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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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

德国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亚洲各国均向其借鉴,战后宪政成功典范

一、历史概要

35.7万平方公里,8100万人口,1871年统一,成立德意志第二帝国,公布了第一部钦定帝国宪法,一战后成共和国,191 9年制定著名的《魏玛宪法》,政权落入希特勒法西斯之手。二战后为四大国占领,美国要求德国民主化、非纳粹化、非军国主义化、非垄断化、非集权化,使德国不再为威胁和平之源。194 9年5月西部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0月东部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德国地方民主自19世纪就形成传统,整体上却处于专制状态,西方三国首先恢复德国地方自治的民主制度,通过战争法庭确认了人的生命和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文官中立,为社会服务而非为国家服务。1948年7月西方三国委托西部各州总结魏玛宪法教训(最自由的宪法却产生了摧毁自身的独裁力量),制定一部宪法。

1948年8月西部德国举行宪法大会,确立联邦制、自由民主秩序、设立宪法法院等宪法原则,以“基本法”名称制定宪制文件。1949年5月各州议会派代表65人组成的制宪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三读通过了基本法,成立联邦德国。

缺陷

?规定与国民议会平行的直选总统

?盲目引入全民公决措施

?政党发展自由泛滥

基本法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并作如下补救:

1、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无实权,成虚位国家元首,联邦

议院即下院为实际主权机关。

2、保持政府稳定,联邦议院只能以“建设性不信任投票”

推翻。

3、全民公决限于处理各州关系的范围。

4、联邦宪法法院审查政党的合法性。

5、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制度,抑制小党

林立。

德国基本法是德国人的主权者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

三、基本法的发展和德国的统一

基本法经议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刚性不强,50多年来已修改51次。

基本法修改有三项限制:

1、不改变联邦制;

2、不改变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原则;

3、不影响宪法基本原则: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联邦

制原则,社会民主和社会福利原则,人民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只可增加,

不得取消。

1989年11月柏林墙被推倒,1990年5月原占领军四国和两德拟定“四加二协议”,确立两德统一步骤。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经联邦议会两院研究,基本法不作全面修改,以保持宪政的连续性。

第二节联邦议会

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立法权居于首,联邦议会居于权力结构中央地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一、联邦议院

(一)组成与任期:2002年第15界,民选601名议员组成,18岁居住三个月以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则要获得德国国籍一年以上。采取双选票双计票方式选举,每一选民两票,一票按相对多数代表制原则确定单个候选人当选,另一票按比例代表制原则确定政党候选人当选名额。“5%条款”:政党获得第二票少于总有效票的5%或获得第一票的议席数少于3席,该政党则失去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议席的资格,其以第一票当选的议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加议会活动,由此限制了小党林立和纷争。

(二)构成和组织

1、议员:是自由的“人民代表”和“全体人民”的代表,实行一般代表原则,据良心和人民福利表达意志,但实际上往往受议会党团的指令。为保议员独立性,基本法赋予议员生活保障权、不与追究和豁免权、拒绝作证权。

2、议长:一名议长,从力量最强的议会党团中提名,四名副议长。

3、长老委员会:协商、协调机构,25名,由主席团成员和各议会党团干事长组成。任何立法和议事活动须经其建议方能举行。

4、专门委员会:24个,属常设委员会,多与政府各部门对口,便于监督政府,每个议员至少参加一个,由议会党团调配。

5、临时的特别委员会:讨论某一重要法案,处理特定问题。

6、议会党团:获得5%以上席位的政党在议院中的组织机构,议会的各项工作均须议会党团的参与和协调,政党联盟也可共同组织一个议会党团。设立议会集团制度,人数不符5%条款的政党议员可以参加议会集团,权利与议会党团几乎一样。

7、辅助机构:不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如图书馆、档案室、警卫室、行政处等。

(三)职权、职责

处于中心地位,其他联邦机关的创设机关。

1、组成联邦政府的权力:议院换届、总理辞职或逝世,总统与多数党、执政联盟或各政党磋商确定总理候选人,提交联邦

议院选举,未能当选,联邦议院自己推选进行第二轮投票,仍未过法定多数,总统则解散议院以解决政府危机。总理当选后,提名部长人选由总统任命,宣誓就职。

为保持政府稳定,设立“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制度,联邦议院不能象英国一样进行一般的不信任投票,只有通过多数票选举一位新总理后,不信任案才算通过。

2、立法权:与联邦参议院共同立法。

3、监督权:有效控制行政权和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1)预算权:预算案的制定和执行须得联邦议院批准和认可,通过后成为预算法案。

2)决议权:作出决议,要求政府采取某一行动,表达愿望,督促政府积极行政。

3)质询权:分议会党团的大质询和小质询,反对党攻击政府的工具,还有议员个人质询,为本地谋福利和提高个人知名度。

4)调查权:应四分之一议员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准备立法和监督特定事项。

5)专门委员会的监督:与政府各部对口设置,监督政府各部,有权传唤证人收集证据。

4、其他职权:参与选举联邦总统、联邦法官、一半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对紧急状态和防御状态作出决议。

