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情形下的适用
国际法案例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战争罪

国际法案例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战争罪国际法案例: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战争罪人道主义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也称战时国际人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冲突中无辜平民和战俘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战时的国际人权准则,并确保这些准则在武装冲突中得到尊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国际案例,探讨国际人道主义法与战争罪的关系,并阐明其在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中的重要性。
国际人道主义法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武装冲突情境中,以确保战争双方遵守一定的基本规则。
国际人道主义法来源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以及一些其他国际文书,如日内瓦公约和附加的两个协议。
这些法规确保在战争中保护平民、国际人道主义工作者和战俘的权利,同时限制武装部队的行动。
国际人道主义法旨在减少战争对平民的伤害,并规定了使用武力的一些限制。
然而,实际应用中,不同国家或武装组织可能会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犯下各种战争罪行。
战争罪是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非人道的待遇战俘以及故意破坏文化遗产等。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与国际人权标准中规定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密切相关。
这些战争罪行侵犯了个人的基本权利,破坏了全球和平与安全的基础。
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负责起诉和审判那些涉嫌犯下战争罪的个人。
该司法机构的成立旨在确保战斗人员和领导层为其行为负责。
例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冲突中,国际刑事法院起诉了一些涉嫌犯下战争罪的个人。
这一举措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国际人道主义法对于保护平民和确保武装冲突中的责任应承担起重要的作用。
此外,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在推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守和实施。
这些组织通过监督冲突地区的情况、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援助等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国际红十字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在核查战争罪行以及提供人道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与武装冲突在当今世界,武装冲突仍然是一种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现象。
为了保护无辜的人民和减少战争的破坏力,国际人道法应运而生。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旨在规范武装冲突行为的法律准则,通过限制战争的暴力和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来减轻战争的悲剧性后果。
首先,国际人道法确立了基本的人权原则,强调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
根据国际人道法,任何武装冲突的参与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民众保护的规定,即使战斗正在进行中也不能针对无辜的平民进行袭击。
这种保护原则激励了参与方尽可能减少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伤亡,并禁止采取任何针对个人的残忍行为。
通过确保人权的尊重,国际人道法为战争中的平民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其次,国际人道法还规定了战争中使用武力的限制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武装冲突的各方必须遵循区分性原则,即在攻击目标时必须对军事目标和平民区分开来。
这意味着攻击只能针对军事目标进行,而不能对平民进行无差别的攻击。
此外,使用武力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限制,国际人道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化学、生物或有毒武器以及一些具有特殊残忍性的武器。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人道法试图减轻战争对人民和环境的伤害。
此外,国际人道法还强调了对战俘和被拘留人员的保护。
根据这套法律准则,战俘必须受到合理待遇,包括人道主义关照和正当审判的权利。
这一点在实际中的重要性在二战以后变得更为明显,纳粹德国等国对战俘虐待和屠杀的罪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震惊。
国际人道法的确立意味着对类似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确保战争中的个体受到尊重和保护。
然而,国际人道法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限制。
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执行的困难。
在一些战斗激烈的地区,缺乏执行国际人道法所需的资源和能力,这使得违反人道法的行为难以得到制止和惩罚。
此外,一些非国家行为者,如恐怖组织和私人军事公司,也给国际人道法的执行带来了挑战,因为这些组织通常不受国际法的管辖。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国际人道法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也存在差异。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
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
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
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
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
【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
其主要区别在于: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
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
