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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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按照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第一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申请集资建房资格第三条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具有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

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第六条本次拟建设住房套左右,面积约万㎡。

其中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

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本次建设的住房按面积分为㎡㎡㎡㎡㎡和㎡左右六种类型。

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户型面积控制在-㎡。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本次集资建房暂按面积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和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

学校集资房管理制度

学校集资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集资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集资购房的申请、审批、分配、使用、维修、收回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集资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职工的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可申请集资购房:(一)具有我校正式编制;(二)在我校工作满一定年限;(三)家庭住房条件符合我校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集资购房,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二)工作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校成立集资房申请审核小组,负责对教职工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审核小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公布集资房分配名单,并按照教职工的申请顺序进行分配。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集资房分配采用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教职工获得集资房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集资房使用权归教职工个人所有,但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转让。

第十一条教职工在集资房内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建设,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四章维修与维护第十二条教职工应爱护集资房,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第十三条教职工对集资房进行日常维修,但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公共设施等方面的维修,应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教职工在集资房内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收回与处置第十五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集资房交还给学校。

第十六条教职工未按合同约定交还集资房,学校有权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收回的集资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修、拍卖或重新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均属学校行为建设的福利房,按国家房改政策,教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使用权属购房教职工,相关的管理权由学院行使。

学院从为教职工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现有住房,确保学院稳定发展的目标出发,结合国家对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的政策,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照玉溪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的教职工住房是指学院辖区内的:1、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的套房;2、引进人才分配的公有套房;3、按学院租房规定教职工租用的公有套房。

第二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三条自用部位,自住自管。

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与其它家住房无影响关系的内部设施、设备、装修内容和太阳能设备.物业管理的内容就是自用部位以外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实现:1、保证正常生活的水电供给;2、排污、排水,垃圾清运;3、户门以外的环境卫生保洁;4、治安、秩序的管理服务;5、房屋结构、外观、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6、绿化养护;7、健康有益活动的开展,组织或提供方便等。

第三章管理职能和实施方法第四条学院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在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其它职能部门配合,以目标协议形式委托后勤服务中心或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服务。

管理细节在“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树惠园小区住户手册》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协调进行,核心是逐步将教职工住房纳入市场经济管理的轨道,做到管理的规范,收费的合理。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职能第五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1、树蕙园小区,2、校本部住宅区,3、西院住宅区。

由部门工会小组推选各片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片区业主委员会,并产生主任一名,成员四名。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所属的校园内所有教职工住房,包括教职工享有部分产权或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办公地点设在后勤处),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成员由党政办、后勤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奥都集团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二)负责退房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周转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及清房工作等;(三)负责收回房屋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五)负责对出租房屋者进行核实、查处;(六)负责对被查处对象进行停水、停电、安装智能电表及处罚等工作。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五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公有住房(父母子女除外,这部分人员须凭本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

若擅自出租、转让,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第六条凡是违反规定出租、转让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期限为十五天。

对未按规定限期收回住房的,一律停水停电;若出租人为在册职工,从其工资中扣罚2000元;若出租人为校外人员,学校将强行收回该住房。

第七条房屋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一)使用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二)未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三)利用公有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故意损坏公有住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退房第八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须退出原公有住房。

凡不能及时退房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一)签订《退房协议书》,并进行公证,退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按建筑面积400元/m2交纳退房保证金;(三)交纳房租,房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32元;(四)退回的原住房要保证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五)退还住房前,必须结清水电费、采暖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六)对超出退房期限者要扣除全部退房保证金,并收回住房。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学校教职员工住房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教职员工居住环境安全、提升工作效率和增加员工满意度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通过对教职员工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可以确保他们在学校工作期间有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空间。

二、住房选择与配置根据教职员工工龄、职位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学校会提供不同类型和面积的住房供他们选择。

新进职员工会优先提供住房,而且职位较高的员工可以享受到更大、更舒适的住房。

此外,学校还提供婚配房,以满足已婚的教职员工的住房需求。

三、住房分配与申请学校通过住房分配委员会负责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

教职员工可以填写住房申请表,表明他们对住房的需求和个人情况。

然后,委员会会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住房分配。

四、住房维修与保养学校负责住房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住房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状态。

教职员工可以随时向学校报修,学校会及时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此外,定期的保养工作也是必要的,可以延长住房的使用寿命并提升住房的品质。

