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编者语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案例一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
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裁判结果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
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案例二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
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
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补签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怎么规定的2024

补签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怎么规定的(二)补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双方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项关键的规定就是补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那么,对于补签的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受到侵害之日起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当劳动合同被解除而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的规定稍有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补签合同时,用人单位无权再解除合同,并且也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在确定补签合同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时,还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受到侵害期间的工资总额。
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当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应该以双倍工资总额为上限。
需要注意的是,补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而劳动者要求补签合同的情形,通常是由于双方对原有合同的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需要重新签订补充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是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时生效的。
根据相关法规,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受到侵害期间的工资总额。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

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1.代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2.补签与倒签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3.二倍工资基数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补签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某住宅小区的设计服务。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设计工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导致原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为了继续合作,双方于2012年6月30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合同继续履行,并补充了一些新的条款。
但双方均未对原合同进行书面修改或补签。
二、争议焦点1. 甲方主张: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导致项目延期,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乙方主张:原合同虽然未进行书面修改,但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且已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部分设计工作。
因此,原合同仍然有效,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关于原合同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原合同虽未进行书面修改,但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且已按照口头协议履行了部分设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此,原合同应视为有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原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导致项目延期,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日期:[具体日期]雇员:[雇员姓名]雇主:[雇主姓名]职位:[雇员职位]一、背景描述:根据本人与雇主之间就雇佣关系而订立的原始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原始合同”),原始合同生效日期为[具体日期],并约定了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内容。
由于各种原因,原始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约定存在争议和错误。
二、错误之处:在原始合同中,工资支付约定存在错误或争议的原因如下:1. 工资支付金额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工作内容、岗位等级不匹配;2. 工资支付时间与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3. 工资支付方式与原始合同约定不符;4. 其他与工资支付相关的错误或争议。
三、补签劳动合同内容:基于上述原因,雇主同意与雇员补签改正原始合同,并按照双倍工资支付作为补偿。
补签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1. 薪酬调整:鉴于原始合同的错误或争议,雇主同意将雇员的工资调整为每月人民币[具体金额],有效期从补签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2. 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同意按照原始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并按照双倍的工资金额进行支付;3. 工资支付时间与周期:工资将于每月[具体日期]发放,以月为单位计算;4. 迟延支付: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工资,雇主同意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迟延支付责任;5. 其他约定:双方同意按照原始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执行,除非双方在补签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变更。
四、双倍工资支付时间:雇主同意在双倍工资的支付方面采取以下方式:1. 雇主将按照补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向雇员支付一倍工资;2. 雇主将于[具体日期]向雇员支付补签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签订日期之间的双倍工资。
五、争议解决:双方同意一切与补签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补签劳动合同签署人:雇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雇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本人与雇主达成的补签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上述内容执行,以解决原始合同中存在的工资支付错误或争议。
[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https://img.taocdn.com/s3/m/82af8200998fcc22bdd10d72.png)
《[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摘要: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A: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期在线顾问:杨学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同意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去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
与张先生一起被聘用的共有5人。
上班的当日,公司就有言在先: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此前这3个月属于临时工性质,不算工龄,如果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聘用。
并拿出写有此项内容的意向书,让张先生等人签字。
想到找工作的不容易,张先生他们均同意并签字。
最近,张先生因与技术部主管几次发生矛盾,决定辞职,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时间,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
公司回答说,当初有言在先,而且是你自己同意并在意向书上签字的,不同意给予补偿。
  A:无论劳动者同意与否,只要不属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因为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小田于今年2月1月应聘到某阳光能源公司工作。
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6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想再过几天,满5个月时再正式签订合同,于是就拖延了5天时间。
又过了2个月后的8月下旬,小田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了公司。
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小田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5个月的双倍工资。
亲办案例(五):劳动纠纷,支付双倍工资,双倍补偿金

亲办案例(五):劳动纠纷,⽀付双倍⼯资,双倍补偿⾦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安XX。
被告:河南XXX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原告安XX诉被告河南XX司劳动争议⼀案,法院⽴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安XX的委托诉讼代理⼈宋X,被告河南XX司法定代表⼈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20年12⽉15⽇⾄2021年10⽉26⽇⼯作期间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应⽀付的双倍⼯资92706.0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款23022.9元(合计115728.95元):3请求判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2⽉15⽇⾄2021年10⽉26⽇在河南XX司(正在进⾏简易注销公告)⼯作,⼯作期间未签订书⾯劳动合同。
2021年10⽉26⽇,被告单⽅通知店⾯转让,原告已被辞退。
原告于2021年10⽉28⽇向郑州市⼆⼗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同⽇,郑州市⼆七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
被告辩称:2021年7⽉31⽇因洪⽔和疫情我就关门并转让该店⾯。
我已经告知原告本⼈。
原告剩余的时间是在别的公司⼯作。
2021年8⽉1⽇⾄2021年9⽉1⽇就没有开门了。
我招聘原告来我饭店是做主厨,每个⽉12000元,2021年4⽉8⽇才正式营业,之前他未履⾏作为主厨的义务,未开业之前我不应该按照12000元⽀付。
我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的呈现⽅式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并不是没有给原告签订,不应该⽀付原告双倍⼯资。
原告在被告处⼯作不满⼀年,不应该⽀付原告经济赔偿。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26⽇,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通过微信协商⼯资事宜,原告称协商好薪酬,好安排尽快回去。
后双⽅协商底薪12000元加提成。
原被告认可从2020年12⽉15⽇原告到被告处⼯作,双⽅未签订书⾯劳动合同。
原告的打卡记录显⽰最后打卡时间是2021年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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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案例告诉你,事后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编者语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1年或者2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案例。
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
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下面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一点启发。
案例一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直到今年1月27
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
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
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
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
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案例二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
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
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
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
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裁判结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
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
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专家解析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补签”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
另一种为“倒签”
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
观点二
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
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特别注意,如果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很容易使劳动者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下面我们就来看这个案例。
案例三2011年2月1日,赵先生应聘至永州某学校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
直至2012年1月20日,双方补签了合同期限为2011年2
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让他在学校继续担任水电工。
赵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11年2月1
日至2012年1月31日,签订的日期也为2011年2月1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
但他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