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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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建设的法律风险应对_周月萍_孟奕_孙雨辰

哈萨克斯坦投资与建设的法律风险应对_周月萍_孟奕_孙雨辰

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学院专栏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中国承包商瞄准了海外市场,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

对于准备或已经去哈国投资的中国承包商而言,哈国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法律环境究竟如何?又该如何应对?2010年,哈国政府出台关于征收石油出口税的决议,这个决议看起来适用于在哈国的所有石油开采企业,但实际上当时却只砸中了未与政府签订“海关稳定”条款的两家公司。

这次事件给诸多已在或拟在哈国投资的中国承包商一个重要启示——到法律政策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例如哈国进行投资,需要在对已有法律政策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再结合该国的法律政策趋势,进行具有前瞻性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策划。

本文就哈国的外资投资、工程承包等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分析风险并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投资环境近年来,由于哈国受到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国内投资政策多变、本国货币贬值等众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国内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行政环境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投资环境宽松度和自由度较之以前也有所不同。

一、新《投资法》对外国投资取消特殊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哈国于2003年颁布新的《投资法》,确立了哈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法律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

根据新《投资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组建的法人,包括含有外商投资的法人”。

这意味着,哈国已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对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实行统一的法律保护。

但是也意味着,外国投资和外资企业不再享有任何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特惠政策,仅针对个别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主要为制造行业、实体加工业)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

二、国家对战略资源和重点行业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在行业准入上,哈国政府对于大部分行业都鼓励外商积极投资,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进行限制。

但是当今国际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哈国政府意识到石油天然气等战略资源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对能源的国家控制,通过政府支持、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国有控股,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支配和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

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

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哈萨克斯坦宪法全文1995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经全民公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民曱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其最高价值为人、人的生命、人的权利和自曱由。

2.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和睦和政治稳定、发展经济造福全民、哈萨克斯坦爱国主义、通过民曱主方式包括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或者通过议会表决解决国家生活中的最重大的问题。

第二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总统制。

2.共和国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曱权。

国家保障自己领土的完整、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

3.共和国的行政区划、首都的设置及其地位由法律规定。

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两种名称含义相同。

第三曱条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通过共和国全民公决和自曱由选举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国家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任何人不得摄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权力。

攫取权力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总统以及在宪法权限内的共和国议会有权代表人民和国家。

4.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并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1.宪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他规范法令、国际条约和共和国其它义务以及共和国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规范决定为哈萨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3.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共和国的法律并直接生效,但为实施国际条约需另行颁布法律的情况除外。

4.一切法律和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都应公布.正式公布涉及公民曱权利、自曱由和义务的规范法令是贯彻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任意识形态和政治的多元化。

但不允许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混同,国家机关中不得建立政党组织。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

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与项目控股架构选择简介哈萨克斯坦位于欧亚大陆中部,是中亚地区最大的国家之一。

近年来,该国逐渐成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之一,吸引了不少中国企业的投资,其中就包括不少涉及技术合作和资源开发的大型项目。

在这些项目中,税务筹划和控股架构的选择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将介绍哈萨克斯坦项目税务筹划和项目控股架构的具体情况与选择方案。

哈萨克斯坦税务制度哈萨克斯坦的税收制度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2%,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商品和服务,少数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豁免或降税。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但在某些领域及地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等。

•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为10% ~ 12%,但在年收入低于136.5万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税。

除此之外,还有资源税、土地税、财产税、车辆税等其他税种。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已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企业在该国境内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低。

哈萨克斯坦企业架构在哈萨克斯坦从事项目经营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种企业架构:•有限责任公司(LLC):LLC是一种受限责任公司形式,股东的责任一般限定于其出资的额度。

•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中,一般都为私人投资公司,由少数几名股东共同出资而成。

•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可以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代表处或子公司,可用于参与大型项目。

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财务结构可行性在筹划税务结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财务结构的可行性,以保证财务稳健、审计有序等方面的问题。

社会责任为了避免违规财务操作,还需考虑项目经营对社会的责任。

税收法规在制定税务策略方案的时候,必须详细了解相关的税收法规,注意避免税收风险。

国内外税务和税法在筹划税务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国内和国外的税收和税法,以及双重避免或免税等问题。

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时候,还需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税收和税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本法调节的关系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直接投资保护过程中的关系。

第二条基本概念直接投资-----指所有类型的投资,但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权保护相关的投资度列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提供的政府技术援助式馈赠项目例外。

投资活动-----与投资实施相关的企业家活动。

委员会-----哈萨克斯坦国家投资委员会。

法定投资者------指与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同的投资者。

优先经济项目------系指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中确定的,作为吸引投资,旨在促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性领域。

实物部分------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财产和财产权,以非货物的形式连同所有权转交给投资者使用。

特惠-------由委员会向投资者提供专项优先权。

第三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这对直接投资保护法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制定的,是由现行法规和其它规范法令组成的。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某些条款优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法的条款,则应以国际条约的条款为准。

二章国家保护直接投资第一条国家对直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是:提供对投资活动的法律担保;制定优惠、特惠体系条款;只设一个全权代表哈萨克斯坦国家的国家机关管理投资者。

第二条国家对直接投资的保护任务与宗旨1、国家对直接投资保护的宗旨是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保障加快发展优先经济项目的商品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提供良好服务。

