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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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刑犯心理特征及疏导措施

浅析重刑犯心理特征及疏导措施

浅析重刑犯心理特征及疏导措施录入:admin 58.51.62.108 2009-7-9 人气:495浅析重刑犯心理特征及疏导措施韩学文陈发重刑犯作为一特殊在押群体,因其自知犯罪性质恶劣,难逃法律严惩,心理复杂多变,并给其他在押人员造成强势心理,导致监管场所不稳定因素大幅度提升,因此深入研究在押重刑犯心理特征,对监管场所的稳定和谐极其重要。

我们南漳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县看守所就此进行了探讨。

一、心理特征(一)悲观心理。

重刑犯从被羁押的那天起,其中相当一部分会感觉到人生的终点忽然一下子被拉近,神经高度紧张,情绪焦躁。

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易产生行为被动、思想消极、失去生活兴趣等严重的悲观心理,并成为他们自暴自弃,做出违反监规、对抗管教、自杀、行凶等行为的主要诱因,这一心理特点在刚接到一审判决书时表现尤为明显。

(二)思亲心理。

重刑犯在被收监后,情感一下子被孤立起来,变得极为脆弱,内心对亲情的渴望特别强烈。

尤其是一审已被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对于家庭及亲友的思念心理更为强烈,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改判,能不能再见到自己的亲人,逢年过节之时,这种思亲恋家之情极易失控,演变为其他暴虐的行为。

(三)敏感心理。

对于重大节日,他们会根据往年执行死刑犯的惯例进行分析,或通过看新闻、报纸,了解外地执行死刑动态,揣测本地近期是否也要执行死刑,其心理表现极其敏感,甚至听见民警开号舍门就很紧张。

(四)悔恨心理。

在押重刑犯中相当一部分良知未泯,这些重刑犯在关押期间一般会产生悔恨心理。

一是悔恨自己目无法纪,给自己铺了一条通往死亡的路。

二是悔恨自己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这种悔恨心理,要么促使重刑犯积极改造,服从监管,要么会令其自暴自弃,走向极端。

(五)反复心理。

一审被判死刑的在押人员的上诉、复核和核准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多数一审被判死刑的在押人员在恐惧、麻木、轻生、求生等矛盾复杂心理下变得性格孤僻或异常冲动,每当他们看到同监室有的人“下队”,有的人回家时,情绪波动非常强烈,反复无常是他们的重要心理特征。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分析报告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分析报告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分析报告引言在押人员指的是被判刑或拘留在监狱、拘留所等场所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他们的思想现状是研究和了解犯罪人员行为的重要方面。

本报告旨在分析在押人员思想现状的特点、原因和影响,以及对其进行有效管控的措施。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的特点1. 犯罪思维: 在押人员的思想往往受到犯罪思维的影响,他们习惯于以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对法律的尊重意识较弱。

2. 社会适应困难: 许多在押人员在入狱前处于边缘群体,缺乏基本的社会适应能力,面临生活、就业和人际关系的困扰。

3. 心理压力: 在押期间的长期监禁和单一环境,给在押人员带来心理负担和压力,可能导致情绪不稳定、焦虑和抑郁等心理问题。

4. 认罪后的混杂情绪: 一些在押人员在面对自己犯罪事实后,产生内疚、自责、恐惧等负面情绪,对未来感到迷茫。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的原因1. 社会原因: 贫困、失业、缺乏教育机会等因素容易导致个体产生犯罪行为。

2. 心理原因: 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情绪管理困难、个性弱势等因素会使个体更容易陷入犯罪。

3. 家庭原因: 不良的家庭环境、家庭暴力、缺乏亲情关怀等会对个体产生负面影响。

4. 环境原因: 生活在有犯罪倾向的社区,易受不良环境与人际关系的影响。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的影响1. 再次犯罪风险增加: 若在押人员仍未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和改变,其再次参与犯罪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能成为常态化的犯罪分子。

2. 刑满释放后的社会适应困难: 在押期间缺乏对正常社会生活的了解和经验,刑满释放后,他们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社会排斥等问题。

3. 社会治安问题: 在押人员思想现状的不稳定可能导致在监狱、拘留所等场所的治安问题,对其他在押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产生威胁。

对在押人员思想现状的控制措施1. 教育培训: 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法律、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就业能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2. 心理疏导和支持: 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帮助在押人员缓解心理压力和情绪问题,重建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法医心理学揭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法医心理学揭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法医心理学揭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学科。

