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基本权利限制比例原则

基本权利限制比例原则
首先,基本权利限制比例原则要求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
这意味着权利的限制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擅自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限制权利必须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在实现特定目的时,权利的限制是不可避免的。
在法律上,权利的限制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没有其他更为适当的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最后,限制权利必须是合理和比例的。
这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不应该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者过度的侵犯。
在权利的限制措施中,应当尽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确保权利的限制与所要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得滥用权力。
总之,基本权利限制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权利限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确保了政府对权利的限制是合法、必要和合理的。
这一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模式及界限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基于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保护公民的安全与利益,国家或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这种限制是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1.公共利益: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当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妨碍公共利益时,政府需要对其进行限制。
比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言论自由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公民权利的冲突:公民的不同权利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解决这种权利冲突,政府需要限制一些权利的行使。
例如,当一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可能会限制他的言论自由。
3.公民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需要对一些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政府可以限制自由聚集、示威和游行的行为。
4.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需要限制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以防止恐怖袭击或其他暴力事件的发生。
1.立法限制:通过立法对一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通过国家安全法、反恐法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
2.行政限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公民的权利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紧急状态、宵禁等措施来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
3.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公民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的自由、言论等权利进行限制。
1.法定原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任意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条件和程序,并确保限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合理性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进行。
政府不能以过度的手段限制公民的权利,应该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3.比例原则: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与所要达到的目的成比例。
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方式

基本权利限制的七种方式及其原则基本权利的限制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平衡的一种手段。
以下列举一些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方式:一、法律限制法律是社会规范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
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地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二、宪法限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通过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律不能违背的,也是限制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行政限制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限制基本权利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授权。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四、司法限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进行裁决。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限制基本权利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授权。
如果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五、道德和社会规范限制道德和社会规范虽然不像法律、宪法、行政和司法那样具有强制力,但是它们在限制基本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道德和社会规范通过社会舆论、文化传统等方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公民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公共利益限制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福祉,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公共利益的概念包括了诸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广泛的领域。
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某些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福祉。
七、紧急状态限制在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非常措施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政府可能会宣布宵禁、实施戒严、限制通信等措施来控制局势和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这些措施可能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它们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措施,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国家安全。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引言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们确保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合法利益,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
这意味着国家应通过立法程序明确规定限制的条件、范围和方式,确保其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标准。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限制措施不会任意滥用或侵犯公民权益。
2. 最小干扰原则在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应尽量采取最小干扰的方式。
这意味着限制措施应该只涉及到必要的范围和程度,并且在达到限制目标后立即停止。
最小干扰原则确保了公民在享受自由和权利时受到最小程度的干扰。
3. 公正平衡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在公正和平衡的基础上进行。
这意味着国家应权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确保限制措施不会对公民造成不合理或过度的损害。
公正平衡原则要求国家在限制权利时考虑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并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
4. 目标合理性原则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有合理且合法的目标。
这意味着国家应明确限制措施旨在实现何种目标,并且这些目标必须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健康或他人权益等合法利益相关。
目标合理性原则确保了限制措施不是出于歧视、报复或政治迫害等不当动机。
5. 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应该是透明和可追溯的。
这意味着国家应向公众公开限制措施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透明度和问责原则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减少不当限制措施的发生,并增加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
结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确保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手段,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性、最小干扰、公正平衡、目标合理性以及透明度和问责原则是限制措施的基本原则。
只有在遵守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在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 李凤亮. (2017). 公民权利限制问题研究[D]. 南京师范大学. - 王晓丽, 张蓉. (2017). 公民权利限制与平衡机制研究[J]. 政治与法律导刊, 2(10), 109-110.。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概念及内涵