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这两个领域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和生存权利,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交叉和重叠。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分析其联系和区别。
首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
国际人权法旨在保障个人在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战争还是和平时期,人们都有权利受到保护。
而国际人道法则面向的是战争和武装冲突,旨在保护受战争影响的人民。
因此,国际人道法主要适用于冲突地区,而国际人权法则普遍适用于全球。
其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主体也有所不同。
国际人权法主要将责任归于国家,要求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
然而,国际人道法更关注在冲突中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冲突各方,包括武装组织和国家。
这种分工反映了两者的不同定位,国际人权法更强调国家责任,而国际人道法重在促使各方遵守战争规则。
再者,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之间的联系不可忽视。
尽管它们有着不同的目标和适用范围,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的。
例如,国际人道法中的《国际人道法四公约》明确禁止虐待俘虏和平民,这既是基于人道原则,也涉及到对人权的保护。
此外,人道法和人权法在处理战后调查、司法追究和赔偿问题时也存在交集。
因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结合可以为保护战争受害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然而,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
其中一个争议涉及到两者在冲突中的优先级。
一些人认为,国际人道法应当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因为在冲突中保护被战争影响的人民的生命和尊严至关重要。
但也有人认为,国际人权法应当与国际人道法同等重要,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保障人权,即使是在冲突中。
这种争议也反映了不同观点和背景的人们对于人权和人道的理解和强调。
在适用问题上,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和实际情况。
法官和决策者在适用这两种领域的法律时,应该综合考虑其目的、原则和适用条款,以及特定的背景和环境。
武装冲突法律案例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某国边境地区与邻国发生武装冲突,导致双方大量平民伤亡。
根据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和国际人道法的规定,各国在武装冲突中应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然而,在此次冲突中,某国军队在作战过程中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对武装冲突中的法律适用与个人责任进行评析。
二、案例事实1. 某国军队在冲突地区实施军事行动,针对敌方阵地进行炮击。
2. 炮击过程中,误击了附近的平民住宅,导致大量平民伤亡。
3. 国际社会对此事件表示关切,要求某国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法律适用1.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战争中各方的行为,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根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各国在武装冲突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区分原则:将战斗员与平民、战斗工具与民用物体区分开来。
(2)比例原则:军事行动不应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3)禁止不分皂白攻击:禁止对非军事目标进行攻击。
(4)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武器:禁止使用对平民和战争受难者造成重大伤害的武器。
2.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在武装冲突中,各国应遵守以下原则:(1)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2)保护言论、宗教、集会等基本自由。
(3)保障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四、个人责任1. 国家责任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其军队在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在本案中,某国军队在作战过程中违反了国际人道法,造成了平民伤亡。
因此,某国应承担国家责任,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个人责任根据国际法,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若某国军队指挥官、炮兵等直接参与作战的人员在作战过程中违反了国际人道法,造成了平民伤亡,他们应承担个人责任。
五、评析1. 本案反映了武装冲突中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合同中的战争法律和人道原则

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合同中的战争法律和人道原则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战争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暴力冲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始终存在着。
为了减少战争对人类造成的灾难和损失,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权益,国际社会创建了一系列国际人道法的框架。
而在这些国际人道法框架中,武装冲突合同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合同中的战争法律和人道原则,并分析其在保护战争受害者权益中的作用。
一、战争法律的原则和规定1. 不可任意使用武力的原则在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合同中,第一个重要原则是禁止无谓的使用武力。
这意味着战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正当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战争的合法性以及使用武力的限度,保证了战争行为的合理性和道义性。
2. 区分待遇原则区分待遇原则是国际人道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原则规定了在武装冲突中,各方应当区分待遇平民和战争参与者。
平民享有特定的保护地位,不得成为攻击的目标,并应得到对待和保护。
战争参与者则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减少平民伤亡的发生。
3. 制止酷刑和虐待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酷刑和虐待的原则。