二、联邦参议院

各州参与联邦立法和管理的机构。

(一)组成:由16个州的州长和部长组成,各州派出3到6人,现有68名议员,没有届数,随各州自己更换,随联邦议院而确定会期。

(二)组织:

1、议长:联邦总统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总统职务。

2、委员会:17个,各州在各委员会有一个席位。

3、全体会议:对委员会的决议和报告进行审查,各州利益高于一切,没有议会党团。

(三)职权、职责

涉及各州的法律、基本法修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非常状态的开始和终结,只有各州组成的联邦参议院的参与和配合,才能通过。

1、立法权:自己可以提出涉及各州权利的法律案。

2、审查权:审议和批准联邦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法令。

3、参与欧盟事务的权力。

4、代表权:各州权利的代言人。

三、联邦立法

宪法将大部分重要的立法权赋予了联邦即联邦议会,将绝大多数行政权和司法权赋予了各州。联邦议会的立法权分为专有立法权、并行立法权和原则立法权。

公民、团体、政党均可创议立法,但只有联邦政府、联邦议院议员和联邦参议院可以提出法律案,联邦参议院提出的法律案首先交到政府附上意见后转送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经三读程序通过法律案,再经联邦参议院第二轮审议,没有通过则须交由两院各派16名议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委员会建议取消和修改的,如果联邦议院再次多数通过,法案就算通过,但涉及各州权益和修宪的法案必须再次由联邦参议院复决通过才行。

由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由总理、部长附署,经总统审查公布后生效。

第三节联邦行政机构

由联邦政府和联邦管理机构组成,作为议会内阁制国家,联邦政府由联邦议院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联邦管理机构属中立文官系统,不负政治责任。

一、联邦政府

(一)政府组成与职责:由联邦总理与各部部长组成,集体对内阁政策向联邦议院负连带责任,担负两大职能:

1、引导议会中多数意志转变为法律;

2、将议会多数意志付与实施变为现实,即执行。

(二)联邦总理的职权:

1、组成联邦政府。

2、确定政治方针。

3、机构设置。

4、领导政府,主持内阁会议。

5、进入防御状态时,取代国防部长担任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

二、联邦管理机构

(一)组成:包括联邦各部、联邦下属机构、公法人团体及联邦审计署。

(二)性质和职能:属中立的文官系统,不卷入政治斗争,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真正政府。其责任一为政府提供服务,将政治家们确立的政策和法律付诸实施,二为公众提供服务,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节联邦司法体制

一、司法体系与司法责任

(一)司法体系:典型大陆法系国家,分公法和私法,设立检察官,负责公诉和法律监督。

(二)司法原则

1、实行法官专职制,只有法官有权审判;

2、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3、不得剥夺任何人接受法官裁判的权利;

4、任何人有权在对他宣判前做出陈述;

5、公正审理,保持程序正义;

6、法律不溯及既往;

7、不得非法限制、剥夺任何人的自由;

8、被告有上诉权,公民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

(一)法院体系

一般由初级法院、州级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联邦法院只是作为上诉法院或某类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

德国法院类别上又有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五个部分,各自分为三级或四级;除此之外,德国还有联邦专利法院和纪律法院系统。

(二)司法人员和法律职业

联邦议院选出16名议员组成法官选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从取得法官职务资格的人中选举产生法官,总统任命。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终身任职,与政治相脱离,不得公开政治信仰和参加政党活动。

德国从熟悉特定专业的公民中选择若干人担任名誉法官,参与审讯和判决,也履行法官义务。名誉法官实际上就是陪审员。

检察官是具有法官职务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属于行政序列,受制于司法行政部门,独立于法院系统。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性质上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

联邦宪法法院的政治作用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

1、对法院裁判进行监督。应公民请求可对任何法院的判决审查,监督是否损害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

3、监督立法机关。应公民或其他当事方的请求,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4、处理权限纠纷。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议员、政党等任意两者之间发生宪法权限争议,联邦与州之间、各州之间发生权力纠纷,由联邦宪法法院做出裁决,起到维护宪法权威和三权分立体制及联邦制原则的作用。

5、其他作用。审理弹劾总统案,宣布政党非法,接受选举诉讼案,保障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范围内最高司法机构,证明和维护基本法是“直接和有效的法律”,诉讼程序不同一般,有权宣布其他法院判决无效。通过时适用基本法,其所作的宪法解释和判例构成德国宪法性法律的一部分,所作的判决对全联邦的宪法机构、国会、法院和公共权力均有约束力。成为基本法的最高解释机关,维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方式

1、具体的原则审查:普通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一方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则裁定中止诉讼由法院将案件的宪法问题提交宪法法院裁定,宪法判决做出后,继续普通诉讼。

