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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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意见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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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

Different lives have different happi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要写上被告以及代理律师所有的身份情况;同时还要写上聚众斗殴罪持械案件的所有经过;再者就是为案件写辩护词的理由;最后还要写上辩护的时间,这样才算是完整的。

一、聚众斗殴罪持械辩护意见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阮__的委托,并受广东国慧ls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阮__,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本ls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阮__的参与打斗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指控阮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被告人阮__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是出于目无法纪、挑战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动机。

从本案中,从主观方面及动机来讲,阮__没有聚众斗殴、挑战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

阮__作为一个工厂老板,有正当职业,且在案发地开设工厂才半年有余,生产经营尚没有走上正轨,没有挑战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

相反,他是渴望在好的社会环境和秩序经营的。

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在陈X等人多次提出较高赔偿要求和威胁后,出于受害人陈X就租住在工厂附近,且有不少老乡帮助索赔,出于害怕对方来厂闹事,阮__决定教训特定对像陈X、陈__,并不是挑战法纪,寻求剌激,不具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

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辩护词尊敬的法庭:
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发表我的辩护词,以表达对我的无辜辩护。

我被指控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但我坚信自己是无辜的。

以下是我对指控的详细辩解和论证:
首先,我从未有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尊重一直是我的基本原则。

我深知社会秩序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我始终以诚信守法为行为准则。

从未涉足过任何违法行为,更不曾有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意愿或行动。

其次,我确实参与了这次聚众活动,但我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表达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呼喊,而非扰乱社会秩序。

我的行为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热心,以实现社会的尊严和公正。

我和其他参与者一同在和平、有序的方式下发表意见,没有寻求任何形式的冲突或动乱。

我的目的是通过集体的声音让更多人关注和关心这个问题,以促使社会改变和进步。

更重要的是,我个人并没有直接策划或发动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尽管我参与了这次聚众活动,但我并非其背后的幕后操作者或组织者。

我只是一个普通参与者,对整个事件的进展并没有任何决策权或控制权。

因此,将我归责为“非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并给予我一个充分的解释和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凭借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我对于这项罪名的无辜。

请您仔细考虑我的辩护词,将真相还给我,还我清白。

衷心感谢法庭的审理与关注。

此致
敬礼。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Jiang Su Co-Far Law Firm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邮编:210013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

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担任张某某的辩护⼈,辩护⼈不认同公诉⼈指控的罪名。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张某某的⾏为不构成聚众⽃殴罪依照刑法聚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张某某的⾏为不符合聚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殴罪。

其理由是:1、在客观⽅⾯,被告⼈张某某对刘春磊⼀⽅进⾏和实施⽃殴的⾏为。

在本案发⽣之时完全是刘春磊⼀⽅肆意殴打和伤害,根本不存在相互殴打的⾏为存在。

2、在主观⽅⾯,被告⼈到现场的⽬的仅仅讨要说法,并⾮是具有⽃殴的故意。

在本案中⾏为⼈只是在主观⼼理上想约架,然⽽⾏为⼈犯罪的主观⼼理态度,必然要⽀配⾏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为⼈实施犯罪的⼀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有相应的语⾔或动作显⽰其为进⾏⼀步⽃殴做准备、策划的⾏为过程,对于受害⼈在公安机关的证⼈证⾔中也没有证实被告⼈⼀⽅为实施犯罪做⼀系列准备和商讨、制定⽃殴的计划。

.3、仅以张某某的个⼈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判断被告⼈张某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并且有聚众⽃殴罪的⽬的,不能仅凭被告⼈张某某的个⼈⼝供的约架进⾏认定,⽽要从其⼀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在客观⽅⾯未对受害⼈实施伤害和⽃殴的⾏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认是想约架,但是这种想法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聚众⽃殴的想法和将要进⾏聚众⽃殴的意图,因为被告⼈并没有因此想法与对⽅聚众⽃殴⽽做各种准备。

4、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具有聚众和⽃殴的⽬的。

聚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纠集众⼈成帮结伙地互相进⾏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为。

