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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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FSA、IMA及EFAMA等英国监管主体

交流访问报告

目录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 (2)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6)

三、英国对公募和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 (10)

四、欧洲统一监管框架对英国未来监管的影响 (19)

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及改革

1. 目前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

英国传统上实行的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金融监管体制。政府监管权长期以来高度集中在隶属于财政部的英格兰银行。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从此前的分业监管变成了以金融服务局为主体的单一的监管模式,具体金融市场监管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 英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

FSA 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惟一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FSA 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但值得注意到是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

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进展 国会

Parliament

财政部

UK Treasury

英格兰银行

BOE 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负责稳定金融 管理所有金融相关机

构及业务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英国监管

机构迅速审视原有监管体系缺陷,并拟定了系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

革计划。本次改革的要点主要包括:

(1)裁撤现有的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金融监管职能分拆为三个机构来承担:在英格兰银行下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FPC),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新设审慎监管

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新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负责消费者保护。

(2)恢复及强化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和权力。FPC由英格兰银行总裁担任主席,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监控及解决威胁整体经济金融

稳定的系统风险及金融脆弱性,系金融稳定政策的最高决策单位,

负责制定维持金融稳定的必要措施。新成立的PRA作为英格兰银行

的子公司,负责对银行、投资银行、房贷合作社及保险公司等各类

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FPC 与PRA 均设立于央行框架内,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监管职能。

(3)增设金融行为局(FCA),注重消费者保护与行为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的主要职能是保护消费者和提升金融服务和市场的信心。改革后,英国将采用双峰金融监管体制(Twin-Peaks Approach),将审慎监管与金融行为监管分离开来,通过成立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分别负责上述两项职能。

图改革后英国金融监管新框架

3.英国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及IMA介绍

传统上,英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结构,是采取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方式。1986年和2000年相继颁布的《金融服务法》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以及随后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的建立,标着着英国金融监管理念由自律监管,向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转变。但从宏观监管角度来说,FSA并不是政府机构,仍然是一个自律组织。在具体的自律规范方面,目前金融行业相关公司主要是接受自律组织的规范。只是在英国国内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必须被

金融服务管理局所承认,在承认之后,这些自律组织则有权力可以授权行业内公司从事金融投资业务。

在英国,金融行业自律监管主体主要是行业的同业协会和自律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如管理共同基金行业的投资管理协会(IMA)、管理私募股权行业的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协会(BVCA)。这些自律组织大多以有限公司形式成立和存在。主要起到业务培训、政策游说、教育公众、行业研究和协调关系等职责。

投资管理协会(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IMA),由联合信托和投资基金协会(Association of Unit Trust and Investment Funds,简称AUTIF,成立于1959年)和基金管理人协会(Fund Managers Association,简称FMA)于2002年合并后产生。IMA的会员主要是在英国有投资管理业务的公司,现有超过200家正式会员和60家附属会员,其中前者的数目几乎占据了英国投资管理公司总数的95%。截止2011年底,IMA共管理价值4.2万亿欧元的资产。

IMA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目前在其他国家并未开设分支机构。IMA的运作由会员缴纳经费支持。董事会由行业高级会员组成,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工作委员会。

IMA主要职能定位如下:

(一)向政策制定者提供信息服务与政策制定意见。

(二)制定在英国销售流通的基金的系统性分类标准和要求。

(三)进行投资者教育和资质认证。

(四)开展行业相关研究,披露英国基金业相关数据。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1.政府监管体系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欧盟各国经济带来严重冲击、金融机构蒙受了巨额损失。归纳其原因,除欧美金融市场高度关联及欧盟经济对银行系统的融资依赖程度较美国更高外,则是欧盟经济、金融监管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欧盟经过多年的一体化建设,会员国间的经济依存度大幅提高,但欧盟的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层级,分属于欧盟及各国两者,在欧盟层面上缺乏政策协调机制。为防范金融危机再次发生,欧盟积极检讨改革其机制。

2008年2月,受欧盟委员会委托,以国际货币基金前总裁雅克·德拉鲁西埃(J. de Larosiere)为首的金融监管评估小组针对欧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审视及分析,并于2009年2月提交了一份关于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报告—The High-Level Group on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he EU(即de Larosiere Report,《德拉鲁西埃报告》)。该报告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机构的活动往往超出一国范围,但欧盟境内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是成员国各自为政,明显落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

该报告提出的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于2009年6月19日在欧盟理事会上通过,而以此报告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也由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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