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

【1】刑法的渊源

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

【2】刑法的机能

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

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4】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

○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

【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5】刑法规范

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

法规范。(即罪刑规范)

2、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具有密切联系。但是规范与条文并非

等同。

3、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即是指示或命令司法工作人员

如何裁定、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犯罪如何科处刑法的法律规范。

4、刑法规范也是行为规范。

5、刑法规范的实质是法益保护规范。

【6】刑法解释的方法

1、分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2、文理解释的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

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3、论理解释的概念: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由、理由、沿革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4、论理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

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7】刑法的基本原则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

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

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3、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

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

4、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传统基础:三权分立思想与

心理强制说。○2现实基础(即现在一般认为):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民主与自由)。

5、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

的侧面”

6、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的侧面要求:○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

义)。这是对罪刑法定中“法”的要求。○2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并非禁止一切事后法,而是禁止事后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但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禁止不定期刑,但并非禁止一切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

7、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要求:○1明确性(即刑法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排斥含混模糊的立法语言与规范)。

○2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8、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适

当改变观念。○2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3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4实现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9、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

条)

10、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

地认定犯罪○3平等地裁量刑罚○4平等地执行刑罚。

1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内容:○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

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第5条)

【8】刑法的溯及力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

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3、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

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4、【注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

为时的法律。(刑法第12条的司法解释)

【9】但书

1、含义:法律条文中“但”或“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

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

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

前提的句法模式。

2、当同一条款前段与后段的意义发生转折时,使用但书。【10】犯罪的法定分类

1、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的分类。

2、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性质,将犯罪分为10类: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

责罪。

3、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对犯罪做如下分类:○1国事犯罪

与普通犯罪○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4亲

告罪与非亲告罪○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11】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12】犯罪构成要件

1、含义: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

一形成犯罪构成。

2、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1含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称具体的构成要件,是指具

体犯罪(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法律标志。

○2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要遵循的原则: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律特征与实质特征相统一原则、违法性与有责性相一致的原则。

○3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还应掌握科学的确定方法是:把握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之间的关系;把握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

把握刑法条文的统一性,包括刑法条文的体系性与统一条文内部的协调性;把握空白刑法规范中指明的参见法规;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含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即犯罪

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构成

要件。

4、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的分类:○1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要件)

是表明行为违法性的要件,其内容为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奠定基础、提供根据,因而也可以称为违法构成要件。○2主

观要件(即犯罪主观要件)是表明行为的有责性的要件,其

内容为有责性(非难可能性)奠定基础,提供根据,因而也

可以称为责任构成要件。

【注】: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过失、目的与动机);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13】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1、概念:犯罪构成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组成,

各个要件也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素。

2、分类:○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管的构成要件要素○2作为

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作为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

○3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4积极的构

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6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

的构成要件要素。

【14】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性,而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15】客观构成要件的特点:○1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2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的客观要素○3客观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6】客观构成要件的机能:○1自由保障机能(即罪行法定主义的机能)○2犯罪个别化机能○3故意规制机能○4违法性推断机能

【17】行为主体

1、概念: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2、分类:自然人和单位

3、自然人

特殊身份的含义: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2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

○3身份犯的含义: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

○4身份犯的分类: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注】:○1真正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身份就是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2不真正身份犯: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临时具有的身份。

○6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是只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正犯)而言。

○7刑法将特殊身份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原因是:◇1有些犯罪只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2有些行为只能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其法益侵害性才能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3为了保护特定法益,将某种犯罪作为加重类型,而规定特殊身份。◇4有些不作为性质的犯罪,由于相关法律只是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故只有具有该特定身份的人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8特殊身份的分类: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注】:常见罪名关于身份的要求:(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第254条),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第294),渎职犯罪。①放纵走私罪(第411条)的定罪身份:海关工作人员。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的定罪身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③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的定罪身份: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诬告陷害罪(第243条),非法拘禁罪(第238条)。(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的犯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4)没有身份规定的易混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4、单位

