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规范
产品出厂质检规程

产品出厂质检规程目的本质检规程旨在确保产品在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以满足质量标准和客户需求。
通过执行此规程,我们将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增强客户满意度,并维护本公司声誉。
范围本质检规程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外观检查2. 尺寸和尺寸精度3. 材料成分和硬度4. 功能性测试5. 安全性测试6. 包装完整性和标识7. 文件和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质检流程1. 检查员根据产品规范和相关标准准备质检任务清单。
2. 外观检查:检查产品外观是否有任何缺陷、损伤或表面不整洁。
3. 尺寸和尺寸精度检查:使用合适的仪器和测量工具对产品的关键尺寸进行测量和检查。
4. 材料成分和硬度检查:通过样品取样和实验室测试确认产品使用的材料成分和硬度是否符合要求。
5. 功能性测试:根据产品规范和测试计划执行功能测试以验证产品的性能和功能是否达到预期。
6. 安全性测试:如适用,进行安全性测试以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用户造成伤害。
7. 包装完整性和标识: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确认产品标识是否准确和清晰可辨认。
8. 文件和相关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相关文件和记录,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检验标准产品出厂质检应根据产品规范以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评判。
合格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外观良好,无明显缺陷2. 尺寸和尺寸精度符合规定的容差范围3. 材料成分和硬度满足要求标准4. 功能性测试通过,符合产品规范5. 安全性测试合格,符合相关安全标准6. 包装完好无损,标识准确可读7. 文件和相关记录完整、准确、合规质检记录每次质检都需要记录以下信息:1. 产品信息:产品型号、批次号、生产日期等2. 检验员信息:检验员姓名、检验日期等3. 检验结果:检查每个检验项目的结果,包括合格或不合格4. 异常处理:如有不合格项目,记录异常情况和采取的纠正措施所有的质检记录都应妥善保管并便于查阅,以备将来评估和审计之用。
产品出厂检验规章制度

产品出厂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出厂检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对于其他规定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管理制度,明确出厂检验的程序、内容、责任人、要求等。
第四条出厂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出厂检验的人员、设备、环境具备相应检验标准和程序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产品出厂检验的程序第六条产品出厂检验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出厂检验岗位。
第七条出厂检验应当在产品生产完毕,并经过内部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八条出厂检验程序包括:接受检验任务、准备工具设备、检验现场准备、检验操作、数据处理与评定和报告处理等。
第九条出厂检验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确保检验可以顺利进行。
第三章产品出厂检验的内容第十条产品出厂检验的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性检验等。
第十一条外观检查主要包括产品表面的缺陷、污渍、划伤、油漆脱落等检验。
第十二条尺寸检验主要包括产品的尺寸精度、平整度、垂直度等方面的检验。
第十三条功能性能检验主要是测试产品的各项功能是否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安全性检验主要是对产品的电气安全、机械安全、防火性能等进行检验。
第四章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第十五条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主要包括:检验严格、检验过程透明、检验数据真实、检验报告准确。
第十六条检验严格是指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不能漏检、错检。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应当透明,检验人员应当做到公正、客观,不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第十八条检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确保检验结果准确。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对产品的检验结果进行分类描述,对合格和不合格产品作出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产品出厂检验的责任第二十条出厂检验岗位应当设有专职检验员,对产品出厂检验工作负责。
金属加工件出厂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金属制品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金属制品的成品出厂检验。
2 检验项目和要求
a) 外观要求
金属加工件表面应光滑, 色泽均匀一致;无皱纹、气泡、脱落、划伤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b) 尺寸偏差
金属制品的外形尺寸和装配尺寸及偏差应符合图纸及工艺文件规定;
c) 包装要求
包装应整齐、牢固, 无擦伤、破损和污渍等缺陷。
3 检验方法
用目测和常规量具检验。
3.1 检验规则
3.1.1 以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3.1.2 抽样
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规定。
表1
3.1.3 抽样检验如发现不合格, 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抽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如仍不合格,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4 检验记录
检验员将检验结果填入“金属制品出厂检验报告”中。
出厂检验规范

出厂检验规范
出厂检验规范是指对产品在出厂前进行全面检测和测试的工作,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和客户的要求。
出厂检验规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对象:明确要进行检验的产品范围和种类,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等。
2. 检验原则:确立检验的原则和目的,例如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确认产品的可靠性和性能等。
3. 检验方法和内容:明确具体的检验方法、步骤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性能检验、环境适应性检验等。
4. 检验设备和工具:列出所需的检验设备、试验仪器和工具,并规定其使用和校准要求。
5. 检验标准:明确产品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等。
6. 检验结果评定:规定对产品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判定的标准和方法,包括合格、不合格、待处理等。
7. 检验记录和报告:记录检验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结果,并编制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
8. 不合格品处理:规定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和流程,包括返修、报废、重新检验等。
9. 检验责任和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检验责任和权限,规定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求。
10. 检验周期和频次:规定产品的检验周期和频次,以及特殊
情况下的抽样检验要求。
11. 检验文件保存:规定检验文件的保存期限和方式,以保证
后续产品溯源和质量追溯的需要。
以上是出厂检验规范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根据不同的产品和企业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出厂检验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出厂检验规范

