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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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家都应该见过,⼀般是⼀⽅为了报复他⼈或者争夺某些利益,聚集⼈群进⾏相互之间的殴⽃。

聚众⽃殴是犯罪⾏为,对当事⼈进⾏起诉的,当事⼈需要进⾏辩护,那么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审辩护⼈,依法出庭参与庭审。

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发表以下⼏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被告⼈xx的⾏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聚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辩护⼈不存在异议。

⼆、被告⼈xx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xx所起作⽤较⼩。

3.被告⼈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的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

6.被告⼈⽂化⽔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xx具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较⼩;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且被告⼈⽂化⽔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全⾯考虑被告⼈的⾏为情节,辩护⼈恳请法庭对被告⼈xx判处6个⽉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yyyzzz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yyyy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5年11月11日主动到xxxxxx市公安局aaaa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只是损坏了部分物品,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小、人身危险性小,并没有造成其他较大的社会危险。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

另外,被告人的家庭系单亲家庭,被告人自幼和母亲相依为命,经济收入较低,且母亲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脊椎病等,需长期服用药物和家人照顾,恳请贵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母亲的身体状况,考虑一个母亲思念儿子的心情,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2016年4月日。

武汉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辩护词

武汉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伟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陈伟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恳请法庭在合议本案时予以重视和采纳:1、被告人陈伟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也非积极参与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主观恶性不大,可以配情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的材料及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人陈伟并不是聚众斗殴的组织人,也非积极参与者,而是受邀参与到案发现场。

事发当天是叶超超打电话让被告人过去,当时也没有说明去做什么,只是到了现场后由叶超超递给他一把鱼叉。

由于距离对方很远,鱼叉还没有扔出去就中枪了,当场倒在了现场。

所以我们认为陈伟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伟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本次参与犯罪系一时的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伟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直表现很好,不是那种爱好打架、寻衅滋事的小混混。

他只是一时头脑发热,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同意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

同意托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

又通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关心,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

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预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对方被告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

通过本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赵某首先在QQ谈天中挑起事端,并首先提出打架,并纠集本案被告人刘某、被害人孙某首先到达打架地点等候张某一方,在对方尚未到达的时候通过手机短信发起挑衅。

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对被告人的多次讯咨询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某此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曾经在部队服兵役,并获得过优秀士兵。

被告人刘某文化程度不高,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内容是什么?1.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2.说明xx受xxx的代理,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3.写明辩护内容,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4.结尾:律师xx年月日。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的是剧中都行为肯定会受到严厉的主。

发的并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被处以聚众斗殴罪。

如果涉及到相关的刑事诉讼的话是需要请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肯定会涉及到辩护词,那么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的内容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经XXX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XX,对案件的起因、案发过程、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了详细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对诉讼机关指控的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事实基本没有异议,现就被告人XXX犯罪事实中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一、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将其与一般性聚众斗殴犯罪加以区别。

首先,挑起事端的是对方。

案件发生于2006年11月16日。

案发前,参与聚众斗殴的对方人员DX、GX因挖沙子经济利益之争,与被告人XXX妹夫WX发生纠纷,“二闻”找其在当地称霸一方,有能力、能平事的“好哥们”JX解决此事。

JX亦纠集LX、MX、SX“二闻”、GW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前往铁西区杨士乡宁官立交桥西侧WX经营的“万象流”浴池寻找WX未果。

JX在浴池寻找WX 时,因没换拖鞋进入洗浴间被XXX阻拦而不满便与XXX发生口角,继而对XXX进行殴打,并称晚上再来“抄家”。

XXX作为帮助WX 日常管理浴池的经理,按照洗浴行业卫生规定要求,XXX不让JX 等人穿鞋进入洗浴间,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并无过错,而JX野蛮无理对XXX进行殴打是严重过错行为。

辩护词

何梁等聚众斗殴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贵院受理的何梁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浦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法院审理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何梁,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

辩护人认为,本案主要事实已经查明。

辩护人对被告人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并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对何梁的指控偏重。

为了履行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职责,辩护人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院对本案裁判时参考。

一、何梁虽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主观恶性程度不深。

本案虽然是由于何梁之间的矛盾所引发,但这不是本案罪行发生的直接原因。

这可以由事发前一天晚何梁等数名被告人曾共谋。

本案犯罪意图是在蒋宁将袁涛曾纠集数十人欲殴打何梁一事告诉韩军以后才产生。

韩军在接到蒋宁手机短信后,先是与陈剑商定要教训袁涛一下,这时何梁并不在场。

由于他俩不认识袁涛,且此事与何梁相关,故他俩去找何梁。

何梁等其他被告人得知后就积极参与了这起犯罪。

被告人持有的刀具是由何梁的哥哥提供的,且其他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并未使用刀具。