五、住房费用与管理教职员工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住房费用。

学校会根据员工的收入状况和住房面积等因素来确定住房费用的具体数额。

同时,学校还会建立专门的住房管理部门,负责住房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六、住房违规行为处理教职员工在使用住房过程中,如果有违规行为,如私自改动住房结构或销售住房等,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具体的处罚方式可以是先警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依法解除住房使用权。

这样的管理规定可以有效维护住房管理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七、住房管理改进与升级学校应该不断完善和改进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员工的需求和变化,适时调整住房类型和配置。

此外,学校还可以引入更科学的住房管理技术和方法,提高住房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住房管理的价值与意义学校的教职员工在良好的住房环境下工作和生活,能够更好地发挥工作潜力,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学校通过住房管理规定可以提升教职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和归属感。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前言为了更好地解决某某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特制定此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高校教职工集资购买住房及住房管理等相关事宜。

基本原则社会化管理在管理中,要坚持社会化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共同维护在住房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教职工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精神,积极参与集体事务和管理工作,以共同维护住房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公开透明在住房购买和管理程序中,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公正公平,避免住房购买和管理的不透明和不规范现象的出现。

集资购房流程确定需求在开始集资购房前,教职工应当首先明确自己的住房需求,并进行充分的思考和比较。

确定集资方式根据需求确定购房方式,并确定集资方式,如借贷、股权等共同出资模式。

筹集资金采用比较广泛的方式是采用线上平台进行筹资。

如知名的众筹平台和点对点借贷平台。

也可以采用传统的方式,即个人自愿购买。

购房选址购房选址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签订购房合同采用法定合同方式,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证住房购买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发展与变化,以保障本案的可持续发展。

集资住房管理住房的使用教职工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别使用自己的住房。

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房屋的清洁、整洁、公共卫生状态良好等。

同时,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保持和谐秩序。

住房的维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住房存在损坏或设施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

同时,教职工还应自觉爱护和维护住房公共设施和环境,确保住房的整洁、干净和舒适。

住房的管理在秩序管控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住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在住房管理中,要坚持先发布收费规定,以保证住房管理的公开透明。

同时,在收费标准上,要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民生、对教育事业的贡献,保证费用的公平公正。

集资住房的评估和评价要对集资住房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集资住房的作用。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分配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房改政策的原则;公开、公正、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和规章分配与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工作大局,服务教职工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分配和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领导和按校区(南校区、工学院、医学院)分区分配和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随着条件的成熟,从目前以校区分配、管理为主,逐步向以学校集中统分配、管理为主过渡。

附属单位(一附院、二附院、三附院、四附院、护理学院、医科所)的住房分配与管理相对独立。

第二章分配办法第四条住房的分配权在校分房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

在校分房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三校区分房委员会继续行使分房职权。

原三校区分房委员会成员因缺额太多不能行使职能的,暂由校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离退休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各校区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和若干名教职工代表组成住房分配职能机构,代行分房委员会职能。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由校工会,报请校长办公会同意。

分房委员会(含代行职能机构),参照原三校区分房办法,采用计分排队的方式,进行住房分配。

原三校区分房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引进人才和对学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住房分配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附属单位的住房分配与管理办法,应保持与学校相关政策的一致性,同时其单位住房的分配与管理,必须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可参加新工作地点所在校区的住房分配。

第七条教职工工作地点与实际住址较远的,学校不安排休息用房(指床位、单间等住房)。

第八条凡夫妇双方为XX大学正式教职工(包括附属单位)或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在分房中按双职工对待。

第九条本校教职工调出学校、自费出国,租住公房者应交出原住房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对确有困难,一时不能交出住房者,须签订借房过渡协议,并由学校正式教职工担保,交押金10000元,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1、为避免学校住房流失,教职工不得擅自将所购公有住房转让、租借、出售和赠予他人,确需转让出售者,只能再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学校优惠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购房一定期限后再出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时,按退房当年房屋评估价将其所拥有的现住房所有权出售给学校或本校教职工。

3、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建在校园内的16、18、19三栋住宅以及其他非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不再出售。

教职工确因住房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租用上述住房,并签订租用合同,房租费及水电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租住者调离学校时,或本人在外已购房或租用房闲置三个月者,学校收回其租用的公有住房。

4、教职工租用的学校公有住房,一律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擅自转租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收回其租用的公有住房的使用权。