家用燃气灶具出厂抽样检验标准1适用范围本检验要求适合于公司家用燃气灶的出厂检验。
各型号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2 引用标准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GB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3 批量、检验规则3.3.1 检验批:以型号相同、在相同生产工艺条件下、主要零部件使用同一厂家由同一班组在同一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作为一个检验批。
3.3.2 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样本量、接收质量限和不合格品判定数见表1。
3.3.3 转移规则: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受的(不含再提交批),则转移到加严检验,按表2的抽样检验。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确认是可接受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3.3.4 检验中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必须经过百分百的重新返工检查后再提交检验,对于再提交检查的批,采用加严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样本量、接收质量限和不合格品判定数见表2。
注2:当样本大小等于或大于批量时,将该批量当作样本大小,判定数组不变。
4 检验项目4 .1 包装、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附件4.1.1 包装箱:文字与包装要素一致;不能有划伤、破损、脏污、脚印;印刷清楚;生产批号、日期清楚,与生产计划一致;粘贴条形码粘贴端正、位置正确;型号、气源标志清楚,与实物一致;有QS标志;纸箱订合牢固;按包装要求封胶和捆扎,不许有包装带松脱现象;使用纸的规格符合包装要求规定。
4.1.2 尼龙袋:尺寸符合文件规定,不得有破损。
4.1.3 泡沫:不能有破损和大量的脱粒,应保持干净、无水珠。
泡沫强度、重量、颗粒大小按确认的封样样品要求。
4.1.4 使用说明书:对使用功能的描述与产品实际功能一致;印刷清晰、正确,无错别字,公司地址、电话号码、网站正确;使用铜版纸的规格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成品出货检验规范

成品出货检验规范成品出货检验规范一、目的成品出货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客户的要求和标准,保证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水平,并降低退货和索赔的风险。
二、检验范围成品出货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外观检验:检查产品的外观、标识、标牌等是否符合要求。
2. 尺寸检验:检查产品的尺寸、重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3. 功能性检验:检查产品的性能是否正常,功能是否完好。
4. 规格检验:检查产品的规格、材质等是否符合要求。
5. 包装检验:检查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6. 检验证书:检查产品是否附带检验证书,证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三、检验标准成品出货的检验标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标准来制定,同时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标准。
检验标准应明确产品的合格标准和不合格标准,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类。
四、检验方法成品出货的检验方法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客户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
常用的检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目测检验:通过直接观察产品的外观和指标进行检验。
2. 量测检验:通过使用量具和仪器进行尺寸、重量等指标的测量和检验。
3. 功能性测试:通过使用产品进行实际操作,测试产品的性能和功能是否正常。
4. 化验检验:通过取样并进行化学分析,检验产品的化学成分是否合格。
5. 抽样检验:通过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从而推断整个批量产品的质量状况。
五、检验记录成品出货检验应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验日期、时间和地点。
2. 检验项目和要求。
3. 检验结果和判定。
4. 不合格项目的描述和分类。
5. 可能原因和改进措施的记录。
6.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六、检验报告成品出货检验应及时生成检验报告,并将报告发送给客户。
检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验日期、时间和地点。
2. 检验项目和要求。
3. 检验结果和判定。
4. 不合格项目的描述和分类。
出厂检验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出厂检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厂检验工作,保障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第三条出厂检验是指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完成后,进行的检验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并能够达到客户的期望。
第四条出厂检验工作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五条出厂检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出厂检验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产品技术和质量信息。
第七条出厂检验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和可证明。
第八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章出厂检验的组织和任务第九条出厂检验的组织和任务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出厂检验计划,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依据等。
(二)确定出厂检验人员,包括检验员和检验工程师。
检验员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经验,检验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建立出厂检验档案和记录,包括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检验数据等。
(四)监督和指导出厂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评估出厂检验结果,提出产品改进和整改意见。
第十条出厂检验的任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所有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包括检查外观、尺寸、材料、工艺等。
(二)对重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检测性能、功能、可靠性等。
(三)对特殊产品进行特殊检验,包括环境适应性、安全性、可持续性等。
(四)对有疑点的产品进行复检,包括重新进行检查、测试等。
(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包括返工、报废、退货等。
(六)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
第三章出厂检验的流程和方法第十一条出厂检验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产品:由仓储部门接收产品,并将其送至检验区域。
(二)检查外观: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颜色、形状、表面等。
(三)测量尺寸:对产品的尺寸进行测量,包括长度、宽度、高度等。
出厂检验管理制度(三篇)

