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工伤意外伤害险制度范本

工伤意外伤害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康复、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等费用。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采取措施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六条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并按照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三章工伤医疗救治第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十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工伤康复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康复治疗,提高生活质量和劳动能力。
第十三条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工伤经济补偿第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范本

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项目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施工项目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职工在施工项目中发生工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施工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三)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第七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第九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将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的分包单位,由分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并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3篇)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____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2)引言第一章: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背景与意义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背景:为了应对工作场所中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意义: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能够将风险转移给专业机构,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主体与范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主体:包括雇主、劳动者和保险机构。
雇主需要为劳动者购买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服务和理赔。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范围:包括工作期间的意外事故、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工作期间的职业病等。
具体范围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特点确定。
第三章: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与理赔方式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雇主承担,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一、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降低企业的事故风险,制定本制度。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副组长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对每个员工的保险工作。
3、投保范围为项目部的每个员工,投保期限为建筑工程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日。
4、当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部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
协助有关部门确定事故性质、事故等级、伤害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理赔申请,并及时将保险金发放被保险人。
二、工伤保险
1、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为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项目有分包情况时,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
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开工前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工地设置公示牌。
4、在开工后1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人数发生变化,应按月向社保机构申报增减名册。
5、保险期限为合同中开竣工时间,如工期延期应当提前办理顺延手续。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工伤保险的管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动者,包括在本公司劳动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等。
第三条公司全资工伤保险计划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本市员工和境外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第四条公司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公司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支付给社保机构。
第五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第六条公司设立工伤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交工伤保险申请,并配合调查、核实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治疗救助和补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申请和理赔第九条全体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上级管理员报告,并填写工伤保险申请表。
第十条工伤保险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信息;(三)工伤现场的证据材料,如照片、录像等;(四)如有目击证人,应提供其姓名、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所在部门的上级管理员收到员工的工伤保险申请后,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员工的工伤保险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通知员工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交工伤保险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社保机构收到工伤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决策,并及时向员工发放工伤保险赔偿金。
第十五条员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金的期限为伤病发生之日起,经社保机构确认为伤残的,为受伤当日起。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员工及农民工工伤管理。
3,工伤保险费缴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工伤认定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4.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⑴工伤认定申请表;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劳动保险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劳动保险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员工。
三、保险范围1.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理赔和补偿。
2. 健康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定期体检和健康保险,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
3. 工伤保险: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四、保险责任1.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住院津贴等。
2.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应得的保险待遇,保证员工在获得相应理赔和补偿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支持。
五、保险申请和理赔流程1. 员工如需申请保险福利或进行理赔,需填写保险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2. 公司将对员工提供的保险申请和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向员工发放理赔款项或医疗费用报销。
4. 公司将积极配合员工进行保险申请和理赔的过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2.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保证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七、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1. 公司将定期评估和改进劳动保险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公司将及时关注员工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项目建筑工程保险方案模板

项目建筑工程保险方案模板一、保险目的和范围项目建筑工程保险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风险控制,保障建设项目的利益,降低建设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项目建设能够顺利进行,并在需要时得到赔偿。
建筑工程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期间的一切损失和风险,以及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的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工程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风险。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1. 施工期建筑工程保险责任施工期建筑工程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一切损失险:包括工程现场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雷击、水灾等。
(2)机械设备损坏险:包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损坏。
(3)施工人员意外伤亡险:包括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
(4)工程质量问题险:包括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损失和责任。
(5)突发事件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地质灾害、爆炸等。
保险金额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障工程施工期间的全部损失和风险。
2. 完工保修期建筑工程保险责任完工保修期建筑工程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工程一切损失险:包括工程完工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
(2)施工工程质量问题险:包括工程完工后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损失和责任。
保险金额将根据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和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障工程完工后的全部损失和风险。
三、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计算建筑工程保险费用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工程施工期间的风险和保险金额、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和保险金额等因素。
保险公司将派遣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来支付,通常可以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
四、责任范围和索赔方式1. 保险公司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负有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工程施工期间的损失和风险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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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本项目部员工合法权益,使其在施工中遭受意外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从事水利、市政、交通、房建、机电安装、水电安装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等项目部(含代管工程项目部),均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施工队)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项目部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工程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单(正本)原件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中有工程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支付,分包单位按工程量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5、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部发生保险事故须在24小时以内
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
(1)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复印件在安技部存档);
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
④公安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在安技部存档);
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
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⑤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