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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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摘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计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从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角度进行阐述,旨在展现该办法的重要作用和改善方向。

【正文】一、背景准确、公正、透明的计量质量是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服务。

而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会以不合法、不公正的方式瞒过消费者,背叛了对消费者的信任,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不合法的计量行为,国家出台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对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

2. 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被拆封、封口毁坏等情况时,不得以此为理由引导、强制消费者购买。

3. 交易方应配备计量数据的记录、保存等。

商家应统计并保存与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相关的计量数据。

4.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5. 商家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优质、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生产环节的质量。

三、实施意义1. 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消除不合理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合格产品,提升市场竞争秩序。

3.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计量技术、检验技术的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质量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公信力。

四、存在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不总是能够及时更新到当前的环境中。

2. 执法力度弱:在执行时,对于不合法的商家常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严厉执法的倾向。

3. 覆盖面有限:当前政策覆盖面仅限于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手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五、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前述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及时跟进市场现状和需求进行更新。

2. 建立惩戒措施:对于商家的不合法行为,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的定量包装商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如果生 产和销售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定量包 装商品,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产品标准和有关的合同规定等。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与定量包装商品有关的计量活动的行为 实施者包括生产出口定量包装商品(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生产者和销售进 口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者,无论是否属 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 当遵守本办法。从境外进口定量包装商 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定 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

标注时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附表1的规定,与原《规 定》表(四)的规定相比较,对于质量、体积 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 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于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 计量单位要求。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 “不小于”、“大约”、“>”和“≦”等词 语或符号。 与原《规定》相比较,本办法对固体、液体、 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取何种物 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为对液 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 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的生产, 所以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由企业按照产品标 准等有关的规定自定。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 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 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克,而没 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 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 克,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克。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 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 以可以免予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 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 文标注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准确性,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定量包装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与检验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三、管理要求1.制定并落实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量包装计量设备的选用、检定、校验及维护体系,确保计量设备的仪器仪表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定,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

3.对于需要使用图像检测和智能计量等新技术的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并经过认证后方可使用。

4.企业应建立定量包装计量工作台账和档案,记录与计量相关的信息,如设备购进和检定、校验记录、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数据等。

5.加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监控,定期对包装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机构和流程。

6.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计量器具和故意掺假、掺劣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针对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应确保计量数据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严禁进行虚报或误报。

8.加强对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材料与产品的匹配性,并对所有材料进行合格评定。

9.加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追溯,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以方便查找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确保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10.鼓励使用标准化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认证和标识。

11.加强对包装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用户投诉,并对问题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四、监督与管理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定量包装计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对不合格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3.对违反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与计量检测机构和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和完善定量包装计量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工作,提高计量准确度和管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定量包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欺诈行为,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定量包装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准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法规定的计量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定量包装业务涉及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弧度计量设备检定规定,保证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定量包装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由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定量包装计量员证书》。

第七条:定量包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和档案,做到记录齐全、保存完好、查验方便。

第二部分:计量管理要求第八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器具应经过检定合格,并每年定期进行检定检验,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

第九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录入,不得篡改、假造或删除计量数据。

第十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标识应清晰可见,标识内容应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第十一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上,并及时反馈修正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如发现计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度。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业务的计量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和提高自身的计量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五条:定量包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充足的计量人员和计量设备,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部分: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定量包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计量监督检查,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计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定量包装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定量包装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比如我们常见的一包 500 克的大米、一瓶 500 毫升的饮料、一盒 10 支装的铅笔等等。

那么,为什么要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管理呢?这是因为计量准确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方面。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与标注的量不符,消费者就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

比如,购买了标注为 500 克的饼干,实际却只有 450 克,这显然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而且,不准确的计量也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那些计量准确、诚信经营的企业可能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那些偷工减料、计量作弊的企业则可能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净含量,也有着严格的要求。

平均实际净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同时,还规定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注净含量的一定比例。

这就有效地防止了企业在计量上的短斤少两行为。

为了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是否符合要求,实际净含量是否准确,企业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等。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也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消费者如果发现定量包装商品存在计量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这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对企业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企业作为定量包装商品的提供者,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过程的计量控制,确保产品的计量准确。

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定量包装商品市场能够越来越规范,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更加诚信的服务。

让我们一起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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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

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略)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附表3:
允许短缺量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 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

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即q ≥(Q(n下标)-λ·s) 1 n
式中:q—样本平均实际含量 q=---Σqi
n i=1
Q(n下标)—标注净含量
λ—修正因子/1 n
s-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 s=/----Σ(q(i下标)-q)(2上标)
√ n-1 i=1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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