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

ADVISORY SERVICE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引渡与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

为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国家必须建立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机制。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经常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不仅因为相关诉讼参与人(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可能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身处不同的国家,还因为最严重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被认为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如果与此类犯罪相关的证据位于起诉国以外的国家或者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十分必要。考虑到这些关切,国际法在引渡和在押人员移交、国际司法合作、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等事务方面规定了合作的程序。

引渡

国家在引渡事务上进行合作的义务根植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对严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治机制,即或起诉或引渡的义务。

将被告人移交给希望起诉该人的另一国进行审判的可能性,为被告人在其领土内或处于其权力之下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履行其或起诉或引渡义务的机会。1

该选择为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8条第2款的措辞进一步确认,明确规定,情况许可时,缔约各方应在引渡事项上合作。如果满足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该义务就包括善意地审查来自一个在起诉方面具有明确法律利益的国家的任何引渡请求。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写的《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2中第161项规则指出,各国须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尽力互相合作,以方便对战争罪的调查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就国际性与非国际性

1见附件表格:国际人道法条约中关于或起诉或引渡义务的规定。

2 See https://www.360docs.net/doc/6c4645055.html,/customary-ihl/eng/docs/home. 武装冲突中实施的战争罪而言,国家实

践已将该规则确立为可适用的习惯国际

法规范。

国家实践表明,在起诉战争罪嫌

犯方面的合作应当包括引渡,但可能需

要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

尽管《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引渡

的可能性,却没有涉及传统上国内法会

规定的例外的适用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这可能会成为障碍。例如,与被请求引

渡之人国籍有关的例外、与犯罪的政治

性相关的例外、根据国内法引渡要遵循

的时效或其他条件(譬如存在双边或多

边引渡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无

助于填补该空白,尽管条约草案第78

条禁止在发生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时把

政治罪的例外作为引渡的障碍。

该问题需要通过适当的国内立法

来解决,在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

情况下,不得把犯罪的政治动机或目的

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8条第1

款专门考虑了刑事司法协助问题,规定

“缔约各方应在对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

议定书的行为提出刑事诉讼方面,彼此

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该议定书的缔

约方必须在对严重破约行为提起的任何

诉讼方面尽最大可能地相互帮助。这种

协助包括针对境外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的互助以及执行外国刑事判决。

国际人道法为战争罪规定的惩治

制度,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对犯罪行为

进行起诉和裁判并且在结果上具有跨境

性质,其有效性大部分应归功于不同国

家起诉机关之间合作与司法互助的质量。

事实上,在国内层面如果不存在灵活有

效的法律框架允许这种协作,国家之间

的合作与互助通常是不可能的。

要把惩治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

措施并入国内法,在这一背景下,国家

必须评估在引渡与司法合作事项上现行

有效的立法,并在必要时加以调整以履

行国际人道法施加的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与发生武装冲突

时保护人及某类财产相关的其他条约也

规定了引渡的可能性,并在起诉严重违

反那些文件之规定的行为方面施加了合

作的义务。譬如,1954年《关于在发

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之1999年《第二议定书》(第18条

和第19条)就敦促各缔约国在调查和

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中相互协助(包括

取证)。进而,该议定书鼓励各缔约国在没有此类条约或协议时依据国内法相互提供协助。

习惯国际人道法没有确立合作的绝对义务,而是期待各国善意地尽最大可能努力做到这一点。

与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合作

联合国设立了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境内(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实施的犯罪。这些法庭优先于国内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它们均可正式要求国内法院服从其管辖(《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9条第2款;《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8条第2款)。两个法庭规约各自的第29条和第28条还责成各国在调查和起诉被控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者方面与国际法庭合作。各国必须毫不迟延地遵循初审法庭签署的要求协助的任何请求,尤其包括:

?查人找人;

?录取证词和提供证据;

?送达文件;

?逮捕或拘留;

?将被告解送或移交给有关法庭。

联合国的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处理机制(简称“余留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代替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并自2013年7月1日起代替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应对国家当局在调查、起诉和审判方面提出的协助请求。该职能包括上面列出的所有规定。

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国家管

辖权起补充作用:国际刑事法院仅在一

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和起诉

时行使其管辖权(1998年《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第17条第1款第1

项)。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性在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国家合作,《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第9编规定了合作的条款