2、抽象的原则审查:联邦政府、州政府、满三分之一的联邦议院议员对已公布的法律可提请宪法法院审查是否违宪,不必与具体法律纠纷有关。

3、权限争议的评判:各宪政机关之间就基本法授予的权力范围发生纠纷可提请宪法法院裁决。

4、受理宪法控诉:任何公民或法人认为某一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行为违宪可提请宪法法院作合宪性审查,不管侵害是否已经发生或是否与自己有关。

5、民主和法治保障的审查:1)审查某一政党是否违宪;2)审查某一公民是否滥用了表达自由;3)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总统弹劾案;4)审理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官弹劾案。

6、选举审查与法律争议:接受有关议员资格审查结论的申诉,审查两个州在解释基本法时发生的争议,确定基本法条文的含义。

审理案件不公开,判决秘密做出、不收诉讼费。

三、组成和任期

16名法官,任期12年,不得连任,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出一半。联邦议院按比例选举方式从各政党中选出12名议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法官。联邦

参议院也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选举法官。从产生方式上看,联邦宪法法院也是一个政治机构,法官也不讳言其政治态度和政党归属。

联邦宪法法院设正副院长各一人,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交替选举产生,分别担任国家法庭和基本权利庭的主席,两庭各8名法官,均须有法官资格。

第六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概述

1、以人权为基础的权利观

以人权道德为法治基础,“非法之法”不是法,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基本权利是联邦德国的立国基础,人权是世界和平的基础,国际公法的效力高于德国法律,构成德国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政制度从保护人的尊严开始,人权成为判断一切政治行为的标准。

2、基本权利的法律意义

实行专门法院司法审查制,确保基本权利规范“直接有法律效力,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人的尊严、人权保护和基本权利对国家机构的约束作用这三方面原则不得修改。

3、基本权利的性质

德国宪法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与人权,公民权是只有德国公民才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是每一居住在德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都

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大部分基本权利都属于人权,并非所有人权都在基本权利中。人权的范围要比公民权和基本权利广。

二、基本权利

1、个性发展权:属“首要自由权”、“原始基本权”,实现自我价值的自由。三个界限是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有害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

2、人身自由权

1)生存和身体不可侵犯权: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等。

2)被拘禁者的权利:不得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要求迅速审判。

3)公平审判权。

4)住宅不受侵犯权。

5)迁徙自由。

6)通信自由。

3、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上的平等对待,没有特权,没有歧视,国家不得资助任何宗教或政治观点。

4、表达自由

1)信仰自由。2)言论和出版自由。3)教科文自由。4)集会权和示威权。5)结社自由。6)请愿权。

5、劳动权:属经济权利,自由选择职业、工作地点及职业训练所。

6、社会权利

1)婚姻和家庭保护。2)公民权:国籍权、不受引渡权、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3)财产权。4)土地权。

7、抵抗权:保护自由民主秩序,捍卫现行宪法体制,保卫国家不受侵犯。

三、基本权利的界限

公民与国家行使权力的共同基础是自由民主基本秩序即宪法秩序。“凡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为目的而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者,即丧失上述各种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褫夺此类权利。”限制基本权利的措施不得危及基本权利的实质,不能借限制之名剥夺或取消基本权利。宪法法院是权利的捍卫者和人权保护的促进者。

宪法四

第四章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体 洛克:政府的形式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卢梭: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都称之为共和国。 中国宪法学界关于政体的传统观点 政体通常指政权组织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组成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 毛泽东: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教材: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决定政体的因素 国体:国体是权力归属问题。政体是权力行使问题。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政体为国体服务,从属于国体;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反映和表现国体的内容。但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同一种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状况; 地理环境、民族特点、传统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体 根据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民选还是世袭,可以将政体公为共和制和君主制政体。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属于人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一种政体。包括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民主共和制。 总统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特点: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国家权力依一定原则在总统、议会和司法机关中配置。三者独立,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和其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但不得解散议会。总统权力呈加强趋势。法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是半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成立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倒阁。 议会内阁制 又称议会制或者责任内阁制。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都称为议会制共和国。特点: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不对议会负责,立法机关也不得更换国家元首。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谴责案倒阁。

