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天安财险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险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以及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且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父母、祖父母),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四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旨在规范天安财险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和费率体系,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和可持续性,同时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本规章适用于天安财险公司所有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二、定义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天安财险公司向团体客户提供的,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

2. 费率: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与风险因素之间的比例关系。

3. 风险因素:指影响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和赔付金额的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额等。

三、费率制定原则1. 公平原则:天安财险公司制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确保不同团体客户之间的费率公平,不得歧视任何特定团体客户。

2. 合理原则:天安财险公司制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并确保费率与风险相匹配,以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 透明原则:天安财险公司应向团体客户明确说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制定方法和计算过程,并提供相关的费率表和说明文档。

四、费率制定方法1. 数据收集:天安财险公司应收集和分析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历史理赔数据、行业统计数据等。

2. 风险评估: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天安财险公司应评估不同风险因素对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和赔付金额的影响程度。

3. 费率计算: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天安财险公司应采用合适的数学模型和统计方法,计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

4. 费率审核:天安财险公司应定期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进行审核和调整,以确保费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费率调整1. 风险变化: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天安财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

2. 经济因素: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天安财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的盈利能力。

3. 合规要求:当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时,天安财险公司应及时遵守并执行相关要求。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安康宝意外骨折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安康宝意外骨折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宝意外骨折医疗补助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第二条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下同)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下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四条 受益人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骨折的,保险人按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的规定给付骨折医疗补助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中所列不同骨的骨折时,保险人将按实际骨折等级给付各骨的骨折保险金之和。

但同一骨的骨折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三、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肢体断离或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肢体或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其中较严重一项的骨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于合同生效前同一骨骨折,则保险人将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四、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 原因除外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 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八)恐怖袭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效力及申明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双方均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所确立的参保人员,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所有参保人员。

投保人需提供真实、完整且准确的被保险人名单,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起期和止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被保险人提出取消保险,否则保险合同期间内不得取消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后,再次参保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将承担相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决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保险费缴纳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则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定义本保险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且被外界物体或因突发的、非本意而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具体威胁因素、伤害情形及保障范围将在附录中规定。

第六条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赔偿金及身故赔偿金承担给付责任。

具体给付标准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赔付限额本保险合同将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设定保险赔付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赔付限额及保障项目。

不同保险赔付限额和保障项目的详细说明将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天安财险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天安财险的一项重要产品,为了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制定本规章。

二、适合范围本规章适合于天安财险提供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三、费率计算方法1. 费率计算基础以被保险人年龄为基础,按年龄划分不同的费率档位。

2. 费率档位划分(1)0-18岁:费率档位为A;(2)19-30岁:费率档位为B;(3)31-45岁:费率档位为C;(4)46-60岁:费率档位为D;(5)61岁及以上:费率档位为E。

3. 费率计算公式费率计算公式为:费率 = 基础费率 ×费率调整系数。

4. 基础费率基础费率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调整。

5. 费率调整系数(1)职业类别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调整,职业风险较高的被保险人费率调整系数较高;(2)保险期限调整系数:根据保险期限的长短进行调整,保险期限较长的被保险人费率调整系数较高;(3)保额调整系数: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进行调整,保险金额较高的被保险人费率调整系数较高。

四、费率审核与调整1. 费率审核天安财险将定期对费率进行审核,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费率调整(1)市场需求变化: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天安财险有权对费率进行调整;(2)风险评估结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天安财险有权对费率进行调整;(3)监管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天安财险有权对费率进行调整。

五、费率公示天安财险将费率公示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以确保客户对费率有清晰的了解。

六、费率争议解决如客户对费率有任何争议,可向天安财险提出申诉。

天安财险将积极处理并及时回复客户的申诉。

七、附则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指导性文件。

八、结语天安财险将始终坚持公平、合理的费率原则,为泛博客户提供优质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规章的制定将有助于保障客户的权益,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在乎外事故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

为了确保保险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天安财险制定了一套费率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的内容和相关细则。

一、费率的确定1.1 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评估原则: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评估其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程度。

(2)赔偿原则:保险费率应能够覆盖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风险,确保保险公司的经济可持续性。

(3)公平原则:保险费率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特定群体。

1.2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是影响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年龄越大,保险费率越高。

(2)被保险人的职业:不同职业的工作环境和风险程度不同,职业风险评估将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

(3)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健康状况良好的被保险人相对较低的风险,保险费率会相应较低。

1.3 保险费率的调整机制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竞争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适时调整保险费率,确保保险公司的竞争力。

(2)风险评估原则:定期对保险费率进行评估,根据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监管要求原则: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合规性。

二、费率的公示和告知2.1 费率公示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应当向公众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费率标准、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等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对费率有充分的了解。

2.2 费率告知天安财险在销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时,应向被保险人详细告知费率相关信息,包括费率计算方法、调整机制和可能的费率变动等,确保被保险人对费率有清晰的认识。

2.3 费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天安财险应确保费率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不得在费率的公示和告知中隐瞒或者歧视任何相关信息,保证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引言概述: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是指天安财险公司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进行规定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该规章的制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赔偿,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合理的费率基准。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天安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的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1.1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1.2 保险费率的核算要素1.3 保险费率的调整机制二、费率规章的制定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2.2 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2.3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三、费率规章的主要内容3.1 保险费率的分类和档次3.2 保险费率的费率表和费率计算公式3.3 保险费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费率规章的意义和作用4.1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4.2 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4.3 促进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盈利能力五、费率规章的执行和监管5.1 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5.2 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5.3 保险费率的公示和信息披露正文内容:一、保险费率的确定1.1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是指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风险评估模型,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额等因素,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

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经验法、数学模型法和统计学法等。

1.2 保险费率的核算要素保险费率的核算要素是指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风险特征、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和盈利要求等。

核算要素的合理确定对于保险费率的准确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1.3 保险费率的调整机制保险费率的调整机制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变化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一种制度。

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保证保险费率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同时也能够满足保险公司的盈利要求。

二、费率规章的制定依据2.1 相关法律法规费率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保险法、保险监管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保险费率的管理原则和要求,保证了保险费率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条款: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交纳保险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当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 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 的,保险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计算并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投保人补交按照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计算的新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 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 合同中批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条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承保团体人员的 得低于 5人。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
第四条 受受益益人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住院诊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80天时,保险人对该被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十三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日每一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十元,由投保人、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
一、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见附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另有约定从约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交交纳纳保保险险费费义义务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义务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 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合理的住院天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满 180日,且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 治疗最长以 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60日为限。
第十五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 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假肢、假牙、助听器、假眼、配镜等 ) 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的就医支付的交通费(含救护车费及转院费)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医院、家庭病床等医疗机构住院的诊疗费用。 第七条 期间除外
定)。 保险期间与保险起讫
第第十十条条 保保险险期期间间 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保保险险责责任任起起讫讫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 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下同)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下同),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