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聚众斗殴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或者社会团体处于某种目的集合在一起进行的大规模打架行为,聚众斗殴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就决定了该行为直接受到刑事方面的规范,当事人将会被公诉的形式被告上法院。
那么,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聚众斗殴大多数都是一些年轻人或者社会团体处于某种目的集合在一起进行的大规模打架行为,聚众斗殴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就决定了该行为直接受到刑事方面的规范,当事人将会被公诉的形式被告上法院。
那么,聚众斗殴辩护词该怎么写?▲聚众斗殴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 之子张x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库尔勒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但是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x生于1994年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二、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起到次要与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张x在杜x一伙人中的地位不高,案发当晚杜x 叫季xx和刘x打电话找人,季xx又打电话叫叶x找人,刘x也是打电话叫郑xx找人,这样张x才被叶x和郑xx叫去到了案发现场。
在卷帘门被打开后,张x跟着杜x等人进入电玩城时一直是手无寸铁的,他也没有随意殴打他人,直到魏x等人手持钢管、军刺冲出来,魏xx拿刀砍了邵xx头部一下,张x才随手拿了个圆凳子去砸魏xx,结果被魏xx一刀砍在了左肩膀处(侦查卷三第17页),致轻微伤。
聚众斗殴辩护词---律所整理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yyyyzzz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yyyy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们认真阅读了本案案卷,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5年11月11日主动到xxxxxx市公安局aaaa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只是损坏了部分物品,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意小、人身危险性小,并没有造成其他较大的社会危险。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7条“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
另外,被告人的家庭系单亲家庭,被告人自幼和母亲相依为命,经济收入较低,且母亲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脊椎病等,需长期服用药物和家人照顾,恳请贵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母亲的身体状况,考虑一个母亲思念儿子的心情,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辩护人:2016年4月日。
公共场所斗殴辩护词

公共场所斗殴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场各位:大家好,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将为您呈现一份关于公共场所斗殴的辩护词,为我所代理的被告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不是一个好斗之人。
事实上,他是一个和平友善的个体,平时也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
然而,在这起事件中,被告的行为可能给人以误解,因此我们需要理性看待事实,并给予公正的裁决。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是在特殊情况下做出相应的反应。
在那天晚上,发生了一系列不愉快的事件,包括被害人多次挑衅和辱骂被告。
被害人故意践踏被告的尊严,对他进行了激烈的言语攻击,试图引起他的情绪波动。
面对这样的侮辱和挑衅,被告在情绪受到极大挑战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对激进的行为。
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当时的环境和氛围。
公共场所的繁忙和拥挤往往会为冲突的发生提供可乘之机。
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更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引发争执,进而发展成冲突。
当时的情况也证明了,被告并不是唯一一个参与斗殴的个体,而是被卷入了一个正在扩大的冲突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希望保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被告视为斗殴的罪犯,而是要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各个参与方的行为。
事实上,被告在这起事件中也遭到了不可忽视的伤害,并且他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感懊悔和内疚。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被告并不是一个好斗之人。
他的过去记录和人脉可以证明他一贯以来都是个守法的公民。
我请求您们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去审视这起案件,并综合考虑到被告在这起事件中所遭受的挑衅和斗殴发生的特殊环境。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地作出裁决。
我也相信,在您们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您们将坚守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我请求您们能够充分理解被告的情况,并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断。
谢谢大家!。
持械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 张徐生辩护词

一起持械聚众斗殴罪的无罪辩护词案情:2012年8月17日晚23点,车某打电话叫张某出来谈判,解决车某与张某朋友钟某及坤某的纠纷,因前一天钟某及坤某当众打了车某一耳光。
张某与侯某和牛某先开车到达车某所在位置,交谈中,钟某带一帮人赶到,随即用砍刀等殴打车某,后致车某轻微伤,报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侯某、牛某。
多名证人证实张某是“大哥”。
依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若张某有罪,则刑期在三年以上,没有减轻情节,因此,张某若要三年以下,必须是无罪辩护或其只是一般斗殴参加者,不具有“持械”这一加重情节的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受广东博浩律师所的指派担任张某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的辩护人,参加了庭审并反复查阅卷宗,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斗殴过程,被告张某始终没有“持械”,也没有殴打受害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罪“持械”的加重情形,是受害人电话邀请“调解纠纷的中间人”。
依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析,在斗殴前对使用械具约定不明的,首要分子和使用器械者承担"持械"责任。
如果不加区分的将部分持械方的全部成员均认定为"持械",容易扩大打击面,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与教育。
对未“持械”的一般参与人员,不应认定具有“持械”斗殴的加重情节。
受害人当庭确认曾打电话请求被告调解“其与他人的纠纷”,(见受害人笔录P38),被告也明确回复不管他们之间的纠纷;受害人(庭审笔录)确认案发前再次打电话要求被告解决“他与别人纠纷”。
被告始终坚持自己未持任何“器械”,更没有殴打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证人亲眼见到被告张某殴打受害人,且三被告坚信案发现场有闭路电视能还原事实。
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被告有“持械”和殴打受害人,仅凭电话邀请被告人的受害人一面之词及非现场人员证言-----不足于认定被告张某“持械殴打”受害人。
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对事实和情节进行了调查。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词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整个案情的前因后果,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的。