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产品出厂检验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的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第二章出厂检验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第三条工作任务出厂检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工作;2. 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3. 保证检验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为利益团体谋取私利。
第三章出厂检验的组织与领导第五条组织机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质检部门,并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负责出厂检验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领导责任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厂检验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员培训企业应对质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检验技能和专业水平。
第四章出厂检验的基本流程第八条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在产品出厂前,对各项检验工作进行准备,包括:检验设备的检验和校准、检验材料的准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等。
第九条检验的操作步骤检验操作步骤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条检验结果的处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并对产品进行合适的处理,确保不出现质量问题。
第五章质量监控和改进第十一条质量监控企业应建立质量监控系统,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质量改进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立即开展质量改进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质量反馈企业应建立质量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对产品进行改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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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机组出厂检验规范
1整机技术要求
1.1 外观要求
1.1.1 机组表面的漆膜应均匀、平整,无气泡、龟裂和剥落等缺陷,控制柜内应干燥、清洁、无杂物。
1.1.2 底座外形尺寸误差应小于5‰,设备定位中心距误差应小于2%.,设备安装螺栓孔与中心线误差应小于2 mm,管道的水平偏差和垂直偏差应小于10 mm.
1. 1.3 法兰密封面与接管中心线平面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1%,且不大于3 mm.
1.1.4 汽、水流向、接管标记及机组标志牌完整、正确。
1.2 机组在设计压力下,系统不得损坏或渗漏。
1.3 机组的管路及设备的压力降:一次侧不应大于100 kPa,二次侧不应大于120 kPae 1.4 水泵运转时应无杂音和其他异常现象。
1.5 控制系统整机测试。
1.5.1 控制系统应能对温度、压力、流量、热量等模拟量进行实时检测,对水泵启停运行等状态量进行监测,并能完成相应物理量的上下限比较、数据过滤等。
1.5.2 控制系统应能按设定的时间间隔采集和存储被测参数,储存的历史数据在掉电后不应丢失。
1.5.3 控制系统通电后应自动对关键部位进行自检,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后,应能自行恢复到异常前的状态。
1.5.4 控制系统应有日历、时钟和密码保护功能。
1.5.5 控制系统在现场应能通过操作键盘进行功能选取、对参数现场设定、报警设置等。
1.5.6 控制系统应能对热力站和其他现场过程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和调节,满足对热力站的优化控制功能。
1.5.7 控制系统的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器应支持数据报警和故障报警。
b) 故障和报警记录应自动保存,掉电不应丢失。
c) 发生报警时,控制器显示屏上应有报警显示和在控制柜内有声或光报警。
1.5.5 11级机组的控制器还应能在主动或被动方式下与监控中心进行数据通信。
当有数据报警和故障报警时,控制器应能主动将报警信号上传至监控中心。
2.试验方法
2.1 外观检查采用目测和尺寸测量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本标准1.1条的要求。
2.2 整机强度试验。
2.2. 1 机组的整机强度试验介质宜采用水,对于使用奥氏体不锈钢板片制造的换热器,其水中的CI-离子含量应小于25 mg/L。
强度试验按热、冷侧单独进行。
2.2.2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 3倍。
2.2.3 试验的环境温度及试验水的温度不应低于50C,
2.2.4 换热器及管道应充满水,待空气排空后,方可关闭放气阀。
2.2.5 系统充满水后先检查系统有无渗漏,无渗漏时对系统缓慢升压,当压力升到试验压力的500o时,保持10 min,再次检查系统有无渗漏,无渗漏时将系统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并保持10 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并保持30 min后,带压进行检查,应符合本标准1.2条的要求。
2.2.6 强度试验不合格时应进行返修,返修后应重新做强度试验。
2.2.7 强度试验合格后,应及时排空机组内的积水。
2.2.8 每次强度试验应有记录,并存档。
2.3 机组的管路及设备的压力降试验。
在机组的一次侧和二次侧的进出口分别安装压力表,按设计流量运行时读取进出口压力表的差值,应符合本标准1.3条的要求。
2.4 水泵运转试验。
将机组放置在测试台上或现场,并接通水、电,按设计流量运行30 min。
2.5 控制系统整机试验。
2.5. 1 控制系统整机试验可在常温下进行。
2.5.2 在控制器操作面板上读温度、压力等参数,并直接在控制器操作面板上启停补水泵、循环水泵、电磁阀等,增加或减少变频器的频率,增加或减少电动调节阀的开度,应符合本标准14.5.1条的要求。
2.5.3 让控制器连续运行两小时以上,然后断电后重新启动,应符合本标准1.5.2条的要求。
2.5.4 启动控制器,应符合本标准1.5.3条的要求。
2.5.5 查看控制器操作面板,应符合本标准1.5.4条的要求。
2.5.6 直接在控制器操作面板上设定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上下限,超压、超温及停电等报警信号,应符
合本标准1.5.5条的要求。
2.5.7 设定供水温度和压力的上限值或下限值,调节电动阀的开度和调整变频器的频率,检查系统供
水温度和压力,应符合本标准1.5.6条的要求。
2.5.8 在控制器的操作面板上应显示报警,同时伴有声光报警;以突然断电的方式停止控制器的运
行,再开启后,应符合本标准1.5. 7条的要求。
2.5.9 控制器上有与监控中心连接的通讯接口,应符合本标准1.5.8条的要求。
3 检验规则
3. 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3.3 型式检验
3.3. 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批量投产前;
b) 产品在设计、工艺、材料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对机组的热工性能和阻力产生较大影响时;
c) 停产满一年再次生产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3.3.2 型式检验的抽样应在成品中随机抽取,每种规格产品不少于1台: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一
项指标不合格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其不合格项目,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