与条件。

规约第86条规定缔约国必须在国

际刑事法院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罪行—

—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

和侵略罪——进行调查和起诉时与其充

分合作(一旦国际刑事法院被赋予针对

该犯罪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还可

邀请任何非该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根据

特别安排、与该国达成的协议或任何其

他适当的基础,提供协助(《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第87条第5款第1

项)。

国际刑事法院因此还可以将逮捕

并移交某人的请求书,递交给该人可能

在其境内的任何国家,请求该国合作,

逮捕并移交该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

规约》第89条)。它还可以在依照第

91条规定提出移交请求书及其辅助文

件以前,请求临时逮捕被要求的人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92

条)。

此外,缔约国必须执行下列协助请

求:

?查明某人的身份和下落或物品的所

在地;

?取证(包括宣誓证言)及提供证据

(包括国际刑事法院需要的鉴定意

见和报告);

?讯问任何被调查或被起诉的人;

?送达文书(包括司法文书);

?为有关人员作为证人或鉴定人自愿

到国际刑事法院出庭提供便利;

?根据第93条第7款规定临时移送

人员;

?勘验有关地点或场所,包括掘尸检

验和检查墓穴;

?执行搜查和扣押;

?提供记录和文件;

?保护被害人和证人以及保全证据;

?查明、追寻和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

财产和资产及犯罪工具,以便最终

予以没收,但不损害善意第三方的

权利;和

?被请求国法律不禁止的其他形式的

协助,以便利调查和起诉国际刑事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第93条第1款)。

根据规约第88条,缔约国必须确

保其国内法中已有可供采用的程序,以

执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反之,如果一缔约国正在就构成国

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行为,或

就构成请求国国内法定为严重犯罪的行

为进行调查或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可以

根据该缔约国的请求提供协助。国际刑

事法院还可以同意非其规约缔约国的国

家提出的协助请求(《国际刑事法院罗

马规约》第93条第10款)。

最后,国际刑事法院还可以请求任

何政府间组织提供资料、文件或其他形

式的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87条第6款)。

2013年9月

国际人道法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相关

条款列表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简单版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市人民政府 乙方: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在某市建立“某某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洽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该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项目名称:某某产业园。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能源区;汽车园区;文创园区;配套商业及生活区等。乙方前期投资预计亿元以上。 三、项目范围:初步选址在城东、城南新区。项目按阶段分步实施,总占地面积规划亩以上,具体以各项目实际用地示意图为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甲方的整体规划并遵守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入园企业要符合甲方企业入园标准并经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入园。 五、甲方将本项目投资列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

取特事特办,并协助乙方就本项目建设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国有土地使用和林地占用等相关手续,并负责交付本项目所有的水、电、气、道路、电话、互联网、移动通信、邮政和场地平整。 六、乙方将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抓紧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经甲方审核认定后,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合同。 七、乙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相关产业、工业园区和重大项目等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的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八、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为本项目成立推进专班,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审批工作,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推进项目顺利进展;乙方承诺在正式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成立项目法人单位,公司成立后,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至新法人单位。 九、本协议的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和工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十、本协议是双方的合作框架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及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度假区(下也简称“度假区”) 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度假区之一,地理位置优越,环境 优美,人文底蕴深厚,配套设施完善,发展潜力巨大。度假区将在度假、休闲、观光、游览、康复、运动、娱乐等业态布局的基础上,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为导向,进一步促进文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计划在建设和运营以戏剧创 作与演出为主题的 文创旅游集聚区或戏剧村(下称“戏剧村”或“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成立于年,是一家主营演出经纪、演出制作、剧院运营及票务电子商务的演出行业全产业链型公司。经过数年的发展,已成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制作出品 了 ____________ 部作品,自主运营管理_______________ 家剧院,具有较强的 文化演艺业运营管理能力。 双方经过前期多次沟通,达成共识,即:乙方的文化演艺等主营业务在度假区具有可持续的、日趋增长的市场需求,也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方向,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也已经初步拟定了项目规划方案,乙方以受托运营管理等方式参与戏剧村的建设与管理,符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具备合作条件。 为此,经协商一致,就项目合作主要事宜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规划与业态定位。项目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 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板块,占地约 ______________ 亩(具 体区位参见附件示意图)。戏剧村将规划打造成具有国际水准和中国文化特色的戏剧创作、戏剧表演、戏剧教育和文化旅游与消费的重地,与度假区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其他旅游、休闲、养生、文创等业态 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和文化消费的闭环,并不断通过举办国际戏剧节、国际儿童艺术节、国际戏剧论坛等各类活动,不断提升太湖度假区的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推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项目进度。甲方计划总投资人民币 ___________ 万元,用于戏剧村的房屋及 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并在该项目用地出让完成后的月内分二期 建设完成,交付使用,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运营管理。 项目一期工程包括等,将 在年月日前交付使用。