例如说当事人是因为聚众斗殴的这种行为被提起了公诉的,那所有的聚众斗殴当然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所以辩护律师当然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的,那么,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聚众斗殴的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之子张x涉嫌聚众斗殴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辩护任务之后,辩护人认真查阅、摘抄和复制了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到库尔勒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x,向其调查了解案情事实,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但是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张x生于1994年2月21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并且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仅起到次要与辅助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张x在杜x一伙人中的地位不高,案发当晚杜x叫季xx和刘x打电话找人,季xx又打电话叫叶x找人,刘x也是打电话叫郑xx找人,这样张x才被叶x和郑xx叫去到了案发现场。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殴⽆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担任张某某的辩护⼈,辩护⼈不认同公诉⼈指控的罪名。
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张某某的⾏为不构成聚众⽃殴罪依照刑法聚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张某某的⾏为不符合聚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殴罪。
其理由是:1、在客观⽅⾯,被告⼈张某某对刘春磊⼀⽅进⾏和实施⽃殴的⾏为。
在本案发⽣之时完全是刘春磊⼀⽅肆意殴打和伤害,根本不存在相互殴打的⾏为存在。
2、在主观⽅⾯,被告⼈到现场的⽬的仅仅讨要说法,并⾮是具有⽃殴的故意。
在本案中⾏为⼈只是在主观⼼理上想约架,然⽽⾏为⼈犯罪的主观⼼理态度,必然要⽀配⾏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为⼈实施犯罪的⼀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有相应的语⾔或动作显⽰其为进⾏⼀步⽃殴做准备、策划的⾏为过程,对于受害⼈在公安机关的证⼈证⾔中也没有证实被告⼈⼀⽅为实施犯罪做⼀系列准备和商讨、制定⽃殴的计划。
.3、仅以张某某的个⼈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判断被告⼈张某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并且有聚众⽃殴罪的⽬的,不能仅凭被告⼈张某某的个⼈⼝供的约架进⾏认定,⽽要从其⼀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在客观⽅⾯未对受害⼈实施伤害和⽃殴的⾏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认是想约架,但是这种想法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聚众⽃殴的想法和将要进⾏聚众⽃殴的意图,因为被告⼈并没有因此想法与对⽅聚众⽃殴⽽做各种准备。
4、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具有聚众和⽃殴的⽬的。
聚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纠集众⼈成帮结伙地互相进⾏殴⽃,破坏公共秩序的⾏为。
聚众⽃殴罪,其⾏为必须由聚众和⽃殴两部分构成。
殴⽃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准备过程,体现为⼀种有组织、有准备、甚⾄有分⼯的犯罪⾏为,⾏为⼈必须都明知⾃⼰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年月日。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一,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某某律师为某某辩护无罪(说明案件)二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说明事实和理由)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三、法条之辩。
刘孝国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
四,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热门城市:七台河律师丹东律师阜阳律师四平律师丽江律师双鸭山律师葫芦岛律师铜仁律师吉林市律师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
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
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
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 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
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 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此砍刀、钢管是李政几天前在刘XX与李XX住宿的时候带过去的,并不是为了这起斗欧而特别准备的)由于刘XX未满十八周岁思想意思还未成熟,在他看来只要没有参加打架,他就会与这件事情无关,确不能意思到如果被其他被告人使用他所拿的刀伤害了他人,他将会被认定这起案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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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摘要: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么如果涉嫌聚众斗殴还能做无罪辩护吗?要怎么做无罪辩护?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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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
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福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林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林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被告人有着正当的工作,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
本次走上犯罪道路极其偶然,同学赵某来找他,说自己受到了挑衅,恰巧被告人林某当晚喝了酒,为兄弟两肋插刀的哥们儿义气,再加上酒后的冲动,使得被告人林某误入歧途。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林某没有聚众斗欧的主观故意,虽然在当天确实有双方聚众斗殴的事态发生,但那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其参与斗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只是出于哥们儿义气用事,故主观恶性较小。
另外,本次事件中的锤子等器械不是被告人林某所准备、携带的,且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林某也未使用过,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整个斗殴事件中,并没用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另,从本案参加的人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参与本次聚众斗殴的共有7人,规模不大;本案发生在凌晨,此时已经很少有人在外走动,本次斗殴事件无任何受害人;本案发生地点是在小区内,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故,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6.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被告人仅读到初中毕业,就辍学打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更为淡薄。
本次犯罪纯粹是出于酒后的一时冲动、以及哥们儿义气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全面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林某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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