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管理办法新
银行小企业“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XXX行小企业“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银企合作关系,全面提升小企业信贷业务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授信”业务是对具有较好发展潜力且与我行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优质小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综合授信”业务实行“统一授信,分批使用,余额控制,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综合授信”业务的申请客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借款用途合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三)把我行作为其主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有二年以上的业务合作历史;(四)企业拥有的土地、厂房等优质资产全部为我行融资直接或间接提供担保;(五)信用评级结果为优秀等级;(六)企业证照齐全,持有有效的《贷款卡》;(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担保、期限、利率第五条“综合授信”业务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现金流量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
第六条“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内贷款担保方式除抵押、质押和保证外,可给予授信额度20%以内的信用敞口。
第七条“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担保贷款部分年度内可调整,额度内每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利率依据评级结果和贷款方式确定,实行利率优惠。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九条受理。
客户部门为业务受理部门,客户经理在确认客户具备该项业务的条件后,受理客户申请,客户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评级。
依据《XX行客户信用等级评级办法》进行评级。
第十一条授信审批。
客户经理对申请人的经营规模、现金流量、评级结果及可能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综合授信调查,提交有权人审批。
第十二条综合授信额度批准后,与客户签订综合授信协议(附件1),协议内容包括授信额度及贷款方式、授信期限、授信约束条件等。
第十三条用信。
客户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按照“先担保贷款,后信用贷款”的顺序,逐笔提出用信申请(附件2),客户经理对本次用信额度、用途及相应的担保条件等限制性条款进行调查,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批。
小企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小企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员工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诚信守信、创新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变更第五条小企业设立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小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小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小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第九条小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明确企业发展目标。
第十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小企业应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十二条小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监督、追溯等制度。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第四章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第十四条小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条小企业有权拒绝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十六条小企业有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收、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小企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经营相关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小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小企业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小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借款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
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
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
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中小企业规章制度

中小企业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合理、账目清晰、财务透明。
第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管理制度,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建设制度,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制度,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经营管理制度,树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制度,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和归档企业的规章制度文件。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为中小企业规章制度,如有需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管理制度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与更新,保证我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归口资产财务室。
3.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二、管理办法1.购置管理(1)固定资产的购置每年应由各部门向资产财务室报送需求计划,计划中应说明需购置该固定资产的理由、价格、型号、数量、功能等;由资产财务室向主管公司领导报送,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计划进行购置。
(2)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上由资产财务室负责,使用部门参与,特殊情况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后,可由各部门自行购置。
(3)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经办人与资产财务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各有关人员应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相应栏目内签字。
经办人凭“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单”和有关发票到资产财务室办理入帐和报销事宜。
(5)固定资产验收完毕后,由资产财务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填制固定资产台账,并进行分类管理。
2.维护保养、维修管理(1)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2)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2月底提出维修意见书报资产财务室,资产财务室每年一季度末依此制定本年度固定资产维修计划,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固定资产的维修由资产财务室负责,使用部门配合。
(4)生产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资产财务室批准后,自行维修。
维修费用1000元以上的需报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小企业规章制度

小企业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的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制度。
第二条小企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员工
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私自
接私活,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私自使用公司的资料和资源。
第五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不得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
作规程,不得私自擅用公司的安全设备。
第六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福利制度,不得私自挪用公司的福利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的福利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七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行为规范,不得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
的行为,不得在公司内部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第八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得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不得私自进行与公司无关的经济交易。
第九条员工需遵守公司的纪律规定,不得在工作中有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得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
将面临解雇等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
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特此制定。
小微企业公司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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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小微企业公司管理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业务需要设立不同的部门,包括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等,每个
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三、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执行公司决策和管理职能,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进行监督。
四、员工管理
公司对员工进行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晋升等管理,在员工工作期间,要维护员工的
合法权益,并根据员工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财务管理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确保公司财务安全和合规运作。
六、市场营销
公司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公司的市场宣传、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确保公司产品的
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七、生产管理
公司设立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计划、生产组织和生产控制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期
的正常完成。
八、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保护公司创新研发成果和品牌
形象。
九、安全环保
公司要注重安全和环保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十、守法合规
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不法行为。
十一、监督检查
公司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以上即为小微企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司全体员工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做到依法管理、诚信经营,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员工的幸福生活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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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方便快捷地服务小企业客户,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是指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户信用总额以内,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本办法认可的担保形式的前提下,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用信一并办理,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各类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融资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的信贷产品。
