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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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介绍
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油烟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环境,健康,促进饮食业发展,中国科学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1818-2006),以完善饮食业的环境管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饮食业油烟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油烟排放量不得超过如下指标:蒸煮汽油最高排放量为30微克/立方米,烘烤汽油最高排放量为50微克/立方米,蒸煮油烟最高排放量为150微克/立方米,烘烤油烟最高排放量为1000微克/立方米。

为了实现上述标准,饮食业应采取一系列积极技术措施,如选择燃料合理、建立油烟排放监测系统、定期检查油烟净化设备、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维护、配备油烟净化设备、控制厨房油烟排放量以及完善厨房油烟净化系统等。

此外,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还提出了许多政策措施,如奖惩机制、环保经营技术改造贷款等,以保护环境,促进饮食业发展。

总之,《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旨在为饮食业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饮食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饮食业的经济效益,改善人民的就业条件。

贯彻落实《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净化环境,促进饮食业的可持续发展。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WPB5-20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WPB5-2000)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2005年5月30日16:56)GWPB5-2000(国家环境保护局2000-02-29批准,2000-07-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 P——油烟去除效率,%;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 m3/h;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 h;4 标准限值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七年五月目录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建设,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年月下达了制定《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计划任务,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制定。

1.2主要工作过程接到北京市环保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北京市环科院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为协作单位,共同开展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对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以及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与趋势、污染排放的相关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组织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

具体工作过程包括:()资料调研——包括国内外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污染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技术、北京市餐饮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管理要求的调研;()现场调研——开展了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东城区、丰台区、通州区、海淀区、昌平区等的餐饮企业的现场调研,了解了餐饮企业的基本操作过程、大气污染状况以及对油烟的控制和管理水平;同时对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初步掌握了不同油烟净化技术的优劣势,不同油烟净化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生产能力。

()开展典型企业排放监测——为了解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现状,选择了家有代表性餐饮企业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工作,并对某些餐饮企业进行了多次采样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餐饮企业排放口处国标法油烟浓度,光散射法油烟颗粒物浓度,固定源气象色谱法非甲烷总烃浓度,方法采样法测组分,方法测醛酮类组分及浓度。

()形成《标准》(草案)——综合分析上述资料,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并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召开多次研讨会,对《标准》框架及标准内容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标准草案(讨论稿)及其编制说明。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859-2018).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 859-2018).

ICS13.020.40Z60备案号:XXXX-XXXX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859-2018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tering Industry2018-07-12发布2019-01-01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4)6标准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 (6)附录B(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 (7)附录C(资料性附录)净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要求 (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后,不再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正文部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宇,郑璇,张晓岭,陈渝,郑坚,李菲,杨利利,李斗果,郭志顺,李莉,张君,渠巍,叶成权,何军,夏志雄。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管辖区内餐饮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也适用于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1.2
1.5
85%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70(无量纲)
-
-
-
3上海地方标准
上海:《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90%
90%
90%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全国各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国家标准
国标:《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2.0
60%
75%
85%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2山东地方标准
山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高排放浓度
(mg/m³)
最低净化率
小型
中型
大型
油烟
1.0
-
-
-
颗粒物
-
-
-
-
非甲烷总烃
-
-
-
-
臭气
-
-
-
-

餐饮行业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餐饮行业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餐饮行业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 Emitted from Catering Industry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XX - XX发布- XX - XX实施(本稿完成日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要求,适用于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依据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年x月x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控制北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管辖区现有、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烹饪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重庆市最新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 418-2016)

重庆市最新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 418-2016)
II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418-2016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现有污染源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除锅炉、工业炉窑、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标 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的污染源按本标准的要求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国家或地方行业标 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污染型项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2Leabharlann DB 50/418-2016 指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 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 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 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site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指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7 主城区 urban area 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 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 3.9 影响区 affecting area 指大气扩散对重庆市主城区有直接影响或影响较大的区域,包括江津区、璧山区和合川区行政区域。 3.9 其他区域 other area 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除去主城区、影响区外的行政区域(含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 3.10 重点区域 key area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 3.11 周边建筑物 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 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 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53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江津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深化污染治理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落实城市提升行动,有效解决餐饮业、企业食堂及公共机构食堂油烟扰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渝环函〔2018〕79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新增餐饮服务项目管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餐饮服务项目,强化现有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者油烟治理,严格执法,切实提高我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水平,实现油烟净化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稳定运行,油烟达标排放,减少油烟扰民,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全区行政辖区内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者,不包括居民家庭烹饪。

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圣泉街道、双福街道、滨江新城为重点整治区域,其他镇街、平台为一般整治区域。

三、工作安排本区餐饮业、企业食堂和公共机构食堂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DB50/859-2018)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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