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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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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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全面真实的提供干部基本情况,更好的为干部工作服务,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管档单位的管理权限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我区现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主要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相对集中管理,即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分成四大块进行集中管理。

具体说,区委组织部管理党群序列、政府序列干部的档案,同时负责对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局管理教育系统的教职工档案; 区委宣传部管理除教育系统外的宣传系统干部的档案;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企、事业单位聘干、实行聘用化管理干部、事业职工及流动人员的档案;区劳动局管

理企业职工的档案。

二、切实加强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是干部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的任务,因此,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

(一)档案的内容及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

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必须手续完备。

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

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

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4、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 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

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三)收集的方法1、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负责按要求把应归档的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形成制度。

2、各管档单位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应归档的材料。

3、各管档单位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4、各管档单位接到干部任免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情况登记入档案。

三、严格执行转递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转递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干部档案和干部人事材料,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以上及相当县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才能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办转递手续,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转递时应当严密包封,按规定的密级发出。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四、严格遵守查(借)阅档案制度,防止失密现象查(借)阅干部档案,要本着既便于利用,又确保档案安全的原则,做到既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防止失密现象,又能满足有关单位工作的需要,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干部档案的人员应是2 名中共党员干部;查阅前必须填写《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报告表》并由申请单位领导人签批后加盖单位公章,调查材料证明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一律不得查阅干部档案。

(二)查阅干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材料,查阅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三)摘抄档案材料要实事求是,严禁利用个人笔记本摘抄档案材料。除被了解人直系亲属入党、参军、招工、升学等方面重要政审外,其他抄录的材料,主管档案单位一般不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

阅档单位对所抄录的材料用毕要负责及时处理,防止丢失或泄密。

(四)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借出时,借用单位应写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及使用时间,由单位领导签批并加盖公章,经管档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档案借出用毕应及时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借用、查阅干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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