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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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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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概述考核知识点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法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

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国内法、国际法、私法性、公法性)②技术性(伦理性的规范、技术性规范)③营利性④安全性商法的基本原则—①提高交易效率原则(时效短期化、交易定型化)②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组织设立准则主义、有限责任、风险分散、财产维护、避免商事组织解体③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诚实信用交易)④安全交易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主义)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总和。

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构。

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商主体:又称商主体或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特征—①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人③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④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商主体的分类、商法对不同商主体的不同要求:1、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是指依商法的规定从事商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主要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和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联合体;商法人:又称“营利性法人”或“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经营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法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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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1、商的含义英文 Commerce,意指贸易、商业、商业活动中文除上述含义外尚有商人之意《汉书?食货志上》:本,农业也;末,工商也。

法学含义上的商有如下基本特征:? 营利性,即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和动机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营业性,即从事营业的主体总是持续地进行营利性行为。

第一节:商法概述2、商法的概念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商事关系包含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是指商主体因其商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P1)二、商法的内容第一节:商法概述四、商法的立法模式1、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P6即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法典,并以商法典统领本国的商法。

2、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而是将有关商事法的相关内容纳入民法典中。

3、我国的商事立法第一节:商法概述五、商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便捷原则? 时效短期化? 交易定型化? 资产证券化2、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采取外观主义,增强交易的确定性? 采取严格责任,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第一节:商法概述六、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P121、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适用顺序不同? 商法更加体现私法公法化的特点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法律属性不同3、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地位不同? 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不可任意放弃和转让;商事主体的权利可依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第二节: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与分类1、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商事主体、或者商人。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商法学(学习理解)

商法学(学习理解)

商法学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商法的这一定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作为自己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另一方面,它说明商法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根据商事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传统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的公共管
理关系,私法调整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区分商事财产关系与非商事财产关系的根本标准在于这种财产关系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根本特征。

3、商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1)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理解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它是对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再调整或再分工。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商事具有优先的效力,但民法也起到一般和补充的作用。

也就是说,商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尤其是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2)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性
民法是权利法,是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而商法是财富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关系。

第一,财富的增长与所有权的分离
第二,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第三,。

商法学

商法学

公法调整的是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 私人之间的关系。商法是一种私法,自然它 所调整的是一种私人关系。但商法不调整全 部私人关系,它只调整私人财产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 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 支配或者命令另一方的问题。
商事行政法规是我国商法的另一类重要的制 定法渊源。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性规则。
地方法规是商法的又一制定法渊源。
不同层次的商法渊源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为重要的商法渊源。
(但其制定法的单位越来越重要。)
(3)司法解释
投资责任有限性的另一个例子是破产制度的 采用。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只以其现 有实际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无论是股东有限责任还是企业破产制度,实 质上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其存在前提。 债权人承担了一部分投资风险责任,投资者 的投资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
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商业信用增加,但却抑 制投资;采用有限责任,虽然债权人的风险 增加了,但却刺激投资。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种商事交易法中,除 了合同法属于单纯的交易法之外,其他交易 法均存在着有关主体的内容,如证券法中关 于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 纪公司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 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商业 银行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的规定。采取这种 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保持法律结构的完整性。
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商法在对待投资责任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有限 责任为原则,无限责任为辅助。商法中也存 在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的责任,个人独资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等。 但从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看,以有限责任为 主导已经成为现代商法的显著特征。

商法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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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定义三、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四、性质五、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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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法概述
目次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商法的体系和内容
第五节商法的价值和地位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概念
〖台湾〗张国键《商事法论》:
1. 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商事中介,如代理等)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
在法学上,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与分类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二)广义商法与狭义商法
(三)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
(四)大陆法系商法与英美法系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二)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三)营利性。

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四)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演进
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

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基础。

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

带有一定的国际性。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一)法国
1673年《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事敕令》。

1807年《法国商法典》。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
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

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反映了资产阶级消除身份等级观念的思想。

(二)德国
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客观主义原则。

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

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

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

(三)日本
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四)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

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

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国诞生。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五)中国
中国近代的商事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

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

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一)动态化。

(二)技术化。

(三)融合化。

(四)国际化。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是民商法的精神,尽管民商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须用得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商法将不成其为民商法。

‛(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二)效益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使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大化,不仅是经济学的目标,也是法学的目标。

民商法作为私法,也必然以追求效益为价值取向。

(三)效益至上,兼顾公平
当公平和效益原则发生冲突时,哪个更为重要?
商法和民法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强调公平至上。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强调的是效益至上:第一,经济原因----市场经济;第二,法律原因----商法规范的技术性。

二、安全至上,兼顾效率原则
(一)效率与效益
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
(二)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政府干预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
(三)安全至上
三、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同的。

民法中固然存在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商法中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

(徐学鹿:《商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第四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
(一)在地域上看,存在差异性。

两大法系不同,同一法系各国也不一致。

大陆法系商法称为‚commercial law‛
英美法系则称为‚business law‛,‚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二)在时间上看,具有发展性。

现代商法较之传统商法有很大的发展,其体系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三)在趋势上看,具有趋同性。

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的体系也正在趋
于融合,差异越来越小。

二、商法的渊源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与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等。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第五节商法的价值与地位
讨论:
商法的地位?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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