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投资环境概览

“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投资环境概览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深化合作,越来越多企业和投资者掘金其中并找到合作机会。
在民族主义和逆全球化愈演愈烈的今天,坚持提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质量,增强对外开放,打造良性外循环系统,与沿线国家共同摸索更加完善的发展模式和贸易规则,就显得更加重要且有意义。
我们梳理了部分最受投资者关注的沿线国家,将其双边贸易、行业投资情况概述于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东盟新加坡:据中方统计,2018年双边贸易额828.8亿美元,增长4.6%。
以单个国家/地区计,在东盟内新加坡为我国第四大贸易伙伴。
中国为新加坡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
2018年,新加坡对中国出口的主力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和矿产品。
新加坡自中国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矿产品和贱金属及制品。
我对新投资涉及所有主要行业,从累计投资金额来看,主要集中于金融保险业和贸易业。
其中,我投资占新吸收外资比重相对较大的行业包括建筑业、贸易业和房地产业。
新对华投资涉及所有主要行业,从累计投资金额来看,主要为:金融保险业占79.25%,批发零售贸易业占12.68%,制造业占4.6%,专业科技服务业占1.86%,房地产业占0.84%。
新加坡采取的投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
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
马来西亚:世界银行《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马来西亚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15位,在东盟地区仅次于新加坡。
2018年,马来西亚对中国出口最多的商品为机电及交通设备、矿产品和化学品,马来西亚自中国进口的商品主要有机电及交通设备、工业制成品和杂项工业品。
哈萨克斯坦国资委采办法解读及对在哈投资的中资企业建议

哈萨克斯坦国资委采办法解读及对在哈投资的中资企业建议【摘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自1991年独立后,一直奉行政治经济独立自主政策,同时在油气开采、其他矿产资源开采、制造业及高科技等领域同世界先进国家有着广泛的合作。
其中,油气开采领域的国际合作比重最大,主要投资者均为国际大型油气公司。
面对国外资本的大量进入,哈国政府为保障本国制造业及服务企业的发展,于2009年制定及颁布了《国资委采办规定》,适用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50%及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企业,该采办法规对采购方在采购商品、服务、工程过程中的计划、采办实施、合同签署等环节做出了规定,以支持民族工业、保障本地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采办公正透明及保护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为主要原则,以实现强制提高企业“本地含量采办”份额的目的。
本文通过对《国资委采办规定》中“本地含量采办”的介绍与分析,对中哈合资企业在哈国的经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国资委采办规定》本地含量采办自1997年以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各领域的投资不断升温,其中主要以油气开采及储运等领域最大,目前在哈国,经营油气开采及储运的中哈合资公司就超过了11家,了解与掌握哈国相关经济法规则成为了中哈合资公司在哈国合法经营的前提。
哈萨克斯坦国资委?sovereign wealth fund?samruk-kazyna? jsc (简称国资委)是哈国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成立于2008年,基金成员有全资、控股或参股公司、各类发展机构及从属机构共500多家,几乎涵盖了哈国所有支柱产业和金融服务领域,总资产超过780亿美元。
为了提高旗下企业在商品、工程、服务采购中的“本地含量”,2009年,国资委制定了《国资委采办规定》(简称采办规定)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
1 《国资委采办规定》简介及特性《国资委采办规定》(简称规定)共分为14章,141个条款。
包括“年度采办计划”的制定要求、采办工作实施的流程、采办方式确定的标准及采办合同签署的要求等。
中国在中亚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法律及其风险探讨——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例

多边层次法律规范体系形式存在。 目 前 中资在哈国面临投资壁垒较多,法规修改频繁 ,政策多变,
连续 性和 稳定性较差 ,政府腐败 比较普遍 ,利用政府 强权 干预 市场等多种投资风 险。中国政府 应推 动 两国修订双边 投资协定 ,扩 大对投资 的界定 ,对投 资争议全面接 受 I C S I D 仲裁管辖权 。中资企 业 应掌握并运用 哈 国的投资争议解决机 制 ,维护其合法 的投 资权 益。以哈萨克斯坦为例 ,分析 中 亚国 家 的投资争议解决 制度及 投资 的法律风 险,对于 中资应对投资争议及保 护其合法权益将大有裨益。 关 键 词 :中亚 ;哈萨克 斯坦 ;国际直接投 资;投 资争议 解决机制
作者 简介 :王晓峰 ,新疆大学新疆稳 定与地 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 究基地研究人 员,讲 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 国际经 济法 研 究;王林彬 ,新疆大学新 疆稳 定与地 区经济发展法制 保障研 究基地副主任 ,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 究。
江 西财经大
J o u na r l o f J i a n g x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F i n a n c e a n d
和梳理 ,总结 了哈国政府在政治转型时期法律 的变革 以及对外国投资者不断变化的态度 。 [ 6 1 王晓峰认为
中亚三 国哈、乌 、吉通过立法手段对外资经 营活动进行监管 ,其程度 由严厉逐渐走 向宽松 ,体现 了经 济 自由化的趋势 。 于飞、秦鹏着重分析了中亚 国家在政治 、经济 、法律方面投资环境的利弊因素。 [ 8 1
诸 国直接投资所 面临的法律及风险 问题提供指导 ,有着重要 的实践意义。
