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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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法律支持正当防卫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李某下班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被两名男子拦住。

两名男子手持凶器,要求李某交出身上的钱财。

李某奋力反抗,在挣扎过程中,不慎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对方。

另一名男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李某随后报警,并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治疗。

二、案件争议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两名男子手持凶器,强行要求李某交出钱财,明显构成抢劫。

李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李某在遭受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采取了反抗措施。

从案件事实来看,李某的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具有必要性。

3.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在防卫过程中,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并捡起石头击打对方。

从案件情节来看,李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4. 防卫行为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的防卫行为虽然将一名男子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对方重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摘要: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国防权利变得更加突出。

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之间的界限已成为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的重点研究课题,进而决定正当防卫权对社会实际实施的影响。

所以在这方面,对辩护权利边界的准确和合乎逻辑的搜索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刑法第2条第20条规定了“明显超过规定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保障。

但是,本条的规定对“重大损害”和“重大超支”作出了说明。

缺乏明确性引发了我国教育环境的规模问题。

所以本文从“昆山自卫反击案”和“辱母案”结合实况调查的法律条文入手。

希望找出国家的缺点,通过分析该领域的现行法律,就改进提出建议。

本文概述了防卫边界,包括我国与西方的差异和原则。

重点将放在国防边界的精确划分及其详细重要性上。

在分析美国和日本的防御限制和自卫权的同时,通过去除杂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到了国内的弱点。

通过演示详细说明了“重大损害”和“必要限制”等官方术语。

通过使用自卫限制、规则和司法定义,帮助保护中国公民并防止虐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界限一、正当防卫的背景及意义(一)正当防卫背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处理故意伤害的“司法保护”也在增加,大多数人甚至不清楚司法。

现在法律保护在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权有效地影响了我们公民打击不法行为的决定。

正当保护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进一步削弱了肇事者的嚣张气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是容易理解的,但法律保护的限制的定义在实践中是模糊的,难以理解。

国家刑法规定,法律保护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这些问题最终都会以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的形式出现。

该研究分析并解决了当前法律辩护中的问题,更精准地判断其是否适用于法律保护的类型,明确法律辩护的具体边界。

找出当前的缺陷和原因,重新定义正当保护标准,减少正当防卫定义模糊引起的社会冲突。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害人需要履行各自的刑事责任,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中,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不清或者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案例一,王某在夜间回家途中,突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的袭击。

在自卫的情况下,王某用拳头和脚踢将歹徒制服,并及时报警。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

经过调查,确认歹徒有多起抢劫、伤人案底。

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自家门口遭到一伙持械歹徒的袭击,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李某使用了家中的防身器械将歹徒击退。

在警方赶到后,歹徒已经逃之夭夭。

经过调查,发现歹徒曾多次在该小区实施抢劫犯罪。

李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张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对方持刀威胁张某。

在一番搏斗中,张某夺过对方手中的刀,并将其刺伤。

警方到场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并非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而是主动发起了攻击。

因此,张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是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不能是主动发起攻击。

其次,正当防卫的手段应当是合理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最后,正当防卫的情况应当是紧急的,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

总之,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避免因为操作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正确、合理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合法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正当防卫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冲突。

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一天在工作中发生了争执,小红拿起办公桌上的剪刀朝小明刺去,小明为了保护自己,用手推开了小红,导致小红摔倒受伤。

后来小红因受伤向法院起诉小明故意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在遭受小红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判决小明无罪。

案例二,张某的家庭保卫战。

张某是一名普通市民,一天晚上,他家门口突然出现了一伙持械歹徒,企图闯入抢劫。

张某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拿起了家中的菜刀与歹徒进行搏斗,最终成功将歹徒制服。

警方赶到后将歹徒抓获,而张某也因伤害罪被警方带到派出所。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张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最终撤销了对他的刑事指控。

案例三,商场保安的防卫行为。

某商场的保安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一名嫌疑人正在盗窃商品,当他上前制止时,嫌疑人突然拔刀威胁保安。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商场秩序,保安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成功制服了嫌疑人。

警方赶到后对嫌疑人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对保安的正当防卫行为表示肯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明确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避免过度防卫或者自行为了解决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

同时,对于遭受侵害的一方,也要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避免以暴制暴,导致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保护自身和他人利益时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具体行使中,需要慎重考虑,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纠纷。

希望大家都能够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理性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

要点二
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在实际判例中,对互 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这使 得法律适用面临困难。
由于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互殴情境 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给当事人带来不确定性和 困扰。
06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防范措施与建议
04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一:对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案例描述
张三与李四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双 方互相殴打。在冲突过程中,张三将 李四打倒在地,李四起身欲继续攻击 ,此时张三使用暴力将李四制服。
正当防卫分析
张三的行为属于对侵害行为的正当防 卫。在李四起身继续攻击时,张三有 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使用 暴力将李四制服是合理的。
案例三:对群体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案例描述
孙七与8名歹徒发生冲突,歹徒们 持械围攻孙七。在混战中,孙七 使用随身携带的短刀反击,造成 一名歹徒重伤。
正当防卫分析
孙七的行为属于对群体侵害行为 的正当防卫。面对8名歹徒的围攻 ,孙七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使用短刀反击是合理的。
05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 难点与挑战
教育机构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制教育,让学生 和居民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和注 意事项,提高法律意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标准
完善争议和误解。
加强司法解释
针对典型案例和争议焦点,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公民 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 的界定
汇报人: 2023-12-07
目录
•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 互殴情境下的正当防卫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界定标准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案例分析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难点与挑战 • 互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防范措施与建议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合法地排除非法侵害的行为。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是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也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非法侵害的情况。