高一历史寒假作业:(9)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 Word版含答案

(九)复习重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和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内容分析与掌握一、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确立过程中相关知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大革命期间,法国已经走上了共和国的道路 B.法国确立共和制的阻力主要来自农民 C.普法战争不仅使法国的政局发生变动,而且加深了法德之间的矛盾 D.法国共和制的确立不是一帆风顺的 2.下列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对比,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都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 B.法国的总统是由议会选举产生,而德皇是世袭的 C.法国总统和德国皇帝都有权解散议会 D.都顺应历史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3.法国下列政体的演变按时间先后排列 () ①法兰西第一共和国②法兰西第二共和国③法兰西第一帝国④法兰西第二帝国 A.①②③④B.①③②④ C.①④②③D.②①③④ 4.有人在1877年号召民众为当前政体的形式和宪法的完整性而战,并指出这是1789年革命的继承者同旧制度特权等级的残余及罗马神权政治代理人之间的斗争。“当前政体”是() A.君主专制B.君主立宪制C.共和制D.无产阶级专政5.法国资本主义共和政体最终建立的标志是 () A.《人权宣言》的发表B.1791年宪法的通过 C.《拿破仑法典》的实施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布6.古往今来,无论是东方古国,还是西方近代国家,都以建章立制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管辖。下列具有此类性质的文献和制度是 () ①秦汉郡县制②十二铜表法③英国《权利法案》④美国1787年宪法 A.①②B.①④C.③④D.②③7.“德意志民族曾经号称‘思想家和诗人的民族’,也涌现出了一流的科学家和艺术家。…… 但是,这个伟大的民族也曾在一个狂人的操纵下进行过最骇人听闻的大屠杀。”后者产生的历史根源是() A.德意志民族性格的双重性B.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不充分 C.传统的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D.没有形成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

德国宪法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GG Ausfertigungsdatum: 23.05.1949 Vollzitat: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n der im Bundesgesetzblatt Teil III, Gliederungsnummer 100-1, ver?ffentlichten bereinigten Fassung, das zuletzt durch das Gesetz vom 29. Juli 2009 (BGBl. I S. 2248) ge?ndert worden ist" Stand:Zuletzt ge?ndert durch G v. 29.7.2009 I 2248 Fu?note Textnachweis Geltung ab: 14.12.1976 Ma?gaben aufgrund des EinigVtr vgl. GG Anhang EV Das Grundgesetz gilt im Saarland gem. § 1 Abs. 1 G 101-2 v. 23.12.1956 I 1011 Eingangsformel Der Parlamentarische Rat hat am 23. Mai 1949 in Bonn am Rhein in ?ffentlicher Sitzung festgestellt, da? das am 8. Mai des Jahres 1949 vom Parlamentarischen Rat beschlossene G r u n d g e s e t z für d i e B u n d e s r e p u b l i k D e u t s c h l a n d in der Woche vom 16. bis 22. Mai 1949 durch die Volksvertretungen von mehr als Zweidritteln der beteiligten deutschen L?nder angenommen worden ist. Auf Grund dieser Feststellung hat der Parlamentarische Rat, vertreten durch seine Pr?sidenten, das Grundgesetz ausgefertigt und verkündet. Das Grundgesetz wird hiermit gem?? Artikel 145 Abs. 3 im Bundesgesetzblatt ver?ffentlicht: Pr?ambel I m B e w u?t s e i n s e i n e r V e r a n t w o r t u n g v o r G o t t u n d d e n M e n s c h e n, v o n d e m W i l l e n b e s e e l t, a l s g l e i c h b e r e c h t i g t e s G l i e d i n e i n e m v e r e i n t e n E u r o p a d e m F r i e d e n d e r W e l t z u d i e n e n, h a t s i c h d a s D e u t s c h e V o l k k r a f t s e i n e r v e r f a s s u n g s g e b e n d e n G e w a l t d i e s e s G r u n d g e s e t z g e g e b e n. D i e D e u t s c h e n i n d e n L?n d e r n B a d e n-Wür t t e m b e r g, B a y e r n, B e r l i n, B r a n d e n b u r g, B r e m e n, H a m b u r g, H e s s e n, M e c k l e n b u r g-V o r p o m m e r n, N i e d e r s a c h s e n, N o r d r h e i n-W e s t f a l e n, R h e i n l a n d-P f a l z, S a a r l a n d, S a c h s e n, S a c h s e n-A n h a l t, S c h l e s w i g-H o l s t e i n u n d T hür i n g e n h a b e n i n f r e i e r S e l b s t b e s t i m m u n g d i e E i n h e i t u n d F r e i h e i t D e u t s c h l a n d s v o l l e n d e t. D a m i t g i l t d i e s e s G r u n d g e s e t z für d a s g e s a m t e D e u t s c h e V o l k. I. Die Grundrechte Art 1 (1) 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Sie zu achten und zu schützen ist 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

2018宪法考试试题(答案)

2018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应由谁临时代替主席的职位( ) 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务院总理 4、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哪些条件( ) A、赔偿 B、补偿 C、兑换 D、支付金钱 5、我国采取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 A、“一国两制” B、统一的多民族 C、复合制 D、单一制 6、下列选项的制度中最能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全貌的是( )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 7、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是什么时间公布施行的( ) A、2004年2月28日 B、2004年3月4日 C、2004年3月14日 D、2004年3月15日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法定多数通过。

