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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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一、兼职人员的定义及资格条件1.1 兼职人员是指在正式工作单位以外,从事与主要工作职责不相冲突的工作的人员。

兼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主职单位工作能力,不得因兼职影响正式工作的进行。

1.2 兼职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1.3 兼职人员应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

二、兼职人员的权利2.1 兼职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和报酬参与工作,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2 兼职人员有权获得单位提供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有权在工作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3 兼职人员有权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单位不得歧视兼职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兼职人员的义务3.1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到岗、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2 兼职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得将工作内容和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3.3 兼职人员应维护单位形象和声誉,不得擅自代表单位参与活动或发表言论,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3.4 兼职人员应积极配合正式员工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团队精神。

四、兼职人员的管理4.1 单位应对兼职人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档案管理,记录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等信息。

4.2 单位应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

4.3 如发现兼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与兼职人员的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4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兼职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兼职人员是单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参与为单位带来了更多的工作力量和专业知识,有利于单位的发展和壮大。

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部门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部门兼职人员的资格条件
1.部门兼职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
2.部门兼职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部门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安排;
4.对于拟任部门兼职人员,需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三章部门兼职人员的职责
1.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安排,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积极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4.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四章部门兼职人员的管理
1.部门领导负责对部门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工作;
2.部门兼职人员需定期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3.部门领导有权对部门兼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表现不佳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部门领导应积极为部门兼职人员提供工作支持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章部门兼职人员的考核与激励
1.公司将定期对部门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2.对于表现不佳的部门兼职人员,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帮助其提高工作表现;
3.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兼职人员进行适时的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1.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部门兼职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大家遵守执行,共同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兼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兼职服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服务人员。

第三条兼职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服从公司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兼职服务人员入职前,需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兼职服务人员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了解公司文化、业务流程、服务规范等。

第六条兼职服务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兼职服务人员离职时,应结清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八条兼职服务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兼职服务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如需加班,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条兼职服务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例会、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请假,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第十二条兼职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

第十三条兼职服务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假期。

第十四条兼职服务人员享有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兼职服务人员应遵守公司服务规范,以顾客为中心,热情周到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兼职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耐心倾听顾客需求,积极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兼职服务人员应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八条兼职服务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九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条兼职服务人员如有以下行为,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3. 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的;4. 恶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公司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兼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兼职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为公司提供特定工作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习生、临时工、顾问等。

第二章兼职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兼职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招聘部门负责收集应聘者资料,组织面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录用。

第六条录用兼职人员时,应签订《兼职人员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任务第七条兼职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九条兼职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待遇第十条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照《兼职人员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补贴等。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的休假制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兼职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兼职人员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兼职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等依据。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兼职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事业为重,兼顾个人特长和兴趣;(二)坚持依法合规,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兼职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兼职的管理,建立健全兼职管理制度,确保兼职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五条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学术研究:参与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二)教育培训:担任院校、培训机构等机构的授课教师;(三)社会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四)专业咨询: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等;(五)其他经批准的兼职。

第六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不影响本职工作,能够保证兼职时间。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营利性组织;(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兼职。

第三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向所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兼职申请表;(二)兼职单位或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三)个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四)所在机构出具的同意兼职的意见。

第九条所在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的兼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并报送上一级机构审批。

第十条上一级机构应当自收到兼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兼职人员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兼职人员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兼职人员的管理,明确兼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兼职人员。

第三条兼职人员是企业正式员工的补充,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兼职人员选拔与聘用第四条兼职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兼职人员的聘用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经验;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能够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4. 优先考虑企业内部员工推荐。

第六条兼职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兼职人员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兼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 积极配合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工作;3.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 参与企业内部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兼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工作职责相应的劳动报酬;2. 参与企业内部各项福利待遇;3.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企业予以解决;4. 参与企业内部民主管理。

第四章工作制度与考核第九条兼职人员应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兼职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劳动报酬、续签合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休假与福利第十二条兼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享有企业内部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食堂、健身房、生日福利等。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兼职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企业有权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兼职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兼职人员在车间管理制度

兼职人员在车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兼职人员在车间的工作秩序,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车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车间从事各类兼职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车间主任负责兼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工作监督、考核评价等。

第四条岗位负责人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分配和指导,确保兼职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和质量要求完成任务。

第五条兼职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规定,服从车间管理,接受岗位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安排与要求第六条兼职人员的工作安排由车间主任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兼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熟悉所负责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兼职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第十条兼职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与防护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眼镜等。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车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车间对兼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出勤情况、安全意识等。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兼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兼职人员晋升、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车间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车间主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七章监督与反馈第二十条兼职人员有权对车间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车间应及时予以反馈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车间应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明确兼职人员在车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工作行为,确保车间生产的安全、高效和有序。

人员兼职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人员兼职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人员。

三、兼职人员入职1. 兼职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兼职人员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录用。

3. 兼职人员入职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4. 兼职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兼职人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兼职人员职责1. 兼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2. 兼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3. 兼职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公司形象。

五、兼职人员待遇1. 兼职人员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 兼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3. 兼职人员可根据工作表现,享受公司提供的各项福利。

六、兼职人员考核1. 公司对兼职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考核结果作为兼职人员续签协议、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

七、兼职人员离职1. 兼职人员因故离职,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

2. 人力资源部对离职原因进行核实,符合规定者予以批准。

3. 离职前,兼职人员需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兼职人员管理制度范例如下: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兼职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兼职人员。

三、兼职人员入职1. 兼职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兼职人员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录用。

3. 兼职人员入职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4. 兼职人员需与公司签订《兼职人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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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地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地通知》地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地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地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地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地光荣职责.医疗工作与病人地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地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地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地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地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地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地,必须经本单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地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地;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地;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地目标;
(三)各方地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地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地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地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从事兼职地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地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地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地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七、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地合法权益.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地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地技术权益.
八、业余服务和应聘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活动地收费标准,可参照成本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余服务和兼职地收支帐目,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业余服务地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后,作为个人
酬金由单位自主分配,不计入奖金总额.分配时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地原则.兼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履行协议所获得地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地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或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地,其收入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业余服务和兼职地收入总额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地,要照章纳税.
九、医务人员在业余服务和兼职中地成绩和表现、差错及事故,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业余服务和兼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地,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不认真遵守本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地,应进行批评教育.损害国家和本单位地权益或者发生严重差错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地处分.
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业余服务和兼职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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