非法侵害是指他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进行非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非法侵占、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等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非法侵害的具体情况和性质,以及对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

其次,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必要性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适当性是指防卫行为应当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的合理反应,不能过度或不足。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免因为过度防卫或者不足防卫而导致不当的判定。

最后,正当防卫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到主观恶意和过错的情况。

主观恶意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具有明显的恶意目的,而过错是指防卫行为的实施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

在认定正当防卫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避免因为主观恶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对正当防卫的不当判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和过错情况。

只有在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对正当防卫进行准确的认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因为对正当防卫的不了解而导致不当的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非法侵害的防范意识,避免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非法侵害。

只有在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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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识?2、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3、本案中宋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
争议与分歧意见
1、对于第一个焦点,有人认为,宋某对张某的伤害行为,客观上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因此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辩护方和公诉人则认为宋某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也有人认为认为,本案中,宋某的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避免其堂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一方面,在防卫认识方面,防卫人宋某对不法侵害是有所认识的,亦即,当时主要是基于醉酒张某在与宋某堂弟发生口角后,在张某拿起“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使腿部本来就有骨折的堂弟处于紧迫的危险之情境下,宋某才进行了必要防卫。由此,宋某认识到其堂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而具有防卫意识。另一方面,宋某在认识到以上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才奋起反抗,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拳击打张某头部一拳,并将张某抱住、推倒在地,这一系列的反击行为都是旨在保护堂弟的生命健康安全。
2、对于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本案中,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堂弟,该行为使宋某腿部骨折的堂弟的生命健康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可以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其次,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判断,要看不法侵害是否已自动中止或者被有效制止。本案中,考虑到张某为醉酒人,且结合其之前的挑衅行为来看,张某对其行为已丧失控制。对于一个丧失控制能力的人作出的侵害行为,仅消极阻挡并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对于本案,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时,张某对宋某堂弟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就击打张某面部并将其推倒在地,其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笔者认为法院的观点有失偏颇。对一个醉酒致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来说,进行积极的抵抗或者反击是有必要的。因为,在消极防御之后,不法侵害仍处于进行之中,宋某采取一种攻击的行为来阻止不法侵害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法院以张某并未开始实施新的侵害行为为判定不法侵害已被有效制止的标准似乎也难以自圆其说。
3、对于第三个焦点,有人认为,宋某所采取的行为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不能仅仅根据行为后果就认定宋某防卫过当,宋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宋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张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解析
1、对于第一个焦点,笔者认为,本案中,宋某的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避免其堂弟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法院作出上述判断的原因,在于将宋某左手格挡塑料牌的行为和用右拳击打张某面部并将张某推到在地的行为割裂来看,认为前一行为具有防卫目的,后一行为则是主观上具有报复心理的行为。但是,事实上,这两行为是连贯的,是一系列的动作,人为地割裂来看是值得商榷的。另外,法院忽略了宋某作出后一行为的目的并非是要致张某重伤,二人素不相识,且在张某第一次挑衅时宋某因理解其醉酒而未予指责和纠缠,可见其并没有要致张某重伤的故意。最后,用拳击打他人面部、将他人抱住并推倒在地是否属于公知范围内会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也有待证实,而法院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而只是武断地认定其为明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而主观放任,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本文认为,本案中,宋某在其堂弟有遭受暴力侵害的急迫状态之下,只有保护堂弟的生命健康安全主观意思,并不存有“明知”、“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的心理状态,不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相一致。
2、对于第二个焦点,有人认为宋某用手格挡塑料牌后,张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因此,防卫者是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报复。辩护方和公诉人则认为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也有人认为,首先,不法侵害是否开始,需注意不法侵害行为有没有危及合法权益,是否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本案中,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堂弟,该行为使宋某腿部骨折的堂弟的生命健康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因而可以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其次,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判断,要看不法侵害是否已自动中止或者被有效制止。本案中,考虑到张某为醉酒人,且结合其之前的挑衅行为来看,张某对其行为已丧失控制。对于一个丧失控制能力的人作出的侵害行为,仅消极阻挡并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
【案例分析】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学号姓名案由宋 Nhomakorabea故意伤害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和其女朋友扶着腿部骨折的堂弟行走,遇到醉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李某、邱某,张某见宋某的堂弟被搀扶着即向其挑衅,要求其给自己敬礼,宋某一方三人见对方醉酒未予纠缠,但张某仍对宋某的堂弟骂骂咧咧,二人发生口角,张某拿起一个“请勿停车”的黄色塑料牌冲上前欲砸宋某的堂弟,宋某见状上前用左手挡住停车牌,用右手击打张某的面部,并将张某抱住将其推倒在地,致使张某头部撞击到地面受伤,无法自行爬起。李某等人报警后,警方赶至将双方带离现场。2012年11月15日3时许,被害人张某从派出所出来后感觉冷、想睡觉,李某等人遂将张某扶至宾馆休息后离开。同日11时许,张某的朋友来宾馆查看张某,发现张某已无意识、小便失禁,遂将张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查,可排除张某被李某等人扶至宾馆房间至张某的朋友发现张某昏迷期间受到其他伤害或意外的可能性。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宋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应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手持黄色塑料牌砸向宋某堂弟时,宋某用手将张某手中的塑料牌挡住,此时张某对宋某的侵害行为已被宋某有效制止,随后宋某在张某未实施新的侵害行为时,出拳击打张某面部,将张某抱住并推倒在地,致张某头部着地受伤。由此可见,宋某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客观上并不是发生在张某正在对宋某堂弟实施侵害之时,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宋某并不是为了使堂弟免受张某的侵害,而是在明知自己是用拳头击打他人头部、将他人推到会导致张某伤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宋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防卫时机、防卫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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