收稿 日期 :2 0 1 2 — 0 9 — 2 2 基金项 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 目 “ 中国与 中亚地 区国家关 系研 究” ( 1 0 J Z D 0 0 5 0 ) ;新疆大 学新疆稳定与经 济发展 法制保 障研 究基地重大项 目 “ 哈 萨克斯坦矿业投 资法律环境研 究” ( X J E D U 0 1 0 9 1 2 A 0 2 )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现状分析与思考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现状分析与思考首先,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规模巨大。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总额已超过300亿美元。
这些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
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已经达到约100亿美元,成为哈萨克斯坦最大的外资投资者之一、此外,中国企业还参与了哈萨克斯坦的煤炭、石油精炼等项目,为双方的经济合作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其次,中哈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也是显著的。
过去几年间,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持续增长。
据哈萨克斯坦统计数据,2024年,中国直接对哈投资超过50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40%。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预计中哈之间的投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尤其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科技创新等领域,中哈双方有着巨大的合作潜力。
分析中国对哈投资现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思考:首先,中国对哈投资的巨大规模表明双方经济合作潜力巨大。
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丰富的资源和地理位置对中方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同时,哈萨克斯坦也需要外资来推动自身经济发展,满足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因此,中哈之间的经济合作具有双赢的潜力。
其次,中哈经济合作不仅仅是单一领域的投资,还包括多领域的合作。
中国企业在能源领域的投资是其中最突出的一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领域的合作潜力不大。
哈萨克斯坦的农业、旅游等领域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双方可以通过深化农业技术合作,推动哈萨克斯坦农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全面发展。
同时,中方还可以引入先进的旅游业管理经验和资金,帮助哈萨克斯坦打造特色旅游品牌,促进双方旅游业的互利共赢。
最后,中哈经济合作需要加强政策与环境因素的配合。
在长期合作中,双方需要加强政策对接,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法律保障,鼓励更多中国企业参与投资和创新。
同时,双方还需要加强人文交流,增加民众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增进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意愿。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的新近发展和基本内容

政 府对外 开放 的态 度 。
( )起 步 、初 创 一 哈 萨克斯 坦 白 1 9 年 独立后 ,同独立后 的其他 中亚 国家 一 样 ,把 对外 开 放 、吸引 外 资 、扩 大 91
关 键 词 :哈 萨 克 斯 坦 投资法 发展 内 容 中 图分 类 号 :D 3 1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53 (0 8 1 o 4 0 9 6 .2 09 3 0 20 )0 —0 6 — 6
作者简介 :白莉 (9 3一)女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 专业博 士生 ,新疆社 会科学 院法学研 究所副研究 16
维普资讯
哈萨克斯坦 投 资法 的新 近发 展和基本 内容
白 莉
内容提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 中亚 国家 中综合 国力最 强的国家 ,也是 中亚 五国 中我 国最大 的贸易伙 伴 。文章通过对哈 国独立后投资法律体系 的构 成 、投 资法新 近发展 的分 析和梳理 ,进一步 总结 了现行 哈国 投资法 的主要 内容及变化 ,从中分析出哈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不断变化的态度。
员 ( 新疆 乌鲁 木 齐 8 0 1 ) 30 1。
哈 萨克斯 坦共和 国独立 后 ,相继 颁布 了一 系列 的法律 、法规 , 目前 ,现行 的法规 近万 个 。近年 来 ,为适应 形势 的需 要 ,又不断 对一 些法律 、法规 进行 修 改 和补 充 。在 这些 现 行 的 法律 、法 规 中 ,
外资 的 “ 血” 机 制 ,采取 明智 而大 胆 的政 策 措施 ,制定 保 护 外 商投 资 立 法 ,加 大 利用 外 资 的 力 输
案例9-某石油公司哈萨克斯坦油田收购项目

某石油公司哈萨克斯坦油田收购项目一、项目摘要(一)项目国别:哈萨克斯坦(二)项目行业:石油(三)项目类型:收购(四)保单类别:海外投资保险股权保单(五)项目特点:该项目是由中方企业通过收购哈萨克斯坦某石油企业原股东股份,从而获得该项目企业所拥有的油田的开采权。
收购是海外投资常用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投资形式,可以获得一些在技术、市场、运营上已经比较成熟的项目,从而规避部分风险。
(六)承保特点:该项目反映了收购项目承保方案制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对收购溢价的合理性评估以及赔偿依据的确定问题。
此外,征收与政府违约风险的划分也是该项目承保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
二、案例介绍(一)项目情况ZH石油公司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注册成立的专业化石油公司,为中国BF公司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产业的投资、海外油气田勘探开发、国际石油贸易等业务。