基本权利限制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原因,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必 要的约束和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对基本权利的内涵进行解释和界定,也包括 对基本权利的外延进行规范和控制。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 方面:
1、权利的本质: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这些权利 和自由并非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基 本权利进行限制。
1、合理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应该是合理的,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 据。同时,限制措施应该具备正当性,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必要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应该是必要的,即只有当限制措施对于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具有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时,才能实施限制。
3、公正性原则:限制基本权利应该是公正的,即限制措施应该平等地适用于 所有公民,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同时,限制措施的实施应该经过法定程 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研究基本权利限制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 利之间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相 应的法律和政策,以确保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能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我们还 应该权利限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避免出现过度限制或 滥用权利的情况。
总之,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
2、限制的依据: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依据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当基本 权利的行使威胁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时,就有必要对其实施限制。
3、限制的方式: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 政策等。这些限制方式应该在平等、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正当性和限制原则(1)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正当性和限制原则(1)「摘要」现代法治社会,权力以权利为目的与归宿。
不论是权力对权利的积极保护,还是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皆以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
国家基于对人性善恶、权利性质、公私权益的合理考量,获具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之正当性;然循宪政一般原理,其亦需划定自身权力行使的合法维度;惟其如此,方能实现宪政、法治、人权的终极统一。
「关键词」基本权利基本人权权利限制人权保障引言:人权·宪政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
“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
” 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
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
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在此,笔者欲以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为切入点,运用法哲学等基本原理多层面地考究该领域权力运行的正当性根源及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逻辑起点: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一)公民基本权利=明示基本权利+推定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它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赋予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并构成公民维系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所必须的权利基础。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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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监控
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区域,相关部门可以设 置监控设备,以确保公共安全,但需注意保护公 民隐私。
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
政府部门和一些企事业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 集和使用公民的个人数据,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数据安全。
隐私权的合理限制
在涉及刑事调查、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下,相关 部门可以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但需在 法律框架内进行。
• 应对新技术挑战: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可能对 公民基本权利带来新的挑战。未来研究需要关注这些新技术发展对公民基本权 利的影响,以及如何在新技术环境下合理平衡公共安全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
• 公众意识与参与:加强公众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认识和了解,提高公众 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业的进步。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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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种类 •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 完善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CHAPTER 01
引言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安全、自由移动、 居住自由等。
以上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 民主社会的基础。
财产权:公民有权拥有、使用、处分自 己的财产,并享有其收益。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一 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在实 践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 惕,确保这些限制不被滥用 ,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
未来研究方向与发展趋势展望
• 深化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为政策制定提 供坚实的学术支持。
• 国际比较研究:加强国际间的比较研究,探讨不同国家在处理公民基本权利限 制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以资借鉴。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知识讲解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1、对基本权利的限制(1)限制的方式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对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①内在制约所谓内在制约是指基本权利相互之间的制约,即一种基本权利对另一种基本权利的制约,某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对另一主体基本权利的制约。
如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本质上所必然伴随的制约。
②外在制约所谓外在制约是指为实现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而对基本权利所必需设定的且为宪法价值目标所容许的制约。
此处的“秩序、福利及公序良俗”可统称为“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宪法权利配置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运动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个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同一领域相遇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公共利益。
(2)限制的原则①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该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为准。
②平等保护平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立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立法主体在面对境遇相同的公民群体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并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是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即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行为前,应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的公民群体。
三是比例对待,即立法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的不同比重具体配置公民的权利义务。
