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税收制度介绍
新加坡_马来西亚及菲律宾三国税收征管的特色与借鉴

国际经济观察摘要:新加坡税收征管的特色是国内税务局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纳税人的诚信管理制度和对纳税人进行奖励的制度。
马来西亚税收征管的特色是自我评估系统。
菲律宾税收征管的特色是对大户管理和纳税评估非常到位。
我国应在现行“金税工程”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管理,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核准纳税人申报收入和经营情况的准确性,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实现收入应收尽收的目标。
同时,还应该利用各种形式的奖励办法,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
关键词: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税收征管;特色;借鉴Abstract:Singapore tax collection characteristics are that the IRAS(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practice the management system as board of direc-tors,the taxpayer integr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rewards system to taxpayer.Malaysia tax collection characteristics is that the self assessment system. The characteristic of tax collection in Philippines is that large taxpayer management and tax ass essment be in place.Based on the current“golden tax project”man-agement system,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axpayer declare situation,and through the daily spe-cial inspection,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axpayer declare income and operating conditions of accuracy, prevent tax evasion,realize the target stipulated in the law income.At the same time,we also should use all kinds of incentive measures,to create a good tax atmo-sphere,to spur the taxpayer to pay honestly.Keywords:Singapore;Malaysia;Philippines;tax col-lection;characteristics;reference任何税收制度都必须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才能有效运行。
马来西亚税法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属于中等收入国家,现行税种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利得税、石油所得税、销售税、合同税、暴利税、服务税和关税等。
(一)主要税种1.公司所得税⑴纳税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在征税上区别对待。
马来西亚税法上的居民公司是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
非居民公司的情况正好与居民公司相反。
非居民公司只就来源于马来西亚的所得纳税,居民公司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经营或非经营所得)纳税。
⑵ 征税对象、税率马来西亚的所得税法是针对法人和个人双方的,对法人的征税对象没有特殊规定,采取按照所得种类划分,进行综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与法人相关的所得大致分为4种:①经营所得;②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等;③资产所得:租赁费、使用费、佣金;④其他具有所得性质的利得或收益。
2006年居民公司采用20%和28%的比例税率,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8%。
马来西亚对非居民公司实行预提税制度。
预提税税率为10%至15%。
非居民公司来自马来西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税,目前对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股息免税。
非居民公司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征预提税。
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税率合计为20%(其中,法人为15%,个人为5%)。
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经营所得时,哪些项目可以列支,马来西亚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的判断标准是:①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
②该支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③该支出是在当期经营年度内发生的。
④该支出是为创造所得发生的。
⑤该支出不是资本性支出。
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①折旧。
税务上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
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立法背景、意义及结构(一)立法背景1.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前的税收体系。
