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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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是为了确保在医学实践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和设备时,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是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的要求:
1. 设计和设备:核医学设备必须符合辐射防护的要求,包括屏蔽、限制剂量等。

2. 训练和教育:医务人员必须接受适当的训练和教育,了解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基本原则、操作规程和紧急情况处理。

3. 屏蔽:必须提供适当的屏蔽设备,减少工作区域内的辐射剂量。

4. 个人防护:医务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衣、眼镜、手套等。

5. 剂量监测:医务人员必须定期监测辐射剂量,确保剂量不超过安全限值。

6. 处置和储存:放射性物质必须进行安全和合规的处置和储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7. 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医务人员必须接受紧急情况应急措施的培训,了解如何在放射事故发生时迅速采取适当行动。

8. 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执行辐射安全相关的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

这些要求有助于确保核医学实践中的辐射风险最小化,并确保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临床核医学辐射

临床核医学辐射

临床核医学辐射临床核医学辐射临床核医学辐射【1】【关键词】核医学;辐射;防护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电离辐射在医疗机构的广泛应用,x射线诊断、临床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直接施用于人,引起公众对“辐射防护安全”的高度关注。

目前,医疗照射在公众受到的人工辐射源照射中居于首位,医学辐射的安全防护已成为辐射防护领域影响面最广的重要课题。

只有掌握有关射线对人体作用的知识和防护措施,才能趋利避害,化害为利。

1 医疗照射的概念医疗照射是指在医学检查和治疗过程中被检者或病人受到电离辐射的内、外照射。

施行这种诊断或治疗的医生应加强对受检者或病人的放射防护。

医疗照射从所获得的利益来衡量必须具有正常理由,既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又要把照射限制到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2 核医学辐射的特点对病人主要是内辐射(即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产生的照射),对医务人员主要是外照射(即放射性核素从人体外发射的射线对人体的照射),但管理不当也可产生内照射,在防护中也存在重视外照射,而轻视内照射的问题。

由于放射性药物在体内的特殊分布,病人全身受照剂量小,个别器官、组织受照剂量高。

3 产生核医学辐射的危害的因素3.1 医学辐射安全文化教育不足大多医生不会忽视与医学辐射暴露相关的危险,有些医生非常清楚放射安全的内容,在成像时考虑到了相关情况;但有些医生则不会这样,同时未接受过相关的辐射暴露训练,在为病人进行成像检查时并不常规考虑这些因素。

如医生在给病人进行放射性检查或治疗时,未能满足病人“辐射有害”的知情权。

放射科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薄弱,对检查部位之外的正常器官未作防护措施。

3.2 患者对辐射危害的认识不足大多数病人在成像检查时不知道辐射剂量和长期的危险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病人进行普通心脏成像检查其中有明显的辐射暴露时,他们对相应的危险性所知甚少。

因此,医生对病人的辐射安全负有责任,需对病人进行辐射知识教育,使病人对自身的'健康有更多的知晓。

《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要点

《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要点

《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要点一、前言辐射安全是临床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临床核医学工作中的重要和关键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应用较多且备受关注。

但目前国内尚缺乏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指导性文二、概述《共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和干预中有关人员及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

《共识》条款主要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

辐射防护原则包括正当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及个人剂量限值。

天然辐射包括宇宙射线及宇生放射性核素、地壳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中的放射性核素、空气中的氡及其衰变产物,以及包含在食物及饮料中的各种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

人工辐射包括医学诊断与治疗程序、大气层核试验的放射性落下灰、事故释放源、核能发电链排放源、核与辐射技术利用排放源,以及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增强源。

数据显示,天然辐射源对中国和全球居民平均年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3.1mSv和2.4mSv,其中室内氡照射(氡及其子体)是主要贡献者(约占50%);人工辐射源所致中国和全球平均职业照射水平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2.1mSv和0.8mSv,医学应用不是主要贡献者,分别处于第4位和第3位。

三、工作场所的防护1. 工作场所。

依据标准,临床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3类;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为甲、乙、丙3级;辐射工作场所分为3区:控制区(如制备及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显像室、治疗患者的床位区等)、监督区(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诊断患者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和非限制区(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有防护设备;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应有受检者专用厕所。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知识点提炼--核医学专业2020.1.10

