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电网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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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

海南电网销〔2010〕636号

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司本部相关部室(中心),直属相关单位,各供电局:为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加快小区抄表收费到户步伐,理顺物业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公司制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将该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公司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小组反馈。

(联系人:陈少忠,电话:65317373)

二○一○年七月六日

海南电网公司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二○一○年七月

目录

1. 总则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5)

4. 供配电设计 (7)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7)

4.2 用电负荷计算 (8)

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10)

4.3.1 电源要求 (10)

4.3.2 高压供电方式 (10)

4.3.3 低压供电方式 (11)

4.3.4主接线形式 (13)

4.4 高压配电线路 (13)

4.5 配电装置接地 (15)

4.6 配套设施 (15)

5.电能计量及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设计 (17)

6.设备选型 (19)

6.1导线 (19)

6.1.1 架空导线 (19)

6.1.2 进户线 (19)

6.2 电缆 (19)

6.2.1高压电缆 (19)

6.2.2低压电缆 (20)

6.3 配电变压器 (20)

6.4 环网柜 (20)

6.5高压开关柜 (21)

6.6 低压开关柜与无功补偿柜 (21)

6.7 低压分接箱 (22)

6.8 低压母线槽 (22)

6.9 金具 (22)

6.10 电能计量装置 (22)

7.施工验收 (23)

8.附图 (25)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试行)

1. 总则

1.1 为积极稳妥推进住宅小区抄表收费到户工作,理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关系,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海南的供电特点及气候条件,配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和验收,适用于海南省内抄表收费到户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1.3 住宅小区的供电方案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电增长的需求。

1.4 住宅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住宅小区高、低压供配电系统、电能计量装置、低压集中抄表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

1.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包括从供电电源点到住宅小区的高压配电线路、开闭所、配电站、低压配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低压集中抄表系统终端和自备电源等设施。

1.6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

济政策,选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住宅小区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及安装应满足国家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要求,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及远程预购电等功能。

1.8 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技术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1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GB 1094 电力变压器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942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

GB 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DL/T 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 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2008年试行版)

《成都市新建住宅电力户表工程技术标准》(2009年修订版)

DB45/T 562-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广西标准

Q/CSG 10703-2009 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Q/CSG10012-200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海南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通用设计图集

海南电网公司0.4kV及以下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

3. 术语和定义

3.1 住宅小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开发商或单位开发建设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3.2 公共服务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3.3 高层住宅建筑

十层以上(含十层)、建筑总高度超过24m的住宅建筑。

3.4 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建筑。

3.5 开关站

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出线设备、完成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电流的配电设施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6 配电站

是用于接受、变换和分配电能的场所。由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等组成。其特点是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220V低压,直接向低压用户供电。配电站共有室内站,箱式变和台架变三种类型。

3.7 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3.8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9 配电变压器

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为380/22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也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10 电能计量装置

包括各种类型的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及辅助设施。

3.11 集中抄表系统

集中抄表系统是指由主站通过传输媒体( 无线、有线、

电力线载波等信道或 IC卡等介质) 将多个电能表电能量的记录值(窗口值)的信息集中抄读的系统。该系统主要由采集用户电能表电能量信息的采集终端(或采集模块)、集中器、信道和主站等设备组成。

3.12 配置系数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W)与住宅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即配置系数Kp=配变容量(kVA)或配线馈送容量(kW)/用电负荷(kW)。

4. 供配电设计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

4.1.1住宅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按用电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4.1.2 住宅小区一级负荷主要有:

a)十九层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

c)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一级负荷。

4.1.3 住宅小区的二级负荷主要有:

a)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b)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的人防工程用电等。

c)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等。

d)II、II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二级负荷。

4.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4.2 用电负荷计算

4.2.1 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应按表1估算。

表1 住宅小区住宅用电负荷估算表

居民用户类型用电负荷供电电源进户线截面(mm2)

户建筑面积S≤90㎡及以下4~6kW 单相6(铜芯) 户建筑面积90㎡<S≤120㎡6~8kW 单相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20㎡<S≤150㎡8~12kW 单相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50㎡<S≤180㎡12~16kW 三相4×10(铜芯) 户建筑面积180㎡<S≤300㎡16~20kW 三相4×10(铜芯) 户建筑面积300㎡<S≤500㎡20~30kW 三相4×16(铜芯)