○1单位犯罪概念: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特点:◇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4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要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以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以刑

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5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3单位行为主体的特殊要素: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

【注】: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三种不得以单位犯罪论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18】实行行为

○1概念: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实行行为并不意味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3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或条件)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性行为。

○4直接正犯:实行行为以行为人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行为原则。

○5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

【19】结果加重犯

○1概念: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主要表现在:基本犯为抽象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抽象的危险发展为侵害结果时,该结果可能成为基本犯结果的加重;基本犯为具体的危险犯,而行为导致具体的危险发展为侵害结果时,该结果是基本犯结果的加重;基本犯为侵害犯,行为导致性质相同且更为严重的实害时,该严重实害是基本犯结果的加重。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1)故意+过失:故意伤害致死;(2)故意+故意或者过失:抢劫致人死亡;(3)过失+过失:危险物品肇事。】

○5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20】因果关系(案例分析)

【21】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注意法条的分析)

【23】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它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发行彩票。二是法律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如国外的堕胎行为)。三是职权(职务)行为,如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四是权利(义务)行为,如一般人扭送现行犯。

2、正当业务行为。它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业务是指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新闻报道、职业体育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治疗行为(人体实验不属治疗行为)。

3、被害人的承诺

4、自救行为。它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5、推定的承诺

6、自损行为

7、义务冲突

【24】故意

1、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3、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直接故意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的概念: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7、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a.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b.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行为人所明知的是哪一种情况,应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准,不以客观事实为准。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c.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

8、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9、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0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11、故意的认定:(1)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2)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单纯的认识(反对双重罪过)(3)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

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多属于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此外,在个别情况下,分则的“明知”主要是作为总则中的过于自信过失的具体化而规定的(4)犯意转化、另起犯意与行为对象转换犯意转化: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

题。另起犯意: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l)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

【注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25】过失

1、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责任形式。

3、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成立条件:○1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

○2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

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

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结果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并

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后者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

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放在公路

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一个瘦小精神病人,属

于意外事件。)

5、过于自信的过失概念: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6、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a.认识因素:预见与明

知;b.情感因素:轻信与不关心;c.意志因素:希望不发生

与放任发生。

【26】法定年龄的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

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责任时期。

3、【注意】: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达到重伤程度)论处的情形:1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伤害被拐卖人的(达到重伤程度);

247条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333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②“强奸”包括奸淫幼女(注意14-16周岁男少年的特殊性)。

注意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强迫卖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③

“抢劫”不限于抢劫财物的犯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抢劫罪不仅包括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与转化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④“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⑤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包括了上述8种犯罪行为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⑥行为人既可以是八种罪的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即行为人对这八种罪仅实施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7】犯罪预备

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

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2、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28】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

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9】犯罪中止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成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3中止的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的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0】教唆犯

1、概念: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2、成立条件:○1教唆对象(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应肯定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3、认定:○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31】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1、主犯的概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主犯的分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的处罚原则: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2】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1、概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3】主刑、附加刑

1、主刑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看法条32至60条

【34】累犯

1、种类: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2、一般累犯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一般累犯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特殊累犯的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特殊累犯成立条件:○1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6、累犯的法律后果:一者应当从重处罚;二者不能适用缓刑;三者不能适用假释。

【35】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6】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元素化合物”知识模块 1.碱金属元素原子半径越大,熔点越高,单质的活泼性越大 错误,熔点随着原子半径增大而递减 2.硫与白磷皆易溶于二硫化碳、四氯化碳等有机溶剂,有机酸则较难溶于水 3.在硫酸铜饱和溶液中加入足量浓硫酸产生蓝色固体 正确,浓硫酸吸水后有胆矾析出 4.能与冷水反应放出气体单质的只有是活泼的金属单质或活泼的非金属单质 错误,比如2Na2O2+2H2O→O2↑+4NaOH 5.将空气液化,然后逐渐升温,先制得氧气,余下氮气 错误,N2的沸点低于O2,会先得到N2,留下液氧 6.把生铁冶炼成碳素钢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除去生铁中除Fe以外各种元素,把生铁提纯 错误,是降低生铁中C的百分比而不是提纯 错误,自然界钾元素含量不低,但以复杂硅酸盐形式存在难溶于水 8.制取漂白色粉末、配制波尔多液以及改良酸性土壤时,都要用到熟石灰

