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谁进行?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争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若干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情况和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在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为目的。
在客观情况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必须是为了制止、阻止、消除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
此外,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危害程度越大,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当防卫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过当防卫是指在非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即将停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继续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针对过当防卫,规定了在认定过当防卫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客观情况和过当行为的危害程度。
同时,对于过当防卫的处罚也做出了规定,即对于过当防卫的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对于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规定。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的,有证据证明正当防卫的,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法防卫的,依法予以采信。
这一规定为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保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办理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对待正当防卫权利,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二)李云受害前的行为
1.爬上杨某某货车左侧车门边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能得以证明。
2.持金属棍打破左侧车窗
杨某某的供述、王凤的证词、陶文凤的证词、林文忠 的证词能相互印证,故该行为也能得到证明。
3.用铁棍戳打杨某某or将手伸进驾驶室
仅杨某某供述李云用铁棒戳打自己,未能与其他证据 相互印证,不能采信。 陶文凤和林文忠的证词均提到李云遇害前将手伸进驾 驶室,其能相互印证。 因此应该认为李云在遇害前将手伸进驾驶室。
3.本案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
(1)本案不适用特殊防卫制度 特殊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紧迫 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这样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而非防卫人臆想的。 根据证据能推出,李云主观上并未有严重伤害杨某某 的意图,客观上只是将手伸进车内,并未有紧迫、严重的 危及杨某某生命健康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要件
(1)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4)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除外)
2.书证分析
书证证实杨某某和王凤在事发当时携带大量货款,与 其供述和证言中所称之携带大量货款相印证。
3.杨某某当时心理状态
由以上证据可知,携带大量货款的杨某某遭到围困、 威胁,并产生了可能遭遇抢劫的想法。 面对李云打破窗户的暴力行为,在李云将手伸进车窗 内时,进一步产生了会遭受伤害的恐惧心理。基于这样的 心态,杨某某意图强行开车,甩下李云,以保护自己免受 侵害。 由此可知,杨某某是出于防卫的意图,才在李云仍站 在货车左车门外时,强行将车开走。
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在社会生活中,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
当这些争议进入法律程序时,举证责任的确定就成为了关键的环节。
举证责任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当事人的权益,那么,争议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确定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
例如,如果一方主张另一方违约,那么主张违约的这一方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
然而,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原本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承担。
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通常由污染企业来证明其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而不是由受害者来证明污染的存在。
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而污染企业则更有能力和条件来提供证据。
确定举证责任还需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在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对较为灵活,会根据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确定。
比如,在一些消费纠纷中,如果消费者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如购买凭证和商品存在问题的初步证明,而商家则需要提供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则主要由公诉机关承担。
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且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但如果提出了某些积极的抗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此外,证据的种类和效力也会影响举证责任的确定。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不同种类的证据在证明力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也会影响到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完成情况。
在确定举证责任时,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可获得性。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活中,我们要是遭受他⼈的不法侵害,此时是可以采取⼀些必要的措施来进⾏制⽌的。
这其实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你知道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是哪些吗?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带您来了解。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进⾏的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巴黎茶馆⾎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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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必须保证⼀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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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的事实主张与证明责任

正当防卫案的事实主张与证明责任就诉讼而言,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证明责任,而且证明的内容就是由事实主张所决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应该就指控的犯罪提出具体的事实主张,而这些主张的事实也就是公诉方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涉及正当防卫问题的案件中,公诉检察官经审查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能达致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犯罪;(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等犯罪而且不属于正当防卫;(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或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并无过当;(4)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或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第(1)种和第(3)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都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就不存在诉讼主张的问题。
在第(2)种和第(4)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都应该做出起诉的决定,并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主张和事实主张。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第(3)种情况进行说明。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客观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因此在审查起诉中不仅要考虑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而且要考虑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收集或审查有关嫌疑人的伤害或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证据。
如果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无过当,检察机关就应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毋庸讳言,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很长时期内对正当防卫问题的认识是偏于严格的,主要表现在已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案件中很少认定正当防卫。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定正当防卫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一直比较少。
