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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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院前急救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本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伦理准则,并依照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四条医院院前急救负责人应当订立院前急救工作总体方针和具体实施方法,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急救联动机制。

第二章急救资源及配置第六条医院应配备急救设施和装备,包含但不限于急救车辆、急救设备、急救药品等,以确保急救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网络,掩盖急救服务的范围,并明确服务区域和急救点分布。

第八条医院应依据患者需求和急救资源实际情况进行急救设备及药品的配置和更新,确保其规模和品质实现需求。

第九条医院院前急救设备和药品应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院前急救队伍建设第十条医院应建立院前急救队伍,队伍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队伍应包含专业医务人员、护士和司机等,人数应依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队伍应订立队员职责、工作制度和值班布置,确保急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院前急救队伍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训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和团队协作本领。

第四章急救指挥与调度第十四条医院应设立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对院前急救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协调,确保急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急救救治的及时有效。

第十五条急救指挥中心应依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指挥和调度,确保急救资源的优先级使用。

第十六条急救指挥中心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急救工作的响应速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急救指挥中心应定期进行急救工作的统计、分析和评估,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医院对患者实施院前急救时,应依照现场急救原则进行操作,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第一节急救流程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⒊紧急救治:急救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适当的急救措施,保障伤员的生命安全。

⒋伤员运送:将伤员运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二节急救操作规范⒈现场急救:按照急救操作规范,进行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急救措施。

⒉伤员运送:根据伤者的病情,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方法。

第五章急救效果监测与质量控制第一节急救效果评价指标⒈救治时间:急救从接到呼叫到救治完成的时间。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管理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登记和注销。

第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中心)规定的标准,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

第七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

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制度

医院院前急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在急救过程中的安全和满意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前急救工作是指在患者到达医院之前,对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患者,进行现场救治、转运和途中救护的服务。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有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患者隐私保护,提高急救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院前急救工作由我院急诊科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我院成立院前急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急诊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急诊科设立院前急救办公室,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院前急救办公室设在急诊科,主任由急诊科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急诊科医护人员担任。

第七条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培训证书,定期参加急救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急救能力。

三、工作流程第八条院前急救工作流程分为接警、派车、出诊、救治、转运和回访六个环节。

第九条接警:120调度员接到急救电话后,应及时接听、记录,询问患者病情、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并根据病情、地址等情况判断派车等级。

第十条派车:120调度员根据患者病情、地址等情况,合理安排救护车辆和急救人员,并通知患者所在地的交警部门,确保救护车辆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出诊:急救人员接到派车通知后,立即准备急救物品,乘救护车前往现场。

途中保持与120调度员的联系,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做好救治准备。

第十二条救治: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患者进行现场救治,根据患者病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心肺复苏、止血、骨折固定等。

第十三条转运:患者病情稳定后,急救人员应将其安全转运至救护车,并密切观察患者病情,途中做好救治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高抢救水平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法、急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以及其他有条件和能力的单位、个人参与急救工作的情况。

(三)院前医疗急救应以社会公益为宗旨,尽可能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

应当遵循科学救治原则,注意安全、防止病情恶化、保护患者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二、技术要求(一)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运用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并能进行合理用药和严格的医学观察。

(二)院前医疗急救器械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检修、维护、保养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制度执行。

(三)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持通畅的通信、导航、监控等系统,确保运行安全和稳定性。

(四)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有完善的急救流程、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能够针对不同的急救情况进行有效的应对。

三、急救流程(一)接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机制,听取报警人报案的信息,确认急救需要,并派遣医疗救护人员前往现场。

(二)现场急救和转运医疗救护人员在现场应当进行简要的初步诊断和处理,确定疑似诊断,并进行转运。

急救车辆应当保证到达现场的时间和路线最短,尽可能减少转运过程中的病情恶化和安全风险。

(三)院内救治急救车辆到达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移交患者,并与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按照规定的急救流程进行救治。

医院应当建立合理的急诊医疗系统和科学的医疗质量监控机制,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有效性和效率。