正确,制取漂白色粉末为熟石灰和Cl2反应,波尔多液为熟石灰和硫酸铜的混合物 9.二氧化硅是酸性氧化物,它不溶于酸溶液 错误,SiO2能溶于氢氟酸 10.铁屑溶于过量盐酸,再加入氯水或溴水或碘水或硝酸锌,皆 会产生Fe3+ 错误,加入碘水会得到FeI2,因为Fe3+的氧化性虽然不如 Cl2,Br2,但是强于I2,在溶液中FeI3是不存在的 11.常温下,浓硝酸可以用铝罐贮存,说明铝与浓硝酸不反应 错误,钝化是化学性质,实质上是生成了致密的Al2O3氧化膜保护着铝罐 12.NaAlO2、Na2SiO3、Na2CO3、Ca(ClO)2、NaOH、C17H35COONa、C6H5ONa等饱和溶液中通入CO2出现白色沉淀,继续通入CO2至过量,白色沉淀仍不消失 错误,Ca(ClO)2中继续通入CO2至过量,白色沉淀消失,最后得 到的是Ca(HCO3)2 13.大气中大量二氧化硫来源于煤和石油的燃烧以及金属矿石的 冶炼 正确 14.某澄清溶液由NH4Cl、AgNO3、NaOH三种物质混合而成,若加入足量硝酸必产生白色沉淀 正确,NH4Cl、AgNO3、NaOH混合后发生反应生成[Ag(NH3)2]+加 入足量硝酸后生成AgCl和NH4NO3 15.为了充分利用原料,硫酸工业中的.尾气必须经净化、回收处理 错误,是为了防止大气污染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高中化学易错知识点总结 1、羟基就是氢氧根 看上去都是OH组成的一个整体,其实,羟基是一个基团,它只是物质结构的一部分,不会电离出来。而氢氧根是一个原子团,是一个阴离子,它或强或弱都能电离出来。所以,羟基不等于氢氧根。 例如:C2H5OH中的OH是羟基,不会电离出来;硫酸中有两个OH也是羟基,众所周知,硫酸不可能电离出OH-的。而在NaOH、Mg(OH)2、Fe(OH)3、Cu2(OH)2CO3中的OH就是离子,能电离出来,因此这里叫氢氧根。 2、Fe3+离子是黄色的 众所周知,FeCl3溶液是黄色的,但是不是意味着Fe3+就是黄色的呢?不是。Fe3+对应的碱Fe(OH)3是弱碱,它和强酸根离子结合成的盐类将会水解产生红棕色的Fe(OH)3.因此浓的FeCl3 溶液是红棕色的,一般浓度就显黄色,归根结底就是水解生成的Fe (OH)3导致的。真正Fe3+离子是淡紫色的而不是黄色的。将Fe3+溶液加入过量的酸来抑制水解,黄色将褪去。 3、AgOH遇水分解 我发现不少人都这么说,其实看溶解性表中AgOH一格为“—”就认为是遇水分解,其实不是的。而是AgOH的热稳定性极差,室温就能分解,所以在复分解时得到AgOH后就马上分解,因而AgOH 常温下不存在。和水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在低温下进行这个操作,是可以得到AgOH这个白色沉淀的。 4、多元含氧酸具体是几元酸看酸中H的个数。 多元酸究竟能电离多少个H+,是要看它结构中有多少个羟基,非羟基的氢是不能电离出来的。如亚磷酸(H3PO3),看上去它有三个H,好像是三元酸,但是它的结构中,是有一个H和一个O分别和中心原子直接相连的,而不构成羟基。构成羟基的O和H只有两个。因此H3PO3是二元酸。当然,有的还要考虑别的因素,如路易斯酸H3BO3就不能由此来解释。 5、酸式盐溶液呈酸性 表面上看,“酸”式盐溶液当然呈酸性啦,其实不然。到底酸式盐呈什么性,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这是强酸的酸式盐,因为它电离出