2、在达到此目的的过程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下列工作:1)应用新技术、先进技术和技术诀窍;2)让高质量的商品和高质量的服务来丰富国内市场;3)国家支持鼓励本国的商品生产者;4)发展以出口为方向的生产,以国有生产取代进口生产;5)综合与合理使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原料基地;6)推广先进的商品营销技能;7)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应用循序渐进的培训体系,对地方干部进行部训提高专业素质;9)保障生产集约化;10)改善自然环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投资关系,确定鼓励投资的法律基础和经济基础,保障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投资商权利保护,确定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涉及投资商争议的解决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的基本概念本法中使用以下基本概念:1 投资——指所有形式的财产(自用商品除外),包括签订租赁合约后的租赁对象,以及投资商投入法人法定资本或用于增加商业活动资产的针对租赁对象的权利。

2 投资活动——法人和自然人参加商业组织法定资本,或创建、增加商业活动资本的活动。

3 投资特惠——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定向提供的特权。

4 投资项目——投资新建、扩大或更新现有生产的一系列措施。

5 投资争议——在投资商进行投资活动时,投资商和国家机构之间发生的有关投资合约业务的争议。

6 投资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7 国家实物赠与——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有的财产无偿转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所有或使用(指土地),以用于投资项目。

8 合同——规定投资特惠的投资合约。

9 示范合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核准的,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标准合同。

10 授权机关——被授权直接签订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中央执行机关。

1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组建的法人,包括含有外商投资的法人。

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其他法律文件组成。

2 本法不调节以下关系:进行国家预算资金投资;向非商业组织,包括用于教育、慈善、科学或宗教目的的投资。

3 本法规定不适用于在投资活动中发生的,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适用范围的关系,这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做出不同于本法内容的其他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定。

第三条投资活动客体1 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商有权从事任何项目和商业活动。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7.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本法确定吸引外国投资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的基本法律依据和经济依据,确立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家保障,规定实施这些措施的组织形式和解决与外国投资者有关的争议的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术语与概念在本法中-- "投资":投资人为得到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活动项目中的所有种类财产、产权以及知识产权。

"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创设、管理、运营、拥有和取消合资的和外国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签订与执行合同。

--购买、使用和支配各种财产,包括知识产权。

--购买、发行和出售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购买、质押、转让以及通过其他形式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利用。

--购买其他产权。

--提供借款、贷款、专项银行存款和金融存款。

--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禁止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

"外国投资":由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投资。

"外国投资者":--外国法人。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定居、在其国籍国或定居国登记注册进行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

"本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定居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

"外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依据外国法律创立的法人(公司、企业、机构、组织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法人(包括有外资参与的企业)。

"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作为外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创建的法人。

"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

"合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创建的、其中部分财产(股票,股份)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有外资参与的企业。

“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带一路”之哈萨克斯坦投资纠纷的法律解决作者:邓淏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1期摘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中亚地区最为丰富的能源资源,是我国能源合作的重要伙伴,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伙伴国家,哈萨克斯坦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两国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多方因素差异的存在,由投资引发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为此就两国的投资纠纷制定一个良好的法律解决机制及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困境(一)股权困境哈萨克斯坦对外资股权有着很强的限制,其中主要体现为外资准入股权限制与股权转让限制。

根据哈萨克斯坦于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必须经过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开发部的审批,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发许可证。

2005年哈萨克斯坦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注册地不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但资产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石油天然气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必须获得哈萨克斯坦政府的批准。

根据2005年《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及地下资源利用法》第一条的规定“国家作为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对于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合同其他方或法人参加者及其他人员对于购买出让的地下资源利用权(部分)和(或)参加份额(股份)具有优先权。

”这些举措都使我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造了障碍。

(二)立法困境自上世纪90年代起步以来,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制度变革较为频繁,最新为2003年出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该法在维护外国投资者平等法律地位方面较之之前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法律规范过于简单,频繁的对法律修改导致法律的执行力差,政府的腐败问题也导致了法律的执行缺乏透明度。

除此以外,哈萨克斯坦立法技术的不先进导致在多次立法后仍然漏洞百出,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的空白,这就造成了司法的任意性。

在投资的范围与领域方面,哈萨克斯坦法律也有着诸多的限制。

例如土地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租用土地,而对农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商业用地则无权租用,且租期不得超过十年。

【精品】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

【精品】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公司的一些法律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企业活动的法规包括:《国有企业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补充责任合伙公司法》、《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信贷公司法》,这些法规界定了各种形式公司各自的活动领域、成立和解散的程序以及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这些法规也总结了目前哈萨克斯坦主要的公司类型及其特点。

下面分别叙述。

一、《国有企业法》1995年6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有以下特点:1、国有企业有两种: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和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

其相同之处为:都由国家投资,拥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即企业从国家获得财产,财产为国家所有,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财产有掌管、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2、两种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领域不同。

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军事工业、放射性物质生产和销售、药品及其生产设备、能源、水利、供暖、交通、通讯、公共设施、居民住宅服务、银行、保险、公路交通、邮政、电讯、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大众传媒、出版、印刷等。

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紧急矿山救助、火灾水灾救助、刑事执行、大地测绘、地图印刷、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办公楼开发、为国家机构提供保障服务、开辟航道、开发水力设施、其它国家垄断的领域。

3、上述两种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有经营行为权的企业自负盈亏,国家拨款需符合相关法规,企业有向国家财政上交收入的义务,上交标准每年5月1日之前由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制定;有作业管理权的企业主要依靠国家采购的预算生存,国家采购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超出预算以外的收入上缴有关财政。

4、以不同的具体所有形式划分,国有企业又可分为共和国所有国有企业和公共所有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创立的子公司为国有子公司。

6、国有企业中国有银行立法的特殊性和银行的建立、经营许可、活动调节、相关责任、改组条件、消亡等由现行银行法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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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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