4.2.2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统计。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80W/㎡~100W/㎡;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120W/㎡。

4.2.3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表2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2 配变安装容量配置系统表

单台配变所供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50户以下不小于0.6

50户以上200户以下不小于0.5

200户及以上不小于0.4

4.2.4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选择,应按表3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3 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7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不于小0.6 50户以上不小于0.5

4.2.5 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为确保用户供电质量,低压干线馈送容量配置系统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按表4调整配置系数进配置:

表4 低压干线馈送容量调整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8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不于小0.7

50户以上不小于0.6

4.3 住宅小区供电方式

4.3.1 电源要求

a)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b)住宅小区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c)、住宅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d)、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应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e)住宅小区配置的自备发电机仅向一、二级负荷供电,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用电的需要。自备发电机与市电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且发电机发电时与供电企业贸易结算的电能表不应计量。自备发电机的运行维护管理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

4.3.2 高压供电方式

a)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b)住宅小区内部一般使用电缆线路,宜采用室内配电站方式供电,也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供电。

c)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敷设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截面积按实际负荷确定且不小于35mm2。

d)开关站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供电的配电室、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开关站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e)住宅小区宜采用室内配电站方式供电。已建住宅小区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可采用箱式变,采用箱式变时供电容量不应大于400kVA。室内配电站高压配置应有高压进、出线柜和预留空间,设有高压母线时应设置PT柜。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断路器,断路器数量超过5台或变压器总容量超过2000kVA的变配电所应设直流屏,没有达到要求设直流屏的变配电所应设UPS不间断电源。

4.3.3 低压供电方式

a) 50户以上住宅小区内宜设置独立的公用变压器,作

为住宅用电电源,以低压“供电到户”。

b)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供电到户的计量方式。

c)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d)住宅与工商业混合的小区,生活照明用电以外的用电负荷如为集中负荷,且最大需量在100kW以上的,原则上应设立工商业专用变压器供电,且生活照明用电配电站与工商业用电配电站分开。如负荷比较分散,可就近接入向住宅供电的公用变压器的独立回路,但变压器容量应增加相应的容量并单独计量。

e)住宅小区低压宜采用铜芯电缆供电,变压器至终端用户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f)0.4kV电缆分接宜采用低压分接箱,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且设在电源侧。

g)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20%-3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h)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N-S系统,即采用三相五线制,安全接地保护宜单独接入每幢的地网,各相负载电流

不平衡度应小于15%。

i)低压主干线及低压分支线、接户线敷设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截面积按实际负荷确定。

4.3.4主接线形式

电气主接线应根据开关站和配电站在配电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开关站、配电站电气主接线可分为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a)住宅小区10kV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供变电站开关柜、开闭所等设备,环网柜一般应设在小区配电站内,并宜独立成室。(范例主接线图参考附图A、附图B、附图C、附图D、附图E、附图F)。

b)具备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站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当供电的变压器由不同的高压电源供电时,应在低压母联处设置闭锁装置。当住宅小区内邻近配电站为单台变压器供电,邻近配电站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c)公共服务用电设施的低压供电线路不应与住宅的低压供电线路共用一个回路。一级、二级负荷的低压供电线路应建设独立供电回路。

4.4 高压配电线路

4.4.1一般要求

a)新建、改建高压配电线路除执行以下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b)T接在主干线和分支路的住宅小区用户,变压器容量小于315kVA,T接点处可安装一组隔离开关和智能型跌落保险;变压器容量大于等于315kVA,T接点处应安装一组隔离开关、避雷器和真空断路器,户外柱上真空断路器推广应用ZW32-12型。

c)杆上“T接点”配电设备(导线)引接线应使用交联绝缘导线。

4.4.2 架空线路

a)线路走径方案应综合考虑运行、检修通道等要求,尽量避开经济开发区等难于通过的区域。

b)市区配电线路砼电杆的高度不低于12m。

4.4.3电缆线路

a)城区线路应优先考虑电缆线路。

b)电缆的额定载流量应大于用户的最大工作电流,电缆长度超过1000m时应核算电压降和线损,宜选用经济截面。

c)电缆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直埋电缆应带钢铠,过马路时应穿保护管,每隔50m预留一个观察孔或直线段每隔30m 和电缆拐弯处预留电缆井,并设电缆标志桩。