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指导原则与模式

“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不仅为国家的统一 提供了一个最佳模式,而且也为港澳社会的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但是,“一国两制”毕竟是一个前古未有的新生事物,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港澳社会应有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地摸索和实践。比如,关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积极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便是这样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于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该说这几年在民商事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可谓硕果累累。比如,中国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已分别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签订了协议,就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签订了协议。但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刑事领域,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则如老牛拉车,进展缓慢,至今连一个协议也没有签订。究其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客观方面主要是因为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涉及不少敏感问题,难度较大;主观方面则表现为研究不够、探讨不力,以至各方认识有差距,观念不统一,协商自然无法进行。两者相比,应该说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你不去研究,不去探讨,不去沟通,观念就永远统一不了。所以,要解决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个难题,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极其重要的。 一、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特点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分类 司法协助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民商事等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顾名思义,所谓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为对方提供合作、帮助或便利。刑事司法协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主体分类法。以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刑事司法协助分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或者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前者如中国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后者如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葡萄牙开展刑事司法合作。 所谓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就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相互提供合作。因为司法协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表明,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并非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与否作为基本前提;它之所以产生,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一个国家自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域,所以国家之间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至于在一个国家内部是否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则取决于该国家是否存在不同的法域。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能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日本、法国等国家,因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统一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不同的法域,所以不同地区之间就不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反之,当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形成不同的法域时,这些不同地区之间就会产生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比如,象美国、英国、加拿大、俄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专家点评09年十大刑事案件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判处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则更为妥当,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态度与决心。 开平案主犯在美被判刑开创异地追诉外逃贪官先例 ☆案情☆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高达数亿美元的银行款项不翼而飞,“开平案”案发。调查发现,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3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把总额4.8亿余美元的银行资金陆续转移到海外。2002年12月,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抓获,后被遣返回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年后,“二许”在美国被捕。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 ★点评★随着美国法院对“二许”的宣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终于落下帷幕。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作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2、坚持资源共享、共谋共商、协助推进,促进项目顺利落地; 3、坚持平等务实、诚实守约,共同推进友好合作向多元化发展。 三、合作方式 1、施工任务分配 各方共同推进上述合作项目的落地,如由合作双方单独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中标本项目的,甲乙双方共同分配乙方中标的施工工程量(以中标文件内容为准),具体分配比例为甲方35%、乙方65%;在此比例下各自承担具体工程建设内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届时协商确定;在双方已实施工程内容以外,若

遇设计变更增加总工程量,则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增加部分工程量的35%和65%。 2、安全责任 双方在各自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以及工程施工相关安全具体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双方自行负责。 四、双方职责 1、甲方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2、甲方负责投标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以及合同谈判、签订、项目部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及与业主协调等工作;并保证本项目的顺利中标; 3、甲方负责本项目中标后项目贷款的落地。 4、乙方负责本项目调研论证,全力协助甲方达成项目落地。 5.、本项目全部资本金部分由乙方负责落实; 五、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商业秘密及其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双方不得以其在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作出不利对方的任何行为,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完整版智能化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智能化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2018年—月—日

智能化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智能化系统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协商 并达成共识,以云计算、物联网、传感网,网络通讯技术为手段,以信息化为驱动,以居民、物业、周边商家、地产开发商、商业营销为主题构建智能化系统项目生态圈,进一步实现居民、物业、商业、开发的和谐统一、互利共赢,最终实现平安社区、宜居社区、文明社区、商业社区、绿色社区。甲乙双方就智能化系统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建设的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合作总体目标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指导,充分发挥城市智慧型产业优势,集成先进技术,推进信息网络综合化、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以及商业化,加快***智能化系统项目建设,全面提高社区资源利用效率、社区管理水平和市民生活质量,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智能化系统项目建成为一个基础设施先进、信息网络通畅、商业智能分析、科技应用普及、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公共服务完备、生态环境优美、惠及全体市民的智能化系统项目。 合作内容 双方分阶段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智能化系统项目设计:智能化系统项目顶层框架设计、方案设计、建筑单体设计、建筑综合体设计、工程量预算清单编制、技术规范书等。 (二)智能化系统项目工程项目建设。 (三)智能化系统项目运维管理。

