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49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6〕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根据《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市级工业园区及相关部门抓招商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分为二类。
第一类责任单位是指市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第二类责任单位是指市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有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或有策划、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产业部门。
二、考评时间实行年终考评制,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组织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并计算各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绩效、工作考评得分。
三、考评内容(一)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等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当年新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情况。
考评的内资(市外境内)到位资金,是指来自河池市境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其中区外境内到位资金,是指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外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全口径外资到位资金,是指来自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地区、国家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11803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7]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17]31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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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河政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要求和目标(一)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意见》要求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起来,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坚持“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协调、相适应。
(二)基本目标。
经过“十二五”期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市、县政府层面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
--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完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基本落实,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规范基本到位,执法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健全,公开的力度和层次显著提升。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一、法律顾问设立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市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五个科室,分别为复议科、监督科、立法科、综合科,合法性审查科,人员编制11名,编外聘用人员额度4名,实有15人。
市政府在聘法律顾问18名,其中本市8名,均为执业律师。
2、市政府各部门情况:市政府共32个工作部门,除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外,其他30个工作部门均设置了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将法制工作职能明确到相关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30个政府工作部门中,除商务、审计、统计、安监等4个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外,其他26个部门均已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共20人。
其中,公安、环保、教育、城管执法等4个部门聘请了多名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的要求,市政府于XX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程序、履行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2、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铜政秘〔XX〕54号等文件精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XX年11月联合发布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与计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计酬作出了详细规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法制办于XX年向我市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送了《关于推荐、遴选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函》,共24家单位、80人报名。
经推荐、初审、公示程序,市法制办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三、法律顾问活动开展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一是通过“借脑引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XX年度,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共承担合同协议、涉法事务等合法性审查工作100余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0余件,参加案审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2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50余次。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方案)

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方案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所聘单位的工作事务,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业务科室要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所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外聘法律顾问时,要切实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选择熟悉本单位工作性质、业务情况等方面的专家或律师。
也可以就重大决策、招商谈判、合同签订等具体事项临时聘请法律顾问。
三、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及备案管理。
聘请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聘用关系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聘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将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全县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
四、聘请单位对所聘政-.府法律顾问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解除聘用关系:(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三)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聘请单位对所聘用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台账,进行日常管理。
对办理各类各项事务(如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参与政-.府立法、审查合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事务谈判、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管理咨询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效果,做到一事一记和一次一记,有关材料的记录应当详实,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河政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1日河池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提前介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部门提前参与决策,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
主要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六)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七)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见证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或其他协议;(八)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保证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今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市政府各部门要至少聘请1名法律顾问;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顾问工作。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建立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完善从专家库中选聘法律顾问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可建立本级政府法制专家库,也可利用省政府和市政府法制专家库,实现法律资源共享。
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优先安排公职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二、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一)基本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政府法律顾问专职人员要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优先选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要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且近3年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其本人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发〔201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4日河池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池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细则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部门责任事项。
本细则所称追责情形,是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三条对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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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5]58号
【发布部门】河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河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到2015年12月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规定”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
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
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项目、重大行政执法活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各领域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