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钢板桩的进口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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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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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进口钢材,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发﹝2002﹞128号
【发文日期】2002-05-24
【实施时间】2002-05-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署
监[1994]579号) 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

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税率征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执行。

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4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日期
2021.04.27
施行日期
2021.05.01
文号
税委会公告〔2021〕4号
主题类别
关税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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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1〕4号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调整清单见附件。
附件:1.钢铁产品进口关税调整表
2.钢铁产品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

进口设备关税税收政策

进口设备关税税收政策

进口设备关税税收政策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

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免税审批手续在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并一律由直属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

如项目所在地系非省、市政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确认书”并对项目进口初审,报请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

(4)海关建立统一编号的数据库,各项目有关审批机构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直属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填写代码编号。

(5)各直属海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审批档案。

审批情况应按附表规定的格式设立专项统计文件,并将当月情况于下月10日前用电子邮件传送总署关税司。

进口地海关在将免税设备验放后,应将验放的情况填写在征免税证明上,并及时反馈给审批海关。

(6)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 、享 受退 税 政 策 的进 口 部 件、原 材料 目 详 见 附件 。今后 退 零 录 时 进行 调整 。
件、原 材料 , 按照财 关税 [0 7 1 文 件的有 关 规定 申请办 理 退 税 税 商品 清单 将根 据 企 业 申请、政 策 实施 效 果、国内配套 能力 等情 况适 可 203 号 1
作 为国家投 资处 理,转 为国家资 本 金,主要 用于企 业 新 产品的研 制生 所 退 税 款 作为国家 投资 处 理,转为 国家 资本 金 , 主要 用于企 业 新 产品 产以及自 主创 新能力 建设 。 的研 制生产 以及 自 创新 能力建 设。 主
二、 不 小 于 8 0 万吨的乙烯 成 套设 备, 括乙烯 裂解 气压 缩 机组 及其 配 套用工业 汽轮 包 机、乙烯 制冷 压缩 机组 及 其配 套用工业 汽轮机 、丙烯 制冷 压缩 机组 及 其配 套用工业汽 轮机、 心式急冷 油泵 、 离 离心式急 冷水 泵 、 乙烯冷 箱 、
加氢 反应 器 、 氢 装置 空 冷 器,年产 量 不小 于 4 万 吨 的聚乙烯 循 环 加 O
二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所 称 大 型 煤 化 工 设 备 是指 : 复 式 水 往 煤 浆 隔 膜 泵、煤 液 化 加氢 反 应
器 、大 型 空 分 设 备 ( 括 压 缩 包
机 、空 压 机 、增 压 机 ) 型 合 、大 成 氨设 备 ( 合成 气压 缩机 、 包括 二 氧化 碳 压 缩机 ) 化 工气 化 、煤 炉,上 述 大 型 煤 化 工 设 备 的 具 体技 术规 格 和要求 见附件 。 提 出申请 享 受 进 口税 收 政
策的企 业应 具 备以下条 件 :. 1具 有从 事 大 型煤 化 工设 备 及 其 关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免税资格申请程序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

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

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财政部关于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5页)