而法医心理学则是通过心理学的方法,结合法医学的知识,来揭示、分析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本文将从法医心理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以及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及表现Cherney(1989)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焦虑、抑郁、痴呆、冲动以及精神分裂等不同的情绪和行为特征。

1. 焦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常常伴随着焦虑情绪。

焦虑是一种紧张、不安、无法集中注意力的情绪状态,长期处于焦虑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做出冲动的行为。

2. 抑郁:抑郁是一种情感低落、情绪低沉的状态。

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困境或内心的不满而产生抑郁,这种情绪状态会影响其对他人的情感和道德判断。

3. 痴呆:犯罪嫌疑人中,部分人可能患有智力障碍或痴呆等疾病。

这些心理异常会影响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判断力,进而增加其犯罪风险。

4. 冲动:冲动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刺激时,大脑对控制冲动的神经过程发生紊乱,导致无法抑制行为冲动。

冲动性行为是一些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之一。

5. 精神分裂:精神分裂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会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幻听、妄想等症状。

这些症状会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对现实世界的认知和行为。

二、法医心理学在破案中的作用1. 评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量,可以评估其心理状态。

法医心理学家可以利用多种心理学测试工具,如MMPI(明尼苏达心理学测验仪)、SCI(疑似造假测谎仪)等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从而更好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构造和心理状态。

2. 构建嫌疑人心理画像: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结合法医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警方可以建立嫌疑人的心理画像。

法医心理学家通过犯罪现场留下的线索、遗留物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可以分析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动机和心理状况,从而帮助警方更准确地确定嫌疑人。

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毕业论文

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毕业论文

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毕业论文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内容提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从新时期罪犯的心理特征,由心理所引发的行为特征,以及服刑时间与罪犯年龄对罪犯个性特征的交互影响,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心理特征四个方面来分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

认识和掌握在押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

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一、新时期在押罪犯的心理特点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

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

而已被判刑入监的在押犯,也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

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

笔者认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悲观绝望、孤立无助心理。

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

罪犯由于已经入狱,已经失去了人生自由,这对于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来说是莫大的痛苦。

这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

而罪犯的自卑心理,这几乎所有的罪犯都会有而且都是不可缺少的。

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低下,长期的服刑生活又遥不可及、前途无望,有些事情不能达到自己所预想的从而导致悲观和失望的情绪,这样自卑的心理很容易就出现了。

一旦罪犯产生了自卑心理,就很难服从改造,整天都浑浑噩噩的过日子,混刑度日了。

犯罪嫌疑人的常见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常见心理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常见心理分析要了解一个人的心理状况是一件不容易的事,要了解和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迅速突破全案就会更难。

因此,就需要检察人员依照政策与法律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一场短兵相接的心理战斗。

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被关押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更要慎重。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他们在危及前途命运的特殊环境中,心理成份更加复杂、多变。

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恐惧心理。

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生理异常。

当嫌疑人第一次被关押时,会使其心理失去平衡或精神恍惚,两眼发呆,疑神疑鬼,坐卧不宁或全心颤栗,极端恐惧,血压增高,甚至大小便失禁等。

二是语言反常。

审讯时,语言闪烁或语无伦次,所问非所答,甚至说一些让人费解的话,或抱头不语,或时而痛哭。

三是精神反常。

被抓获后,惊慌失措,思绪万千,不食不眠。

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系青少年犯和偶犯、从犯或胁从犯。

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只要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极易攻破。

第二,悔恨心理。

其主要表现:被关押后,时而对天长叹,或默默无语,时而顿足撞脑,或悲痛欲绝。

产生这种心理的人,多数属于初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及过失犯罪者,特别是一些涉世不深、思想偏颇,行为放任的青少年。

犯罪被关押,等其冷静下来之后,如梦初醒,悔恨莫及。

如某甲得知酒后将其好友用刀砍伤致死的消息之后,悲声大放,撞墙欲死。

第三,戒备心理。

其主要表现:在审讯中,自知有罪,但不肯主动交待;对办案人员的言语行动特别警觉和戒备,致使办案难度大,多次提讯,效果不佳。

这类人多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政法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者。

因为他们本身懂法,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在提讯中,往往以记不清、没看见、不知道为由来软抵硬抗。

