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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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合理。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机构,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组建,并对其评标活动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定。

第三章评标活动原则第七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第八条评标活动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评标活动保密第十条评标活动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复制。

第十二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销毁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保留必要的存档备查。

第五章评标活动监督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评标专家条件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公共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保障政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定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阐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内容和意义,并对其进行深入剖析。

二、评标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公共采购活动评标工作的组织机构,旨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从法定代表人、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中选拔并组成。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评审相关文件及材料,确保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2. 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3. 制定评标标准及评审办法,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4. 根据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并提出中标建议;5. 参与采购合同的签订环节,确保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且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拥有保密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评标方法的制定和实施评标方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评审办法,旨在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

评标方法的制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评审标准及权重: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确定评审标准,并为其赋予相应的权重,以确保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2. 评审流程:规定评标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明确评审活动的起止时间、评标委员会的会议安排、材料提交和审查的要求等。

3. 评审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制定适应性强的评审方法,包括评审表格的设计和使用、评审会议的组织和记录等。

4. 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申诉程序:规定评标结果的公示时限和方式,确保供应商和相关方能及时了解评标结果,并设立申诉程序,以保障评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方法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方法及时进行评审工作,且在评标过程中要保持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干预供应商间的竞争和其他违反评标规定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 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负责评标活动, 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 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 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是在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方法的实施,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就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首先,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招标人代表、政府监管部门代表、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其次,评标方法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既要考虑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又要考虑价格因素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评标方法应当采用多元化的评分方式,综合考虑技术、价格等因素,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还对评标工作的程序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评标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招标工作、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规范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共同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评定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专门机构。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采购单位确定,通常包括相关专家、行业代表和政府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公正。

评标方法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等内容。

评标方法应当充分考虑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合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工作,不得违反评标方法进行评标,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守评标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结果,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保留评标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评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完善评标方法,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机构,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评标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家计委、经贸委等七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2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2001年7月5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号)信息来源:建设局发布时间: 08-05-11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时限:常年公开责任部门:樟树市建设局招标办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给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话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年在中标结采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正)【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等七部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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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办法及其主要内容
本工程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办法:
1.1综合评估法
1.1.1资格审查、综合标和技术标:
1.1.1.1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评标时,资格审查工作未结束之前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工作。

1.1.1.2综合标和技术标: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标和技术标评审,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商务标:
第一步:成本价评审: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二步:评标基准价确定: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评审其投标文件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四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评审其商务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步:针对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方法计算进入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

第六步:得分汇总。

1.1.3 定标办法: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即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人候选人。

1.2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综合标与技术标评标细则
2.1 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因素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监理大纲评标因素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项目监理机构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业绩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5检测仪器与设备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项目负责人答辩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7其它
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成具体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正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投标单位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澄清资料,在规定的时间递交。

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5. 评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处理办法
评标过程中,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的三位四舍五入。

在统计投标人的综合标与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综合标与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

如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投标报价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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