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用香精的相关标准
食用香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用香精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食品中,以改善食品的口感、香气和色泽。
然而,由于食用香精的质量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规范食用香精的生产、使用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食用香精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食用香精的定义和分类(一)食用香精的定义食用香精是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或合成,具有特定香气和香味的物质,用于食品加工,以改善食品的香气和口感。
(二)食用香精的分类1. 天然食用香精:指从动植物原料中提取的香精,如花香、果香、肉香等。
2. 合成食用香精:指通过化学合成方法制得的香精,如合成香料、合成酯类等。
3. 复合食用香精:指由天然和合成食用香精混合而成的香精。
三、食用香精的生产规定(一)原料要求1. 天然食用香精:应选用优质、无毒、无害的动植物原料,不得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处理过的原料。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选用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原料。
(二)生产工艺1. 天然食用香精:应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提取,确保香精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合成食用香精:应采用化学合成方法,严格控制反应条件,确保产品质量。
(三)质量标准1. 天然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要求。
2. 合成食用香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要求。
四、食用香精的使用规定(一)使用范围食用香精可用于食品、饮料、化妆品、烟草等领域。
(二)使用限量1. 天然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香精》(GB 29936-2013)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2. 合成食用香精: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合成香料》(GB 2760-2014)的规定,严格控制使用量。
(三)使用方法1. 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使用。
2. 不得超量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分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 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中必定含有非酶褐变产物。
为发挥食品用香精作用和(或)提高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基础物质(例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稀释剂、溶剂 等)。
企业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鉴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的特定物质。
以液体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以乳浊液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技术要求
原料要求 感官要求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食品用香精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用热加 工香味料的原料和工艺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的规定,植物 油应符合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2021年实施的中国国家标准
01 适用范围
03 技术要求
目录
02 术语和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现行标准号为GB -2020。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术语和定义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料
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食品用香精辅料
对照品 液体香精
乳化香精 浆膏状香精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谢谢观看
由食品用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品 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
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
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注1: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可直接食用。
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
注2: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2.2 食品用香精辅料对食品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增味剂除外)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
2.3 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是指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
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合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
2.4 试样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
2.5 标准样品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
2.6 液体香精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香精。
常温下一般为液体。
2.7 乳化香精经乳化均质得到的水包油的香精。
2.8 浆(膏)状香精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
2.9 拌和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粉末状香精。
2.10 胶囊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 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标签按QB/T 4003-2010的规定。
食用香精国标文件

食用香精国标文件一、前言食用香精是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制造和烹饪中的添加剂。
食用香精具有为食品增添香味和味道的功能,可以提升食品的口感和风味,增加消费者的食欲。
为了确保食用香精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背景食用香精国标文件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制定的文件,旨在对食用香精进行规范和监管,确保其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该标准文件基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践和科学研究成果制定而成。
三、标准内容1. 定义和分类食用香精国标文件首先对食用香精进行了定义,并根据不同的原料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
这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食用香精的范畴和属性,便于进行后续的监管和标准制定。
2. 产品质量要求食用香精国标文件对食用香精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方面。
这些要求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旨在确保食用香精的合格和安全性。
3. 添加限量为了保证食用香精的合理使用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食用香精国标文件限制了其在不同食品中的使用量。
这一部分包括了不同食品种类和食用香精的最大使用量、使用范围等具体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标签和包装食用香精国标文件要求食用香精的标签和包装必须清晰、准确地标注其产品信息和使用方法。
这一要求旨在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食用香精,避免不当使用带来的潜在风险。
5. 检测方法和监管食用香精国标文件提供了一系列的检测方法和监管措施,旨在确保食用香精的质量和安全。
这包括了对食用香精样品的采样、检测方法的选择和操作步骤,以及对生产企业的监测和抽检等方面的要求。
四、实施与监管为了确保食用香精国标文件的有效实施和监管,相关部门和机构应配合执行和监督。
这包括了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监督抽检和质量评估、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自律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五、总结食用香精国标文件是对食用香精进行规范和监管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食用香精的质量安全和合理使用。
食用香精验收标准

食用香精验收标准1.目的明确公司购进的所有食用香精的质量要求,对公司购进的所有食用香精进行检验、验证,确保入库食品香精的质量满足规定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所用香精的质量要求、产品分类、检验方法、包装运输要求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适用于公司采购的所有香精的来料检验、试验和判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T 14454.2 《香料、香气评定法》GB 1886.16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GB/T 14455.3 《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质量要求4.1证件要求资质证明、型式检验报告、随批批检验报告。
4.2质量技术要求4.2.1香精4.2.2香兰素5.抽样要求同一生产日期产品为一批,同一批次至少抽一袋(桶/箱),取样量不少于检测需要量。
6.检验方法6.1外观质量:目测。
6.2色状的检定将试样和标准样品分别置于袋刻度的同体积小烧杯中至同刻度处,用目测法观察有无差异。
6.3香气的评定按GB/T 14454.2-2008的规定。
6.4其他指标检验参照GB30616-2014或GB 1886.16-2015 要求。
7.质量判定及不合格品处置7.1 资质不全的拒收。
7.2 外包装标签不规范的拒收。
7.3 检验异常的拒收。
7.4 经判定为不合格的拒收。
8.运输及贮存要求8.1运输条件运输设备要洁净卫生,无其他强烈刺激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色粉末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起堆放,且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
8.2贮存条件存放地点温度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严防日晒雨淋,严防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以及有腐蚀性的物质混存,产品应存放离地10CM的垫板,四周离墙50CM,垛间应留有60CM以上的通道。
关于香精的法规