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之前,马来西亚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若干不同的间接税税种:(1) 进口关税,对进境的商品课征;(2) 出口关税,对生产以外销的商品课征;(3) 政府销售税(Government Sales Tax),对大范围的商品课征;(4) 服务税(Service Tax),对多种类型的服务课征;(5) 消费税(Excise Duty),对奢侈品和汽车、酒类和烟制品等课征。
其中,充当马来西亚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s)的是上述的销售税和服务税。
销售税于1972年2月29日开征,对进口或者生产流通环节的大范围商品课征,一般税率是10%,建筑材料以及非必需食品适用低税率5%,石油制品适用20%或25%的特定税率;服务税是1975年3月1日开征的一种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对餐厅、宾馆提供的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师、工程师、律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课征,规定的服务适用5%或6%的税率。
销售税与服务税均是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本无变动及改善。
在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下,覆盖的应税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过于狭窄,有很大局限性。
另外,税收效率低是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另一与生俱来的缺陷,同时应税商品与服务会被重复征税。
2. 引进商品与服务税。
自20世纪80年代起,马来西亚开始探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的计划,同时政府开始进行相关研究并采取初步行动,来评估该税种与马来西亚经济的相容性。
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第一次对外公布要引进商品与服务税,目的是为了取代其现存的销售税和服务税体系。
该项税收改革原本计划在2007年1月起实施,但是马来西亚政府在2006年2月22日宣布推迟实施。
马来西亚政府在2011年再次宣布,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个人所得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3.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在马来西亚:1.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2.补充所得税,即锡利润税、开发税和木材利润税;3.石油所得税。
(以下简称"马来西亚税收")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二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二)"马来西亚"一语是指马亚西亚联邦,并包括根据与国际法一致的马亚西亚法律,马来西亚拥有和行使旨在于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以及海底以上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马来西亚领海及其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马来西亚;(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马来西亚税收;(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八)"国民"一语:1.在中国是指所有根据中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根据中国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和其它法人团体;2.在马来西亚是指任何拥有马来西亚公民身份的个人和按照马来西亚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协会和其它实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经营船舶或飞机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1.在中国是指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马来西亚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1.马来西亚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是什么?税收体系和制度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税制。
联邦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税务,负责制定税收政策,由其下属的内陆税务局(征收直接税)和皇家关税局(征收间接税)负责实施。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石油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
各州政府征收土地税、矿产税、森林税、执照税、娱乐税和酒店税、门牌税等。
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马来西亚企业和公民一样同等纳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公司税】马来西亚2014年财政预算案将马来西亚的公司税从25%降到24%。
但对实收资本低于250万马币的公司,第一个50万马币收入的税率为20%,之后收入按标准纳税。
【石油所得税】税率为38%, 征收对象为在马来西亚从事石油领域上游行业的企业,包括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 Petronas ) 或马来西亚—泰国联合发展机构签署石油行业相关协议的纳税个体。
【个人所得税】 2012年起,对于年收入不超过26501马币的本国公民,个人所得税为1%-26%,外国公民的税率固定为26%。