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知识点提炼--核医学专业2020.1.10

前言
知识点1:核医学定义与分类
核医学分为:临床核医学和基础核医学。
基础核医学--用核素和射线的特性进行生命科学和基础医 学的基础研究。 临床核医学--诊断核医学与治疗核医学。
诊断核医学--分为体外诊断与体内诊断
核医学按照临床学科分类--心血管核医学、肿瘤核医学、 神经核医学、消化系统核医学、内分泌核医学、儿科核 医学等。
详细内容见教材。
第一章 核医学放射防护概述
第二节 核医学设备及其防护
知识点7: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安全与防护 (1)在通风柜内,通风柜操作口截面的通风速率应保证不小于 1m/s。 (2)淋洗、分装和标记过程中,人员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考虑内外照射。 (3)淋洗下来的放射性溶液和标记的放射性药物应尽量放置在屏蔽容器中, 减少外照射辐射水平。 (4)淋洗下来的放射性溶液和标记的放射性药物应用检定有效期内的活度计 测量活度,并做好记录。 (5)未用完的淋洗下来的放射性溶液和标记的放射性药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 处理,放置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放置 10 个半衰期后,达到清洁解控水平, 可作一般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操作过程中放射性溶液洒在地面、台面,应及时去污,采用吸水纸等吸 附,尽量不要扩大污染面积,必要时采用去污剂去污,使极毒性 α 放射性核 素的表面污染水平不超过4Bq/cm2,其他毒性 α 放射性核素和 β 放射性核 素的表面污染水平不超过 40Bq/cm2,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照正常产生 的放射性废物同样处理。
射性核素(如18F、99Tcm)、治疗类放射性核素(如 131I、 90Y)、体外分析类放射性核素(125I、14C、3H)等。 Ø 按核素发出的辐射类型不同可分为 γ 射线、X 射线、β- 射线,β+(正电子)射线、电子俘获(EC)、中子辐射和同质 异能跃迁(IT)等放射性核素。

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核医学科医护人员、患者及公众的辐射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监督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处理辐射事故。

2. 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辐射防护设备的维护、辐射防护设施的运行、辐射监测及报告等。

3. 核医学科医护人员:负责在诊疗过程中遵守辐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及自身的辐射安全。

三、辐射防护措施1. 核医学科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等,并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核医学科医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辐射防护意识。

3. 核医学科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患者及自身的辐射剂量。

4. 核医学科应设立辐射监测点,对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

5. 核医学科应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处理和处置。

四、辐射监测与报告1. 核医学科应定期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包括空气、表面、水、土壤等,确保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

2. 核医学科应建立辐射监测报告制度,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3. 发现辐射剂量超标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辐射剂量。

五、辐射事故处理1. 核医学科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降低辐射危害。

2. 核医学科应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核医学科应总结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核医学科辐射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第二章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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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二、临床核医学检查受照剂量与 天然本底辐射比较
• 据报道在美国一次普通的核医学显像全身接 受的平均辐射剂量约为3.6 mSv,大约相当于 世界上平均天然本底辐射剂量(3.7 mSv)。
• 国内调查的剂量略高于国外,若扣除放射性 药物剂量因素,一次核医学检查患者接受的辐 射剂量大概与平均天然本底辐射剂量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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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二)造血组织的辐射损伤
• 造血组织的辐射损伤可以通过外周血细胞的 变化反映,易于观测,故有生物剂量仪之称。
• 1.造血组织损伤的特点
• ① 血液系统的辐射损伤主要是造血细胞增殖能力 的抑制或丧失。
• ②造血组织受损伤的程度可以反映受照剂量的大小。 血液系统的变化是辐射损伤的临床诊断和预后判断的 指针。
• ①对核酸分子主要作用于碱基、磷酸二酯 键、核糖。
• ②通过脂质过氧化作用造成体内包括细胞 膜、线粒体膜、溶酶体膜、核膜等生物膜的 损伤,使生物膜的能量传递、物质转运、信 息识别等功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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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三.低辐射剂量的兴奋效应
•一定的低剂量对生物生命活动的 辐射兴奋效应(horm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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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报告的低辐射剂量兴奋效应:
n 增进动物的生长与发育 n 延长寿命 n 改善幼体存活率 n 改善伤口愈合 n 增强对感染的抵抗力 n 降低致癌机率
第二章核医学工作中的辐射防护知识
n 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其作用机制方面, 有免疫兴奋效应,DNA修复的兴奋效应, 诱导自由基和活性氧清除等。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一、背景介绍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是指在核医学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保护其健康安全。

随着核医学的快速发展,以及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广泛应用,对放射防护要求也日益严格。

二、编制目的和范围三、编制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际通行标准,根据核医学的具体特点,做出科学、合理的要求。

2.实用性原则:注重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保证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统一性原则:对相同环节或相似工作流程,要求统一的防护措施,减少个体差异带来的防护漏洞。

四、编制内容1.操作手册:详细说明核医学放射防护相关工作的操作细节和注意事项,包括放射防护设备使用规范、放射源装置操作要求等。

2.辐射剂量控制:明确工作人员和患者接受放射剂量的限制,包括合理的辐射剂量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3.辐射防护装备:规定使用辐射防护装备的种类、材料和规格,比如防护衣、围裙、眼镜等。