这就是本案聚众斗殴事实发生的前后经过。

这说明何梁虽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但其介入其中的程度、所起的作用及其主观恶性都要相对较小。

二、何梁本人在犯罪中并没有实施持械斗殴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预先准备了刀具,但事前并未商定斗殴时使用刀具。

其他被告人虽然手持刀具但并没有实际使用,这说明其他被告人持刀以壮胆成分偏多,并不想用刀伤人。

虽携带器械但未在斗殴中使用,就不应当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从何梁手持刀具但没有实际用于殴打的事实,完全可以看出何梁客观上虽然具有殴打的行为但主观上对持械殴打并不赞同。

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故意。

何梁参与聚众斗殴是有共同故意,但这种故意仅限于一般斗殴但不包含持械斗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仅限于携带器械而不包括使用器械。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成功案例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各位评审委员以及在座的各位旁听人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在为大家呈上一份关于本案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聚众斗殴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予以严惩。

但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要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以便审判机关能够正确判断被告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特定背景下参与了一场斗殴事件。

然而,从他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并未主动参与斗殴,而是被逼无奈才发生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应该被认定为有限度的自卫行为,而不是主观上的聚众斗殴。

此外,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在整个事件中保持冷静,并试图制止斗殴的发生。

这表明被告人并没有故意加入斗殴行为,而是被卷入其中。

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最后,根据被告人的个人背景和社会关系,可以发现他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并且在社区中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个特殊情况下的错误,而不是一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谢谢大家的听取!。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

聚众⽃殴罪辩护词范本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________⽗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____________涉嫌聚众⽃殴罪⼀案的⼆审辩护⼈。

辩护⼈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________,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________具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表明,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晚以被故意伤害名义到________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初查,并对聚众⽃殴________等⼈⼀⽅采取强制措施后,再⼝头传唤________,________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殴另⼀⽅嫌疑⼈________同案犯________,在________到案后,办案民警直接电话⼝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办案民警多次敦促下,________到案接受调查,随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决仅仅认定本案受到传唤归案的________系⾃⾸,⽽同样受到传唤归案的________却没有被认定为⾃⾸,于法于理都明显不公。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项规定:“⾃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

”________在案发后主动向派出所报案,虽然是以故意伤害受害⼈的名义去报案,形式上与⾃动投案有所不同,但________作为⼀个未成年⼈,思想上并不成熟,法律知识也有所⽋缺,不可能正确意识到⾃⼰涉嫌的罪名。

________在报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邀集他⼈⽃殴的事实,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的,⽽在受到办案民警⼝头传唤后,⼜第⼀时间到案接受调查,再⼀次如实供述了邀集他⼈参与⽃殴的事实,随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

聚众斗殴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人)XXXXX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X辩护人,为其被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进行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量刑畸重。

一、一审法院否决上诉人XXXXXXXX自首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XXXXXXXX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XXXXXXX在现场虽喊报警,但其未报警也未见有人报警,且被告人的供述未证实已有人报警,故对XXXXXXXX等三人的自首情节不予支持,事实上,一审法院通过开庭举证质证的XXXXXXXX口供:“对方的人围着我们打,XXXXXXX喊不要打了,有一男子也喊不要打了,报警处理,对方的人就停了下来,后警察就来到了现场。

”这与XXXXX的供述相互应证:“。

对方的人围着我打,我叫不要打了再打要出事,对方的人就停手。

另一个人就说不要打了报警算了,后警察就来了。

”二人口供共同证实,上诉人XXXXXXXX 在主动停止互殴后,静待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上诉人XXXXXXXX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持械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持械斗殴的行为,应和其他持械者区别对待。

本案虽然存在“持械”情节,客观事实却是:XXXXXX,XXXXXXXX等人赤手空拳到了XXXXXXKTV,双方相互斗殴后,XXXXXXXX一方便退到了KTV大厅外的人行横道上,后对方组织人员从大厅冲出来,XXXXXXXX一方便被打跑了,在一弯道处,XXXXXXXX摔倒,就被对方的人殴打。

后XXXXXXXX一方的其他人再看见XXXXXXXX被打倒在地,之后才使用木棒等工具和对方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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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被告人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本案某些被告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先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
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

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
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

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

相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

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斗殴共同故意。

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

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所以国家对于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XXX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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