四、管理要求(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院前急救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人、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

(二)医护人员应当关注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严格执行专业操作规程和道德要求,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院前急救工作规章制度

院前急救工作规章制度

院前急救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院前急救工作,保障患者生命安全,提高急救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院前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严格执行医疗伦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院前急救工作的目标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紧急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负伤或患者的痛苦,并将患者稳定送往医院就诊。

第五条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急救工作。

第二章急救流程第六条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循“发现、呼救、急救、转运”四个基本步骤。

第七条发现伤患应及时向急救服务中心拨打急救电话,告知伤患的情况和具体位置。

第八条急救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尽快出发前往现场进行救治。

第九条在救治过程中,急救人员应先进行现场评估,判断伤患的病情严重程度,确定最优先救治方案。

第十条急救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做到有条不紊,及时、正确地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第三章急救技能第十一条急救人员应熟练掌握基础急救技能,包括心肺复苏、止血、伤口处理等。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还应了解各种常见急症的救治方法,如心肌梗塞、中风、外伤等。

第十三条急救人员应定期参加急救技能培训,提高自身急救水平。

第四章器械设备第十四条急救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以保障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急救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急救器械的使用方法,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使用。

第十六条急救车辆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七条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急救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避免受到感染和其他危害。

第十九条急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

第二十条急救人员应具备紧急逃生和自救能力,应急情况下能够保持冷静应对。

第六章救护标准第二十一条急救人员应尽最大努力将伤患稳定送往医院就诊,确保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院前急救行为,提高急救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院前急救工作应遵循快速响应、现场评估、立即处理、安全转运的原则。

3. 所有参与院前急救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架构1. 建立院前急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2. 设立院前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各类急救资源,指挥救援行动。

3. 明确院前急救人员的职责分工,包括医生、护士、驾驶员和辅助人员等。

三、运行机制1.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急救电话随时有人接听,救护车随时待命。

2. 接到求救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车准备,并迅速赶往现场。

3. 现场急救人员需对患者进行快速评估,根据病情实施必要的急救措施。

4. 确保患者隐私权,对患者信息严格保密,除非得到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泄露。

四、设备与药品管理1. 救护车应配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必需的药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药品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确保药品有效性。

3. 对于特殊药品和设备,应制定特别的管理和使用规程。

五、质量控制与培训1. 定期对院前急救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

2. 建立院前急救质量监控体系,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3. 鼓励院前急救人员参与学术交流,提升专业技能。

六、应急预案1. 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人员的应急能力。

3. 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七、法律法规遵守1. 院前急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前急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设备、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时间至关重要的原则,执行科学、规范、高效的急救流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二章急救设备的管理第四条急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急救设备的配备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并有相应的储备设备。

第六条急救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方便急救人员和群众使用。

第三章急救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认可的急救证书。

第八条急救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勇于担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权益。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管理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急救培训。

第五章急救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技术评估和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急诊医生和护士,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急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急救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本文档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本文档附件三:急救车辆配置要求附件一:急救设备清单1-脉氧仪2-自动体外除颤器3-输液泵4-人工呼吸器附件二:急救人员资格证明急救人员须持有国家急救证书,通过国家认可的急救培训和考核。

院前急救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院前急救安全管理,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提高院前急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院前急救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接诊、出诊、转运、救治、交接等环节。

二、组织与职责1. 成立院前急救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 院前急救安全管理小组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急诊科、救护车队等相关人员组成。

3.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救护车管理(1)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救护车司机应熟悉本地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3)救护车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和物资,确保完好、充足。

2. 人员管理(1)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急救技能和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2)医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关爱患者,确保患者安全。

(3)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急救技能培训,提高急救水平。

3. 接诊与出诊(1)接诊时,医护人员应迅速评估患者病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2)出诊时,医护人员应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药品和物资。