这个法定多数是指下列哪一项( ) A、3/4以上 B、2/3以上 C、3/5以上 D、1/2以上 9、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下列那一主体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A、国务院 B、国务院总理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审计署 10、根据宪法第107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A、市一级人民政府 B、县、市级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构提出质询案( )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中央军委 12、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法定机关的许可不受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性质的审判( ) A、民事审判 B、刑事审判 C、经济审判 D、行政审判 13、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下列哪一项原则( ) A、首长负责制 B、民主集中制 C、分工协作制 D、议行合一制 14、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 )向党中央报告。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C、人大主席团 D、最高人民法院 1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主席团以公报的形式公布 B、所有的行政法规都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决议形式公布 D、单行条例经批准后由制定该条例的自治地方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 作者:甘超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新疆人大2002 5 正文: 一、德国宪法监督的历史发展 宪法监督,就其主要方面而言,是指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法院对议会法律和政府行政活动的宪法控制。比起其他西方国家,德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基本上在19世纪初叶才开始建立,而且是在纯粹照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在宪法中的。第二,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成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在对纳粹法西斯统治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最终认识到宪法监督的实质及作用并最终确立现代宪法监督制度的。第三,二战后德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和实践相当成功,就某些方面而言,是除美国之外最成功的一种宪法监督体系。 (一)德国监督制度的起源 在观念上,宪法监督制度建立在法律公正观的基础上。就德国法律公正观而言,早在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了:“天佑德国——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方,在那里,普通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控告其主人,但为主人尊严计,诉讼将在一个外国的、非其主人自己的法庭上进行。”然而,在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前,德国根本就不存在专门的宪法监督。不过,如果从议会监督的角度看,德国宪法监督制度始于法国大革命。 席卷欧洲大陆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特别是《人权宣言》的公布,使欧洲大陆一切封建统治成为不合理。尽管封建势力联合起来战胜了法国,但德意志诸邦国的封建主再也不能按照旧有的封建模式进行统治了。与欧洲大陆多数国家相同,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经过从法律及社会改革到议会制政府这样的过程建立的。在德意志地区,普鲁士邦从1793年至1805年,通过立法进行了三项大规模的法律改革:1793年的司法制度改革、1794年的民事法律制度改革和1805年的刑事法律制度改革。接着,在南德巴伐利亚、北德莱茵兰地区(即包括后来德国经济最发达的鲁尔区在内的莱茵河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这些改革的意义,是使德国社会从中世纪的封建专制转变成了近代的资产阶级性的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在政治上继续发展的通常结果,就是建立民主的和宪政的制度,宪法监督又是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

宪法学试题(第一-第三章)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理论 、单项选择题 1、宪法的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作 A .刚性宪法 B .柔性宪法 C .不成文宪法 D .协定宪法 宪法之母”的是哪国的宪法 A ?法国宪法 B ?美国宪法 C .德国宪法 D .英国宪法 (1)主权在民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法治原则 (4)基本人权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 A .(1)(3)(4)(5) B .(2)(3)(5) C .(2)(3)(4)(5) D .(1)(3)(4) 4、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 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 1/5以上的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 2/3以上多数通过 C .目前我国已对宪法进行了 4次大修改5次小修改 D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之分 5、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按顺序排列是 A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D .序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徼、首都 般说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应是宪法基本内容的两个方 面。下列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7、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 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2、 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如果常常为其他国家所效仿,该国宪法就被称为 宪法之母”。被称 3、 下列哪些原则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所共有 6、 A . 1918年的《苏俄宪法》 B .1789 年的《美国宪法》 C . 1791 年的《法国宪法》 D .1923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魏玛宪法)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一章联邦及各邦 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4.兵役法。 5.货币制度。 6.关税制度,关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7.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第七条联邦对于下列各项,有立法权: 1.民法。 2.刑法。 3.诉讼法及刑罚执行,及官署间之互助法。 4.护照制度及外事警察。 5.救贫制度及游民之救护。 6.出版、结社、集会制度。 7.人口政策、孕妇、婴儿、幼童及青年之保护。 8.公众卫生制度,兽医制度及对于植物之病害及摧残之保护。 9.劳工法,工人及佣工之保险与职业介绍。 10.全国职业代表机关之设立。 11.军职人员及其家属之保护。 12.公用征收法。 13.天然宝藏,经济企业之社会化,及公共经济货物之生产、供给、分配、定价,与其按照集体主义之组织。 14.商业,度量衡制度,发行纸币,及银行与交易所制度。 15.饮食品,享乐品及日用必需品之交易。 16.营业法及矿业法。 17.保险制度。 18.航海法,大海及沿海之渔业法。 19.铁路,内河航业,陆上水上空中自动机交通,及关于国防道路之建筑。 20.戏院及电影制度。 第八条联邦除上述之立法权外,对于租税以及其他之全部或一部为充实国库而取得之收入,有立