财政部关于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doc 5页)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税〔2008〕629号)辽宁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现就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比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本条第一款所述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大型煤化工设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2.煤化工设备进口不予免税清单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1设备名称整机规格要求一级部件二级部件单机用量暂定退税年限税则号列(供参考)(一)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流量: 25-550m3/h压力:1.5--25MPa减速机1台 3 84879000变频调速电机1台 5 85015300液压阀36件 3 84812010磁环4件 5 85051110氢化丁腈300公斤 3 40024990(二)煤液化加氢反应器设备自重≥500吨法兰30吨 3 72249090合金泡帽1200个 5 81019910合金钢50~800吨5 72251900焊材、焊剂100吨 5 83112000不透钢焊材100吨 5 72230000(三)大型空分设备及其压缩机、空压机、增压机3.1大型氧产量≥氧气透平压缩机1台 3 84148090空分设备40000Nm3/h离心式低温液体泵2~12台 5 84137090 透平膨胀机2台 3 84186990分馏塔系统钢铝接头30个 3 76090000合金铝管5000米 5 76082000钎焊片6吨 5 760711903.2双缸氧气压缩机流量≥30000Nm3/h;压力:8~30bar;功率:3000~12000kW多相交流异步电动机(防爆型)1个 3 85015300 止推轴承2套 3 84833000膜盘联轴器2个 3 84836000轴承温度计12个 3 84833000机组监控系统1套 3 90318090轴振动、位移探头、延伸电缆、前置器、变送器10路 3 90318090气动长行程执行机构1套 3 848130003.3大型空分装置用空压机或增压机为氧产量≥40000Nm3/h的空分装置配套用止推轴承3套 3 84833000支撑轴承6套 3 84833000膜盘联轴器4套 3 84836000膜片联轴器4套 3 84836000碳环密封5套 3 84842000蜂窝密封2套 3 84842000变速箱1套 3 84834090控制系统1套 3 85371011机组监控系统1套 3 90318090轴振动、位移探头、延伸电缆、前置器24路 3 90318090(四)大型合成氨设备4.1合成气压缩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合成氨项目配套用膜盘联轴器2套 5 84836000干气密封4套 5 84842000止推轴承2套 5 84833000支撑轴承2套 5 84833000蒸汽透平1套 5 840682004.2二氧化碳压缩机年产量30万吨以上尿素项目配套用膜盘联轴器3套 5 84836000干气密封2套 5 84842000止推轴承2套 5 84833000支撑轴承2套 5 84833000蒸汽透平1套 5 84068200(五)煤化工气化炉 为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甲醇配套用;工作压力≥6.5Mpa合金钢板材210吨 572255000 焊材焊条 2.2 吨 83111000 焊丝 10 吨 83113000 焊剂 4 吨 83119000 焊带4.5吨83111000附件2序号设备名称技术规格税则号列(供参考) 1 往复式水煤浆隔膜泵 流量≤550m 3/h ;压力≤25MPa 841350 2 煤液化加氢反应器 所有规格731100903 大型空分设备(1) 精馏塔(含冷箱) 制氧量≤65000Nm 3/h 84194020 76090000 (2) 氧气压缩机(含电机或蒸汽轮机 ) 制氧量≤65000Nm 3/h8414301484068200(3) 空气压缩机组(含蒸汽轮机 )制氧量≤65000Nm 3/h 8414301484068200 (4) 增压机组(含蒸气轮机或电机)制氧量≤65000Nm 3/h 8414803084068200 4 年产30万吨合成氨及52万吨尿素装置 (1) 合成气压缩机(含蒸汽轮机) 所有规格 8414301484068200(2) 原料气压缩机(含蒸汽轮机) 所有规格 84143014 84068200(3) 氨冷冻压缩机(含蒸汽轮机) 所有规格 84143014 84068200(4) 空气压缩机(含蒸汽轮机)所有规格84143014 84068200(5) 尿素(CO 2)压缩机组(含蒸汽轮机) 所有规格 84148020 84068200 (6) 液氮洗冷箱 所有规格 76090000 5 煤化工气化炉所有规格8405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增值税与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与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一、政策背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增加。

为鼓励进口设备的引进和提升国家产业水平,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关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与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与进口设备的关系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商品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进行征税,是核心税种之一。

而进口设备作为商品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进口环节也不例外地需要纳税。

三、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税基。

在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税基等于销售额减去进项税。

然而,对于进口设备,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以减轻其增值税负担。

四、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我国对进口设备实施了关税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我国对进口设备按照《中国进口和出口税则》进行关税分类,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用途确定了相应的关税税率。

五、增值税对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我国对进口设备实施了两项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即征即退和免税政策。

1. 进口环节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该政策,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即征即退。

具体而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已纳税额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退回。

2. 免税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设备,我国对其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意味着进口设备在进口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六、关税优惠政策的意义增值税与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对我国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降低了企业引进先进设备的成本,提升了其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其次,促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有利于提升整体产业水平。

