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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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火灾危险和重大火灾危险的确定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这大大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风险。

一、火灾危险火灾危险是指,潜在的有直接引起火灾事故可能,或者火灾发生时能增加对人员、财产的危害,或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所有不安全因素。

一般分为一般火灾危险和重大火灾危险。

如何发现和判定火灾危险,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火灾危险有的是以有形的形式表现,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锁或封堵,消防设施缺损瘫痪等;有的则无形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漠视消防法律法规,轻视消防安全工作,缺乏消防安全常识,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从时间来看,有的是先天历史遗留下来,有的是后天形成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危险:(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和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更改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口稠密的地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真正危险或危害的情况。

该单位通过了以下方面的检查:,排查火灾危险:(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系统的实施;(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实施;(三)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本单位消防及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五)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六)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烟雾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七)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操作;(八)建筑室内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九)生产、储存、操作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装置的位置;(十)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操作;(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情况;(十二)消防产品在销售和使用领域的质量。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标准(最新版)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引言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的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火灾风险评估标准》(GB 50222-2017),重大火灾隐患是指有导致重大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火灾隐患。

根据该标准,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性评估:评估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即根据场所、建筑物、设施及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如燃烧物质、火源、气候条件等。

2. 可能性评估:评估火灾隐患发生的可能性,即根据火灾发生的历史数据、类似场所的火灾发生情况、人员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3. 后果评估:评估火灾隐患可能带来的后果,即考虑火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综合评估火灾的后果。

4. 判定标准:根据危险性、可能性和后果评估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为重大火灾隐患。

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标准和规定,如《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GB 50016-2014)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现场实地勘查和技术检测等手段,进行综合评定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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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一、引言火灾是一种可怕的天灾,往往给人类的财产和生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防范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我们需要制定一些可行的规则和方法进行预防和控制。

本文主要介绍一种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以期为安全管理、预防控制火灾提供有用的指导。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1. 判定对象火灾隐患是指火灾可能发生的条件、因素或行为。

一般情况下,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主要应对以下对象进行判断:(1)建筑物的设计与构造:建筑物的设计与构造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2)用火使用、储存与运输:是否存在明火、火源过于密集,烟道无法保持通畅,电气设备老化等隐患。

(3)工艺、设备与物品: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以及设备是否因失修导致故障隐患。

2. 判定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和安全技术要求,以安全为出发点,参考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规定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主要具备以下标准:(1)事故危害程度:一般情况下,判定重大火灾隐患需要考虑患重的发生率、事故后果及影响程度等因素。

(2)隐患的紧迫性:即对于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隐患,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避免可能造成的危害。

(3)判定标准的参考系:在判定标准中,需要参考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行业的特点提供实际标准和指导。

3. 判定要点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明确判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判定标准,选择合适的判定方法,避免无根据的判断和误导。

(2)全面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需要全面考虑,不能以偏概全,特别是考虑到一些具体行业的特点,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

(3)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管控,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危害。

4. 实施效果判定重大火灾隐患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的发生。

可以通过将其与企业安全管理相结合,对企业安全系统进行全面提升,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火灾隐患的概率:评估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包括火灾发生的历史记录、场所的使用情况、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等因素。

2. 火灾隐患的影响程度:考虑火灾发生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因素。

3. 火灾隐患的防控措施:评估场所的火灾防控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有科学有效的灭火装备和消防通道等。

4. 火灾隐患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家、地方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判断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 火灾隐患的场所特殊性:考虑场所特殊的特点,如化学品仓储、高温加工、高层建筑等,可能导致火灾隐患的特殊因素。

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和综合判断,可以对火灾隐患进行判定,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针对存在的隐患,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并不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重大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断方法
判断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物结构与设施:检查建筑物的结构是否稳固,消防设施是否完善,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报警器等是否正常运行,以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2. 电气设备与线路: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电线电缆是否老化、短路等故障,用电设备是否存在过载、短路等问题,以及是否存在火源暴露的情况。

3. 易燃物品储存与使用:检查易燃物品的储存是否符合规范,如是否分区存放、分类标识等;检查使用火源的场所是否合理,如厨房、实验室等是否存在火源的风险。

4.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评估单位或场所是否建立健全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演练计划、应急预案、责任人员和职责分工等,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5. 安全宣传与培训:了解单位或场所是否进行过相关的安全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和居民对火灾预防和自救的意识,增强应对火灾的能力。

以上是判断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些方法,可以通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单位或场所的火灾安全。

此外,根据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标准,还需参考相关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评估。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ICS13.220.201.1.1.1.1C80Criterionformajorfirepotentia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2)5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36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3)6.1综合判定要素............................................................. .. (3)6.1.1总平面布置............................................................. .. (3)6.1.2防火分隔............................................................. . (3)6.1.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4)6.1.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4)6.1.5防排烟设施............................................................. .. (4)6.1.6消防电源............................................................. . (4)6.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6.1.8其他............................................................. .. (5)6.2综合判定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第一章判定和立案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 [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

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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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倪照鹏、马锐、韩子忠、阚强、黄韬、吴丹、鲁云龙、薄建伟、朱惠军、肖蓉、高维娜、谭远林。

重大火灾隐患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广泛调査硏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可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技术依据。

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0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03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4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6重要场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04判定原则和程序4.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检査,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

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4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05判定方法5.1 一般要求5.1.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要素。

5.1.3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 直接判定5.2.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5.2.2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5.2.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的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5.3.1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和数量;5.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06直接判定要素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07综合判定要素7.1 总平面布置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7.1.4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7.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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