沉积相知识点复习 (5)

长江大学地球科学系试卷 一、填空题( 每空0.5 分,共10 分) 3 、一般说来,层状叠层石生成环境的水动力条件①__________ ,多属②__________ 的产物;柱状叠层石生成环境的水动条件③__________ ,多为④__________ 的产物。①较弱,②潮间带上部,③较强,④潮间带下部至潮下带上部。 6 、Young et al.(1972) 以潮汐作用带为形式的相带模式包括①__________ 、②__________ 、 ③__ ________ 和④__________ 四个相带。①潮上带,②潮间带,③局限潮下带,④开阔潮下带。 7 、第一部系统论述我国各地质时代的沉积岩层的古地理轮廓的专著是①__________ 编著的② __________ 。①刘鸿允,②《中国古地理图》。 1 、相标志是相分析及岩相古地理研究的基础,可归纳为①__________ 、②__________ 和③ __________ 三类。①岩性标志,②古生物标志,③地球化学标志。 6 、Laporate(1969) 以潮汐作用划分的相带模式包括①__________ 、②__________ 、③ __________ 和④__________ 四个相带。①潮上带,②潮间带,③潮下带上部,④潮下带下部。 7 、米德尔顿和汉普顿按支撑机理把沉积物重力流划分为四种类型,即①__________ 、②______ ____ 、③__________ 和④__________ 。①碎屑流,②颗粒流,③液化沉积物流,④浊流。 5、按照地貌特点、水动力状况和沉积物特征,可将砂质高能滨岸相划分为①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③____________和④___________四个亚相。①海岸沙丘、②后滨、③前滨、④近滨。 6、欧文(Irwin,1965)根据潮汐和波浪作用的能量,将陆表海碳酸盐沉积作用环境划分出了三个能量带,即①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和③____________。①远离海岸的X带(低能带)、②稍近海岸的Y带(高能带)、③靠近海岸的Z带(低能带)。 三、比较下列每对术语的异同点( 每小题 4 分,共32 分) 4 、泥岩与页岩——均为粘土岩,前者无页理,后者有页理。 5 、沉积相与岩相——岩相与沉积相是从属关系。沉积相是沉积环境及在该环境中形成的沉积岩(物)特征的综合,而岩相是一定沉积环境中形成的岩石或岩石组合,是沉积相的主要组成部分。 6 、河控三角洲与浪控三角洲——为不同作用所控制形成的三角洲。河控三角洲是以河流作用为主形成的三角洲,是高建设性的三角洲,形态上呈鸟足状或朵状。浪控三角洲是以波浪作用为主形成的三角洲,是破坏性的三角洲,形态上呈鸟嘴状。 7 、内波与内潮汐——内潮汐是内波的一种特殊类型。内波是指存在于两个不同密度的水层界面上或具有密度梯度的水体之内的水下波(LaFond,1966 ),内波的振幅、周期、传播速度、深度的变化范围都很大。其中周期与半日潮或日潮相同的内波叫做内潮汐。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9易混易错知识点汇总