关于香精的法规香精是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护肤品、清洁产品等多个领域的化学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来监管香精的使用和生产。
以下是关于香精的法规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欧洲联盟法规欧洲联盟对香精的监管工作主要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
欧盟香精法规主要包括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EC) No 1334/2008以及EU香精修订案施行条例(EU) No 872/2012。
根据这些法规,香精是一种用于赋予食品、软饮料、啤酒、酒类、有酒精的饮料、糖果、甜点和其他复合食品特定气味或风味的物质。
香精必须经过认可,包括对成分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不存在安全风险。
此外,欧盟还规定了香精的使用限量,即在具体食品中的最大允许使用量。
这些限量是基于科学风险评估的结果,根据不同食品类别和消费者群体的暴露情况确定的。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法规美国FDA对香精的监管主要由香精及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IFRA)负责。
IFRA为香精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其中包括对各种香精成分的限量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根据IFRA的规定,香精成分需要通过一系列安全性评估,包括皮肤刺激性、致敏性和毒性等。
IFRA还根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制定了不同场景下的使用限量,比如护肤品、彩妆和家居清洁产品等。
此外,美国FDA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食品添加剂法(FDA Food Additives Regulation),目的是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标签要求。
三、中国香精的法规在中国,香精的监管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负责。
中国香精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其中包括了香精的使用限量和标签要求。
2.食品药品监管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如《食品添加剂注册管理办法》、《香精香料的注册管理办法》等,用于规范香精的生产和销售。
食用香精标准

食用香精标准
食用香精标准是指食品中使用的香精所需满足的一系列质量和
安全标准。
香精是一种用于增加或调节食品香气和味道的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烟草等领域。
食用香精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香精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厂家必须确保香精的质量符合标准,不能含有有害成分和超标物质。
食用香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成分要求:香精的成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添加有害成分和超标物质。
2. 使用限量:香精的使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3. 标签标识:香精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使用名称、用量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4. 生产环境和设备要求:香精的生产必须在洁净、无菌的环境下进行,生产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5. 检测要求:生产厂家必须对香精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食用香精标准是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确保香精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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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精的国标