【预扣税】非本地公司或个人应缴纳预扣税:特殊所得(动产的使用、技术服务、提供厂房及机械安装服务等)为10%;利息为15%;依照合同获得承包费用:承包商缴纳10%、雇员缴纳3%;佣金、保证金、中介费等10%。
【房地产盈利税】随着近两年马来西亚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2012年起马来西亚重新启用房地产盈利税,并在2013年预算案中将税率增加了5%。
2014年财政预算案将房地产盈利税增加为:马来西亚公民,持有3年内出售,税率30%;持有4-5年间出售,税率20%;持有超过5年出售,税率5%;外国人,持有5年内出售,税率30%;持有超过5年出售,税率5%。
【销售税】根据《1972年销售税法》规定,对所有在马来西亚制造的产品和进口商品征税,税率范围为5-10%。
【服务税】根据《1975年服务税法》规定,服务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律师、工程师、建筑师、问卷调查人员以及顾问等在内的专业人员,广告公司、私人医院及宾馆酒店等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税率为6%。
移民马来西亚需知:马来西亚2015年4月1日开始收取6%消费税

移民马来西亚需知:马来西亚2015年4月1日开始收取6%消费税马来西亚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简称GST) 措施已经落实在2015 年4 月1 日实行并以税率为6%的消费税是政府向应纳税的物品及服务征收的税项,包括所有进口物品及服务,所有注册厂商将作为政府协助者向纳税者征收消费税。
马来西亚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是一种基于商品或服务增值而征收的税制。
消费税将会取代目前的销售税及服务税(SST)。
销售税及服务税(SST)属于单一层面的征税方式,而消费税则是多层次征税方式。
在生产与分销的供应链中,各中间商自行申报消费税。
由于中间商可索回消费税,因此对他们而言,这税务不属于生产成本。
供应链的每一个层面,即商品及服务的每一个生产及分销层面,包括进口商品及服务,都必须缴付消费税。
但是,不是所有商品及服务都需缴付消费税。
基本日常必需品,如:白米、糖、盐、面粉、食用油、草药、香料等都是属于零税率供应。
另外,其他的如教育和医疗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如巴士,火车,德士等也是属于豁免供应。
马来西亚消费税(GST)物资分类如下:-•标准税率物资(Standard Rated Supply)-商品与服务消费纳税率-6%•0%税率物资(Zero-Rated Supply)-无消费税。
基本品如白米、糖、油、盐、公共交通、保健及私人教育及其它等等不征收消费税。
•免税物资(Exempt Supply)-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无税务。
厂商或商家在交付消费税的“销项税”可免。
购入的商品进项税可向关税局索回。
免税物资价格对消费者无任何影响。
消费税缴付额是根据进项税和销项税来计算。
进项税是指在购买商品/材料及服务时所支付的消费税。
销项税则是指在营业销售时所收取的消费税。
缴纳税额的计栓算法就是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相等消费税缴付额。
如果销项税多于进项税,那商家可申请回扣。
如果经常有回扣现象,税关局对某家公司有任何疑惑,那他们将到其公司做审查。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税收政策比较研究
欧会议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电池和涂料。
马来西亚和泰国都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和投资合
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关税税率均比较高,但因这两个
作伙伴。截至 2017 年底,中国在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投资 国家均是东盟成员国,我国与东盟签订有 10+1 自贸协定,
存量分别为 491 470 万美元和 535 847 万美元,分别占 所以,中国商品出口到马来西亚和泰国大部分享受免关
超过 300 万泰株部分,税率 20%。
于投资收益)的费用扣除有限制。
银行境外外币贷款利息收入,税率 10%;
石油公司:税率 50%,共享合同 20%。
外国分公司
税率 24%,分公司利润汇回,不征税。
税率 20%,分公司利润汇回,征收 10% 预提税。协定免税。
出售股权的利得不征税,出售不动产及不动产公司 视同经营所得纳税。未在泰国经营的非居民出售在泰国
银行业、保险业、航空公司、船运公司以外)。
公司所得税税率 20%,
公司所得税税率 24%,中小企业所得额在 50 万林吉
资本金在 500 万泰株以下企业累进税率:
特以下部分,税率 18%。石油公司 38%,边际油田 经营所得适用
25%。 税率
控股公司(以控制投资为主且总收入 80% 以上来源
30 万泰株以下部分,免税; 30 万~ 300 万泰铢部分,税率 15%;
名的旅游胜地,但汽车业是泰国的支柱产业。泰国也是 国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有 14 类,包括烟、酒、化妆品、小
世界新兴工业国家和世界新兴市场经济体。泰国不仅是 汽车、摩托车、金银首饰、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
“东盟”创始国之一,同时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 及球具、成品油、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鞭炮焰火、
马来西亚税收和投资指南-2016
目录
Contents
1.0 投资环境 Investment climate 1.1 经商环境 Business environment 1.2 货币 Currency 1.3 财经和融资 Banking and financing 1.4 外国投资 Foreign investment 1.5 税收优惠 Tax incentives 1.6 外汇管制 Exchange controls
马来西亚也在欧盟、挪威、瑞士、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和土耳其的普遍优惠制(GSP)中受 惠。
Malaysia also enjoys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privileges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Norway, Switzerland, Belarus,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Turkey.
