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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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费医疗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管理,保障广州市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以及相关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条规定了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的原则。

公费医疗基本政策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州市民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三条规定了公费医疗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公费医疗的管理机构,负责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费用支付责任第四条规定了公费医疗的参保范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部分特定人员可以享受公费医疗服务。

第五条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费用支付责任。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费用,并承担一定的个人支付责任。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接诊和门诊费用第六条规定了公费医疗服务的接诊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可以向参保人员提供公费医疗服务。

第七条规定了公费医疗服务的门诊费用。

参保人员在接受公费医疗服务时,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全免或部分免除。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第八条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结算医疗费用。

第九条规定了医疗费用的监管和审计。

相关部门应当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结算进行监管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公费住院医疗服务第十条规定了公费住院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条件。

参保人员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公费住院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费住院医疗服务的费用支付责任。

参保人员在享受公费住院医疗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个人费用。

第六章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投诉管道。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92]财文字第1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92]财文字第10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92)财文字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

1990年全国公费医疗经费支出达44.21亿元,比1985年增长1.85倍,平均每年增长23.3%;人均开支由1985年的72.57元,增加到1990年的164.73元,大大超过了同期国家财政支出和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的增长速度。

此外,据1990年财政决算统计,全国挤占行政事业经费的医药费开支达6.09亿元。

出现这种情况,固然有医疗设备更新、物价上涨、人均寿命延长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不严、公费医疗制度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使各级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保证基本医疗需要,也影响财政对农村卫生和防疫工作的财力投入,不利于卫生支出结构的合理调整,甚至还助长了医疗及药品经营中的不正之风。

为此,必须通过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强化管理逐步加以解决。

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从改进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1991年7月李鹏总理在同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

医保政策与法规

医保政策与法规
类别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医保卡 普通门/急诊待遇 生育和终止妊娠待遇 追溯期待遇 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 重大医疗疾病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

个人帐户资金用于 基本医疗消费
居民医保

兼具银行普通储蓄卡 功能
有 无 无 44.5470万元 参加 可参加
有 有 有 18.28万元 参加 参加
我院开通的公费医疗业务
公费医疗类别
省公医 市公医 天河区公医 萝岗区公医 白云区公医 黄埔区公医 海珠区公医 越秀区公医 荔湾区公医 南沙区公医
结算类型
现场记账 网上结算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现场记账
天河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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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医院
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规定
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 各种不育(孕)症、性 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等一切项目。 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 它种类别保险费用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 过错所承担责任的 医疗项目费用 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 种滞纳金等。
急诊留院观察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透析血透、腹透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 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80% 86% 65% 55% /
6000
3000
血友病治疗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6000 3500 城镇职工:600 城乡居民:420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双侧) 脊椎内固定术
24000
48000 24000
19200
38400 19200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广州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城市之一,在医疗服务方面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广州市公费医疗是广州市政府为广州市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广州市居民在就医过程中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公费医疗的具体内容及就医流程。

一、适用人群二、医疗范围广州市公费医疗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救治费用以及辅助检查费用等。

基本医疗费用指的是居民就医时必须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治疗费用以及一些常见的检验费用、放射线费用等。

救治费用指的是各类紧急救治费用,包括急诊、院前急救车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

辅助检查费用则包括CT、MRI、超声波等辅助诊断费用。

三、就医流程1.挂号流程居民在就医前需提前到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挂号,挂号时需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并填写相关信息。

挂号时要根据病情选择相应的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

挂号成功后会得到一张挂号单,上面有就诊时间和医生的信息。

2.就诊流程在就诊当天,居民需按照挂号单上的时间到医院就诊。

就诊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和挂号单,医生会根据病情进行初步问诊,然后进行相应的检查、化验或辅助检查,最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方案。

3.结算流程就诊结束后,居民需要到医院的财务处或支付窗口结算费用。

在结算时,需要出示公费医疗凭证以及相关的费用明细单,医院会根据医疗服务提供的费用进行结算,居民只需支付自己的个人负担部分。

四、就医注意事项1.医院选择居民在就医时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就诊的医院,首选可以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基层医院。

这些医疗机构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并且就医流程相对简单,方便居民就诊。

2.项目验定对于居民就医时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项目,如手术、特殊检查等,需要提前到医院的财务处或结算窗口进行项目验定。

验定成功后,居民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健康档案管理总结起来,广州市公费医疗为广州市居民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使居民在就医过程中减轻了经济负担。

居民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前需要办理公费医疗凭证,并按照就医流程进行就诊和结算。

