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李建伟商经讲义
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复习资料之选择(广州,2012,03,03)众合教育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众合学校第一部分10年命题规律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司考的难度在于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第三部分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10年命题规律的深度观察引子:为什么司法考试命题会有基本规律?凡连续性的成熟考试皆有律可循,应试第一要义:弄清楚该命题规律2002—2011,10届司考11次命题(2008年有2份命题)⏹3400道试题⏹题型相对固定⏹命题人基本固定⏹难度基本平衡⏹命题考查对象缓慢变化⏹风格基本固定一.命题第一规律:“因法设题”【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带回家。
丁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隐瞒实情并将相机卖与丁。
后丁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
乙见相机眼熟便询问丁,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相机现在属于谁所有?(08延-3-12,单)A.甲B.乙C.丙D.丁二.命题第二规律:考试范围限于中国现行法现行法的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版本,但凭借以往命题的经验——每一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时间范围:4月底前——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律”的适用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总体上,这是一场基本上关于法条的考试:83%左右——刑事诉讼法作为重大的新法如何考查:1.有规律可循:刑诉法1996刑法1997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2.考查最新变化的条文:新增的、修正的3.侧重考查条文的表面意思(前三年)4.只考查法典本身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一时无暇顾及5.注意旧题新作三.命题第三规律:只考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应用(解决假设问题)的能力——故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育与期末考试⏹不考历史;⏹不考学说;⏹不考争议点;⏹不考外国法比较法⏹不考名词解释概念定义简答传统论述题【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常见的民法期末考试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或者是名词解释:什么叫孳息?【例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自以为客观地评价一下众合及众合的老师

自以为客观地评价一下众合及众合的老师本来打算,帖子在成绩出来,通过了后再写比较好,比较有说服力,但是一来考虑有马后炮替众合宣传之嫌,二来那时候满坛子都是报喜报忧也无人听我好好讲。
既然如此,那就在成绩出来之前发表吧,大家边讨论边等待成绩,消磨下时间,打打嘴炮,交交朋友,请勿在本帖谩骂。
先自我介绍下,本人07级大学生今年毕业于浙江的普通三本学校,法本。
在我们学校,特色是专业是林业和园林艺术,唯一能和法律沾边的是环境法据说也是优势学科,不过和我们这些三本的无关。
10年,报了众合大三精英A班,估分前三卷240左右最后出来前三卷是258 最后总成绩是357 差三分今年又报了众合的城院班也就是精品突破班7.13--9.7。
今年前三卷估分280往左吧,感觉比去年可是好太多了。
考完出来后满面春风,有个记者跑来采访我,问今年考试感觉如何,我回答,今年题目真简单。
当时感觉沾沾自喜,后来有媒体炒作司法考试含金量低,考生反映试题简单。
我看到报道后,狠狠地抽了自己一巴掌。
不管怎么说,今年不管过不过,我都尽力了,不行来年再接着加油。
作为众合一期和二期的学员,现在开始评价众合老师。
预备---开始!民法:李建伟:李老板,像加菲猫。
讲课确实有自己的见解,讲课语气比较霸道,抑扬顿挫,缺点就是讲义不怎么行,适合有心得的学生听,对他的评价,学员是分两派的,一拨是听得如沐春风,另一波则反应平平。
个人的见解是,李老板当然是司考界讲师中的佼佼者,有可能是他和他的民法60讲名气太大,大家对他期待过高。
所以很多人听了不免失望,也属正常。
经典语录:---柏芝和冠希的作品你看了没有?我这里有,要不要拷?---昆明出现了史上最为石破天惊的一案!(高空抛物案)丁绍宽:华东政法的老师,像郭德纲的搭档于谦。
上课中规中矩,讲的很细致,在众多老师中,口碑最好,我的舍友一致挺他。
讲义做的也还可以。
下课解答问题比较细心。
经典语录:---也不想想我是干什么的---对他的妻子说:你说话怎么那么没水平,什么叫家产你也有一半?家产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什么一半不一半的。
司考培训机构及教师授课效果大评估

理论水平 授课态度 课堂气氛 授课效果 必杀技 听课建议
段波(万国)
★★
★★★★★ ★★★
钟秀勇(三校) ★★★★ ★★★★★ ★★★
李建伟(众合) ★★★★ ★★★
★★★
张翔(指南针) ★★★★ ★★★
★★★
★★★
YY互动课堂 基础阶段
★★★★ 民法样板题 强化阶段
★★★★ ★★★★
专题讲座六 十讲
顺便再吐槽一下那些多如牛毛的“考资”。“考资”们做的是低端音频市场,动辄号称 提供13校课件,但大多数都是翻录的音频,音质比原版有大幅下降,讲义打满了水印,具 体去论坛下一个就知道了。自涉嫌盗版的九天考资倒台后,目前考资界以华夏考资最为出 名。
猿题库——最高高效的真题备考工工具
李曰龙 李文沛 ★★
论述
邹建章 陈璐琼 ★★★★★
指南针
张翔 周珺 陈飞 ★★★
杨秀清 蔡辉 刘进一 ★★★
柏浪涛 吴江 方鹏 ★★★
杨雄 程捷 卢少锋 ★★★
王旭 黄文涛 徐金桂 ★★★
汪华亮 邓金华 ★★
杜洪波 宋光明 ★★★★
李毅 祁欢 张目强 ★★★
王旭 杜洪波 ★★★★
备注:
师资力量以各校官网最新介绍为准; 绿色字体表示非独家签约授课,房保国老师在万国讲刑诉,在三校讲民诉,都算独家签约吧。
猿题库——最高高效的真题备考工工具
8
五 一线名师授课效果大评估
2012版评价的授课教师稍微多了点,其中不少人已经淡出了司考江湖,课件也不好 找,再评价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2013版仅对网校课件中出现的名师进行评估以增加本资 料的实用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学校官方网站承诺的师资力量并未出现在网校课件中, 以网校课件实际主讲老师为准。此外担纲老师用红色标志标注。个人认为这个其实蛮重要 的,因为有的名师尽管也在某校挂名,但实际不讲课,或者不担任主力讲师,而担纲讲师的 实力对考生来讲才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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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D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0众合系统强化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一部分民法通则第一单元民事主体☆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具体而言:1.自然人的一生(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
