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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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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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4-01-08字号:[ 大中小]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为了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以及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港口环境的保护。

二、定义1. 港口危险货物:指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危害性、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燃油、液化气体等。

2. 重大危险源:指在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设备、工艺或环境因素,如油罐、化工装置等。

三、责任分工1.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港口企业负责汇报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情况,配合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措施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操作。

2. 港口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3.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装卸和存储的监督管理。

4.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6.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的准备工作。

五、监督检查1.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应当配合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单位,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法规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预防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具体来说,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和备案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港口企业申报和备案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包括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等相关信息。

2.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巡查检查和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

3.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应要求港口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源的安全运输。

4.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管理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要求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保障港口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口危险货物贮存、运输、装卸、加工等环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液化气等危险货物。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推行责任制,实施整改措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管理体系。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由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配合。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确定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并按照危险程度分类。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标识和警示,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的技术监测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档案,记录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方便进行监管和查询。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整改,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监控,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运输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加强员工培训、配备适当的防护设施、定期维护检修等。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的装卸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港口从事危险货物的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货物装置、设备和工艺等。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风险评估、安全标准、运营管理、应急能力等方面要求,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公正、依法依规、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程度和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对危险源进行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确保危险源安全可靠。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的日常巡查、检修、维护和管理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运行。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应急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针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文章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指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二)负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审查和审批工作;(三)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四)监督、检查和督促港口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五)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保障相关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六)接受社会监督,处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协同作业的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审查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资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安全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审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合格的危险源可以继续运营,不合格的危险源必须停止运营并接受整改。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防范措施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衔接效应,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公众和环境安全稳定。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操作、运输等环节,以及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等。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原则上采用事前分级、动态调整、全过程管理的方式。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照港口危险货物威胁程度、风险等级划定。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质和数量;(二)危险源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运行状态;(三)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所处环境的安全状况;(四)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履职情况;(五)其他可能对安全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划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完成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工作;(三)制定危险源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源的安全稳定;(四)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设施和保护装备;(五)开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教育和培训;(六)按照规定记录相关信息,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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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YYY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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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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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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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危险源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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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

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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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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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xx月xx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xx月xx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xx月xx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xx月xx 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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