聚众⽃殴罪,其⾏为必须由聚众和⽃殴两部分构成。

殴⽃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准备过程,体现为⼀种有组织、有准备、甚⾄有分⼯的犯罪⾏为,⾏为⼈必须都明知⾃⼰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第一篇:尊敬的法官、审判员:今天,我代理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对该案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告受到控罪是抢劫罪。

凭借一些已被证明不可靠的证据,被告在一审中被判有罪。

我们深入调查此案,发现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即被告其实无罪的真相。

首先,本案中的关键证人之一属于可疑雇员。

这名员工曾被解雇,并背负着私人仇恨。

他的口供可能存在怀疑,因为他的证词仅仅支持了原告方的指控。

在二审中,我们呼吁法庭对他的证词进行审查,并要求法庭进行其他有效调查以寻求真相。

其次,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被告出具了大量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他在犯罪时间段内的清晰监控录像,以及其他证明被告不可能参与犯罪的证词。

然而,在一审中,这些证据未能得到充分的考虑。

我们愿意在二审中将这些证明呈上法庭,并希望法庭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本人的人格特征也应当为二审法庭所考虑。

被告是一位刻苦勤劳、正直善良、品行良好、爱家和谐的人。

他多年来始终保持了好的社会形象,更没有任何犯罪史。

我们相信,这些人格特征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为被告的辩护增色。

在此,我们恳请法庭审慎地审理本案,对真相做出公正的判断。

谢谢大家。

第二篇:尊敬的法官、审判员:我代表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重新审视本案并对被告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一审中,本案中的关键物证未被保管妥善,因此被有意地破坏。

然而,数字足迹表明,本案的破坏事实是发生在拘留被告期间。

因此,被告家人的律师提出了对此事负责的相关官员,认为他们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首先,这个官员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如果发现这个破坏是故意犯罪行为的话,他还应面临刑事诉讼的起诉。

其次,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将这一事件加入到什么事故调查中,从而获得更具权威性的证据。

在证据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很难得出清晰公正的判断。

但是,原本的起诉材料创建了一个徘徊在民事行动和刑事行动之间的桥梁。

我相信,被告无罪的看点通常建立在起诉方创造的证据上。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范文(通用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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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宝飞亲属的委托,并经其
本人授权,指派本律师担任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再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
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查明。
1、王宝钢被谁杀死的不清楚,凶手的身份不清楚;
2、凶手是谁邀约去的现场不清楚;
3、卷宗里为什么没有可能邀约凶手的皇后酒吧一个叫“嘉欣”
的客户经理的材料和其本人的基本情况?
4、一审时为什么不通知王宝钢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本案的部分被告被控罪名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
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但我们看到,在王宝钢被杀害的情况下,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将罪
名聚众斗殴转换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也仅仅根
据一审公诉机关所诉罪名进行判决,亦未依法转换罪名。被告人
钟祥珊在公安机关的交待足以证明王宝钢的死亡与其邀约、唆使
他人行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卷宗177页)

三、王宝飞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值得商榷。
从本案的案件发生经过情节上分析,王宝飞、王宝钢等人撤
离斗殴现场一百多米后,被人报复追杀,导致王宝钢被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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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飞等人随即报警,王宝飞等一边将王宝钢送医院抢救,一边
等待并随同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处理。那么,在王宝飞、王宝钢
等人离开发生纠纷现场遭到钟祥珊等人报复前,王宝飞、王梦江
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会因为后
来王宝钢被报复杀害结果的发生而构成?从情理上讲,王宝飞同
样是受害人,因为王宝钢是王宝飞的同胞兄弟,如果王宝飞因王
宝钢被杀而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有些匪夷所思。
四、被告人王宝飞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
处罚。
本起聚众犯罪是因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并且该犯罪具有偶
发性,不同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双方殴斗。一审在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对王宝飞判处二年零一个月的
刑罚,量刑显然过重。
五、为了体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建议撤销对王宝飞等人的聚
众斗殴罪的指控,仅对钟祥珊等人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
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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