(3)出诊途中,医护人员应密切关注患者病情,确保患者安全。

4. 转运与救治(1)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应保持患者平稳,防止发生意外。

(2)救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

(3)患者病情稳定后,及时与接收医院联系,确保患者得到妥善救治。

5. 交接与记录(1)交接时,医护人员应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救治过程和药品使用情况。

(2)确保患者信息准确无误,便于后续救治。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四、奖惩与监督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医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 院前急救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五、附则1. 本制度由院前急救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

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医疗机构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队伍的建设、急救设施的管理、急救物资的储备、急救培训等内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前急救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和设备,保障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建立院前急救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院前急救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条加强院前急救培训,提高急救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应急能力,确保急救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建立院前急救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急救过程和相关数据,为院前急救工作的评估和总结提供依据。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急救队伍建设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专业的院前急救队伍,包括急救医生、急救护士和急救人员,根据人员数量和实际需求配备相关人员。

第九条急救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院前急救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急救队伍的轮班制度,确保24小时全天候的急救服务,并定期组织急救演练和培训,提高急救队伍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急救队伍人员在工作中应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守相关急救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急救队伍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和失职现象,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先进和警示后进。

第三章急救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统一的院前急救指挥中心,配备先进的急救设备和通讯设施,确保急救指挥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十四条急救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的急救设备。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院前急救设施的设置和规划上,应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急救设施的合理布局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物资储备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院前急救物资进行检查和储备,包括急救药品、急救器械、防护用品等,确保物资的充足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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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形式,具体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院前急救方面的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界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急危重伤病员的概念,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工作范围,尽可能避免乱拨“120”电话,滥用急救资源,提高急救资源的使用效率。

院内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活动,不属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服务范围。

《条例》第3条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急、危、重伤病员,是指其症状、体征、疾病符合国家规定的急危重伤病标准,若不及时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伤病员。


二、每四万人配备至少一辆“120”急救车辆
《条例》规定,“120”急救车辆,按人口数量配置,统一车辆标志,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等。

“120”急救车辆专车专用,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配备其它服务车辆,满足转诊、出院等特殊服务。

急救车辆驾驶员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淄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岗前培训和考核。

“120”急救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四十万公里。

应当及时更新。

三、接听后一分钟发出指令四分钟派出车辆
对于“120”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

《条例》对指挥调度人员接听电话、派出车辆、到达现场等服务环节的时间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23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第24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120’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施救地点的,应当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四、“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救治
《条例》规定,院前急救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

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三无”病人可申请救助。

第29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

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

‘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30条规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

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

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据淄博市卫纪委党委副书记、调研员宋晓东介绍,通过院前急救住院或者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但不包括出车费用。

下一步,将把院前急救的费用纳入到医保中。

五、搬抬服务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中的患者搬抬服务,《条例》规定,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22条规定:“公民拨打‘120’急救电话应当说明患者所处位置、病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务。

”第16条规定:“‘120’急救医院应当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偿担架搬抬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


六、鼓励有能力公民现场抢救受法律保护
《条例》第31条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主动让行“120“ 否则将受到处罚
给“120”急救车让行,就是给生命让路。

《条例》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对故意不让行的应予处罚,同时还规定因主动让行而违章的情形免于处罚。

第42条规定:“‘120’急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对车辆或者行人因让行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而导致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对不依法让行的,‘120’急救医院可以将其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并转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提前3日报告
《条例》对突发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的预案制定、物资储备、报告制度、社会参与救助,以及大型活动的报备和急救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
前三日报告相关部门。

第11条规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负责紧急医疗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制定院前医疗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参与组织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以及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会议、群众性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工作等。


第36条规定:“大型会议或者文体、商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将会议或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


九、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条例》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转诊(出院回家、复诊)有偿服务;鼓励在公众场所和重点单位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使老年病人得到及时抢救。

第14条规定:“鼓励‘120’急救医院开展急诊与重症监护一体化建设。

”第17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转运车辆、设备、人员,为院内病人的转诊、恢复期转运等提供有偿服务。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22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老年病人‘120’一键式呼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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