这类人的心理复杂、多变、疑虑甚多。

往往会出现想交待而又怕交待,想老实而又怕老实,欲言又止等,表面镇静内心空虚。

这类心理的人,只有采取深入调研,外围取证,用强有力的证据证实其犯罪,才能促其就范。

如一名犯罪嫌疑人,在证据未出示前,该人心存侥幸,一副官相,毫不在乎。

罪犯心理剖析了解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的启示

罪犯心理剖析了解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的启示

罪犯心理剖析了解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的启示罪犯心理剖析:了解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的启示在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过程中,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

针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问题,监狱改革显得尤为关键。

然而,要实现监狱改革的目标,了解罪犯心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对罪犯心理的剖析,探讨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的启示。

一、罪犯的心理特征及其形成原因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卑感和受挫感:很多罪犯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低下和教育水平的不足,缺乏自尊和自信,对自己的价值产生怀疑,容易受到挫折和打击。

2. 冲动和暴力倾向:罪犯大多具有冲动的行为特点,他们缺乏对后果的思考,凭一时的快感或复仇心理从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3. 缺乏责任心和自制力:罪犯常常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缺乏自我控制和自制力,容易轻信他人的引导和操纵。

那么,罪犯的这些心理特征是如何形成的呢?1. 社会背景与环境:罪犯很多来自社会底层,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积极的家庭教育和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受到了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不良影响。

2. 人生经历与挫折:一些罪犯在成长过程中经历了家庭的破裂、亲人的丧失、挫折与失败等,这些经历让他们产生了自卑、受挫感和消极的态度。

3. 心理健康问题:一些罪犯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如心理疾病、人格缺陷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他们产生冲动和暴力倾向。

二、了解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的启示了解罪犯心理对监狱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性化的教育和心理疏导:监狱改革应该注重罪犯的个性化需求,为不同类型的罪犯提供特别的教育和心理疏导服务。

针对他们的自卑感和受挫感,可以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式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2. 强化责任感和自控力:监狱制度要求罪犯承担自己的行为后果,加强对罪犯的责任感教育,引导他们思考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培养自控力的方法,帮助他们改掉冲动和暴力行为。

3. 全面关注心理健康问题:监狱应配备专业的心理医生或心理咨询师,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和干预治疗。

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1讲解

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1讲解

试论当前重刑犯的心理特征及改造对策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狱的“三化”方针,强化监管,深化教育,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以适应当前监狱在押犯的新特点,我们运用罪犯改造的心理学原理对监区在押的重刑犯作了抽样调查。

根据这次调查和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分析,明显地看出这部分罪犯的改造规律及其心理结构特征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一、重刑犯的改造规律及其心理特征(一随着监狱收押无期、死缓等重刑犯的不断增加,监狱也同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监管改造压力。

如何将这部分罪犯改造好,成为了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因此,我们下大功夫对他们进行了重点攻关,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通过对全狱八十一名无期、死缓犯的抽样调查并分析表明,重刑犯从入监开始,随着对改造生活的不断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呈朦胧状态。

这一阶段是重刑犯入监改造初期,主要是慑于监狱执行刑罚的压力和规范化改造生活的约束,在认识上产生最初印象,心理上不定型。

表现在对严肃的监管、制度法规产生一定的畏惧感,对监狱的生活不熟悉、不适应,心理烦燥,对民警的管理教育产生抵触等戒备心理,思想上处于苦闷、烦燥、徘徊、低沉等消极状态。

因此,这也是教育改造重刑犯,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引导其走上正常改造轨道的关键期。

第二阶段,呈摇摆状态。

在这一阶段,罪犯已经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逐步熟悉了监狱的改造生活,适应了改造环境,从心理学上来说,就是处于客观现实与罪犯心理需求之间存在的种种矛盾之中,出现了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相互斗争的复杂心理过程。

同时,左右着改造方向。

这一阶段绝大多数重刑犯的改造决心还没有真正的扎根,思想脆弱,摇摆性大。

这期间是他们发生逃跑、自杀、凶杀等案件的危险期。

第三阶段,呈醒悟状态。

这一阶段重刑犯已经逐渐摆脱了消极思想的羁绊,由被动改造向自觉改造过渡,改造情况基本稳定下来,正常的心理机制开始恢复,希望得到自我价值体现的机遇。

在行动上有了积极接受改造的表现。

但这一阶段觉醒的过程并不牢固,遇到问题还可能发生反复,但总的趋势还是向往进取的心理占主导地位。

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分析

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分析

在押人员的心理状态分析对在押人员被羁押的不同时期的心理活动进行分析,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变化,制定相应的管教对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保障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