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

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

办理广州市公费医疗证须知一、怎样申办一般干部公费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1”)(一)调入干部: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干部增人卡;(二)从应届毕业生招收的干部:持学校分配通知书、干部增人卡;(三)合同工:工人增人卡、劳动合同手册、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二、怎样申办优先医疗证?(一)医疗证号字头为“71”、“73”: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或市委老干局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73”字头医疗证凭5.5万元缴款票据。

(二)医疗证号字头为“70”、“75”: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市委老干局、市委统战部、市军转办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75”字头医疗证凭5.5万元缴款票据。

(三)医疗证号字头为“72”:属正高职称的持高级职称证书,属退休副高职称的持副高职称证书、单位聘书(五年以上)、工资单、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待遇审批表及复印件、1万元缴款票据。

三、怎样申办门诊优先医疗证?(一)医疗证号字头为“00”: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处级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市人事局《处级非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人事局军转办副团职以上职务(不含技术干部)证明、市总工会劳动模范称号证明及复印件;属在职聘任及聘任期间退休且不符合优诊条件的副高职称:持副高职称证、单位聘书、申办门优待遇审批表及退休证。

(二)医疗证号字头为“03”:凭5.5万元缴款票据,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持民政局优抚处证明,企业离休干部持市委老干局门优待遇证明及复印件。

上述所有享受优先、门诊优先的调动干部,需出示不同级别待遇证明、增人卡、原单位介绍信;享受免自付待遇者提供离休证,二等乙级以上残军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四、怎样申办家属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2”)(一)新生儿:新生儿三个月内持出生证、户口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父母双方独生子女证、第二胎需提供绝育证或计划生育合同;(二)随干部调动家属:一个月内持调动介绍信、原单位家属统筹医疗证注销证明或原单位家属劳保医疗待遇凭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近日,广州市出台了一项重要的公费医疗新规定,旨在解决广州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广州市民享受到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根据新规定,广州市将建立统一的公费医疗服务体系,覆盖所有在广州市参保的居民。

这意味着广州市民可以享受到公费医疗的政策福利,无需再为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担忧。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采取了先行垫付后结算的方式,方便了广州市民就医时的家庭负担。

为了更好地实行新规定,广州市将推进医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医保数据的互联互通。

这将有助于提高医保的覆盖率和支付效率,做到医保政策的全面落地。

另外,广州市还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加强医院药品价格的监督,防止虚高药价的出现。

新规定还规定,广州市将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广州市居民可以方便地享受到家庭医生团队的综合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签约家庭医生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保报销额度,减轻居民就医的经济负担。

此外,新规定明确了广州市公费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标准。

广州市将扩大公费医疗的范围,包括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各类疾病,在就医选择上给予广大市民更多自主权。

对于公费医疗的待遇标准,广州市将根据不同层次的医保政策,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缓解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新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广州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新规定将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使得居民就医更加方便和经济。

另一方面,新规定将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与合理,避免了医保资金滥用的情况出现。

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广州市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广州市公费医疗新规定的出台,对于广州市居民来说是一项喜讯。

新规定的实施将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医疗服务,缓解了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相信通过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广州市的医疗服务将迈上新的台阶,为广州市民提供更加健康、便利的生活。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随着广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广州市政府认识到健康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公费医疗政策规程,以保障广州市民的健康权益。

首先,广州市实施了全民医保制度,即“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两项医保制度覆盖了广州市的城乡居民,为他们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保障。

通过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市民可以在医院就诊时享受到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市民的医疗负担。

其次,广州市还建立了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动机制,将基层医疗资源与高水平医疗机构有效衔接。

公立医院负责提供复杂的诊断和治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则主要承担疾病的早期预防和基本医疗保健工作。

这种分级诊疗的模式使得患者可以在就近的社区医疗机构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减少了就医的时间和费用。

除此之外,广州市还加强了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推广。

政府加大了公共卫生投入力度,提高了卫生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

广州市政府还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此外,广州市还加强了疾病预防和控制的工作,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有效防控了各类传染病和慢性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了市民的健康水平。

此外,广州市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医疗事业。

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各种支持和便利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服务。

政府还加强了对民营医院和社会办医的监管,确保民众在民营医院就医时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综上所述,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通过建立全民医保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和推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一系列措施,为广州市民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这些政策规程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广州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市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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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作者:————————————————————————————————日期: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一、就医管理1、就医凭证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2、选点就医(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