(四)智能化系统项目运营。 (五)智能化系统项目样板示范工程建设。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实现上述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支持乙方“智能化系统项目”工程项目建设,为建设过程中涉及配套的市政规划、建设审批、管道铺设、基站选址和环境评测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资源优惠等便利条件。 2、加大***智能化系统项目信息资源和项目资源的整合力度,将信息资源和项目资源提供给乙方。 3、针对此次智能化项目,为智能化系统项目建设项目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4、甲方为乙方现场调查、设计、测试、安装提供必要的条件, 以满足项目的实施需要及有效推进。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将加积极配合智能化系统项目建设,为***经济持续发展、创造平安社区、宜居社区、文明社区、商业社区、绿色社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乙方将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核心优势,提升智能化系统项目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3、乙方负责智能化系统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建设,包含:智能化系统项目顶层框架设计、方案设计、建筑单体设计、建筑 综合体设计、工程量预算清单编制、技术规范书、智能化系统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智能化系统项目运维管理、智能化系统项目运营及智能化系统项目样板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4、乙方成立专业的设计团队、技术运营团队和工程项目建设管 理团队,全面负责智能化系统项目的整体运营、设计以及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装管理工作。 5、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智能化系统项目样板示范工程建设。 6、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新楼盘商业智慧营销策划及销售工作。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

著名刑法学专家赵秉志点评2009年十大刑事案件 据权威部门统计,仅2009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44.3万起。 如何看待这浩如烟海的444.3万,视角不同,结果不同。 一些普通百姓说,他们关心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判了多少年徒刑。 一些政法工作者说,他们更关注一些典型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空白如何完善。 作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著作等身的著名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有着怎样的看法呢?今天,赵秉志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其中10个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 “无论是这些事件中‘主人公’或锒铛入狱、或重归自由的命运,还是情感上与法律的碰撞、与道德的交锋,都反映出在当前强调人权保障的时代,司法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回应和合理引导民意并维护法治的尊严。”赵秉志说,梳理这一年的典型刑事案件,在与普通公众共同感受法治跳动脉搏的同时,更为日后法律职业者如何运用刚性的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提供了绝佳的借鉴。 陈同海特大受贿案彰显死刑改革态度与决心 ☆案情☆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在其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陈同海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作为国企高管腐败案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多的一案,陈同海案的查处与严惩,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反贪的决心、坚持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和遵循法治规则于一体;另一方面,切实贯彻了我国当前减少死刑适用的死刑改革政策。 限制、减少死刑并逐步废止死刑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对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也符合国际社会理性抗制犯罪之趋势。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应将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提上法治改革的日程,而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这些尚不宜马上废止死刑的非暴力性犯罪,则应通过司法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正因如此,尽管陈同海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已符合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基本标准,但考虑到其具有法定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充分利用甲方现有资源和乙方的开发团队开发经验, 加快实现甲方的战略调整和布局,推进甲乙双方更好更快发展,甲乙双方本着战略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利用甲方现有资源进行商住地产开发项目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战略合作框架合作协议: 一、项目合作区域范围 甲方在市范围内,可供用于商住地产开发的项目。 首次合作选定项目。 二、项目合作方式和期限 项目合作的方式,可根据项目合作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大致有以下方式。 (一)、紧密型。由甲乙双方商定出资比例,共同出资 组建有限公司,负责所有合作项目的开发。 (二)、半紧密型。由甲方提供开发资源并用该资源作 成股份,乙方负责该资源的开发,开发收益双方按确定的股 份分配。 ( 三) 、松散型。由甲方提供开发资源,按照国家有关程 第1页共3页

序公开招拍挂,优先考虑乙方。 所有合作项目的商业房产由甲方按双方另行约定取得。 所有合作项目甲方的股份可以用项目开发土地入股,必 要时也可以现金出资。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期限暂定为10 年左右,双方可根据情况,确定顺延或终止。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负责地块的挂牌出让组织工作。 甲方应根据自身战略调整和布局的需要,分批确定开发 资源,完成开发资源的行政审批手续。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为甲方在合作区域范围内开发项目的战略合作伙 伴。并指定下属企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甲方合作。 组建项目工作组,其中常驻2-5 人,与甲方共同研究制 定项目开发计划等;必要时聘请有关规划、建筑、设计、园 林、营销等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以最大限度提升该项目开发 价值。 四、附则 1.本协议附件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有异议,应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第2页共3页