但是在“于欢案”等社会普遍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发生之后,特别是在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正当防卫的第十二批指导案例(4个)之后,检察机关因正当防卫而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在2014年因正当防卫而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是13起,2015年是53起,2016年是74起,2017年是36起,2018年是104起,2019年是215起。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一、制度目的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该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1.在自卫和救助他人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2.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犯罪或者正在进行暴力袭击的人员,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3.在合法维权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1.非法侵害: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侵害行为。
2.必要性:指采取防卫行为是达到保护自己或他人安全所必需的。
3.合理性:指采取防卫行为符合常理和社会公认道德标准。
四、正当防卫的限度1.必要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实际需要。
2.合理性原则: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常理和社会公认道德标准。
3.后果责任原则: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1.主观标准:指判断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出于自卫或者救助他人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观故意。
2.客观标准:指判断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后果责任原则。
六、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1.正当防卫是在已经发生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在预见到即将发生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2.正当防卫只能对非法侵害者进行相应程度的反击;紧急避险可以对即将发生非法侵害者进行制止和警告。
七、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1.被告人对自己采取的防卫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防卫行为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和后果责任原则。
2.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进行推定。
八、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扩大1.在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2.在居民楼、院落等非公共场所遭受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试论正当防卫辩护的举证责任
20 0 6年 7月
安 徽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n t u e o u a i n o r a h i s i t fEd c t o I t o
J l. 0 6 uy 2 0
V oL24 NO. 4
举证 之一斑 。
个 被认 定 为犯 罪 的行 为 , 首先 其具 备犯 罪 的主 、 客观
要 件 , 符合 具 体 罪 状 的行 为 ; 次 , 合 构 成 要 件 是 其 符
的行 为 不具 备法 定 的正 当辩 护 理 由 , 正 当防卫 、 如 警 察 圈套 、 精神 障 碍 等 。一 个 符 合 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如 果具 备 了法定 的辩护 理 由 , 就排 除 了犯 罪性 , 构 成 不 犯 罪 。控 方指控 的 故 意 杀 人 或 者 故 意 伤 害 行 为 , 如 果 属 于正 当防卫 , 不构 成 犯罪 。在英 美 法 系 , 告 则 被 人 不承 担证 明 责 任是 一项 基本 原 则 , 是 同时 在 立 但
防卫 的情 况 下 , 有 举 证 责 任 。控 方 指 控 被 告 人 实 具 施杀 人行 为 , 举 证 证 明被 告 人 的 行 为 与 被 害 人 的 并
当防卫 的前 提条 件 存 在 与 否 由谁 来 证 明 , 就存 在举
证 责பைடு நூலகம் 的 问题 。
死亡 有直接 关 系 时 , 告 人 如 果 提 出 正 当 防 卫 的辩 被
护理 由 , 则需 要对 其辩 护 理 由承 担相 应 的举 证 责任 。 也 就是 说 , 方对 构成 要 件 的事 实承 担证 明责 任 , 控 这 是 最基 本最 原 则 的举 证 责 任 ; 方 对 辩 护 理 由承 担 辩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概述3400字》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概述综述(一)证明责任及相关概念本文旨在研究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因此,首先必须要明确本文所指的正当防卫的行为责任、结果责任的含义。
鉴于后文中会提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分配情况,在此对国外的相关概念一并作一个简述。
在英美法国家中,证明责任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之分。
1提出证据的责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又称为推进诉讼的责任(Burden of Putt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是指诉讼中的当事人为了使法官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而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为了使某一问题成为争议点而提出证据的责任;说服责任(Burden of Persuasion)是指提出某诉讼主张的一方为了使陪审团支持该主张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说服陪审团相信诉讼主张为真的责任。
2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学者在理论上将证明责任分为客观证明责任和主观证明责任。
3大陆法中的客观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是指一个案件经由法官审理后,争议事实仍然不能确定或仍然存疑,法官在法律上裁决该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
这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或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大陆法中所谓的主观证明责任,又称为行为责任,是指当事人所负担的以自己的举证活动来证明争议事实,从而推动诉讼继续进行下去的责任。
这是一种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41其含义与英美法中的陪审团制度密切相关。
由于陪审团的存在,法官和陪审团在职权上存在明确的分工,再加上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消极中立,这就使得英美法中证明责任的内涵与其诉讼制度是相匹配的。
2参见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13页;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33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2-273页。
我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国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不履行这种责任,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概括为以下七点:(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
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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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rely too much on friends, human nature basically has a bad sid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谁进行?
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的责任,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特别是对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情况,还就好由司法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举证处理。
一、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举证责任由谁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这一条款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明确规定。
对于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称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按照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证明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来开展举证活动的话,那么检察院的工作就是逐一对犯罪构成四要件逐一进行证明,使得所形成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正当防卫这类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安排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评价,也就相当于免除了检方对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至少说要求检方对其承担正当责任无据可循。
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对于故意伤害行为中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必须基于真实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所以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司法处理程序来进行认定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