d)直埋电缆自土沟引进隧道、人井及建筑物时应设置保护管,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

e)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保护管中或隧道内。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0.5m,距离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2m,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

f)敷设在郊区及空旷地带的电缆线路,应竖立电缆位置的标志,符合安健环标准要求。

4.5 配电装置接地

4.5.1新建住宅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4.5.2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4.5.3最末一级低压电缆分支箱应进行重复接地。

4.5.4 变压器、避雷器等设备接地引下线应采用多股铜线或铜排,截面积不小于25mm2,不能用其它导线来代替。

4.5.5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4.6 配套设施

4.6.1 新建住宅小区宜采用室内站,已建住宅小区条件确实不具备的可采用箱式变。

4.6.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分期实施时,住宅小区应按

终期规划建设配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

4.6.3 配电站应接近负荷中心,应具有采光、照明、排水、防渗水、防小动物功能,还应具备通风及独立的消防设施,并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检修通道。室内站宜设置在地面一层,不应与厕所、浴室、蓄水池、下水道、空调系统等容易积水、发热的场所相邻。

4.6.4住宅小区内的专用和公用配电房由小区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预留面积应满足如下标准:

a)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且供电容量小于400kVA的,可只留箱式变位置,箱式变的占地面积5米×4米,同时在其四周至少应留有l.5米走廊,作为电气设备操作通道及接地与基础用地。

b)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7000~13000平方米的,应留有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60~90平方米。

c)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13000~25000平方米的,应留有小区配电室位置,配电室的建筑面积为90~130平方米。

d)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5000~40000平方米的,应留开闭所兼配电室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为130~160 平方米。

e)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应留一座开闭所位置,开闭所的建筑面积60平方米,配电室的座数和建筑面积按本条(2)至(4)项规定确定。

4.6.5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4.6.6高低压电缆走廊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电缆通道建设时,应根据电力通信、自动化规划留有相应的通讯管道。

4.6.7 住宅小区电缆通道的建设宜采用电缆沟或电缆排管方式,对燃气管道的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跨道路时应建设过路管,转弯处设置检修井。

4.6.8高层住宅楼内的低压电缆、低压预分支电缆或母线槽应在电气竖井内敷设,电气竖井应专用并分层隔离。

4.6.9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供电方式预留配电间。同时,应在相应楼层建设单独电表间,电表间应预留不小于0.8m 的维护、操作通道。

4.6.10 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中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装设配网自动化设备远动终端DTU、FTU及通信线路。住宅小区可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配电站宜配置环境监测系统,实现火灾、盗窃、浸水等报警功能。

5.电能计量及低压集中抄表系统设计

5.1 专用变压器应在高压侧安装主计费电能计量装置,低压侧安装参考电能计量装置,同时应安装负荷管理终端。

5.2 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同时应在公用变压器低压侧安装配变采集终端。

5.3 进出计量表箱的导线应采用绝缘套管保护,表箱安装位置和方式应统一,便于抄表和维护。

5.4住宅小区计量表计应集中安装在单独的电表间内,计量表计数量不超过16只的宜集中安装在大楼第一层的单独电表间内,数量超过16只及以上的可考虑多层集中安装在单独电表间内。

5.5 集中安装的计量表计应采用多表位透明表箱,分散安装的计量表计应采用一表位透明表箱。

5.6 安装在单独电表间的多表位表箱宜采用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表位表箱宜采用明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地面1.8m。若距楼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7 住宅小区实施“一户一表”的计量表计应接入低压集中抄表系统,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及远程预购电等功能。

5.8 低压集中抄表系统的通讯方式:上行通讯通道中集中器至主站一般采用PSTN/GPRS/CDMA/3G公用网通信或技术先进的通讯方式;下行通讯通道中集中器至采集器一般采用技术先进的电力线载波或低功率无线通讯方式,但应能满足远程预购电等功能要求。集中安装的计量表计,采集终端至计量表计的通讯通道应采用485线方式;分散安装的计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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