最后,有助于优化企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七、政策的限制和挑战尽管增值税与进口设备的关税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政策的具体执行规定需要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理解,以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其次,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享受政策所带来的优惠待遇。

有色金属进口与关税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

有色金属进口与关税政策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有色金属市场的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

在进口有色金属产品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有色金属进口与关税政策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内容。

一、进口有色金属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有关有色金属进口的关税政策,包括关税税率的确定、关税减免和关税配额等内容。

进口有色金属产品需要按照相关关税条例进行申报和缴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归类表》归类表对各类有色金属产品进行分类和编码,便于海关进行监管和统计。

进口有色金属产品必须准确申报正确的归类编码,以确保合规进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进口有色金属产品报关单的填写要求和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进口企业在申报报关单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色金属进口关税政策解读1. 关税税率不同种类的有色金属产品对应不同的关税税率。

一般来说,国内生产不足或无法满足需求的有色金属产品可以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

而对于国内产能过剩的有色金属产品,关税税率相对较高,以保护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2. 关税减免和关税配额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贸易协定,某些有色金属产品可以获得关税减免或特定数量的关税配额。

这样的政策旨在促进特定有色金属品种的进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3. 进口许可证部分有色金属产品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进口,进口商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行进口操作。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数量有限。

三、合规经营的建议1. 了解法律法规作为有色金属进口商,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可以避免违规操作和法律风险。

2. 准确申报在报关时,要准确填写报关单,并按照归类表将有色金属产品进行正确的分类编码,以确保申报准确无误。

3. 合理利用政策了解并合理利用关税减免、关税配额等政策,可以降低有色金属进口的成本,增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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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钢板桩的进口关税政策
出口关税税率方面,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实施出口关税,提高黄磷以外的其他磷和粗铜等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

从进口关税来看,与2021年相比,2022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涉及钢铁产品由9项增加到了27项,2021年原有的9项全部保留,但72024900、72031000两项采用2021年5月1日调整税率;而增加的其他18项也是2021年5月1日调整关税产品项的延续。

从产品类型来看,2021年以铁合金、热压铁块、厚度<0.3mm冷轧卷材以及铁镍合金带材为主;2022年则在原基础上,延续5月1日增加的生铁、再生钢铁原料、初级铁及非合金钢锭、钢坯、不锈钢锭及半制成品、其他合金钢制的半制成品等初级类产品项目,增加项目产品2022年最惠国税率为2%,暂定税率为0。

初级产品进口关税优惠的延续,反映我国仍然支持初级钢铁产品进口,目的是有效降低钢铁行业初级产品的进口成本,提升相关产品的进口量。

另一方面,通过促进生铁、钢铁再生原料、钢坯等初级产品的进口,也有助于减少对铁矿石的需求及海外依赖,提升国内资源保障效果。

而从出口关税来看,与2021年相比,对于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涉及钢铁产品由2021年的18项减少到了2022年的17项,将2021年分列的ex72011000项高纯生铁项删除;从今年所列项产品出口税率来看仍
与去年持平,但税则号72022100、72022900的两个硅铁项延续2021年5月1日以来取消暂定优惠税率的政策,应用25%的出口关税;而税则号72024100、72024900的两个铬铁项则在2021年5月1日暂定税率由2021年15%提升至20%后,2022年取消20%的暂定税率优惠,应用40%出口税率;其他产品2022年仍维持20-40%的出口税率。

硅铁、铬铁出口关税的提升以及其他产品高出口关税的延续,反映我国对铁合金、再生钢铁原料等产品的出口限制力度加大,目的是提升企业出口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抑制其出口相关产品,以满足国内对相关初级产品的需求。

2021年我国两次调整进出口关税及出口退税,2022年再次提升部分产品出口关税,此举有助于我国统筹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同时,钢铁产业链产品优先国内应用,有助于保障国内市场相关资源供应,进而促进钢铁产业链健康发展,稳定国内市场运行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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