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1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组织和服务行业的重要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利益、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水平和合规程度,本文将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其收费行为,并提供参考意见。
在本文中,将首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与职责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和重要性。
随后,将详细阐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要求,包括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收费方式的合理性、服务内容的合规性等方面。
通过提出这些合规要求,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依法合规、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会员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的建议与展望。
通过制定合规指南,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会员对其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而在展望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制度和管理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行业需求。
总之,本文旨在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
通过合规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履行其角色和职责,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组织的框架和层次。
本文的文章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在概述中,可以简要介绍行业协会商会的现状和重要性,突出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文章结构中,要点明文章的整体框架以及各个部分的主题内容,让读者对整篇文章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在目的中,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是为了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和相关的意见,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提供借鉴。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晋民发〔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晋民发〔2019〕88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并补充如下:一、继续巩固和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严禁重复收费。
各市民政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在以往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巩固工作,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把会费档次调整和固定在4档及以下,对同一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要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降低工作成本,严格以工作成本核定会费标准,严禁反复;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
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禁止不切实际的、无限制的与产销量、企业规模挂钩收取会费的行为;禁止行业协会商会与其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重复收费;会费不得浮动,必须是确定的金额。
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要按民发〔2014〕166号文件的要求,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法定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研讨、对外合作管理,严禁搭车收费和乱收费。
各市民政局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要求,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研讨、对外合作管理。
要全面、准确、完整的理解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的涵义,凡属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和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属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的范围。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在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企业和会员、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收费不透明、乱收费、费用过高等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会员和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也损害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形象和信誉。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建立规范的收费机制,切实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存在的问题1. 收费标准不透明。
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标准并不公开透明,会员和企业往往难以了解收费依据和具体金额,容易导致乱收费现象。
2. 费用过高。
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存在“高收费”现象,费用设置不合理、服务与收费不相称,给会员和企业造成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3. 收费不规范。
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存在乱收费、套路收费等现象,收费方式和程序不规范,给会员和企业带来了纠纷和诉求,也损害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形象和信誉。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收费机制,对于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可以有效防范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高收费等违规行为,确保会员和企业不受不合理收费的侵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地发挥其服务职能,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声誉。
1. 建立透明的收费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起透明的收费机制,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明确费用用途和项目。
并且要将收费规则和标准在官方网站或者会刊等平台上公开,方便会员和企业查询和了解。
2. 规范收费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要规范收费程序,明确会员和企业的缴费流程和方式,建立健全的收费记录和账目管理制度,保障会员和企业权益不受侵犯。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晋民函〔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84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12月。
三、整治重点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泰政传发〔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压紧压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坚决遏制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要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树立大局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二、开展行业协会商会问题自查各地民政部门、各业务主管及指导部门要迅速部署落实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工作,督促指导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五个不得”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自查发现违规收费情形的,应当主动取消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尽快消除危害后果。
各行业协会商会自查情况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于8月21日前报市民政局。
三、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检查各地在行业协会商会自查基础上,迅速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专项检查,检查的覆盖面不少于当地协会商会总数的20%。
重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有无强制入会并收费、有无利用法定职责或行政机关影响而收费、有无通过达标评比表彰资格认定而收费、有无只收费不服务或重复收费、有无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有无变相开展资格认定等相关内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体〔2018〕17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协会商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收费方面存在一些监管问题,其中包括一些行业协会商会通过不合理的收费方式获取不当利益、收费标准不透明、超范围收费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和行业发展,亟需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
本文将分析当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存在的问题1. 不合理的收费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一些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不合理的收费方式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等。
变相收费指的是以培训、考核等名义收取费用,实际上并未提供相应的服务,以此获取不当利益。
强制收费则是指会员企业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强制收取会费。
这些不合理的收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会员企业的利益,也败坏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形象,导致企业对协会商会产生不信任感。
2. 收费标准不透明部分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标准不够透明,难以让会员企业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及项目内容。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忽悠企业交了会费,但却没有详细说明会费的用途和具体项目,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增加了协会商会的信任难度。
3. 超范围收费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超出了服务范围,即向会员企业收取超出了原定服务范围的费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形象,导致会员企业对协会商会的信任度降低。
以上所述的问题,都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形象和会员企业的利益。
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
1.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标准、项目内容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其合理合法。
在发现收费不当的情况下,及时进行处理和惩罚,以示警示。
2.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内容等,并及时向会员企业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
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2021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要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别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