Malaysia continues to play a leading role in world markets for some of its commodities: it is the leading producer of palm oil and one of the main sources of rubber. The country is also a producer and exporter of oil and natural gas and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goods, the latter of which accounts for 33% of total export value. 然而,为了提升国家经济进入更高的层次,马来西亚转向基于创新、创造和以知识为基础的 活动的新型经济模式。
马来西亚抵免境外所得税政策1
问:我公司2010年取得境外收入50万元,缴纳境外所得税20%即10万元,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2010年我公司亏损,境外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了亏损,其所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应该是未抵扣。
我公司本年度盈利,请问2010年缴纳的10万元税款,可否用于抵扣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抵扣,金额多少?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第九条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当抵免限额小于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时,具体到问题中限额为零,符合规定的税额为10万元,此10万元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对此做出明确规定: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马来税收投资分析
马来西亚税收分析一、税收分类综合简绍:马来西亚税收种类份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所得税、不动产盈余税和石油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
马来西亚是东盟十个成员国中仅有的两个没有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之一州政府以及没有专门的地方税务局,而是根据征收的税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征收,如土地税、矿产税由州矿务局征收,森林税由州森林局征收。
州政府财政部门给与政策上的指导。
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财政部统一管理马税务制度,负责制定、实施及管理该国税收政策,由其下属内陆税收局和皇家关税局具体管理和实施。
(一)、内陆税收局主要负责评估、征收直接税,如所得税、附加税、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在全国各地设有二十五个评估分支机构和十六个调查中心(主要负责逃税事宜),统筹管理全国各地直接税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内陆税收局还具有与外国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职能。
(二)、皇家关税局(又称:皇家关税和货物税局)主要征收间接税,如进口税、出口税、销售税和服务税等。
主要职能有:1、负责制定管理间接税种;2、通过引进新方法和先进设备来提高征税效率;3、通过减免征收、建立免税区等措施协助促进工业发展;4、引进预防逃税及税收损失的措施;5、研究商品的价值,确定征收税额;6、代表贸工部和内贸部等其它部委开展部分工作;7、积极参加关税合作委员会、东盟、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等。
皇家关税局下设六个主要部门:1、统筹管理和财务处;2、关税处;3、国内税收处;4、预防处;5、研究、规划和培训处;6、税收处(三)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税率及税收比重财政税(约占80%)和非财政税(约占20%,含有关政府性收费)财政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约占54%,包括:所得税(公司,税率28%;个人,税率0-28%;石油业,税率38%)其他则包括印花税,税率0-2%等;间接税约占46%,包括出口税、进口税,0-300% 、服务税,税率5%、销售税,税率0-25% 、货物税、其他(四)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矿山和森林税、执照税(不含机动车、电气设备和商业注册执照)、娱乐税和酒店税等;门牌税由市镇当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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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税收制度介绍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马来西亚税收制度介绍
马来西亚实行中央政府一级征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均集中在中央政府。
马来西亚现行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利得税、石油所得税、销售税、合同税、暴利税、服务税、关税等。
(一)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
马来西亚税法规定,居民公司指公司董事会每年在马来西亚召开,公司董事在马来西亚境内掌管公司业务的法人,居民公
司就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经营和非经营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仅就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纳税。
(2)征税对象和税率
法人所得大致分为4种:经营所得;股息、利息所得;租赁费、使用费、佣金所得;其他利得和收益所得。
2006年居民公司采用20%和28%的比例税率,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不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超过50万林吉特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8%。
非居民公司实行预提税制度。
预提税税率为10%至15%。
