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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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1.总则 (3)

1.1目标依据 (3)

1.2适用范围 (3)

1.3编制原则 (3)

2.编制内容 (4)

2.1成果构成 (4)

2.2规划内容要求 (4)

2.3规划图纸要求 (12)

3.成果格式 (16)

3.1纸质成果格式 (16)

3.2电子成果格式 (18)

4.附表 (20)

附表4.1 规划指标体系表 (20)

附表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 (22)

附表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 (23)

附表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4)

附录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6)

附录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8)

附录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 (30)

1.总则

1.1目标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1.3编制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

2.编制内容

2.1成果构成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2.2规划内容要求

2.2.1现状和规划基础

全面分析和评价现状生态环境状况、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等重大问题,以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2.2.2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近期期限宜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远期期限原则上为20年,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期限为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2.3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

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市辖区行政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中心城区范围重合的城市可将两个层次规划内容合并。

县(市)域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县(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县(市)域行政范围。

2.2.4发展战略和目标

凝聚全社会发展共识,形成与“两个一百年”目标相衔接的城市发展愿景。

(1)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本城市特点,确定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城市性质、城市职能,县(市)域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市)域的整体发展定位。

(2)发展目标:围绕战略定位,明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宜居环境建设等规划目标及相应指标体系,做到具体指标可分解、可落实、可评估。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4.1规划指标体系表”。

(3)发展规模: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水、土地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预测规划期内设区市市域城乡人口规模及与其匹配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内规划城乡人口、城镇人口、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应细化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心城区内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生态绿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用地统计表具体参照“附表4.2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附表4.3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附表4.4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5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

(1)区域协调:衔接落实跨区域协调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环境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重点。

(2)空间格局:设区市市域和县(市)域应提出城镇化目标和策略,明确城镇体系结构,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区内各镇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规划布局要点,明确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布局及建设标准。

应按照全域规划、陆海统筹要求,协调衔接各类控制线,整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国土开发强度;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确定相应规模、比例以及管控要求;控制生态廊道,厘清山水林田湖与城市关系,延续历史文脉,展现特色风貌,形成全域理想空间格局。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城镇结构形态控制;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应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以及其他生态、农业空间,并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以及项目负面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宜与生态控制线重合划定。

控制线划定可参考“附表4.5控制线要素构成表”。

(3)城乡用地布局:确定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镇建设用地可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明确城市、镇开发边界外城乡统筹、村庄建设和线性工程的规划要求。

(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功能布局;明确分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研究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明确旧城更新范围、目标和策略。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空间布局可适当简化用地分类表达,提出分区规划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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