香精的国标
香精是加入食品中,促进口味、香气、气味的特殊原料,它是一种有机物质,以植物或者动物的萃取物为主要成分制成,具有特定的颜色、味道、香气和气味。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规定香精的分类、使用量、供应资格等。
香精的分类:
一、香味香精:指含有有机物质的香味香精,如肉桂香精、柠檬香精、薰衣草香精等;
二、调味香精:也称作调味料香精,是一种小包装的成品,用来代替自然原料的香料,如花椒香精、胡椒香精、酸辣香精等;
三、防腐剂香精:是一种防腐剂,主要用于酸性食品的防腐,如山梨醇酸酯香精、香草醛香精、乙酸乙酯香精等;
四、果味香精:是利用果实、果肉、果皮所制取的香精,如苹果香精、橙子香精、桔子香精等。
香精的使用量: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香精的总量不得超过1.0g/Kg。
其中,一般干酪制品中使用香精的量为
0.2~0.35g/Kg; 糕点制品中使用香精的量为0.3~0.4g/Kg; 蔬菜冷冻食品中使用香精的量为0.05~0.1g/Kg。
香精的供应资格:
香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使用的原料、产品和生产流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正规的准则,检验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检查,经过检验合格,方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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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MA编号 2940 2525 2929 2178 2179 2056 3316 2057 3584 2567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 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 感官要求:
◦ 色泽、状态、气味
理化指标要求:
◦ 溶解性、纯度、酸值、折光指数、比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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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与已有香料质量规格标准之间的关系
食品用天然香料通用要求
食品用合成香料要求
提取溶剂要求:
工艺必要性 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溶剂使用量 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名单
17种+食品、食品配料、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 依据: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实践法规的规定 目前仅查询到IOFI的实践法规中提出了对食品用天然香料提取溶剂在最终食品中残 留限量的要求,但未制定在香料中残留限量,同时也无相应检测方法,因此本标准 暂未制定溶剂残留限量指标
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规定
◦ 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 允许使用的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名单
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标准
◦ 单一的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标准 ◦ 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
食品用香精的产品标准
◦ GB30616-2014
食品用香精的标识标准
编码 N001 N002 N003 N004 N005 N006 N007 N008 N009 N010 N011 丁香叶油
香料中文名称
香料英文名称 Clove leaf oil (Eugenia spp.) Clove bud tincture (extract) (Eugenia spp.) Clove bud oil (Eugenia spp.) Basil oil (Ocimum basilicum L.) Anise star Hook,F.) oil (Illicium verum
2015/4/19
张俭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食品用香精的定义 食品用香精的管理法规 食品用香精相关的标准
食品用香料是添加到食品中以赋予、改变或提高食 品香味的产品。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物质除 外。 食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等。 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 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 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 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 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 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食品添加剂。
自1958年以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食品用香料列入食品 添加剂范围,对天然和合成香料采取肯定列表的形式管理。 FDA将食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评估等工作交给美国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 协会(FEMA),完全认可其评价结果,并作为国家法规执行。 FEMA以“一般认为安全”列表(GRAS List)的形式,定期公布经过安全 性评估,且认为安全的食品用香料,但不对其质量规格提出要求。 2011年,FEMA公布了FEMA GRAS 25,至此共有2700多种香料可作为 食品用香料。FDA及FEMA公布的食品用香料名单不仅适用于美国,世界众 多国家也全部采用或原则采用该名单。 FEMA负责评价香料,FDA认可其评价结果。FEMA不公布质量规格或者安 全标准,一般接受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的质量规格;对于没有 规格的但是批准使用的原料,由生产商负责它们的安全使用。食品用香料 的质量规格应符合FCC。 目前FCC共收录400多个合成香料标准(可以认为,重要的、用量较大的 香料品种已收录)。对于已经批准,但是未制定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用香 料,由生产商负责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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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 B.1.1 使用目的: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 使用方法: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 可以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范围: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不包括增味 剂 ◦ B.1.2 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自限性 列出了没有加香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类 别 ◦ B.1.3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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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 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 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 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 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 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 外。
◦ 有单独质量规格标准的符合单独质量规格标准的规定 ◦ 没有单独质量规格标准的遵守该标准的规定 ◦ 约有188种制订了单独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以卫生部公告形式发布 的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34项)
适用范围
规定内容
与单个质量规格标准之间的关系:互补关系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天然香料、食品用天然复合香 料、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和合成食品用香料的定义 依据:
FEMA编号 2325 2322 2323 2119 2096 — 2838 3040 2086 2241 2240
丁香花蕾酊(提取物) 丁香花蕾油 罗勒油 八角茴香油 九里香浸膏 广藿香油 万寿菊油 大茴香脑 小豆蔻油 小豆蔻酊
Common Jasmin orange concrete (Murraya paniculata) Patchouli oil (Pogostemon cablin) Tagetes oil (Tagetes spp.) trans-Anethole Anise camphor Cardamom oil (Cardamom seed oil) Cardamom cardamomum) tincture(Elletari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文件《食用香料香精应用指南》 (CAC/GL66-2008) 《食用香料香精术语》(GB/T 21171-2007)等文件的规 定 结合我国食品用香料生产和使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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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9
基本要求
整体情况
标准名称
◦ 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本标准名称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 GB29938-2013,2013年11月29日发布,2014年6月1日实施 ◦ GB2760: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香料品种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1853种(400种天然香料+1453种合成 香料) 卫生部第6号公告(2012年)批准的食品用香料15种,共计1868种 ◦ 适用于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 ◦ 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要求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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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杀菌乳 灭菌乳 发酵乳 稀奶油 植物油脂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新鲜水果 新鲜蔬菜 冷冻蔬菜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原粮 大米
小麦粉 杂粮粉 食用淀粉 生、鲜肉 鲜水产 鲜蛋 食糖 蜂蜜 盐及代盐制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a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用天然泉水和其他天然饮用水 饮用纯净水 饮用矿物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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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S0001 S0002 S0003 S0004 S0005 S0006 S0007 S0008 S0009 S0010
香料中文名称 1,2-丙二醇 丙三醇(甘油) 异丙醇 正丁醇 异丁醇 正戊醇 2-戊醇 异戊醇 1-戊烯-3-醇 正己醇
香料英文名称 1,2-Propanediol (Propylene glycol) 1,2,3-Propanetriol (Glycerol) Isopropyl alcohol 1-Butanol (Butyl alcohol) Isobutyl alcohol 1-Pentanol (Amyl alcohol) 2-Pentanol Isoamyl alcohol 1-Penten-3-ol 1-Hexanol (Hexyl alcohol)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食 品法典委员会(CAC)于2008年发布《食用香料香精应 用指南》(CAC/GL 66-2008)。该文件规定了食品用 香料香精的有关定义,食用香料香精使用的一般原则等。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负责对包括食品用 香料在内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截至2011年,JECFA已经完成2076种化学结构明确的食 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评估工作,同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食 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主要包括含量、香味、溶解度、沸 点、相对密度、折光指数等指标。
2008年12月6日,欧盟公布了《关于食品用香料香 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 应用的法规》(Regulation (EC) No 1334/2008)。
◦ 食品用合成香料和天然单体香料需要通过安全性评估和批准 才能使用; ◦ 而来源于食品的天然复合香料无需经过评估和批准(对于有 大量证据表明至今一直用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的资源材料, 视为食品) ◦ 同时该法规明确对需要批准的食品用香料采取肯定列表的形 式进行管理。在安全性指标的控制方面,该法规规定了不得 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并规定部分这类物质在加香食品 中的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