标签:在押人员;心理状况人的心理活动是宇宙间最复杂、最奥妙的现象之一,它随着外部环境、自身条件和精神负担等因素的改变而变化。

在押人员在被羁押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为了对看守所被羁押人员采取更有效的管教措施,获取充分证据,深挖犯罪的目的,我们对基层看守所在押人员各个阶段的心理活动进行分析,随时掌握他们的心理变化,预测他们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管教对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

对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保障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1 在押人员各阶段心理特点1.1 刑拘阶段的心理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的心理十分复杂,多种状况混杂一起。

1.1.1 紧张、恐惧:被刑拘后,犯罪嫌疑人会猜测自己为什么被拘,作案中留下了什么破绽,公安机关掌握了哪些情况,是谁揭发或“出卖”了自己,怎样应付讯问,自己会受到什么惩罚等等。

由于大都得不到确定的结果,因而十分紧张,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看守禁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

关押使他们精神上遭受打击,由此带来的痛苦煎熬笼罩在他们心头。

他们心里无底,不知以后的时日怎么过,心里害怕。

尤其是进入监所的初犯,紧张、恐惧心理更为突出。

1.1.2 压抑、孤独:监所生活剥夺了被拘人员的人身自由,切断了他们与外界的联系,他们希望与人沟通,打听将来的结局,企求获得同监号其他人员的同情和理解。

同时,有的犯罪嫌疑人急于了解外面的情况和案情,急于和同案人、知情人联系串供,但因失去了自由,压抑感和孤独感倍增。

1.1.3 侥幸、敌对:在押人员认为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真凭实据,自恃犯罪手段高明,寄希望于办案机关侦查不细致不能全部破案,或同案犯共守同盟。

因而藐视司法机关的破案能力,希望不被发现别的罪行,侥幸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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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作者:冯兴平内容提要:目前,心理学应用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关于在押罪犯心理的分析与研究已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罪犯的基础性必要工作。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是关押处遇中严峻的客观现实和犯罪主体各种心理、需求之间种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充满矛盾斗争、错综复杂的心理。

罪犯心理既是一种个体的心理现象,同时也是同一改造场所罪犯群体的共同反应。

本文主要从罪犯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以及罪犯服刑期间三个阶段的基本心理特征进行了客观的阐述。

研究罪犯心理,还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与分析,才能更深入的把握罪犯心理特征,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切入口。

罪犯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

要了解罪犯、转变罪犯的世界观,改造好罪犯,就必须剖析罪犯,掌握了解罪犯的基本心理特征,我们才能更好的对症下药,实现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目标。

一、关于罪犯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从犯罪人角度看,犯罪人既然选择犯罪的方式去满足需要,这说明他(她)对刑法所保护的价值持蔑视、敌视或轻视的态度;之所以有这种态度,是与其人格缺陷有密切关系的。

罪犯的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也正在与此。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1、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与罪犯群体的特性。

罪犯群体是一个复杂的特殊群体。

首先,从社会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来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过程的缺陷和障碍导致的。

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适应不良行为。

罪犯之所以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知、情、意方面的偏差及个性上缺陷是不可忽视的内在原因。

他们对人、对社会多怀敌意,情绪不稳定,攻击性较强,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个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

判刑入狱后,他们为了多减刑,早出狱,互相排挤,损人利己。

许多个性严重扭曲的罪犯,甚至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捏造事实,欺骗管教民警和陷害他人,以抬高自己,致使群体内部关系紧张,相互设防,缺乏正常的交往和友谊。

其次,是他们原来的职业、社会地位、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差异较大,因而其生活习惯和观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别。

这些给罪犯的正常交往带来重大障碍。

罪犯人际交往的障碍,必然导致他们之间的人际交往带来的紧张和失调,对他们的心理、身体和服刑环境适应能力造成严重危害。

因而,罪犯的心理特征与正常人相比就有了其特殊性质。

2、罪犯心理结构的特征罪犯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结构,他是以罪犯的个性心理为基础,在特定的服刑环境的刺激下所产生的复合的矛盾心理。

其结构模式为:罪犯心理=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常态心理①。

罪犯心理,即曾经支配其发生犯罪行为的心理,这可以认为是典型的不健康心理。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客观现实中消极因素的刺激和个体主观能动性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个经历了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具有不健全人格的人接受来自客观世界的消极因素的影响达到一定的限度,就会产生犯罪意向,进而产生犯罪动机,这标志着稳定的犯罪心理形成。

