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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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概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定年限内无法转换为现金或消耗的非货币性资产。

中小学是固定资产大量存在的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办公设备等。

这些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学校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师生的学习和生活,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 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3. 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4. 管理原则•全面性原则。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管理范围,全面掌握资产的使用情况。

•规范性原则。

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计量、计价和数据记录。

•经济性原则。

以经济性为出发点,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高效运转,防止低效、浪费的现象发生。

•保密性原则。

严格保守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机密性,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5. 管理内容5.1 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固定资产划分为以下几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图书资料5.2 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不同的资产类别,应对其管理情况进行不同的规定,包括:•资产养护:定期进行养护和维修,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

•资产防盗: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安全报警等措施,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防止资产丢失和盗窃。

•资产异动管理:对于新设备、报废设备、调换设备等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做好异动管理。

•资产保养管理:对于一些易损耗的资产,如设备、机械等,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更换,保证其正常使用。

•资产报废处理: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及时进行淘汰处理。

对于可以回收和再利用的资产,应尽量予以挖掘和利用。

5.3 资产盘点与审计为确保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学校应做好固定资产盘点和审计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盘点: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盘点计划,逐步实现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综合盘点。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中小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合理规划、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第四条中小学校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盘点、验收、处置和报废,并根据需要编制资产管理年度计划。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七条学校领导层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需定期听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报告,并及时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资产采购第八条中小学校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前,应编制采购计划,并经过预算审批程序。

第九条固定资产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购的设备和器材的品质和性能符合学校的需求。

第十条采购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学校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和特点,合理规划和分配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合适的培训和考核,并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标准来使用资产,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和报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进行,需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资产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学校应制定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学校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和要求。

第十八条维修和保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学校按规定支付,并及时登记和核算。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直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直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设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总务主任、会计、校产总管理员、部分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其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六条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购置、拨付、接收等各种形式获得的用于教学和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购置与验收第五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购置固定资产需提前制定购置计划,明确资产类型、数量、用途和预算等内容,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购置固定资产采购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择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应由学校设立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小组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应对资产的数量、质量、完好状况、技术指标等进行检查,验收结果由验收小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由财务部门核实并登记入账。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或私自出售。

第十二条对于需领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领用。

第十三条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应加强日常管理,保管好资产,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维修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进行书面审批。

第十六条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学校应及时予以销毁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转让。

第四章盘点与处置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盘点工作应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核实、使用状况评估、处置意见提出等内容,盘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保障中学的正常教学和办学活动的进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学长期使用、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形成独立的物品的工具、设备、器具、家具、交通运输工具、文化教育设备等。

第三条中学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用。

第四条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是中学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中学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转让以及其他管理活动均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规范。

第二章购置和验收第六条中学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教育教学需要,并且合理配置、科学选择。

第七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制定购置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方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比选。

第九条购置固定资产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核查验收内容,确保固定资产的质量、数量、规格和使用手册等。

第十条购置固定资产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手续,按照规定报备有关部门。

第三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计划,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超范围、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保养、检查,确保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资产应做好登记、注销和报废手续。

第四章盘点和变动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资产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盘点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准确清点,并及时调整台账。

第十八条出现固定资产变动的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资产的转让、捐赠、赠与等。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合理利用和保护学校固定资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所购置、自制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是经济效益、安全高效、科学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操作规范,确保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运行。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评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检验、维修和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提出购置申请。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应当明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预算金额、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开展资产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固定资产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组织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目录。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折旧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使用部门、使用人员、状况等信息。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固定资产安全,防止损坏、丢失和被盗。

2. 效益原则: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3. 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4. 透明原则: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房屋及建筑物:学校所有房屋、附属设施等。

2. 专用设备: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仪器设备、电子设备、文体设备等。

3. 一般设备:办公事务用的家具设备,如文印设备、交通运输、行政办公设备等。

4. 图书:图书馆、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重要电子资料。

5. 家具、床上用品、服装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照使用性质和功能分为以下几类:1. 教学设备:包括教室设备、实验室设备、图书馆设备等。

2. 行政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3. 文体设备:包括体育器材、音乐器材等。

4. 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食堂、卫生间等。

5. 其他设备:包括实验材料、教学辅助材料等。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与验收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制定购置计划: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等实际需要,制定购置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

2. 采购审批: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审批。

3. 采购实施:按照审批意见,进行采购,确保采购质量、价格合理。

4. 验收入账: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入账。

第七条固定资产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验收内容: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要求。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充分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图书馆藏书和各种文物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以非实物形式的无形资产为主体,实物资产为辅助。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经济、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使用、盘点和报废等事项,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

第八条学校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机构进行,确保所购资产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及时进行,确保资产的记录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授权。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资产的废弃处理合法有效。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落实资产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性质的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做好资产的台账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记录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资产维修与保养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资产借用与归还制度,规范资产的流转。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资产折旧与减值制度,确保资产价值的正常变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

第四章保养与维修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保养与维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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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批量购进,为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有关物资资料,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

对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很短,在业务活动中随购随用的消耗物资,直接作为有关支出处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学校会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财产保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大批同类物资备查账簿,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和建筑物。

包括中小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包括中小学校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一般设备。

包括中小学校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

包括中小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至(五)款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

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

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

第十四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

验收合格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

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密。

第二十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

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会计部门才能作账务处理。

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三台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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