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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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意见-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组织和服务行业的重要机构,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利益、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为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水平和合规程度,本文将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其收费行为,并提供参考意见。

在本文中,将首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角色与职责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和重要性。

随后,将详细阐述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要求,包括收费标准的透明度、收费方式的合理性、服务内容的合规性等方面。

通过提出这些合规要求,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收费方面依法合规、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会员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的建议与展望。

通过制定合规指南,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规范自身的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会员对其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而在展望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制度和管理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行业需求。

总之,本文旨在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为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提供规范和指导。

通过合规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更好地履行其角色和职责,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整体组织的框架和层次。

本文的文章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在概述中,可以简要介绍行业协会商会的现状和重要性,突出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文章结构中,要点明文章的整体框架以及各个部分的主题内容,让读者对整篇文章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在目的中,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是为了提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合规指南和相关的意见,为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提供借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价格〔2017〕79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铁路总公司: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作了明确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措施,在减轻企业收费负担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收费名目较多、乱收费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渝民管[2008]276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民管〔2008〕276号)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纠风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其具体名单见《市级行业协会名单》(附件1)。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四)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三、专项治理采取的方式及时间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行业协会自查和市纠风办、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实地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行业协会自查中应当对本会2008年开展的业务活动认真进行清理,详实填报《市级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情况自查表》(附件2),于2008年12月5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12月底前,市纠风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将对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治理要求市级各行业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协会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属行业协会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在行业协会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保证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并逐步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晋民函〔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84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12月。

三、整治重点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长民发〔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民发〔2019〕7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全市性各社会团体: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抓好清理规范工作。

长春市民政局2019年8月27日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新一轮清费减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5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现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费,逐步营造“不敢乱收费”、“不能乱收费”、“不想乱收费”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1.民政牵头。

民政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综合指导、协调督办。

2.归口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业务单位归口负责对所主管、主办的社会团体收费进行清理规范。

3.分级负责。

按照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规定,清理规范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

4.标本兼治。

边抓规范发展,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三、清理对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市、县(市)区两级民政局依法登记(或直接登记)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社会团体,重点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体〔2018〕17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协会商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晋政办发电〔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20〕6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吸收会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吸收国家机关为会员,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应按规定纳入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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