罪犯被依法判处刑罚,所依据的犯罪行为事实,总是在其犯罪心理形成并支配作用的基础上,遇到或找到犯罪的条件而发生的。

罪犯被判刑,但其犯罪心理并不是以判决为界限而被消除或矫正。

有些犯罪心理还会在不同程度上继续保持在罪犯的头脑中,甚至比较顽固。

罪犯被判刑入狱之后,在服刑过程中会受到来自监狱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作为外部刺激作用于罪犯,在原有的心理基础上产生新的心理特征,即刑罚心理。

刑罚心理,即人们常常所说的罪犯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处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或改造向上心理等等②罪犯心理学研究认为,罪犯心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它既是罪犯所特有的心理,又是与一般人所共有的常态心理。

从罪犯所特有的心理和一般人所共有的心理性质上分析,也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健康的心理,又有不健康的心理。

但无论是健康的心理还是不健康的心理,都是在严格监管的特殊环境下产生发展的,因而具有特殊性。

二、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探讨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需要从犯罪人的人性基础和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影响两个方面去认识。

1、犯罪人的人性基础。

人的需要内容永无止境,而满足需要的方式又必然受到限制和约束。

从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来看,需要内容的失衡与满足需要的方式之间的冲突是其内在根源。

需要内容的失衡又是由需要结构的不合理发展导致的。

为什么犯罪人的需要结构会不合理发展?这是由于在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将社会的需要(尤其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完全内化为个体意识所致,既是出现社会化障碍的结果。

社会化障碍通常是由人格障碍反映出来的。

犯罪人人格缺陷的实质是对社会的敌视、蔑视,或者轻视、漠视的态度;这些态度如果表现在行为中即是主观罪过的基础。

③正因为有了这样态度,行为人才会有意识地运用自己的意志,采取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

这种人性基础正是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本质因素所在。

2、监狱环境对罪犯心理的影响。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场所。

高墙电网,荷枪实弹的武警看押,严格的监规纪律,罪犯从饮食起居到一言一行,从学习到生产劳动等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行为规范和监狱民警的严格监督,对罪犯的各种不良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和约束作用,但这样的环境从另一方面说也容易使罪犯产生过度紧张和恐惧。

罪犯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之中,若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势必缺乏自我排解心理压力的能力,长期的紧张和恐惧不但会加重原有的心理障碍,还会产生新的心理问题,尤其是初次入狱的罪犯,极易产生拘禁反应,出现诸如恐惧、抑郁、孤单、焦虑、自卑、多疑、攻击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出现精神异常。

三、在押罪犯的基本心理特征。

罪犯心理作为一种特殊人群的类型心理,必定和社会普通人群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称之为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决定了罪犯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心理特征:即承受刑罚的心理、同处遇相联系的心理、延续着原有的犯罪心理④。

1、承受刑罚的心理。

自由是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剥夺自由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

它不仅给罪犯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会使他们痛切的感到诸多不便,正常的生活需求因此而受阻。

承受刑罚的心理是罪犯最主要的心理特征,其典型表现是:(1)、罪犯的焦虑心理。

焦虑是指个体对自己或对自己所关心的人在心里、生理、社会等方面受到威胁时,所激起的一种不愉快的一种情绪体验,是一种隐隐约约有害的预感。

比如有的服刑人员有时莫名其妙的感到心神不宁。

焦虑是由内心所持有的矛盾冲突造成的。

以剥夺自由为主要内容的监禁刑罚,不仅让服刑人员感受到了身不由己的痛苦和被社会否定性评价的不快,而在整过服刑的过程中,还时时可能被各种现实问题所困扰,因此,焦虑是服刑人员中最常见的一种情绪反应。

服刑人员服刑初期的焦虑反应主要表现为环境适应和家庭变故引起的焦虑反应。

在这一过程中,常担心受欺负,受罚,担心劳动、学习和生活不能达到监狱要求,担心婚姻破裂、恋爱对象告吹或家庭关系紧张等等,因此而焦虑不安,忧心重重,无精打采。

服刑人员服刑中期的焦虑反应主要表现为奖罚兑现和狱内人际关系所引起的焦虑反应。

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刑,服刑人员更多的关心自己的核心需要,即减刑和如何满足生活、投机改造等问题。