第三章宪法练习题国家性质

宪法练习题(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国家性质 经济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精神文明 二、选择题 (一)单选题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 ( )。 A.人民 B.公民 C.选民 D.居民 2.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 A 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B.深入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 C.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全面进行西部大开发 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 A.根本制度 B.政治制度 C.国家性质 D.根本的政治制度 4.现行宪法明确指出:( )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A.个体经济 B.国有经济 C.集体经济 D. 私营经济 5.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A.指导 B.保护 C.监督 D.保障 6.根据( )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任务。A. 1954年宪法 B.1978年宪法 C. 1982年宪法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7.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8.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9.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全国统一宪法的制定始于1848年革命时期的《法兰克福宪法》。就对近代德国政治生活的影响而言,最重要的要推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前者是一部以树立国王绝对权威和加强军国主义势力为内容的宪法,后者的基本内容来自《晋鲁士宪法》。 1871年制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仅加以稍微修改,反映容克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其内容和特点是:(1)规定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和自由城市组成。帝国中央拥有极大权力,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实上,德意志各邦已成为联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单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独立性。上述规定肯定了德国统一的事实,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2)帝国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由普鲁士掌握帝国最高行政权,宪法赋予皇帝和宰相以极大权力。 (3)宪法规定帝国立法权由联邦参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院制议会行使,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完全处于从属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国资产阶级在统一后的国家机构中,只获得很小一部分权力。 (4)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制度,把普鲁士的军事法律施行于全国。这样,也就是把普鲁士的军国主义推行于全帝国。 因此,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国会只是点缀。劳动大众和资产阶级并未获得多少实际的政治权利。 Paulskirchenverfassung: The so-called Paulskirchenverfassung (Constitution of St. Paul's Church, Frankfurt) of 1849 was the first constitution of a German Empire (German Empire usually being associated with the Empire founded by Bismarck in 1871), and as such was actually titled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Constitution of the German Empire). It was proclaimed by the Frankfurt Parliament, during its meeting in the Paulskirche church on 27 March 1849, and came in effect on 28 March,[1] when it was published in the Reichs-Gesetz-Blatt 1849, p. 101-147.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中国宪法学 第四章 公民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权利中,我国现行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是()。[2015年真题] A.沉默权 B.罢工自由 C.营业自由 D.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答案】D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特定主体的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没有规定沉默权、罢工自由和营业自由权利。《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下列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真题] A.甲因患有精神病而丧失选举权 B.乙被拘留,因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C.丙不识字,因无法填写选票而不享有选举权 D.丁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丧失选举权 【答案】D 【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丁因被判处死缓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选举权。 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2014年真题] A.政治权利 B.人身自由 C.文化权利 D.平等权 【答案】B 【解析】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下列选项中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是()。[2010年真题] A.公民甲因精神病发作而未被选委会列入选民名单 B.某报报道了副市长乙嫖娼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新闻 C.公安机关就某刑事案件要求电信部门提供公民丙的通信记录 D.某高校毕业生丁因身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招聘要求未被录用 【答案】D 【解析】《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40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责任的需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D项,该分

第三章 宪法

宪法   1、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B.各种宗教活动均受国家保护 C.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D.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正确答案:】B 2、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B.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正确答案:】B 3、根据《宪法》的规定,以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是()。 A.刘某,19周岁,长期在国外留学 B.周某,16周岁,在校学生 C.王某,18周岁,因犯罪被法院剥夺政治权利 D.吴某,22周岁,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正确答案:】A 4、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

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下列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正确答案:】C 5、关于我国宪法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宪法序言部分的规范没有效力 B.宪法规范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直接适用 C.其他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宪法规范 D.民族自治法律规范可以变更宪法规范 【正确答案:】C 6、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部门 【正确答案:】C 7、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公民有罢工的权利 C.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D.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正确答案:】B 8、关于公民财产的宪法保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我国宪法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B.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C.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不受宪法保护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无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0年第1期No.1,2010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ZHEJ I ANG S OC I AL SC I ENCES 2010年1月 Jan.,2010 德国法律的宪法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 □ 谢立斌 内容提要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所作学理解释的约束,因此不会为部门法法官以及学者所支持。因此,在理论上能够自洽的合宪解释,在中国当下尚无法践行。 关键词 宪法化 合宪解释 宪法原则 基本权利 作者谢立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德国汉堡大学博士。(北京 100088) 引言 国内宪法学界对于宪法适用的实践途径,持续进行探讨。最近几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是所谓的合宪解释,持有相关论点的学者主张,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以张翔①、上官丕亮②为代表。然而,在宪法学者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姚国建③就对此提出过质疑。本文梳理德国的相关理论和经验,以期对我国的宪法实施路径的探讨有所启发。 一、德国融合理论对宪法裁判的影响:吕特案 二战以后,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者鲁道夫?斯门德(Rudolf S mend)的融合学说(I ntegrati on2 slehre)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产生了重大影响。斯门德认为,宪法不仅仅是应当由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同时构成了一个价值系统。其中,特别是基本权利充分体现了这些价值,指引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得以融合进国家生活。④斯门德这一学说对于联邦宪法法院的影响,全面展现在吕特案判决中。 吕特是汉堡州的新闻官员,曾经遭受纳粹迫害。1951年,一名曾在第三帝国时期拍摄多部反犹太电影的纳粹导演参与德国电影周的活动。吕特以私人身份对此提出批评,呼吁电影院和公众对此予以抵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⑤的规定,呼吁进行商业抵制活动违反良俗(die guten Sitten),构成可诉的、对于他人权益的侵犯。因此,有关电影发行者对吕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禁止其呼吁公众参与抵制。吕特在所有审级的民事诉讼中败诉,之后向新成立的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3 本文为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论宪法解释———以平等权、财产权、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劳动权条款为例》(批准编号SF B5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第四章-自考法学类宪法学(一)试卷与试题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 第四章 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 简答题 参考答案: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答案: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论述题 参考答案: 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15分] 1.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15分] 2.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15分] 3.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15分] 4.试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20分] 1.

