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发[2009]12号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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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整理 - 讲课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 - 讲课

培训课件●一、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整理●二、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三、干部人事档案整理的几个步骤●四、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应注意的问题●五、干部人事档案的查缺一、什么是干部档案及整理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合起来的人人档案。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地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

它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把平时收集而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以个人为单位,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并装订成卷,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精练性、机密性的特点二、干部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基本要求:严格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必须遵守的纪律:(1)必须遵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档案安全;(2)不得私自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或伪造档案材料;(3) 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4) 在整理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材料丢失或泄露材料内容。

三、干部人事档案整理步骤整理干部人事档案,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装订→验收入库通过整理使每本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实用的要求。

(一)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按中央文件的精神,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严格进行(中组发[2009]12号)。

具体做法:1.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是否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是重份、无保留参考价值的一律不得归入干部档案;2.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保障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收集范围。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考核评价、奖惩情况、培训情况、个人申报材料等。

2. 收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或隐瞒事实。

三、收集方式。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采取书面、电子等方式进行收集,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或传播。

四、归档管理。

1. 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档案库,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归档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标准进行,便于查阅和利用,做到信息的便捷和高效。

3. 对于重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当加强备份和保护措施,防止意外损坏或丢失。

五、档案利用。

1.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利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不得随意泄露或篡改档案信息。

2.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

六、监督检查。

1.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以上就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内容,希望各部门和同事们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格等问题探讨

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格等问题探讨

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格等问题探讨作者:李清肖太桃严建南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30期摘要:2009年中组部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容许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可以用16开纸,也可以用A4纸,这为减少人事档案整理的劳动量,提高人事档案的管理效率,开辟了道路。

如何实现两种纸型的兼收,是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很重要的实际问题。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供同行专家研究,供中组部决策参考。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档案装具档案技术标准化一、干部人事档案用纸“兼收”问题的提出2009年中央组织部的《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容许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可以用16开纸,也可以用A4纸。

这一规定是对此前实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用纸规定的修正。

1991年中组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

”中组部1996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四章归档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

”1、人事档案用纸“兼收”的实际意义。

2009年的新规定,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方面,新规定为减少人事档案整理的劳动量,提高人事档案的管理效率,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以一个4500名教职员工(不含聘用制、合同制、集体所有制等)的大学为例,干部人事档案每年新增考核表、工资表等材料会达到万份以上,遇到工资改革等大事,新增材料则可多达两、三万份。

要把这些大多用A4纸做出来的文件变成16开纸型装进各人档案,单裁切这一项工作所花费的人力与精力就相当可观。

可以预见,容许用A4纸,今后的裁切量将大幅度减少,这是将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新规定可以使人事档案用纸与其他办公用纸逐步实行一致的规格。

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新修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浅析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摘要] 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了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是在1996年4月10日中组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以下简称96年《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较中组部1996年的文件归档范围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原则、范围、要求、纪律和监督都做了更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新《规定》已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作为一名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者,自己对新《规定》和96年《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对比,反复的学习和理解,对新《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意义、新《规定》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科学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新修订干部档案材料收集一、新《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任务,顺利完成这些任务,关键是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真正优秀的干部选拔出来,担当重任。

近些年来,各级组织在干部考察的方式方法上有了很大改进,但要全面地、历史地考察和了解干部,坚持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始终是一条重要途径。

而96年《规定》颁布已有十多年,该《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管理的要求。

因此,新《规定》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档案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是新时期新阶段为促进干部档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干部档案工作科学发展的党内重要法规性文献,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快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服务于人事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是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

二、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权威性增强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扩大了规定的适用领域,如新《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全面、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干部的相关资料。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一、收集范围
1. 干部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工作经历等。

2. 干部的培训、学习档案,包括参加培训、学习活动的记录、证书、成绩单等。

3. 干部的奖惩档案,包括受奖励、受处分的事由、日期、决定文号等。

4. 干部的考核档案,包括工作考核、组织考核的结果、评语、意见等。

5. 干部的任免、调动档案,包括任职文件、调动决定、通知等。

二、收集程序
1. 按照干部的任职、调动、奖惩等情况,定期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 由单位派出人员负责收集干部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整理、归档。

三、归档要求
1.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干部姓名的首字母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查找和管理工作的便捷性。

2. 每份干部档案应当有唯一的编号,避免混淆和错误。

3. 档案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删除、涂改或遗失。

4. 档案室应当设有安全设施,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
全性。

5. 如有需要,档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备份或复制,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毁。

四、使用和借阅
1. 人事档案的使用和借阅应当经过审批,并有相关记录,严禁随意传阅和泄露。

2. 如有需要查询、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3. 档案室应当及时提供查询和借阅的服务,并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年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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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
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
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
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
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目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
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l 6开型(长260毫米,宽l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

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09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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