目前,ZH石油公司在1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同国际国内知名的石油公司、银行建立了业务和金融联系。
此外,ZH石油公司近年来参与了叙利亚G油田和伊拉克A油田的商务谈判和生产经营,积累了较丰富的海外油田生产管理经验。
哈萨克斯坦KB油田位于哈萨克斯坦中南部,由K公司拥有其勘探开发许可权。
K公司成立于1994年,其股东为注册在英属曼岛的A 公司和注册在哈萨克斯坦的T公司,各占股50%。
2003年12月,中国ZH石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H石油公司”)母公司BF总公司的法国子公司获悉A公司欲转让其在哈萨克斯坦K 公司的全部股份,随即与A公司授权代表商谈收购事宜,并收集技术、经济和合同数据,完成了油田项目的技术评价和经济评估,并最终决定由ZH石油公司与国内另一家石油公司SP联合收购A公司100%股权,从而获得哈萨克斯坦KB油田50%权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
项目获得了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并于2004年完成了收购工作。
该收购所需资金由ZH石油公司与SP石油公司各出资等同资金。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政治风险比较

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政治风险比较作者:孙世伟迪力努尔·阿不都热依木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4期【摘要】使用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相关数据,选取除哈萨克斯坦外的69个国家和地区,对其政治风险进行主成分分析和聚类分析。
主成分分析表明:哈萨克斯坦整体政治风险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综合得分靠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还不完善;重视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采取措施成效显现;社会无序状态根本性好转,社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动态聚类结果显示:哈萨克斯坦属于高风险国家,这与主成分分析结果类似。
并提出了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建议。
【关键词】政治风险;主成分分析;聚类分析中国“十二五规划”提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提高安全高效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不管是从国际方面还是国内方面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都是必然的趋势,但由于国家风险的存在,中国的全球投资策略正在付出代价。
中国与中亚有着重要的地缘战略优势和资源战略优势,中亚国家也希望中国参与中亚事务、经济重建与资源开发。
而哈萨克斯坦又是中亚最大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
一、国家政治风险的指标选择有关“政治风险”尚无公认而统一的定义,鉴于研究的目的、数据的可得性和结论的有用性,本文将政治风险定义如下:存在于经营环境中因东道国政府主权行为而出现的不连续且难以预料的对某些企业的利润或其他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借鉴丹·哈恩德等人提出的政治制度稳定性指数法,选择了17个指标(如表1)。
指标值都是世界经济论坛利用高管意见调查收集的数据,且遵循相同的结构,1代表最坏的运营环境和现况,7代表最好的运营环境和现况。
本文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
截至2011年底,中国有135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8万家,分布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方法■许春清 许雨璋I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简称哈萨克 斯坦,因其主体民族为哈萨克族而得 名。
该国位于亚洲中部,西、北皆嵌俄 罗斯,东依中国,南接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作为中国 的西部邻邦,哈萨克斯坦是当今世界 上疆域面积最大的内陆国家,也是世 界第九大国家和整个中亚地区经济发 展最快、政局最为稳定的国家。
哈萨克斯坦的行政区划简洁分 明,共2个直辖市和14个州。
这2个 直辖市是阿斯塔纳(Astana )—2019年初更名为努尔苏丹(NurSultan )、阿拉木图(Almaty ),分别是该国现在的首都和原先的首都。
努尔 苏丹位于哈萨克斯坦版图的中心偏北位置,处于哈萨克族裔与俄罗斯族裔的 南北交汇线上,是该国工农业基地、交 通枢纽和全国的政治中枢。
阿拉木图位 于哈萨克斯坦的东南角,因其早年盛产 苹果而被誉为“苹果城' 是哈萨克斯坦 的科技、金融和教育中心。
阿拉木图在 苏联时代曾为加盟共和国首府,后在 1991年到1997年间担纲该国首都。
中哈两国历史渊源复杂,传统友谊深厚;进入新世纪,两国之间政治、 经济、外交合作紧密,高层互访频繁c 特别是自2011年中哈建立战略伙伴 关系以来,两国之间的商贸往来和投资 组合蓬勃发展。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2013年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 带”倡议,哈萨克斯坦时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予以积极响应和支持,极大地 推进了中哈两国之间的经济交往。
哈萨克斯坦在自然资源赋存方面 得天独厚,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 其中铜、铅、锌、舆、铭、铝和磷的储量均 居亚洲前列,此外,煤、铁、石油、天然气 的储量也非常丰富,两国经济交往,中 国企业在哈萨有无限商机。
一、中企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法 律环境研判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 的投资规模不断增长,投资收益稳步 上升,而投资风险亦迅速放大。
商业的 本质以及中哈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 文化差异的存在,决定了由投资引发 的经济纠纷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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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由本法调节的关系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保护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条基本概念