易混易错知识点总结 一、人民当家作主 1.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8.我国公民有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 二、我国的经济成分 1.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2. 【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 4.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国有经济】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三、中国走向世界 1.改革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对处开放】 2.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 3.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 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四项基本原则】 3.对外开放是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力源泉、不竭动力。×【改革开放】 4.党和国家始终把民生问题、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首要工作、中心工作、工作中心、工作重心、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5.我国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原则,不是根本任务) 6.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共同富裕。×【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科技成就、人与自然 1.党和国家的各种措施有利于实现各族人民的同步富裕(同等富裕、同时富裕)。×【共同富裕】 2.党和国家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绝对公平与正义。×【“绝对”删去(公平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 3.我国的科技实力不断增强,已经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部分(某些)领域已经跻身世界先进行列。】 4.我们要战胜自然、改造自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六、法治的国家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方略(治国方略)】 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全体公民)。×【广大人民群众】 3.最有效、最可靠最重要的规则是道德。×【法律】 4.依法治国和以德国(法律和道德),依法治国(法律)更重要,更有效。×【两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地史学复习重点汇总+中国地质大学.doc

沉积环境: 一个具有独特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的自然地理单元 沉积相——反映沉积记录成因(环境、条件和沉积作用)的岩石特征和生物特征的综合。即沉积记录成因的物质表现。生物相岩相 相变——地层的岩石特征和生物特征及其所反映的沉积环境和沉积作用在空间(横向)上的变化。 相分析——综合地层的岩石特征和生物特征,推断其成因(沉积环境和沉积作用)瓦尔特相(定)律亦称相对比原理 :只有那些目前可以观察到是相互毗邻的相和相区,才能原生地重叠在一起; 即在垂向上整合叠置的相是在侧向上相邻的沉积环境中形成的。 “The past history of our globe must be explained by what can be seen to be happening now” (James Hutton). It was named Uniformitarianism by Charles Lyell (1830; Hutton, 1795) Sed. Facies indicators——the physic, chemic and biologic characteristics which indicate sedimentary environments, processes and conditions. 。。。。。。 地层:各种层状岩石的统称.包括所有的沉积岩,部分火成岩和变质岩. 地层学:研究层状岩石形成的先后顺序、地质年代、时空分布规律(狭义)和形成环境条件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地质学分支学科.她的核心目标就是建立地球科学的时间坐标。 地层叠覆律: 原始地层自下而上是从老到新的(上新下老) 原始水平律: 地层沉积时是近于水平的,而且所有的地层都是平行于这个水平面的(水平摆放). 原始侧向连续律: 地层在大区域甚至全球范围内是连续的,或者延伸到一定的距离逐渐尖灭(侧向连续)。 化石层序律:不同时代的地层含有不同的化石,含相同化石的地层其时代相同。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 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语文易错知识点汇总

语文易错知识点汇总一易错的字音字词易错读音1 ǐ)户q)绮(nún tùh)馄饨(nùn dùhì)灯混沌(chǐ)梁白炽(j脊()头攻讦(núx噱()喷nēp)沱大雨香喷喷(ngāp)滂(èxié)跑马卖解(ji )气íp)头倔脑倔脾(èju)倔(?uq?gé)强枸杞(ju)香倔(nèp()然iěfù)立斐(chù)立矗(zhì)古不化伫(nú)撼树泥(fíp蚍蜉()闻iēfì)子手绯(gu)刽(iàkuú)市侩(rèni嗫嚅(易错多音字2 炮、菲易错词语3 平心而论挖墙脚老生常谈明信片食不果腹大满贯启事文身亟待爆冷门凑合履新埋单出其不意出奇制胜挑肥拣瘦=一如既往继往开来捡(拾取)拣(挑选)买单工力悉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顶礼膜拜倾轧毋庸置疑荟萃萃取易错词义4 没工夫)-武术)工夫(时间/罚不当罪(罚重了)功夫(同工夫完成某项工作的人力)/功效)工力(力量和本领/功力(功夫和力量二易错的病句类型)搭配、用词不当1(,关键时期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世界观的正是(正处在)青年学生1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和有关组织对他们的双休日是该好好关心一下了。读者在学习英语句型方面起举一反三的作用。引导(对)本书作者希望本书能2,她纵横,对她来说,