4.辐射防护设施:对核医学科室的防护设施进行规范,包括装药区的防护、休息区的防护等。

5.废物处置:制定废物处置的规范,包括废弃核素的处理、污染物的清理等。

6.人员培训与监督:制定明确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五、编制流程1.调研: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调研核医学科室的实际情况,了解核医学放射防护的现状和问题。

2.制定初稿:根据调研结果,编写初稿,包括要求的主要内容、标准和措施。

3.征求意见:将初稿向相关科室和专家征求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审定定稿:对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最终草拟出定稿。

5.宣贯与推广:将定稿宣传推广给相关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和理解其中的要求。

6.定期检查与修订: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预期效果通过制定《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可规范和提高核医学科室的放射防护工作水平,减少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保证其健康安全。

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指南-完整版-发布_PDF

核医学分会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前 言辐射安全是临床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临床核医学工作中的重要和关 键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应用较多且备受关注。

但目前国内尚缺乏临床核医学辐 射安全指导性文件。

为使临床核医学工作的开展更为规范,中华医学会核医学分 会组织编写了《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 (以下简称《共识》 ) 。

《共识》编 写参照国际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进行,编写组参阅大量国内 外权威指南、规范、教材、专著、文献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经核医学、放射医学 及辐射防护专家的反复论证。

本《共识》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1)概述( 《共识》范围、规范性引用 文件、基本概念、核辐射的物理基础、辐射剂量、电离辐射生物效应) ; (2)放 射防护的标准与原则 (核安全法规体系、 放射性防护的原则、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 ; ( 3) 科室建设 (核医学诊疗工作开展的条件、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工作场所) ; (4)工作场所的防护(工作场所、放射性药物操作、放射性药物治疗、医用放 射性废物) ; (5) 人员的放射防护 (工作人员的防护、 患者的防护、 公众的防护) 。

本《共识》证据明确、逻辑性强,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对我国临床核医学 辐射防护与安全性应用可起到指导和规范化作用。

但《共识》仍存在很多不足, 望刊出后能得到有益的反馈与指正,以便日后进一步完善。

一、概述1. 《共识》范围 本 《共识》 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和干预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 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共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国际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共识》的引用而成为本《共识》的条款。

2.1 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是国际原子 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并由世 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

《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编制说明一、引言临床核医学是一门关于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学科。

由于核医学操作涉及辐射,因此对放射防护的要求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编制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以便保障医护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二、编制目的本文的编制目的是为了规范临床核医学放射防护工作的实施,确保医疗过程中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临床核医学工作的人员。

三、核心要求1. 职责和义务1.1 医院和机构负责人应明确放射防护的法定责任,并组建专业的核医学放射防护团队。

1.2 医务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了解辐射危害、防护原理以及正确使用辐射设备的方法。

1.3 医护人员应定期参与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保持知识的更新和技能的熟练。

2. 设备和设施2.1 辐射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辐射安全评估,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验。

2.2 辐射防护设施(如隔离屏蔽门、防护墙壁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确保其功能正常。

3. 操作规范3.1 所有核医学操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护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防护要求执行。

3.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药物的数量必须经过严格控制,确保患者接受的辐射剂量在规定范围内。

3.3 患者在接受核医学检查或治疗前,必须获得详细的知情同意,并且医务人员应解答患者的相关问题。

4. 辐射监测4.1 定期进行环境和人员辐射剂量监测,确保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

4.2 辐射监测数据应准确记录,并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日后参考和分析。

5. 废物处理5.1 医疗废物的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

5.2 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应由专业机构负责,并按照标准操作规范进行。

6. 事故与应急处理6.1 医护人员应定期参与紧急救援演练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2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报告相关部门。

5.核医学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1.连续工作的人员 2.一年内受照剂量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
使用放射性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患者的床位区,放射性
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
非限制区:
1年≯1/10
1.连续工作的人员 2.一年内受照剂量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
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铝、有机玻璃 铅、混凝土 铅、钨、铁混凝 土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内照射防护原则
尽一切可能防止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
(开放型放射源可通过口、呼吸道、皮肤伤口进入人体)
尽量减少工作场所及环境污染 定期进行污染监测
(把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核医学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体的射线被减弱或吸收。屏蔽材料的选 取,应依据射线的种类和能量
(受照剂量与屏蔽厚度成反比)
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联合防护方法
辐射屏蔽防护材料
射线类型 α β
γ、x
作用形式
电离、激发
电离、激发、轫致辐 射
光电、康普顿、电子 对生成效应
材料选择原则 低质子材料 低质子材料+高质子材料
高质子材料
常用屏蔽材料
国际单位是希沃特(Sv)
组织权重因数
辐射量单位对照表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腺嘌呤 A
鸟嘌呤 G
胞嘧啶 C
胸腺嘧啶 T
尿嘧啶 U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电离辐射生物效应的作用机制(1):
电离辐射生物效应指射线的能量传递给生物机体后,机体所引 起的变化和反应,一般要经过几个性质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阶 段,即: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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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专家共识》要点
一、前言
辐射安全是临床核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临床核医学工作中的重要和关键内容之一,日常工作中应用较多且备受关注。