直接投资-----指所有类型的投资,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权保护相关的投资度列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的政府技术援助式馈赠项目例外。
投资活动-----与投资实施相关的企业家活动。
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法定投资者------指与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优先经济项目------系指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中确定的,作为吸引投资,旨在促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性领域。
实物部分------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和财产权,以非货物的形式连同所有权转交给投资者使用。
特惠-------由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专项优先权。
第三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这对直接投资保护法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制定的,是由现行法规和其它规范法令组成的。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某些条款优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的条款,则应以国际条约的条款为准。
二章国家保护直接投资
第一条国家对直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是:提供对投资活动的法律担保;制定优惠、特惠体系条款;
只设一个全权代表哈萨克斯坦国家的国家机关管理投资者。
第二条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保护任务与宗旨1、
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的宗旨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保障加快发展优先经济项目的商品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服务。
2、
在达到此目的的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下列工作:1)应用新技术、先进技术和技术诀窍;2)
让高质量的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来丰富国内市场;3)国家支持鼓励本国的商品生产者;4)
发展以出口为方向的生产,以国有生产取代进口生产;5)综合与合理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原料基地;6)
推广先进的商品营销技能;7)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
应用循序渐进的培训体系,对地方干部进行部训提高专业素质;9)保障生产集约化;10)改善自然环境。
第三条优先经济项目国家保护对优先经济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优先经济项目的目录同哈萨克斯坦共和总统核准。
鼓励投资的措施
第一条优惠、特惠条款1、为了有效的实施投资方案,委员会推出以下优惠特惠条款:1)
国家实物馈赠;2)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财产税、土地税的基本税率100%,后5所得税、财产税、土地税的基本税率降低在50%之内;
3)为实施投资方案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的海关税将全部或部分免征。
2、
优惠特惠条款享受比例取决于直接投资数额、投资者在实施方案期间所承担的责任、投资回收率、优先经济项目类型和其它条件。
3、
优惠特惠条款条例和办理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核准。
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保护法是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证:1)
不限制法定投资者支配法定基金中自己的份额和生产型股份公司中的股份的权力,或自由汇寄回出售法定基金中自己的份额,或生产型股份公司中的股份而产生的资本、利润或收入,但须交纳税款和其它款项后方可。
2)
不设任何国家垄断机构来控制法定投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按投资方案生产的商品和原料的销售。
3)
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对法定投资者按投资方案在哈斯坦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商品和原料销售价格加以控制或调整,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已有规定价格。
4)
不阻碍法定投资得开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货币帐户和处国货币帐户,为了开展投资活动,不阻碍将哈萨克斯坦货币兑换成自由流通的外国货币,或将自由流通的外国货币兑换成为哈萨克斯大林坦共和国货币,同时对法定投资者的货币调节不做任何限制。
5)遵照哈萨克斯坦法规原则,实行海关调节措施。
保护法定投资者的利益,并提高其产品的竞争能力。
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保护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投资、利润(收入)、红利、益和合法利益。
7)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干涉投资者行使对属于投资者资产的管理,除非该行为违反了哈萨克斯坦共和斩法律。
第三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规补充修改后的措施
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规在合同签署后做了补充修改,投资者已不能执行原合同条款,或其经济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法定投资者应与委员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来修改、更正合同条款。
第四条对实施投资方案相关的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委员会将利用信息量大的各种刊物报道与实施法定方案有关的所有规范化决议,与委员会签署合同的方案目录清单、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创造的就业岗位数目。