是一次史无前例的的“长征”医学尖端—癌症攻克当代3。医学独创自己的提出中西,博采众长,千年求索,推陈出新,,有鲤鱼跳)岁月verb蹉跎(和青春往事了自己的自述在这本新书里,冯小刚4龙门,有对生活的坦白,更有对朋友的怀念。。兴趣(?)和浓厚的关心了极大的表示科技界的同志对这一问题5(多重否定)收集邮票。无时无刻不忘小李是个集邮迷,他6还可以发展到特点但研究人员认为其微型超微型电脑已经尽显了巨大的魅力,7。更高水平。倍1~2下降了夏季即将来临,空调的价格愈演愈烈,有的品牌价格甚至8胜利凯旋拿破仑远征西班牙后9 。把文化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的思维训练提前到中学教育阶段,已是人们的共10 。人生发展规律,而且要更加重视尊重人生价值的实现识,创新教育不仅要(关联词递进关系错误),在民间的影响如日中天,所近几年,易中天因做客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11 到许多高校发表演讲深受学生欢迎。被应邀(应邀就有被动含义)以常,对其他高新技术以及高新技术代表当代最高水平的成为(作为)航天技术12 就能产生无法他一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估量的经济效益。,

岩石学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火成岩 岩石:是天然产出的,由一种或多种矿物、或类似矿物的物质(如有机质、玻璃、非晶质)和生物遗骸等构成的固态集合体。 岩石的成因分类:按岩石的形成作用过程划分为:岩浆岩:是由地幔或地壳的岩石经熔融或部分熔融形成岩浆继而冷却固结的产物。沉积岩:是由地表风化产物、火山碎屑物等,在外力作用下搬运、沉积、固结而成的。变质岩:是由先已存在的岩石(岩浆岩及沉积岩)在温度、压力及应力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为适应新的环境而形成的岩石。 三大岩类之间的循环转换关系:已经存在的沉积岩、变质岩、火成岩抬升到地表以后,经风化剥蚀、机械破碎、搬运、沉积等作用可以形成沉积岩;已经存在的沉积岩、火成岩或变质岩,因温压条件的变化或流体的作用等可形成变质岩;温压条件的进一步变化,可使原来的沉积岩。变质岩或火成岩发生熔融形成岩浆,岩浆在固结形成新的火成岩。 岩石学:是专门研究地壳、地幔及其它星体产出的岩石的分布、产状、成分、结构、构造、分类、命名、成因、演化等方面的科学。 岩浆:是天然形成于上地幔或地壳深部,含有部分挥发分和固态物质、粘稠的、以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高温熔融体。自然界中硅酸盐岩浆占绝大多数,极少量是金属硫化物岩浆和金属氧化物岩浆(矿浆)及碳酸岩浆。 岩浆的主要化学成分: (1) 常量元素: O、Si、Al、Fe、Mg、Ca、Na、K、Mn、Ti、P、H、C等,其中O最多。在岩浆结晶过程中这些元素相互结合,组成各种矿物。通常以氧化物形式来表示:如SiO2 、Al2O3 、Fe2O3 、 FeO 、MgO、CaO、Na2O、K2O、MnO、TiO2、P2O5、H2O、CO2 等。但实际上在岩浆中这些元素并非以氧化物形式存在,而多是呈离子、原子或离子团的形式存在,如: Mg2+、 Na +、[SiO4]4-。 另外还有挥发份:CO2、SO2、CO、N2、H2 NH3、NH4、HCl、HF、KCl、NaCl等等。硅酸盐岩浆化学成分以SiO2含量最多,根据SiO2含量将硅酸盐岩浆分成4种类型:1) 酸性岩浆SiO2 > 63%(wt%) 2) 中性岩浆SiO2 52~63%(wt%) 3) 基性岩浆SiO2 45~52%(wt%)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