③比例原则利益均衡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以作出最佳选择判断;亦即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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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本原则(一)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受到限制,但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应实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遵循下述原则:(1)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
不能只见限制,不见权利;(2)法律保留原则。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3)明确化原则。
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的文意,应具体明确;(4)司法审查原则。
对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公民相对人可提起司法审查。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及其限制的必要性
什么叫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学界的解释可谓众说纷纭,但众多的理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宪法规范入手,主张宪法规定的权利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另一类定义着眼点是放在“基本”二字上面,而不在于宪法有没有规定。
笔者赞成第一种理解。
公民基本权利的终极来源问题,主要是一个学术问题,宪法规定范围之外公民是否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我们讨论的是现实生活中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应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
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学者们从不同标准出发,作了不同的分类。
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六个权利群:一是平等权,在我国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二是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
这是公民追求社会发展、实现高层次需求的重要渠道;三是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通信自由与秘密等;四是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这是最古老、最经典的基本权利,也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基本权利;五是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这是发展较快、范围较宽、类型较多的基本权利;六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包括申告权、求偿权、救助权等,也是基本权利的保障机制1]。
还有的将公民基本权利划分为九类:(1)平等权;(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人身自由;(5)宗教信仰自由;(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8)监督权与请求权;(9)特定主体的权利。
对这些分类法,笔者只有一个不同意见:应将公民财产权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一类权利。
公民财产权是一种自由权,对抗国家不当侵犯,公民经济权利是以劳动权、社会保障权为主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主要是公民从国家得到受益的权利。
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民财产权与属于社会权的公民经济权是一对对抗性权利,将它们划为一类并不合适。
依据传统的自由权和社会权二分法,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划分为此两大体系。
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在于:自由权所依奉的理念是自由,社会基本权所追求的价值是实质平等;自由权是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国家不必对自由权做任何的行为。
自由权在其最基本、最狭窄的意义上就是个人排除国家介入私人领域,以确保个人自由决定与自由行动的权利;社会基本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如通过促进就业,弱势群体的生存照顾,社会保障来帮助公民实现。
自由权一般称为公民的消极权利,社会权又称为受益权,一般称为公民的积极权利。
从广义上讲,不论是公民的消极权利还是公民的积极权利,原则上都要受到限制,但限制的原因与方法有根本区别。
从原因上看,公民积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公民,除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外,多数尚未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基本原因还是经济条件的限制,国家财力的不支。
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从限制方式看,一般认为公民积极权利是一种纲领性权利,只有国家立法将其具体化后,公民才能实际享有;公民消极权利是一种具体性权利,国家立法只是限制权利的边界。
因此,我们所讨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原则上仅指对公民消极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能否受限制,能否被其他权益压倒,取决于相应方有没有更高的价值。
公民基本权利非常重要,但无限制的行使会毁损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与自由。
美国著名大法官
霍尔姆斯就说过:“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
”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完全精神领域的权利外,只要权利人行使权利进入行为领域,都应有所限制。
笔者见到的我国宪法学者论及的例外情况只有两处:(1)思想自由。
思想自由不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它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条件,言论自由实际是思想自由的物化形式,故也可以说思想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隐含性权利。
徐显明认为:“思想自由是一种绝对自由,因为思想自由不可剥夺,不能限制,也无法限制。
”3]一般认为,仅属于个人思想记载不流传他人的日记属于思想自由范围,不能凭日记中的“反动思想”予人以罪;(2)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有学者认为,依据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一种绝对权利。
为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公民基本权利应该受到限制,但限制又不是漫无边际的,在实体和形式上都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用后一种“限制”规范前一种限制,防范前一种限制不当损害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讨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不损害基本权利本身原则
顾名思义,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不应该损害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本身。
但在宪政史上,那种限制大于权利的现象并不鲜见。
由于国家可以运用立法等形式限制公民对基本权利享有的程度和范围,本应是宪法下位法的法律侵犯甚至剥夺公民对基本权利的享有是一种真实的危险。
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初,著名政论家米拉波就指出“人权宣言”中就隐含着这种危险,他说:“从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每一步解释中我们都会看到,认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很突出,制宪会议常常由于谨慎而对此加以夸大。
由此便产生出种种限制、周密的预防办法和每一条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
这些限制、预防办法和条件几乎到处都使义务取代了权利,使羁绊取代了自由。
”4]131-132另一位同时代政论家卢斯塔洛指出《:人权宣言》中“‘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而遭受干涉’。
这个条件如同一只箍套,可以任意放松或收紧。
公众舆论对此不接受也是枉然。
”4]132列宁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在宪法表面规定人民享有许多自由,但又通过具体法律剥夺人民的自由。
毛泽东辛辣地痛斥国民党顽固派“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
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丝毫的自由”5]。
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二战后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限制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界线。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自己的国家,人民的国家理所当然应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理论与现实并非总是完全一致。
斯大林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言论出版自由曾有一段很有名的批判,他认为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出版社、报纸等机构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劳苦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只是表现为法律纸面上的权利,不是真实享有的权利。
斯大林的批判有道理。
在西方国家,由于大财团对出版机构的控制,由于劳动群众经济能力的限制,占人口少数的财团势力的声音往往压过多数劳动群众的呼声。
斯大林接着提出,在社会主义的苏联,要对劳动群众的出版权给予物资保障,使之从纸面权利变为真实权利。
苏联1936年宪法据此规定了对劳动者出版自由的物资保障。
但斯大林和苏联1936年宪法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问题:对出版自由的物资保障只能建立在出版真实自由的基础之上。
苏联解体前的苏共领导人利加乔夫,一般被认为是传统派代表人物,批评苏联体制的基本弊端之一是执政党“垄断真理”。
垄断真理,就是社会没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出版自由都没有,又遑论对出版自由的物资保障!
我国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上,很多方面对限制作了最大克制,最大程度不妨碍公民享有基本权利自身。
如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主体按照宪法第三十四条的明文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被选举权享有主体的排除条件仅限于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范围很狭小。
据1981年全国县级直接选举的统计资料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