德国宪法讲稿

德国法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因其具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推动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成为继法国法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规模宏大、规范详尽的成文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队徽的设计灵感来源于国旗及国徽。 中心的黑头鹰其实是国徽图案的转化。雄鹰图案的渊源可追溯到12 世纪曾经统治过普鲁士、后成为德国王室的霍亨索伦家族。自古以来,德国人对雄鹰的崇敬都是虔诚而深沉的。早在古罗马时代,雄鹰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象征,它保护着上帝的子孙和信徒不受侵害。上帝把自己比作雄鹰,谁相信它,谁就可以像雄鹰一样展翅高飞,不断获得新的生命活力。同时它又是太阳之鸟,它的锐眼能经受住太阳神的照射。在封建王朝时代,雄鹰是皇权的象征,帝王们希望以此使皇位永固。以雄鹰入图,早在九世纪就已经出现。据说,该图案是由法兰克国王查理一世的军队从罗马帝国传人德国的。千百年来,对德国人民来说,雄鹰始终被看作是一只圣洁的神鸟,人们相信它会给德国带来幸福、恩宠和力量。下方的黑、红、黄三色是国旗的颜色。这是德国传统的颜色,其历史可追溯至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帝国,当时的士兵就穿着这三色战衣。后来德国的各个朝代均沿袭了下来。队徽上方三颗星代表德国队曾三获世界杯冠军。 大家分享一点小发现,上周我听同学们讲了法国法,这周我们又讲德国法,而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足球都是很强大滴,稍稍熟悉足球的同学们都知道我们习惯叫法国足球队为“高卢雄鸡”,德国足球队为“德意志战车”,那么大家知道这两个名称的由来吗? 罗马帝国把今天法国这个地方叫做高卢(Gallia),把高卢人叫做Gallus,而Gallus在拉丁语里的另一个意思是公鸡。中世纪前期无人作如此联系。大约14世纪后这种联系才普遍起来。法国人也逐渐接受了雄鸡这一代表形像。但直到文艺复兴时期雄鸡才正式成为法国的象征。法国大革命和七月王朝时期,雄鸡取代了王权的标志---百合花。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国旗上有雄鸡形像,是当时法国人民革命意识的象征。尽管雄鸡具有警惕、勇敢的品质,但是拿破仑皇帝更喜欢用雄鹰作为法国的标志。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雄鸡被当作法兰西民族抵抗普鲁士入侵的象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高卢雄鸡被当作法国足球队和橄榄球队的标志,由此使得高卢雄鸡举世闻名。 有关德国的一切,都可以被我们国人称为“战车”,这主要还是由德国人的民族性格决定的。他们意志坚强,严谨求实,团结一致,而且对待任何问题都非常严肃,一丝不苟,因此经常可以获得压倒性的胜利,让对手喘不过气,这就给人一种“战车”的感觉。具体为什么 不叫别的而是叫战车,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历史上德国的坦克装甲部队相当有战斗力,是德军的主力精锐部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德军,甚至是德国。在二战中德国的坦克等装甲战车性能世界第一,击败众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精锐部队,一举成名!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 至今,德国的地面工业依旧十分发达,如奔驰宝马品牌.再者,战车前进时顽强,威猛,永不服输 的气势符合德国人的民族性格。德国足球总是用整体战胜个体,用战术压倒技术,用谋略出奇制胜。 应该说德国足球已经很全面立体的体现出德国精神,而提到德国精神,我们一定会想到这样几个关键词:关注、严谨求实、一丝不苟,不仅是德国足球,德国的法律也体现出了这