战争虽然是一种暴力冲突形式,但仍然需要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益。
该原则的实施有效保护了受战争影响的人们免受虐待和酷刑的伤害,体现了人道的精神。
二、人道原则的核心内容1. 人道援助原则人道援助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武装冲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方必须尊重和保护人道援助的可及性、中立性和独立性。
这一原则的存在,旨在确保受战争影响的人们能够及时获得紧急援助,维护其基本生活需求。
2. 军事行动限制原则军事行动限制原则是为了规范和限制冲突各方的军事行动,减少战争对平民和民用设施的影响。
该原则包括了明确禁止使用违禁武器,限制使用军事力量的目标和手段等规定,以保障平民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益。
3. 避免无差别攻击原则避免无差别攻击原则规定了武装冲突中各方必须遵守的严格规定。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实施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实施研究在国际法领域中,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非常重要的分支。
它们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的尊严、平等和福祉。
本文将对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进行研究,以探讨它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人道法的实施国际人道法是指那些旨在保护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们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它的实施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遵守。
以下是一些国际人道法实施的措施和机制:1. 国际人道法的普遍适用性: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不分大小。
国家需要承认这些法律原则的普遍适用性,并在国内立法中予以体现。
2. 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确保国际人道法在国内得以有效实施。
这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和法院来审理战争罪行等。
3. 国际人道法的培训和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军队和民众对国际人道法的认识和理解。
这有助于加强人们的遵守和尊重国际人道法的意识。
4.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机制:确保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人员进行起诉和惩罚。
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执法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确保不受到国内政治因素的干扰。
5. 国际人道法的国际合作: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合作和协商,共同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通过建立国际联盟和机构,凝聚各国力量共同维护国际人道法的权威和尊严。
二、国际人权法的实施国际人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范。
实施国际人权法的挑战与国际人道法类似,但有一些特殊的内容:1. 国际人权法的普世性原则:国际人权法强调人权的普世和不可分割性。
各国需要认识到人权不分国界,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人权。
2. 国际人权法的国内立法:国家需要将国际人权法原则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
通过制定和改革法律,确保人权的保护在国内得到充分实施。
3. 国际人权法的监督机制:国际人权法设立了一些监督机构,对各国的人权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家需要充分配合这些机构的工作,并接受其调查和指导。
4. 国际人权法的救济机制:对于人权侵犯的个人,他们需享有救济和赔偿的权利。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战争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法与战争罪行战争罪行,作为国际人道法的一部分,是国际社会最为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之一。
国际人道法是指那些在武装冲突中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的国际法规定。
在国际法中,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因为它确保了武装冲突中的人权保护和战争行为的规范化。
一、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在武装冲突中受到伤害的个人和集体的人权。
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包括:1. 武装冲突中的区别对待原则:根据该原则,战争参与方需要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并且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无辜平民的生命和尊严。
2. 不可抨击的目标原则:根据该原则,战争参与方必须遵守国际法确立的禁止袭击平民、医疗设施、文化财产以及其他与敌对行动无关的目标的规定。
3. 禁止虐待和酷刑原则:根据该原则,战争参与方不得对俘虏或其他被控制的个人实施虐待、酷刑或任何不人道的行为。
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国际人道法适用于任何形式的武装冲突,包括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
在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的主要国际人道法是《日内瓦公约》系列协定。
而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的主要国际人道法是《国际人权法渊源之法语心得(又称罗马规约)》。
三、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构为了确保国际人道法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机构来监督和推动其执行。
其中最为重要的机构包括:1. 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庭负责对犯有战争罪行、种族灭绝罪、人类罪等国际最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追究。
2. 国际人道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International Movement of the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作为一组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组成的机构,国际人道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致力于在武装冲突中提供紧急救助,并推动国际人道法的普遍遵守。
