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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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行业迅速崛起,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丰富的阅读选择。

然而,与此同时,抄袭、侵权等现象也日益严重。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在网络文学领域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仙剑奇侠传》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

经过一段时间,该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取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订阅量。

被告乙某在某网络文学平台上注册账号,开始连载一部名为《剑心诀》的网络小说。

经过仔细对比,原告甲某发现,《剑心诀》与《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涉嫌抄袭。

于是,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乙某是否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摄影等。

原告甲某创作的《仙剑奇侠传》属于小说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乙某的《剑心诀》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与《仙剑奇侠传》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

2. 关于被告乙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甲某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被告乙某的侵权情节、侵权所得以及原告甲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依据了以下几点:(1)被告乙某的《剑心诀》与原告甲某的《仙剑奇侠传》在情节、人物设定、世界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在创作《剑心诀》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创作具有独创性,即被告乙某未能证明其创作与原告甲某的作品之间存在合理差距。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规定十分详细,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深入探讨著作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和保护措施。

二、案例一:关于作品改编权的争议【案情简介】甲公司创作了一部小说,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并播出。

甲公司发现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对其创作的小说享有著作权,包括改编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改编甲公司的作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乙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解析】本案涉及作品改编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对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改编甲公司的作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改编权。

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三、案例二: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争议【案情简介】丙公司创作了一部音乐作品,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将该音乐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下载。

丙公司发现后,将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擅自将丙公司的音乐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下载,侵犯了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案例解析】本案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

在本案中,丁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擅自将丙公司的音乐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下载,侵犯了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侵权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知名作家作品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笔名“青衫”,出版过多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知名出版社,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第三人:某知名作家,笔名“白衣”,曾与原告共同创作一部小说。

原告指控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其作品《红尘》,并在宣传、发行过程中使用了其笔名“青衫”。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其出版的《红尘》系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小说梗概和部分内容改编而成,且已支付了相应的稿酬。

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案件审理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原告作品《红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发行、宣传《红尘》。

3. 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并在全国范围内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4. 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1. 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改编权;(14)翻译权;(15)汇编权。

本案中,原告的作品《红尘》已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某系某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静好》的小说。

该小说于2018年出版,迅速受到读者喜爱,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时光如梦》的小说,该小说与原告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时光如梦》小说,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是:(1)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的《时光如梦》小说与原告甲某的《岁月静好》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连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某因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作家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代表作有《XX》、《XX》等。

被告:乙,某影视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

事实与理由:甲创作的小说《XX》深受读者喜爱,乙公司看中了该作品的市场潜力,欲将其改编成电视剧。

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将《XX》改编成电视剧,并在全国范围内播出。

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XX》属于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

(2)侵权作品:乙公司改编的电视剧。

(3)侵权后果: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甲的经济利益受损。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所得,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著作权侵权预防(1)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许多案例涉及著作权权的归属、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著作权归属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品牌服装的设计商,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为服装图案的设计者,依法享有该图案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乙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设计的服装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例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乙公司系某知名歌曲的词曲作者,被告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1. 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本案中,原告乙公司为歌曲的词曲作者,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2. 侵权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甲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音乐作品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歌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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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 4 万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 177 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 20 年代起至90 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 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 年 1 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 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 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 年 8 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及合理费用 3 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 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

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

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 元及合理费用 1 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要点评析根据《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第二节著作权归属里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款中规定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资料。

经调查显然,汪鑫福的脸谱创作并未得到、研究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持。

因此不属于职务作品。

况且,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2、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元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

3、按著作权归属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的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公民死后所有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都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因此,季成就享有以上著作权。

综上几条著作权法的内容很容易看出,九州出版社等三方侵犯了汪鑫福的署名权和其外孙所享有的复制权等财产权。

案例二: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昆明海棠旅行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案情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

云南旅游信息网(http ://yunnantourism?com?cn )(以下简称云游网)是由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一个集旅游宣传促销、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信息发布等于一体的非经营性网站。

该网站成为了云南省科技厅 2008 年度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扶持的项目之一,并得到了云南省科技厅的 150 万元科研开发经费。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的网站(http ://www?kmht? com?cn)(以下简称海棠网)是由被告开设,用于发布相关旅游信息以及宣传该旅行社等内容。

2009 年 10 月起,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所开设的海棠网上,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

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2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属新类型案件。

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审合议庭通过对互联网“链接”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获取他人网上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站经营者复制他人网站网页源代码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剖析,既解决了纠纷,又体现出较高的审判技巧,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3评析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计算机互联网网络链接的法律问题,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的主要行为表现为越过原告云游网主页,直接对云游网上的“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设置了链接,将其链接至海棠网的“景点介绍”和“民族风情”栏目下。

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

网络链接行为能够引发多种法律问题,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在本案诉讼中,经法院多次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坚持主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只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进行评判。

虽然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被告网站对原告网站内容进行了深层次链接这一无争议的事实,但单从链接这一行为表象,并不能得出被告构成了对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请,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审查被告在编写、制作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从法院确认的事实看,被告昆明海棠旅行社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复制了原告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部分HTML源代码。

该部分 HTML源代码是用于“景点介绍”和“民族文化”两个栏目的网页框架设计,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

HTML( Hyper Text Markup Language,超文本链接标示语言)是计算机程序语言中的一种,专门用于制作网页,其源代码是其软件程序的基本形态和载体。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原告主张其被侵权的 HTML源代码部分,虽然只是用于对网页框架的设计,但该 HTML源代码部分包含对网页背景颜色、字体大小、版面布局、图片和动画等的控制,其在编写之后,是通过计算机浏览器解释执行,并在浏览器上表现出网页形式及视觉效果。

从这个方面来看,该HTML 源代码部分应该是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即该HTML源代码部分应当视为计算机程序而受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在制作其海棠网网页过程中,未经得原告许可而大量复制了原告云游网网页“景区景点”和“民族文化”栏目 HTML源代码,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计算机软件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保彬与南京卷烟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回放1986 年 11 月,南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广泛征集南京市旗市徽图案的建议》,后经批准执行。

1988 年 6 月 22 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确定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后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制作、使用南京市市徽市旗的规定》,明确市徽、市旗不得用于产品商标、包装装潢等纯商业性活动。

1992 年 10 月,由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南京艺术学院美术作品选集》中登载了南京市市徽图案,署以南京市徽设计者保彬。

且在 1989 年 8 月等出版物中介绍保彬作品时均提及南京市旗、市徽图案。

1997年 4 月 28 日,南京卷烟厂在其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图案中使用了南京市市徽图案。

同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市徽市旗图案的决定。

2003 年 5 月 9 日,保彬起诉南京卷烟厂侵犯其著作权。

被告南京卷烟厂辩称,南京市市徽图案的创作是在市政府的主持下并代表市政府的意志进行的,因此市政府是市徽图案的作者,依法享有市徽图案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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