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乙方: 为了推动内蒙古沿黄重载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的建设步伐,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该项目的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地址: (三)项目投资建设规模:该项目全长公里,总投资亿元 (四)项目建设方式:采用模式由项目公司内蒙古准达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移交。 第二条、项目公司现状 1、项目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注册地址为市,项目公司于年月日成立 3、项目公司注册资金: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元,实收资本为元 4、项目公司经营范围:高速公路及配套设施的投资、经营、管理、维护。 5、项目公司现股东及股权结构:有限公司占%股权,有限公司占 %的股权。 第三条、合作投资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组建投资联合体,按照模式投资、建设、经营、移交该项目。 2、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投资改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二亿元,项目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乙方占项目公司%的股权;甲方以截至合同生效日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及 甲方拥有的社会资源及完成该项目前期工作作为投资,占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3、该项目总投资为亿元,其中股东投入资本金占总投资的%,即:亿元;银行贷款占总投资的 %, 即亿元。乙方承诺股东应投入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亿元全部由其负责投入。项目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亿元,全部由乙方负责筹措,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4、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共同投资、建设、经营该项目。 第四条、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及管理人员的组成 1、甲、乙双方各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双方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公司股东会事项表决采用全票通过制。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列表 (立法参考编目) (截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列文本为HTML格式。 国家生效日期文 本 附录文本 澳大利亚6.11.199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澳大利亚)令:香港法例第 525章 比利时 1.12.2006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比利时)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加拿大 1.3.2002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加拿大)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丹麦21.10.2005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丹麦)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法国29.9.199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国)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德国11.4.200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德国)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爱尔兰 6.1.2011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爱尔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以色列28.12.2006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以色列)令:香 法例第525章 意大利14.8.2010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意大利)令:香 法例第525章 日本24.9.2009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日本)令:香 法例第525章 南韩25.2.2000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南韩)令:香 法例第525章 马来西亚1.2.2008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马来西亚)令:香 法例第 525章 荷兰 1.12.2003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荷兰)令:香 法例第525章 新西兰 2.3.1999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新西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菲律宾24.3.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菲律宾)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波兰28.2.2007中 文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波兰)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葡萄牙7.11.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葡萄牙)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新加坡14.7.2004中 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新加坡)令:香港法例第525章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一) 引言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一)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著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学举行。(三)韩国刑事法研究相关材料1、《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李在祥,由韩相敦翻译。并于2005年8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以韩国刑法总则规定为基础,对韩国刑法总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内容包括刑法序言、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在本书的论述中,作者以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原理为基础,通过引用大量的近代德国、日本学者的理论观点,比较分析当代韩国刑法学界的刑法理论观点,以及结合韩国大法院的判例、韩国的刑事政策等,对韩国的刑法理论就其个人的观点予以阐述。 2、《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金日秀,徐辅鹤,由郑军男翻译。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3月出版。该书分为四编,分别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论、罪数论和刑罚论。并对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的任务、技能、规范的性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刑法修订历史及其内容等犯罪论、罪数论及刑罚论相关内容予以综述。 3、《韩国现行刑法的变迁过程及理论特征》 该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泽善。该学术研究主要介绍了韩国刑法在新型犯罪、在法定刑、缓和死刑以及有关竞合犯的规定等方面的新调整与变化。在此基础上,并就刑法的基本概念、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共犯论和不

产业园项目合作框架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在市建立“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洽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该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能源区;汽车园区;文创园区;配套商业及生活区等。乙方前期投资预计亿元以上。 三、项目范围: 初步选址在城东、城南新区。项目按阶段分步实施,总占地面积规划亩以上,具体以各项目实际用地示意图为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甲方的整体规划并遵守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入园企业要符合甲方企业入园标准并经甲方审核认定后方可入园。 五、甲方将本项目投资列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并协助乙方就本项目建设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国有土地使用和林地占用等相关手续,并负责交付本项目所有的水、电、气、道路、电话、互联网、移动通信、邮政和场地平整。 六、乙方将根据甲方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抓紧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经甲方审核认定后,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合同。