一旦希望无法实现,就会产生各种焦虑心理。

服刑人员服刑后期的焦虑反应,主要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现实问题所引起的焦虑心理。

在服刑人员为自己将获得自由而兴奋的同时,也担心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生活、婚姻、名誉等而产生焦虑反应。

一般来说,服刑人员产生轻度焦虑,不仅对其无害,而可以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唤回良知,起到促进认同功效;但是,强烈的焦虑反应却是有害的,是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和身心健康产生损害的主要心理障碍之一。

(2)、罪犯的痛苦心理。

罪犯消极的痛苦体验有:因强迫劳动而产生的痛苦;因失去人生自由而产生的痛苦;因思家恋亲而产生的痛苦等等。

罪犯的积极痛苦有:与被害人的角色换位而产生的内疚;对亲人的负疚而产生的痛苦;对自己的罪行自责、自怨产生的痛苦等。

罪犯的痛苦对其改造起到阻碍或推动作用。

有的罪犯因痛苦而消沉、麻木不仁、不思进取;有的罪犯在痛定思痛中,得到启示,下定决心改变自己的命运。

这种痛苦就是成了他们生命中的转折点,向着新的目标奋进。

(3)、罪犯的自卑心理。

自卑心理是一种因过多的自我否定而产生的情绪体验,是一种个人感到不如别人,而产生轻视自己并采取补偿措施的心理现象。

罪犯的自卑是由犯罪自卑、刑罚自卑、常态自卑构成的。

而又以常太自卑为多数。

①、犯罪自卑:是指罪犯与犯罪未抓获的人相比,深感自己的作案手段不高明而自卑。

②、常态心理:是指罪犯与社会自由人相比,因失去自由而感到自卑,同时与事业成功的守法者相比,自感无能力通过合法手段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自卑。

③、刑罚自卑:是指罪犯与监狱民警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相比因自己低下的法律地位而自卑。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具有自卑心理的服刑人员,总是和自卑型人格和失败型人格紧紧相关,而具有这种人格的服刑人员常常表现为遇到问题怕担责任;遇到困难,缺乏信心;遭遇挫折消沉、绝望、混刑度日;或以自我显示、狡猾多变的抗改方式补偿自卑。

(4)、罪犯的恐惧心理。

罪犯的恐惧心理主要是对刑罚惩罚的畏惧。

首先,服刑生活的艰苦引起罪犯心理和生理的恐惧。

对于入狱之前过惯了奢侈和散漫生活的罪犯,在艰苦的服刑生活中产生了恐惧心理,怕自己在这种条件下无法生存。

其次,监规纪律及法律的惩罚引起罪犯的恐惧心理,尤其是警戒具的惩罚,引起罪犯生理和心理恐惧较为突出。

如:罪犯在违反监规纪律后,不知道管教民警将如何处罚自己,情绪激动,惶恐不安,甚至向管教民警回答和陈述问题时语无伦次。

除上述四种心里外,罪犯承受刑罚的心理还有期望变化、幻想等心理。

2、同处遇相联系的心理。

在押罪犯的心理,因监狱的服刑环境、生活条件、管理等级、教育措施以及本人对劳动生产的适应程度有着直接的联系。

罪犯同级处遇相联系的心理主要表现是:(1)、思家恋亲心理。

罪犯受到刑罚后,普遍思家恋亲,这是因为服刑的孤独更需要亲人的安慰,远离亲人更希望为亲人做事。

过度的思念、忧伤会使罪犯身心受到损害,罪犯会因思亲过度不能自制而脱逃;因思亲的需要无法满足而绝望,导致自伤自残等。

(2)、罪犯的怨恨心理。

这种心理在刚入监罪犯中普遍存在。

他们或怨恨执法者、被害者、证人、检举人,使自己成为囚犯;或怨恨自己的同伙,自己作案不高明而落入法网;有的甚至还怨恨是家庭逼自己走上了这条路等。

当然,有的也怨恨自己的罪错。

由于怨恨心理的阻碍,使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认识不够深刻,仇恨政府,改造态度不端正,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把管教民警的依法管理教育误以为是故意跟他过不去。

(3)、罪犯渴求自由的心理。

渴求自由的心理是罪犯承受刑罚心理最强烈、最迫切的心理。

这是因为:剥夺了自由使罪犯失去了很多(原有的地位、荣誉、友谊和爱),失去了自由耽误了前程,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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