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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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施行日期】199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市建委所属各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发[1999]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市建设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市人事局、市建委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系统评选、推荐一批全国建设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名额评选的范围为本市建设系统所属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全体在职职工。

表彰的重点为1995年以来为建设系统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不含1995年至1998年期间已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享受其待遇者)。

表彰名额共计41名。

二、评选条件认真学习邓小理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四)在安全生产,防止重大损失,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以及捍卫国家法律、法规,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行业、集体的整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五)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勤奋进取,无私奉献,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六)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三、评选办法及要求(一)要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质量。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三门峡市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三政〔2013〕65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三政〔2013〕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9年以来,全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团结奋斗,开拓进取,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投身“四大一高”建设的积极性,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市政府决定,在201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三门峡市第六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同时推荐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2009年5月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各行各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

已经获得三门峡市劳动模范称号,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再推荐和评选;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三门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增产降耗、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自然灾害、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下岗职工在创业和带领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提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革新、协作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的;(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20年11月24日)2015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团结一心、攻坚克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脱贫攻坚成果举世瞩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锐意创新、勇于担当、无私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时代楷模,是共和国的功臣。

他们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和崇高品质,生动诠释了中国人民具有的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充分彰显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为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进一步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火热实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孙泽洲等1689人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授予曾晓芃等804人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珍惜荣誉、继续拼搏,用干劲、闯劲、钻劲鼓舞更多的人,激励广大劳动群众争做新时代的奋斗者。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通过诚实劳动、勤勉工作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6.13•【文号】人社部函[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管理中心,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党委、规划国土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激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单位。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0.14•【文号】人社部函[2011]294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为己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进一步营造创先争优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联合表彰一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以下分别简称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创先争优活动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深化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载体的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激励和引导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创先争优,开拓进取、清正廉洁,努力为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号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号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国发[199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调动全国人民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决定,199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国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和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这次大会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

表彰范围是:1989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工农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筹委会受国务院委托负责审批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领导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担任筹委会主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丁华,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国家经贸委主任王忠禹,国家教委主任朱开轩,国家科委副主任朱丽兰,农业部部长刘江,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胡光宝,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担任副主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宣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北京市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

筹委会下设办公室,国务院副秘书长李树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副主任若干人。

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评选、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10]4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3.25【实施日期】2010.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8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颁发奖章、证书和1万元奖金。

二、推荐评选条件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04.26•【文号】•【施行日期】2005.04.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亿万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时代先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国务院决定授予2124人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845人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胸怀全局、报效祖国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学习他们积极进取、争创一流的不懈追求,学习他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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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建设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人事部、建设部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在建设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科技教育、园林风景等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200个,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8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推进企业和部门改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取得突出成效,为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深化改革、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单位团队精神强,干部职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全体干部职工政治业务素质良好,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和节约各种资源。

(二)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立足本职,争创一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推动和谐单位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方面,为推动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其他方面对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和方法
(一)要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各地在推荐评选中,要结合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逐级推荐,优中选优。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职工和女职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厅(局)级(含)以上公务员,不参加此次评选;从严掌握县处级公务员的评选,应控制在本地推荐总数的20%以内。

(三)要坚持群众路线,确保公正公开。

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并接受群众监督。

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要征求当地文明办的意见,企业单位还需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意见;个人人选要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其工作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推荐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征求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四)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评选工作,认真审核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严格把关。

填写《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 3、4)并整理2000字左右简要事迹材料 , 审批表和事迹材料各一式五份,逐级报送,并加盖各级人事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公章。

请各省(区、市)建设厅(建委)于2007年8月30日之前将有关材料报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企业职工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人事部、建设部组成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和办公室,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

评选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建设系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及时将领导小组组成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传真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联系人:王敏、张千军;
联系电话:(010)58934038;
传真:(010)5893430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编:100835;
电子信箱:wangmin@
zhangqj@。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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