四、国际人道法的重要案例国际人道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逐渐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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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期(总第207期)学术论坛ACADE M I C F ORUMNO.4,2008(Cu mulatively NO.207)论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情形下的适用梁 洁 [摘 要]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它在武装冲突情形下已具有了可适用性,与国际人道法共同保护着冲突受难者的基本权利。
然而,国际人权法毕竟主要适用于和平时期,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区域性人权法院判决尽管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往往是以本区域的人权理念为基础,所确立的人权保护标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些都是在武装冲突情形下适用国际人权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武装冲突;国际人道法;法律适用[作者简介]梁洁,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 西安 710068[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4-0144-05 一、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中的可适用性半个世纪以前,若有人问:“武装冲突中受难者权利是否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答案必将是否定的。
那时的国际人权法刚刚起步,是对二战期间法西斯集权统治和轴心国军队暴行的反应,目标在于确保个人免受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该法被认为只适用于和平时期。
这一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得到了法律研究机构指导思想的强化。
当时负责人权法研究的联合国,建立于二战废墟之上,首要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不愿将武装冲突的讨论列入其工作范围,认为这样做将减损宪章所宣示的反战权的力量,还会动摇人们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能力的信心①。
因而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内容上完全回避了在武装冲突期间尊重人权的问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人权法迅速发展起来,其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不断扩展。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4条第1款中将国际人权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了和平时期以外②。
1968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作为一个转折点,与同年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均明确提到“武装冲突中的人权问题”。
此后充分的国际实践证明了国际人权法在时间效力上的这一延伸。
第三国和国际组织往往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对冲突方行为予以评价,如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前南斯拉夫的武装冲突和军事占领中,违反人权法的行为遭到了普遍谴责,联合国也对违反人权法的行为进行了调查③。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还设有国家办公室,负责监督和促使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人权与人道法的尊重。
当然,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期间的适用要受“克减条款”限制,可继续适用的只是那些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得到保护的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④。
在空间适用范围上,依照大多数国际人权条约的规定,人权法的空间效力仅局限于缔约国的管辖441①②③④1949年当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考虑将何种事项列入编纂范围时,就决定将战争法排除在外。
参见《国际法委员会年刊》(1949)第281页第18段:“人们认为,如果委员会在其工作伊始,就着手此项(对战争法的)研究,公众舆论会把这一举措解释为,它表明联合国对其在维护和平方面所能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缺乏自信。
”该款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国际法院在“核武器案”(Nuclear W eapons Case)的咨询意见中对此予以了重申:“除了第4条规定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可以克减的部分条款之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在战时并不停止适用。
”如对于发生在利比里亚和塞拉里昂的武装冲突,对于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军事占领以及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军事占领,联合国均进行了人权状况调查。
这里所指的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不仅包括主要人权条约明确列举的不可克减的权利,还应包括那些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不可克减的权利。
范围以内①。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条约机构和国家实践对“国家管辖范围”的理解亦不断丰富,认为只要在国家能够有效控制的范围内,国际人权法即具可适用性。
如1991年伊拉克对科威特占领期间,虽然科威特不能被认为是伊拉克的“领土”,也没有国家正式承认伊拉克对科威特的管辖权,但各国仍指示联合国关于被伊拉克占领的科威特问题特别报告员,就伊拉克在科威特尊重或违反人权的情况提交报告。
国际人权机构的判决也普遍把管辖范围解释为有效控制。
如在关于北塞浦路斯的“洛伊齐杜诉土耳其案”(Loizidou v .Turkey )中,欧洲人权法院判称,当缔约国因军事行动而对其领土外的地区实施有效控制时,缔约国就有义务遵守国际人权公约。
国际人权法时间与空间效力扩展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除了那些在紧急状态下可予以克减的部分权利外,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情形下依然有效。