非居民公司来自马来西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税,但是,非居民公司为马来西亚中央政府、州政府、地方当局或法定实体提供信贷收取的利息不征预提税。
1983年以后,马来西亚加强了对建筑行业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征收,按照承包合同,对非居民承包商的预提税税率为20%(包括法人税15%,个人所得税5%)。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对经营所得的扣除项目,马来西亚税法采取实务操作上的判断标准:①所得税法或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列支的项目;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项目;③为创造所得发生的支出项目;④不属于资本性的支出项目。
税务上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①折旧。
税务机关依法认可的折旧资产有:工业用建筑、机械及设备。
部分地区对机械设备购进时的期初折旧采用20%的折旧率,而进口重型机械设备则按10%计提折旧。
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按每年10%至20%的比率提取折旧。
加速折旧适用于计算机、通信技术设备、环保设备和资源再生设备。
②亏损处理。
经营亏损在当期从其他经营所得以及投资或资产所得中扣除。
不足扣除的经营亏损可以往以后年度无期限结转,但只能冲抵经营所得。
③向外国子公司的支付。
对国外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经申请可以从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但必须使用公平交易价格(即向非关联公司间的交易价格)。
④税额扣除。
通常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一些间接税如销售税和服务税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纳税人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就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纳税,非居民只对来自马来西亚境内的所得纳税。
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的4种认定标准为:该年在马来西亚居住时间超过182天;该年在马来西亚居住时间不足182天,但该年前一年或后一年的持续居住时间超过182天;该年居住时间超过90天,包括该年在内的4年中有3年是居民或居住90天以上;既使该年不在马来西亚居住,最近3年或者以后年度被认定为居民。
不符合上述4个标准则判定为非居民。
(2)征税对象和税率
马来西亚居民就来自马来西亚的所得、派生所得和国外汇往马来西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个人所得税采用19%至28%的5级累进税率,实行申报纳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万林吉特。
2006年马来西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税税率表
居民取得的利息按照5%的比例税率缴纳利息税。
一年期存款利息免税。
特种国债及证券利息免税。
马来西亚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免税。
对非居民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8%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扣除项目有10个:①基础扣除:8000林吉特。
②配偶扣除:3000林吉特。
③抚养扣除:(未满18岁的子女)每人1000林吉特。
④人寿保险扣除及雇员退休公积金扣除:最高限额5000林吉特。
⑤教育及医疗保险扣除:最高限额3000林吉特。
⑥医疗费扣除:纳税人双亲最高限额为5000林吉特,纳税人、配偶或者子女每人5000林吉特,只限于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
⑦残疾人扣除:纳税人5000林吉特,配偶2500林吉特,子女5000林吉特。
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最高至5000林吉特。
⑧税额返还:对应纳税所得达不到35000林吉特的居民给予350林吉特的税额返还。
⑨书籍扣除:500林吉特。
⑩教育费扣除:5000林吉特。
3.其他税
(1)不动产利得税
纳税人为转让不动产的个人和法人(不论居民或者非居民),出售马来西亚境内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权利产生的利得要缴纳不动产利得税。
转让收益按照转让价格减去购进成本和转让费用的公式计算。
转让损失可与不动产利得相抵。
税率取决于不动产在转让日以前的持有期限。
见下表:
马来西亚不动产利得税率表
(2)销售税
销售税对所有进口商品和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商品从价征税,但是有多种免税规定,出口商品已纳销售税款可以退还。
销售税税率为5%至25%。
(3)服务税
服务税按照5%的税率对法定劳务和商品征税。
(4)暴利税
对价值超过每吨2000林吉特的天然椰油、天然椰果,从量征收暴利税。
(5)合同税
(6)合同税按照%的税率对每位在建筑工业发展委员会注册的承包商所订立的合同金额超过50万林吉特的合同文本征税。
(6)石油所得税
石油所得税对在马来西亚境内经营石油所得按照38%的税率征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
鼓励国内投资与资本性投资的措施:新兴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及其他产业投产5年内,70%的法定所得免纳所得税;对从事资本密集型和高技术投资的企业可以按照逐案审查原则给予全部免税,免税期设定在最初5年;其他免税项目包括纳入国家重点战略的森林种植计划、多媒体高级通道、以及电子芯片的生产等。
再投资优惠:对再投资生产重型机械和普通机械、设备的公司给予再投资优惠。
再投资减免额为5年内进行再投资所产生增量收入的70%;对利用椰油生物资源和再投资生产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其利润给予全额免税优惠,优惠期10年;对从事产业扩张计划、产业现代化、自动化以及制造工艺多样化的企业,给予再投资扣除的优惠,再投资扣除额为在15年内发生的用于上述目的的机械设备、厂房的资本性支出的60%。
促进出口的优惠措施:对制造业、农业、饭店、旅游以及服务部门为促进产品出口而产生的费用,采取双倍扣除等优惠措施。
技术与职业培训扣除:对经批准的培训雇员项目发生的费用允许双倍扣除;培训费用双倍扣除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小型制造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