第三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在二级分行及以下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用信同时办理,一并审批,信用等级评定权限按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办理,小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由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审批行自行审批。
第四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信用等级评定根据合格保证人和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类型,划分不同资产池,采用长期历史违约率平均值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确定评级基准(详见《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信用等级评定基准表》),再根据其他风险信息进行调整,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总行将定期调整评级基准。
进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信用等级评定时须注意以下事项:(一)该评级方式适用于仅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评级,对同时办理一般小企业信贷业务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其信用等级以现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为准;(二)采用多种担保方式或多类担保物的,须根据担保方式和担保物类型分别评级,以最低评级结果为准;(三)使用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式进行评级时,应以评级基准为上限,当出现风险信号或满足直接认定较低信用等级条件时,应按照现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作降级处理。
第五条以本办法接受的担保方式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省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单户信用总额,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评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水平、担保方式风险情况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类确定(详见《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单户信用总额划分标准表》),并根据经营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同业竞争、客户资质等情况,实行差异化授权管理。
单户信用总额不包含低风险业务。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六条业务对象。
借款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小企业。
第七条申请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客户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小企业信贷业务基本条件;(二)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三)单户信用总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四)涉及保证金的业务,其保证金比例需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五)经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用途、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第八条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直接核定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第九条贷款用途和期限。
主要解决小企业在真实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各类贷款和保函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80天(含)之内,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
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为小企业标准化融资产品,利率原则上应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由省级分行(直属分行)确定所辖各地区利率上浮下限,业务审批行在规定的上浮利率下限以上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自身谈判能力自主定价,无须逐户测算和定价审批,《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最低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部分除外。
第十一条费率和保证金。
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中间业务收费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价格标准》执行;涉及保证金的业务,省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应根据总行相关单项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最低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单项业务办法和总行授权书中同期限业务的最高保证金比例。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贷款偿还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
期限不超过半年的,可采用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期限超过半年的,原则上采用按月(季)偿还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三条业务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时,应向经营行提交《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申请书》。
经营行受理后,须要求客户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档案目录表》:(一)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书、环保许可证明等;(二)公司制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出资协议等;(三)公司制企业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意见书;(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股东、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预留印签;(五)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新建企业可不提供)及近期财务报表;(六)抵(质)押物、保证担保等相关资料;(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运作审批表》,明确签署贷与不贷意见。
调查主要内容:(一)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和变现能力,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的相关性;(二)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性、经营能力和担保能力;(三)借款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资信情况、关键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四)借款人经营效益、还款能力和发展可持续性;(五)借款人的融资用途;(六)贸易融资的,需调查其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七)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业务审查。
审查主要内容:(一)客户准入。
主体资格合法性;客户信用记录;股东、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我行小企业简式信贷业务准入条件;(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
客户主要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财务状况;地区经济和市场情况;(三)风险评价和防范。
抵(质)押、保证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保证担保是否合法、足额、有效;借款人对该笔信贷的还款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四)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六条业务审批。
调查、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提交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超经营行审批权限的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经本级调查、独立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审核后,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和办理业务。
经营行根据审批意见与客户签订合同文本,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支付、保险等手续。
客户经理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基本信息、借款主从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
放款条件经放款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起放款操作,打印借款凭证并提交会计人员。
第五章担保管理第十八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采用以下抵(质)押物担保办理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一)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含商铺、宾馆酒店、写字楼、工业厂房),抵押率不超过70%;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办理业务的,仅限于有集体土地流转政策支持的区域;(二)出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90%(或按照不超过质物面值扣除贷款利息和变现费用后的净额掌握)。
第十九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采用以下担保的,各类贷款和保函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业务期限不超过180天:(一)由我行AAA级以上(含)大中型法人客户在担保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二)由省级分行及直属分行根据总行相关制度认可的,政府出资并控股的担保机构或实缴资本10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在担保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十条各级行可根据小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贷需求,积极运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在限额内可循环办理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要求抵押人就抵押物办理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我行作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与现有其他制度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以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的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需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信贷资金的用后监督,并填写《信贷资金用后跟踪表》;对仅在农业银行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或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可适当降低定期检查的频率至每半年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检查频率。
第二十四条经营行应建立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监测台帐,监测台帐可替代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重点监测企业经营情况和第二还款来源保障水平,重点关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抵(质)押物价值、变现能力和权属关系变化情况;(二)担保人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四)借款人占用我行信用情况及信贷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五)主要投资者及管理人员变动、个人资信状况、健康状况。
第二十五条针对不同种类的抵(质)押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和频率进行价值重估,填写《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抵(质)押物价值审查表》,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授信额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对押品进行价值重估:(一)抵(质)押物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二)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三)押品担保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由正常或关注类向下迁徙为不良类;(四)其他需要重估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应根据我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二)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三)出具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我行利益的行为;(四)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担保;(六)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用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七)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八)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