二、国际人权法作为一般法在国际人权法可适用于武装冲突情形之前,冲突方并非无法可依。
国际人道法即专为武装冲突情形制定,它限制冲突方的作战方法与手段,并对武装冲突受难者提供保护。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中的同时适用使得它们在内容上出现了部分重叠。
之所以说部分重叠,一方面如前所述,并非人权法的所有内容在武装冲突期间都将继续适用,受保护的只是那些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直接针对武装冲突受难者提供保护只是国际人道法的内容之一,除此之外,它还要对冲突方的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予以限制。
借用国际法院的话来说,就是“一些权利排他性地属于国际人道法;另一些排他性地属于人权法;还有一些同时处于这两个国际法分支之中”[1]。
内容上的部分重叠必然产生法律规范冲突时何者优先的问题。
对此,国际法院在核武器咨询意见案中曾作了解答。
该案中,有的国家认为核武器的使用将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②及其他区域性人权公约中规定的生命权。
国际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确认,生命权是一项不可背离的权利,这同样适用于武装冲突。
也就是说,即使在敌对情况下对他人生命的任意剥夺也是被禁止的。
但法院同时认为:“任意剥夺生命的标准必须根据可适用的特别法来确定,这一特别法就是:规范敌对行动的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法律。
”[2]显然,国际法院是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原理来解决二者间冲突的。
特别法和一般法本是国内法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不定期地均有效的法律,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或特定主体。
由于特别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为应对特殊情形,对一般法加以变通而制定的,反映了立法机关的明确意图,因而具有优先适用性。
早在罗马法时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Lex Specialist der ogate legi generali )”原则就已形成,当前,它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司法适用原则。
实践中,特别法要么是对一般法的具体适用,要么是修订或背离一般法的例外规定。
但不论何种情形,它们都处于统一的国内法体系中,对二者的甄别与适用一般不存在问题。
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在这一分权式结构中,很难在部门国际法间确立系统化关系。
当某一事项同时处于不同国际法分支的调整范围内之时,法律规则的冲突就时常出现。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在不同背景下分别发展起来的,到了一定阶段后才出现了内容上的重叠,它们之间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因此,即使人们普遍认为,国际人道法专为武装冲突情形制定,与规范同一主题的平时法规则(即人权法规则)相比,应属特别法———具有优先性。
但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确切而言,只是在二者相重叠的范围内,人道法规则才具有优先性。
国际人道法规则优先适用的基础,在于它专为武装冲突这一特定情形制定,在尽量满足冲突受难者人道需求的同时,还要顾及冲突方的军事必要,是军事利益与在武装冲突的具体危险中尽可能保护人类这一人道考虑间达成的妥协。
作为应对特殊情形的变通规定,适用人道法可作为违反人权法规定的正当理由。
如国际人权法禁止对他人生命的任意剥夺,而国际人道法则允许在比例原则的限度内造成平民附带伤亡,行为者不必为此承担法律541①②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就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做了类似规定。
该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责任。
然而,适用国际人道法作为干涉个人权利的合法理由只是它与国际人权法间关系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二者均确认并保护那些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得到尊重的基本人权,尽管这些权利分属两个法律分支,在形成背景或表述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国际人道法对个人权利的基本保证,可看作是国际人权法在武装冲突这一特定情形下的具体适用。
此时,国际人道法规则作为特别法就需在国际人权法这一一般法的背景下来阐释,《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2条对处于敌方控制下的人的待遇就明确规定:“……本部分的规定是对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时保护基本人权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补充。
”而且,随着国际人权法内容的不断丰富,它对基本人权有着详尽的规定,并有大量的判例法支撑,完全可以对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人道法规则起到强化和阐明作用。
三、国际人权法对武装冲突受难者基本权利的保护顾名思义,武装冲突受难者是指那些受武装冲突不利影响的人,具体包括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战俘、失踪人员、被剥夺自由的人、流离失所者及妇女儿童等弱势者。
这些人员在国际人道法下享有一些与其处境相对应的待遇,如伤者病者应受到医疗照顾与注意,冲突各方应采取一切措施查明失踪人员下落,被剥夺自由之人的个人信仰与宗教仪式应得到尊重,不应招募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等。
同时,他们作为个体的人又共同享有一些基本的人道待遇和人格尊严;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不得被施予酷刑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不得被伤残肢体;不得被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等等。
这些基本的人道待遇和人格尊严在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中均有规定。
虽然国际人道法作为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性,但如前所述,国际人权法因其详尽的规定、丰富的实践,能对国际人道法起到补充阐释作用,同样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基本权利。
以最为常见的“人道待遇”为例,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及其他具体条款①均规定,冲突各方承担着给予平民和丧失战斗力人员以人道待遇的义务,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亦将给予人道待遇作为冲突方应提供的基本保证之一②。
但对于“人道待遇”的确切含义相关条约未作具体说明。
只有《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对“不人道待遇”作了界定,即“使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