但目前国内尚缺乏临床核医学辐射安全指导性文
二、概述
《共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诊断与治疗实践和干预中有关人员及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药物施行诊断与治疗的实践。

《共识》条款主要引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等。

辐射防护原则包括正当性原则、最优化原则及个人剂量限值。

天然辐射包括宇宙射线及宇生放射性核素、地壳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中的放射性核素、空气中的氡及其衰变产物,以及包含在食物及饮料中的各种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

人工辐射包括医学诊断与治疗程序、大气层核试验的放射性落下灰、事故释放源、核能发电链排放源、核与辐射技术利用排放源,以及人为活动引起的天然辐射增强源。

数据显示,天然辐射源对中国和全
球居民平均年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3.1mSv和2.4mSv,其中室内氡照射(氡及其子体)是主要贡献者(约占50%);人工辐射源所致中国和全球平均职业照射水平个人有效剂量分别为2.1mSv和0.8mSv,医学应用不是主要贡献者,分别处于第4位和第3位。

三、工作场所的防护
1. 工作场所。

依据标准,临床核医学科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3类;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为甲、乙、丙3级;辐射工作场所分为3区:控制区(如制备及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显像室、治疗患者的床位区等)、监督区(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诊断患者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和非限制区(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临床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工作场所(包括通道)应注意合理安排和布局,应有助于实施工作程序,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志;诊断用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有防护设备;诊断用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应有受检者专用厕所。

2. 放射性药物操作
(1)通风橱。

必须为铅为主的防护材料,同时应具有紫外光杀菌功能;工作中应有足够的风速,排气口应高于所在建筑屋脊,并酌情设有活性炭
过滤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限值。

(2)放射性污水衰变池。

凡Ⅰ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应设有放射性污水衰变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应专门收集存放。

IAEA也建议医学应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可不设置放射性污水衰变池,避免二次辐射伤害。

(3)防护措施。

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4)放射与污染监测。

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施,个人剂量计应佩戴在左胸位置;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监督区内的工作人员仅在需要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验证个别操作安全性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应进行气体、气溶胶放射性浓度的常规监测;验证防护屏蔽效果时应进行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的外照射水平监测;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应经常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工作人员操作后离开放射性工作室前应洗手和进行表面污染监测,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品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检测;各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

(5)贮存与管理。

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均应使用专门容器,且有适当屏蔽和防护措施,其贮存室应定期进行放射防护监测;贮存的放射性药
物应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擦拭试验结果等;体外放射免疫分析时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

3. 放射性药物治疗
(1)病房防护。

根据使用放射性药物的种类、形态、特性和活度,确定放射防护要求;病房应有防护栅栏或隔断,以控制已给药患者同其他人保持足够距离,必要时可采用附加屏蔽防护措施。

(2)控制区防护。

使用治疗量的发射γ射线放射性药物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

4. 医用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处理: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住院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患者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做去污处理,经表面污染监测合格后方可做一般处理;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做放射性废物处理。

四、人员的放射防护
1. 工作人员的防护。

(1)放射性诊断药物操作。

①单光子放射性药物(99Tcm )操作室。

②正电子放射性药物(18F等)操作室。

(2)放射性治疗药物操作。

①标记与分装。

②粒籽源植入防护。

(3)核医学显像和脏器功能测定。

SPECT及PET检查室因与患者保持一定距离,屏蔽防护要求远低于操作室的近距离实践。

脏器功能测定室所用的活度在清洁解控水平以下,无需进行相关的防护,但需注意室外辐射对工作的影响。

2. 患者的防护。

(1)核医学影像诊断。

①成人。

②儿童。

③妊娠和哺乳期女性。

(2)核素治疗。

患者服药前,执业医师及辅助人员有责任将放射防护知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①成人。

②妊娠和哺乳期女性。

③备孕女性。

3. 公众的防护。

(1)核医学影像诊断。

我国和国际机构均推荐和有关剂量约束值相应的施用量值。

(2)核医学核素治疗。

核医学单位应向探视者和家庭成员提供有关的辐射防护措施(如限定接触或接近患者的时间等)及相应的书面指导,并对其所受剂量加以约束,通常的公众剂量限值不适于核素治疗患者的探视者和家庭成员,相应的剂量约束要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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