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2. 法人的一生(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20200618194914).pdf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七章商法一、商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律制约程度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地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便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相比之下,民法则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类性和传统性。
三、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董事负有如下义务:1.竞业禁止的义务;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3.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也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董事除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董事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
7.董事参与决策因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
五、董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由董事3-13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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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商法(一)企业法串讲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高管层借款。
(四)举债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二、法人格否认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2.违反对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揭破法人面纱(面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个案中,个别滥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被揭破的具体情形: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
三、公司的组织过程(一)公司的设立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重点】第9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设立与成立的关系2.违反设立条件的,为设立失败3.股份公司设立失败的,设立人承担的责任3类型(95条,一三项也适用于有限公司)【例】以下各项,哪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9-3-5题,多)A.必须有发起人B.必须有资本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D.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二)公司的变更1.合并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类型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
产生新的人格C;(2)程序合并协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30/45日内清偿或者担保(3)后果承继债权债务2.分立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类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2)程序分割财产——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注意没有担保、清偿的要求】(3)后果分立后的公司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
[例]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
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3-79,多)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3.减资第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30/45日内清偿或者担保减资后的注资不低于法定最低额为什么不规定增资的特别程序?4.形式变更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96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1.形式可以互换;2.注意96条。
(三)终止(解散与清算)1.解散、破产与清算、终止的关系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189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解散、破产导致清算;解散清算的前提是资足以抵债;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清算结束,注销公司,导致公司终止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公司终止。
2.解散的事由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2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自愿解散:(一)(二)(三)强制解散:行政解散(四);司法解散(183)3.解散清算第184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 184条为何独缺第(三)项:合并或者分立程序中,被注销的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因为合并、分立对公司债务由后续公司承继,对债权人无影响。
2.清算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股东大会指定人员;或法院指定人员。
3.了解清算程序(略)[例]一枝花有限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解散,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该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07-3-76,多)A.为使公司股东分配到更多的剩余财产,将公司的库房出租给甲公司收取租金B.为减少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期间清偿了可以确定的乙公司债务C.通知公司的合作伙伴丙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供货合同并对其作出相应赔偿D.代表公司参加了一项仲裁活动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财务、会计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