5、教职工购买的学校公有房(含杂物间),只能本人居住(含子女、父母)或租借给本校教职工居住,严禁租给本校及其家长居住,对外出租的,要到有关单位办理租赁许可证并书面报告学校,其水电费按经营性标准收取,并参照市场价收取住房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费。

6、对未经许可擅自将所购学校公有住房(含杂物间)转让、租借、出售和赠予他人的,学校将停止其住房的水电供应,由学校综治办负责上报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7、教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每年都应按建筑面积(个人产权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应用于统一维修。

购房职工不得随意拆墙(含承重墙、非承重墙、门窗间墙等部位),搭偏、补缺等影响整体建筑及他人的使用安全。

以上办法从8月起实行,对违反上述管理办法的,学校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大学工会

江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地利用好学校房产资源,切实为广大教职工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和房改政策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具有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管理的各校区内住房和校外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包括(1)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指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住房,包括学校周转房部分。

(2)个人产权住房(以下简称“产权房”):指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住房,包括个人依法购买的、产权属于个人的校区内住房。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属地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

学校成套公租房若向教职工出售,按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基价出售。

第四条国资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

第五条教职工住宅区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物业管理,在实行社会物业管理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章产权房管理第六条产权房只能作为居住使用,不得改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严禁在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及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严禁在住房内仓储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产权房闲置的,可在校内出租出借。

产权人负有管理的责任,督促承租人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产权人承担由出租出借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产权房出租出借校内信息平台,出租出借人可到国资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教发(1998)23号)和苏教房办(1998)14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产权房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教职工间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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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某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集资住房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管理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规定,制定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所有教职工在学校集资建设的住宅楼(包括老校区集资楼和西校区全部集资住宅楼)。

二、集资住房的产权归学校和集资户共同所有,集资教职工享有使用权(仅限集资人本人及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和继承权(仅限集资人的配偶和子女)。

三、集资户按照我院教代会通过的《集资建房分房方案》确定分房资格,选定户型和住房,由学校房管领导小组确认后,后勤管理处签发住房使用证,方可领到住房钥匙。

四、住户对住房进行装修时要按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允许破坏房屋结构,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装饰及安全设施不能超出外墙体。

因装修或私拆乱建造成影响校容校貌、破坏房屋结构、给其他住户造成不便等问题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装修户承担,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还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集资户对集资房不准进行外部改造。

确需进行室内改造时,必须征得学校的同意。

具体程序是:1、个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提出改造理由和设计方案,经基建处审核同意签字后,报后勤管理处;2、后勤管理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物业公司。

住宅室内改造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不得拆除或掏空承重墙体;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如单元楼的公共楼梯间、楼梯、屋顶等),不得给邻居及他人造成不便和影响。

改造费用自理。

改造部分与原房产作为一体,纳入学校房产、物业管理范畴,按照学校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教工住宅区的水电暖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及室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费用学校支付。

室内零星维修及费用由住户负责。

七、住户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意识,睦邻友好,文明居住,共同创造、维护、保持好住宅区的居住环境。

对施行物业管理的集资住宅楼,住房人要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物业管理,按时缴纳水、电、暖、汽、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

八、集资户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居住的集资房,按调离时的市场价卖给学校,由学校转售给无房教职工。

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准将集资住房私自出售、租赁、转借、转让给他人。

九、集资房卖给学校,应经过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平顶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扣除学校土地使用金和建房过程中学校投入的报批、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外水、电、暖、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费用后确定房价。

集资房卖给学校时,室内外装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购买。

确具资产价值的经学校同意后按照评估价格收购。

十、学校购回的住房转售给无房教职工时,由需房人(在编无房教职工)提出申请,经学校对申请人资格审核,按照规定的积分办法积分排序,确定分房顺序。

待申请人交付全部价款(学校收回价)后才能获得住房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十一、集资教职工可以将近期不居住的集资房(一年以上)进行初步装修,地坪、墙壁、卫生间、厨房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向学校房管部门申请校内出租。

学校房管部门根据房源和无房教职工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以高于教工周转房屋管理费的价格,适时组织出租,以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实际问题。

十二、对违反规定,擅自改造、私自出售、租赁、转让、转借、购买住房的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人检举经查属实,学校采取批评教育、停水停电等措施予以制止。

对严重违反规定,性质严重,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以扣发工资,收回住房或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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