宪法知识集锦

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D )年 A 、 2年 B 、3年 C 、 4年 D 、 5年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D ) A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 、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应由谁临时代替主席的职位(C ) A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国务院总理 4、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哪些条件(B ) A 、赔偿 B 、补偿 C 、兑换 D 、支付金钱 5、我国采取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D ) A 、“一国两制” B 、统一的多民族 C 、复合制 D 、单一制 6、下列选项的制度中最能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全貌的是(D ) A 、民主集中制度 B 、人民民主专政制 C 、政治协商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 7、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是什么时间公布施行的(C ) A 、 2004年 2月 28日 B 、 2004年 3月 4日 C 、 2004年 3月 14日 D 、2004年 3月 15日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法定多数通过。这个法定多数是指下列哪一项 (B ) A 、 3/4以上 B 、 2/3以上 C 、 3/5以上 D 、 1/2以上 9、根据宪法第 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下列那一主体的领导下,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B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总理 C 、国家主席 D 、国务院审计署 10、根据宪法第 107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C ) A 、市一级人民政府 B 、县、市级人民政府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 、国务院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 陈爱娥教授翻译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二日制定,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重新公告,最近一次修正是透过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的法律第十一条所为。 第一章联邦宪法法院之组织与管辖权 第一条(地位、所在地与处务规程) 联邦宪法法院系与所有其他宪法机关立于对等之独立自主之联邦法院。 联邦宪法法院设于卡尔斯鲁(Karlsruhe)。 联邦宪法法院由其联合庭(Plenun)议决其自身之处务规程。 ※本条第三项系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新增。 第二条(分庭) 联邦宪法法院由两庭共同组成。 每庭各选任八名法官。 每庭中之三位法官应选自联邦最高等级法院之法官。其并应在联邦最高等级法院服务三年以上。 ※本条系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 第三条(法官资格) 法官应年满四十岁,具有联邦众议院议员之候选资格,并以书面表示愿意担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

法官应具有德国法官法所定担任司法官之资格,或者直至一九九0年十月三日于统一合约第三条所定区域内取得法律学士资格,且依统一合约之标准得执行受法律规范之法律相关职业者。 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在联邦众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各邦之相当机关兼职。其经任命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时,应解除在上述机关之职务。 除在德国大专院校担任法律教师外,法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性活动。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之职务优先于大专院校之职务。 第四条(法官任期、年龄限制) 法官任期十二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年龄限制。 法官不得连任,亦不得再被选任。 法官年满六十八岁之最后一个月月底为其年龄限制。 法官在任期届满后继续执行职务至继任人被任命时止。 ※本条第一项系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本条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日全部修正。 第五条(选任机关) 各庭法官由联邦众议院及联邦参议院各选出半数。各庭中应由联邦最高等级法院之职业法官中选任者,由联邦众议院选出一名,由联邦参议院选出两名,其余法官由联邦众议院选任三名,由联邦参议院选任二名。 法官最早在其前任法官任期届满三个月前选出,如联邦众议院在此期间被解散,应在联邦众议院第一次集会后的一个月内选出。 法官在任期未满前离职时,应由选任该离职法官之原联邦机关在一个月选出继任者。 ※本条第一项系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 第六条(联邦众议院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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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前世今生章节答案 第一章 1、我国“宪法”一词来源于(4 )(单选题) ?1、法语 ?2、英语 ?3、德语 ?4、日语 回答正确 2、宪法的内容包括(1234)(多选题) ?1、确认公民的权力义务 ?2、确认国家政体 ?3、确认国家社会制度 ?4、确认国家组织形式 回答正确 第二章 1、英国首相由(2)任命(单选题) ?1、议会 ?2、君主 ?3、政党议会中占多席位的 ?4、教会大主教 回答正确 2、英国不成文宪法构成包括(123 )(多选题) ?1、宪法性法律 ?2、政治惯例 ?3、司法判例 ?4、宪法学理解释 回答正确 3、《自由大宪章》保障自由途径(123)(多选题) ?1、以自由保障自由 ?2、以分权保障自由 ?3、以法治保障自由

?4、以民主选举保障自由 回答正确 4、英法宪法确定的政体为(12)(多选题) ?1、君主立宪制 ?2、议会内阁制 ?3、总统制 ?4、首相制 回答正确 5、英法议会为最高执立机构,由(134 )组成(多选题) ?1、君主 ?2、贵族 ?3、上院 ?4、下院 回答正确 6、宪法的雏形肇始于(3 )(单选题)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2、《人身保护法》 ?3、《自由大宪章》 ?4、《独立宣言》 回答正确 第三章 1、美国宪法解释权由(4 )负责(单选题) ?1、众议院 ?2、参议院 ?3、总统 ?4、联邦最高法院 回答正确 2、美国宪法确立的两项重要原则是(14 )(多选题) ?1、三权分立原则 ?2、普选原则 ?3、直接原则

回答正确 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4)(单选题) ?1、法国宪法 ?2、英国宪法 ?3、日本宪法 ?4、美国宪法 回答正确 第四章 1、法国宪法是由(3 )主持制定。(单选题) ?1、拿破仑 ?2、萨科齐 ?3、戴高乐 ?4、奥郎德 回答正确 2、在法国如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或空缺时,由(1)暂代总统职务(单选题) ?1、参议院议长 ?2、众议院议长 ?3、副总统 ?4、总理 回答正确 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是(2)(单选题) ?1、德国基本法 ?2、法国宪法 ?3、意大利宪法 ?4、瑞士宪法 回答正确 第五章 1、根据德国基本法,德国的政体为(3 )(单选题) ?1、议会制 ?2、内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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