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

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二、门诊医疗待遇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费限额执行:每日200元。

(6)每人每日普通门(急)诊限记账两个诊次(每诊次对应1张记账单),(急诊留观及门诊特定项目的除外三、住院医疗待遇1、住院医疗待遇范围: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

2、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1)在职干部及家属住院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5%,个人自负5%。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3、诊疗费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其他人员2元/天4、取暖费和空调费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报销范围。

5、住院药费(1)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

广园:150元/每床日;天河总院:200元/床日。

(2)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300元/床日。

(3)离休干部及6级以上残军不设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4)恶性肿瘤治疗的,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住院床日药费限额。

二级目录外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5)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审批后,住院期间的药费可按300元/住院床日。

(6)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6、知情同意告知公医享受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需审批项目的,须经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说明:单项费用低于300元的检查项目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检查的相关药品费用,以及手术须使用的麻醉药品费用,不计入门诊处方药费限额或住院床日药费限额,由医疗机构在市公医系统“其他检查治疗”中办理备案。

公医享受人员住院期间,可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并按规定给予公医记帐,但普通门(急)诊或生育门诊、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公医记帐。

7、床位费广州市公费医疗床位费标准表单位:元 医疗证 (字头)人员范围 普通 病床 监护 病床 层流病房门(急)诊观察床 71副省级干部、正省级干部 111 70 280 10副市级退休干部 108 副市级在职干部 92.5 70 正局长级退休干部 108 正局级干部、副局级退休干部 7472 高级知识分子00副局级在职干部、副局级退休干部处级干部、享受门诊优先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 55.5 01聘期内在职干部科级以下干部、职工3702 家属71、73副省级以上医疗待遇的老红军、离休干部111副市级医疗待遇的老红军、离休干部10870、75、72、00、03、01 局级以下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6级以上残军 108四、需申请审批项目1、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1)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可在门诊或住院提出申请;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仅可在门诊相关专科提出申请。

在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内,公医享受人员才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审批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 特殊治疗和检查项目(申请流程见附件图2)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和检查项目(包括表1项目),须先填写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后,不论门诊或住院,统一按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记账。

门诊或住院均可申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因病情需要,可同时申办多项特殊检查诊疗项目,申办通过后再办理公医结算。

(检查中须使用造影剂等辅助药品的,一并申请)。

表1项目报销比例或标准人工晶体300元/只(含个人自负比例)人工心脏起搏器20000元/台(含个人自负比例)人工器官(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心脏瓣膜、人工内固定材料)按国产价报销;无国产价对照,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报55%,单位负责45%(此项在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合并在“个人自负费用”中。

)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付)、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各类造影等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报55%,单位负责45%(此项在医院提供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合并在“个人自负费用”中。

)。

CT、MRI、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体外碎石等在职人员及家属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记账3、离休干部超目录用药(见下表)(申请流程见附件图3)离休干部在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医疗机构直接给予公医记帐。

离休干部每次申请人血白蛋白不超过7天量,其他药不超过15天量。

广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超目录用药申请范围序申请范围说明号1 重症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感染、急性脊髓炎、老年性痴呆1.凡符合条件住ICU/CCU的病人不受病种限制;2.属于《广州市离休干部急、重病人住院期间部分自费药补贴办法》(穗办〔1995〕30号)补贴的药物不列入此范围;3.用药申请需事前办理,抢救用药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4.审批有效期为一个住院周期。

2 重症支气管哮喘、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心病3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冠脉综合征、动脉瘤、急性心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Ⅱ度以上、周围血管病4 消化性溃疡、消化道穿孔合并腹膜炎、消化道出血、重症急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5 血液或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6 糖尿病合并器官功能损害、脑垂体瘤、类风湿7 急性贫血中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90g/L、慢性贫血重度以上外周血血红蛋白低于60g/L、血小板减少(低于80×109/L)、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低于1.8×109/L)、骨髓增生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8 恶性肿瘤9 各种昏迷、休克、败血症、心脏骤停/心脏性猝死、多脏器衰竭、各种急性突发性传染病、严重创伤(交通事故除外)10 其他专科疾病五、监督管理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浪费的,除向责任医疗单位扣回不该开支的医疗费用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1、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2、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记入公费医疗帐的。

3、不贯彻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

4、特殊项目不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批手续,任意开用的。

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必要检查的。

6、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搞挂名住院的。

7.、抄袭病人医疗证号,利用病人所持记帐单,为自己或亲友开药的。

8、弄虚作假,虚报公费医疗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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