第三章合同条款的签署与解除合同的程序
第十一条享受优惠特惠条款应具备的条件1、
向投资者提供本法规定的优惠、特惠政策,实施投资方案时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文件,而这些文件是投资者在财政、技术和组织方面具备了履行其义务和承担项目责任的条件下才被批准的。
2、
委员会与投资者之间签署投资者享受优惠特惠条款的合同。
第十二条签署合同的程序1、
委员会按程序受理投资者递交的关于为优先经济项目实施投资方案享受优惠特惠条款的申请报告。
2、
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报告30日内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国家保护直接投资法条例审理申请报告,并将审理结果转告投资者。
3、如果申请报告被通过,
委员会则与投资者共同起草合同,准备工作不超过60天。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委员会与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独立的评审人员共同审验,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延长合同起草过程,但不得超过60天。
4、
依照委员会的规定,合同签署后15日内在委员会注册登记。
5、
依照委员会的规定,委员会在受理投资申请报告并组织审验投资合同的过程中所需费用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委员会解除合同的条例1、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下条款解除合同:1)
委员会查出投资者提供的材料不属实或隐瞒真相;2)法定投资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不按合同规定行事;3)
违反哈萨斯坦共和国的法律。
2、
依照本条第1款解除合同,法定投资者负责赔偿损失,偿还因按合同享受优惠、特惠条款而未来交足的税款和其它款项,并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接受相应的罚款。
3、授权履行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的国家机关
第十四条授权的国家机关i. 委员会是唯一授权履行
国家对在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保护的国家机关。
ii.
委员会主席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任命,按职务排列,委员会主席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第一副总理。
委员会主席定期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汇报,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呈报委员会的活动和投资方案进展情况。
iii.
委员会及其代办处的活动经费除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拔款外,并根据本法规第12条第5款规定由投资者支付。
iv.
委员会及代办处工作人员定额、组织结构和劳动报酬支付条例以及聘用顾问、咨询专家及鉴定人的制度和程序由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五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2)组织开展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引进直接投资的工作;
3)协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对法定投资者实施方案开展的活动;4)
保证提供所有调解凭据、批准文件、签证、授权证书、委托书等为实施每一项投资方案所必备的文件;5)
协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寻找高技能的业务人员、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6)
监督投资方案的实施,包括监督法定投资者按合同条款承担义务的情况。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权力
委员会为履行自己的职能有权:1)向投资者、中央执行机关和地方执行机关查询并获取必需的情报资料;
2)在起草合同和进行审验时,招聘有关国家机关的专家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及其它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担任顾问、咨询专家鉴定人;3)协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和外交使团在国外的活动,旨在鼓励外国参加者参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投资方案的工作;4)为各部、国家委员会和其它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制定行政命令,协调在起草和实施合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各部、国家委员会和其它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发布的有关限制投资活动的决议应与委员会达成一定的协议。
第六条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适用的法律和解决纠纷1、合同条款或与投资者签订的其它协议如有未提及的事项,则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为准。
2、在签署、招待解除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监督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鼓励措施的纠纷,或其它与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争执,可通过谈判途径解决,包括请鉴定人参加,或依据早期达成的解决争执的程序来解决,或以合同中规定的程序来解决。
第十八条最后条款1、本法规自生效后具备法律效力。
2、
本法规自生郊之日起,现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与其不相抵触部分可以应用,但自本法生效3日起2个月内应将本法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协调一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1997年2月28日于阿拉木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