 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油。 (6)干燥:依据材质选择适宜的温度。金属类烘 干(70-90℃),塑料类(65-75℃),穿刺针、 手术吸引等管腔类器械采用压力气枪或 95%乙醇进行干燥,不宜采用放置在空气 中自然晾干。
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制度
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消毒灭菌制度根据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版》、《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及2016版CSSD“两规一标”(WS310.1/WS310.2/WS310.3)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制度。
1.对所有需要消毒或灭菌后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内镜除外),均由消毒供应中心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灭菌和供应。
科室不得自行清洗、消毒处理。
(1)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再处理,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灭菌。
(2)不耐热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等应根据物品污染后造成的危害程度,选择相应的消毒或灭菌方法。
(3)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粘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4)接触皮肤、粘膜的诊疗器械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5)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双层封闭包装并注明感染性疾病名称,由CSSD单独回收后执行WS310.2中规定的处理流程。
(6)器械盛装容器和运送工具,采用密闭式,必须严格区分洁污,并有明确标志,不得混用。
器械盛装容器和运送工具应每日清洗消毒,遇污染应立即清洗消毒。
2.内镜的消毒灭菌必须按照卫生部2014版《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507-2016》要求进行(1)内镜使用后应按照标准操作规程(SOP)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
(2)选择内镜消毒、灭菌方法的原则:首选物理方法,对不耐热的内镜可选用化学方法。
1)根据内镜在人体内使用部位的不同而采取消毒或灭菌处理。
2)凡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经外科切口进入无菌腔室的内镜及其附件,如腹腔镜、胆道镜、关节镜、膀胱镜等,应达灭菌水平;3)凡进入破损粘膜的内镜附件也须达到灭菌水平,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等;4)凡进入人体自然通道与管腔粘膜接触的内镜及其附件,如纤支镜、胃镜、肠镜等,应达到高水平消毒。
气性坏疽污染可重复使用器械、器具、物品处置标准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气性坏疽污染可重复使用器械、器具、物品处置标准操作规程
定义
气性坏疽感染是指由产气荚膜梭菌等所引起的大面积肌坏死,是一种发展迅速、预后较差的厌氧菌感染。
适用范围
适用于被气性坏疽患者或者疑似气性坏疽患者污染的可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洗、消毒和灭菌处理。
处置流程
注:
a一般污染应采用含氯消毒剂1000-2000mg/L浸泡消毒30-45分钟,有明显污染物时应采用含氯消毒剂5000、10000mg/L,浸泡消毒≥60分钟。
b器械、器具应完全浸没在消毒液中并确保每个部位充分接触消毒液。
c清洗、消毒工具及环境的处理方法与器械、器具的消毒方法相同。
其他管理要求
1.被气性坏疽患者或者疑似气性坏疽患者污染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置流程应遵循“消毒→清洗→灭菌”的原则。
2.为了减少因器械在回收、运送、清洗、消毒中造成对环境、人员的感染,临床操作宜首选一次性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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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一、引言
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回收是医疗机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患者安全和资源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回收工作,提高回收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标准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操作规程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回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器械、注射器、输液器、血压计等。
三、术语定义
1. 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指经过消毒、清洗等处理后,具备再次使用条件的诊疗器械和物品。
2. 回收:指将使用过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收集起来,进行后续的消毒、清洗等处理的过程。
3. 消毒:指利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去除诊疗器械和物品表面和内部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4. 清洗:指将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表面和内部的污物清除干净的过程。
四、回收前准备
1. 设立回收区域: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回收区域,用于存放患者使用过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
2. 回收容器:提供合适的回收容器,以便患者将使用过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放入。
3. 标识:在回收容器上标明“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并配备明显的标识牌,以便患者识别。
五、回收操作流程
1. 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对患者进行回收操作的相关教育,包括回收的目的、
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2. 回收收集:患者使用完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后,将其放入回收容器中。
3. 回收容器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回收容器,保持其干燥、清洁,并定期
更换。
4. 回收区域管理: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回收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5. 回收物品分类:医疗机构应对回收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分类,便于后
续处理。
6. 回收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回收记录,包括回收日期、数量、分类等信息,
以备查阅。
六、回收后处理
1. 清洗:医疗机构应将回收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清洗,去除表面的污物。
2. 检查:医疗机构应对清洗后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3. 消毒:医疗机构应对清洗后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消毒,杀灭病原微生物。
4. 包装:医疗机构应对消毒后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包装,保持其在储存
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储存:医疗机构应将包装好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妥善储存,避免受潮、受
热等情况。
6. 标识:医疗机构应在包装上标明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名称、批号、消毒日
期等信息,以便后续使用时查阅。
7. 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使
用者等信息,以备查阅。
七、质量控制
1. 员工培训:医疗机构应对从事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工作的员工进行相关
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
2. 质量监控: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工作的质量监控,
包括检查回收容器的使用情况、清洗和消毒效果等。
3. 不合格处理:对于不合格的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重新清洗、消毒或报废等。
八、风险管理
1. 感染风险:医疗机构应加强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过程中的感染控制,包
括员工的个人防护措施、回收区域的清洁消毒等。
2. 误用风险:医疗机构应对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进行明确的标识,防止被误用
或混用。
九、附则
1. 本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本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实际操作相符。
以上是复用诊疗器械和物品回收标准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联系相关部门或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