七、乙方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相关产业、工业园区和重大项目等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的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八、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为本项目成立推进专班,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审批工作,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推进项目顺利进展;乙方承诺在正式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成立项目法人单位,公司成立后,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至新法人单位。 九、本协议的附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和工业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十、本协议是双方的合作框架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及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国际法案例研习作业之跨国追逃追赃案件 继上节课内容:外交人员在他国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 外交人员在驻外期间,在其所在国享有诸多权利及自由。但是,也同样必须履行接受国所要求的义务。具体包括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使馆或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不得以私人身份从事任何专业及商业活动。那么,最基础的肯定是第一项义务,使馆或领馆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要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 国家法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外交特权及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的义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法规、交通规则、卫生条例等。 具体涉及到外交人员在他国的刑事犯罪的处理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也规定了一些管辖豁免,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的豁免和作证义务的豁免。关于刑事管辖的豁免:从16世纪开始,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就形成了惯例。所以《维也纳外交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据此,外交代表享有形式管辖豁免是绝对的,而无论外交官员是否在执行职务之中,没有任何例外。外交代表即使触犯了接受国的法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对于其一般违法行为,通常由接受国外交机关向有关外交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警告。如属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同时要求派遣国将其召回或予以驱逐出境。当然,如果就因为国家间主权平等,出于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就仅仅采取将其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以及驱逐出境等手段,而不再对其进行任何责任追究,那么法益被侵害人的被侵害的法益怎样得到补偿?国家法律在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面前是不是就成为一纸空文,权威性何在?所以,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在接受国内进行刑事犯罪,在被驱逐出境之后,肯定还是要继续采取一些手段维护本国以及本国人民的利益。那么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以外交手段加以解决。那么,如何具体的采取外交手段解决呢? 见向党论文《论领事和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和管辖》。 四、外交和领事人员犯罪案件处置刑事豁免与管辖的关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存在,虽然为一些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提供了种种优遇,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可以籍此而无视法律和驻在国的管辖。外交特权与辖免不是绝对的。特权与辖免的范围也不是无限度的。换言之,这种特权与豁免完全是建立在遵守驻在国法律基础上的,一旦违背法律规定,这种特权与豁免就会相应地受到限制甚至丧失。首先,此种人员享受刑事管辖豁免,是指他们如果触犯了我国的刑法,我国的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但这并不是说,他们就可以规避法律,逃脱处罚,而是处置的方式比较特殊,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触犯刑法的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置。他们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比较特殊,情节严重的由派遣国依照本国法律处置,特别严重的,或某些特殊案件,我国也可以要求派遣国同意放弃豁免,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其次,此种人员享有不可侵犯特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但这并不排除我国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危害活动的发生。当某些外交人员正在进行危害我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加制止,其危害将发展扩大时,例如,间谍活动,窃取情报活动,行凶,醉酒,开车肇事等,人民警察完全有权在现场采取制止行动,包括现场监视、临时控制等措施。再次,此种人员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并不等于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其违法犯罪活动,可以置之不理。从案件处置的程序来说,外交途径是案件处理的后期程序,而案件的前期处置,还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例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在查清违法犯罪事实,获取证据,认定犯罪后,依照我国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由外交机关与犯罪人的使馆进行交涉。进行最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

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3 (A2)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适用合作方已有土地股权转让入股合作开发)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 市签订: 甲方:上海红星美凯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鉴于: 1甲方是在上海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丰富的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及商业资源,甲方有意与乙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本项目。 2、乙方是在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项目方公司100%的股权,乙方亦 有意与甲方投资开发本项目。 3、项目公司是在—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为—元,其中乙方中持有项目公 司%的股权,乙方中持有项目公司% 的股权;项目公 司在拥有约亩的土地(以下简称“本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就各方项目合作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披露的本项目及项目公司概况 1.1本项目概况 1.1.1本项目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约—亩),位于______________ 市______ 区,东 至______ 路,南至______ 路,西至_______ 路,北至_____ 路,土地性质用途为—, 规划设计指标为:容积率约w % ,建筑密度w % ,绿化率》% ,宗地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等情况详见附件1。 1.1.2项目公司于年月日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获取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证号为:发证日期为—),目前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概念性设计批复、等报建文件。 1.1.3本项目土地现状:_______ 1.2项目公司概况 1.2.1项目公司合法成立并至今合法存续,已通过最近一年的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等所有证件合法有效; 1.2.2乙方已经缴清项目公司的全部出资,不存在抽走项目公司出资的行为,对其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股权被质押、查封或其它权利负担等影响乙方处分股权的情形; 1.2.3项目公司合法拥有项目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经交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交易费、土地使用税等费用共人民币元(或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共人民币元,尚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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